臺灣石油工會獎勵久任會務人員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五日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三條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十月第十四屆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三條增列三∣一條通過

一、  本會為獎勵久任本會暨所屬分會工作人員之辛勞,特訂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為本會暨所屬各分會專、兼任之駐會實際從事工會業務之工作人員,且經本會列冊可考者。
三、  獎勵方式:服務滿十年時,年終發給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服務滿十五年時,年終發給獎金新台幣肆仟元,服務滿二十年時,年終發給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服務滿二十五年及三十年時,年終均發給獎金新台幣陸仟元,以資獎勵。
三∣一

(一)超過九年又六個月以上者,視同滿十年。

(二)超過十四年又六個月以上者,視同滿十五年。

(三)超過十九年又六個月以上者,視同滿二十年。

(四)超過二十四年又六個月以上者,視同滿二十五年。

(五)超過二十九年又六個月以上者,視同滿三十年。

四、 服務年資以在本會或所屬分會實際駐會從事工會業務時間核算,前後期年資得合併計算。
五、 在本會及分會服務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六、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