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議案處理及稽查程序 中 華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廿八日第三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組織調整名稱一、 本程序依據臺灣石油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辦事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會各級組織所提各種建議案(包括各級會議議案)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三、 處理議案以逐級提報,分層負責為原則,但性質特殊或時間迫切者不在此限。 四、 本會各級組織處理議案之負責人:
(一)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大會主席。(閉會時間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長。
(三)監事會為常務監事。
(四)分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大會主席(閉會後由常務理事負責)。
(五)分會理事會為常務理事。
(六)分會監事會為常務監事。
(七)小組為小組長。五、 議案處理及督導實施之最高單位為本會。 六、 議案依照本會業務資料目錄分類如次:
(一)組織類
(二)訓練類
(三)福利類
(四)總務類
(五)主計類
(六)其他類七、 凡小組以上之建議案均應註明分會番號、(小組番號)、案別、及年月日。 八、 會員建議:
(一)所提建議案應力求具體,並符合大多數會員利益。
(二)建議案小組會議討論之。
(三)建議案提出方式用「口頭」或「書面」均可。九、 小組處理建議案之原則如下:
(一)小組長對所屬會員之建議案,應於小組會議中提出討論。
(二)小組會議,對該建議案認為可自行處理者,應即商討解決之;
其不能解決者,再轉請分會處理。
(三)經小組會議通過之議案轉請分會處理時,應以書面填表送分會處理之。十、 分會處理小組議案之原則如下:
分會接到小組建議後,由分會編定類別,於二日內分配與有關組或專責處理人員簽擬初步處理意見於建議表上,於三日內送秘書。秘書接到回件後,於二日內審核或增簽處理意見,送請常務理事決定處理方式,其辦理方式如次:
(一)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二)約請有關組或專責人員與原提報小組長洽商處理。
(三)先送請有關單位(人員)參辦後,提請理事會追認之。
(四)先轉報本會理事會處理後,提請理事會追認之。
(五)移請職工福利委員會或工廠會議之分會代表辦理。
(六)分會對自行處理之議案,應運用各方面之關係主動謀求解決。
(七)常務理事應將處理議案情形,適時向理事會報告。
(八)分會得視事實需要,答覆原提案者。十一、 分會理事會議案由分會常務理事酌情處理之。 十二、 分會代表大會議案,應由分會理事會負責處理之。 十三、 本會處理分會建議案之原則如下:
(一)本會接到分會議案分文,經交總務處登記後,送秘書長分文交
主辦處或專責人員簽辦之。
(二)主辦處或專責人員簽註處理意見呈秘書長核轉理事長批准後依
照稽查程序登記之。
(三)理事長應將處理分會議案情形適時向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報告。
(四)本會將分會重要議案其處理對執行情形刊「石油勞工」或列表
分發各分會。
(五)本會得視事實需要隨時答復原提議案者。十四、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之提案,應經由理、監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決議後依前(十三)條處理原則辦理之。
凡其他方面之議案併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案處理之。十五、 本會代表大會之議案,由理事會處理之。 十六、 本會為使議案處理能收確實之效,應行議案稽查。 十七、 本會議案稽查由總務處或指定專人主辦。 十八、 議案稽查分登記、稽催、統計三項。 十九、 議案登記應依議案稽查卡及議案稽查表登記說明分別登記。 二十、 議案稽催由總務處或指定之專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分隨時或定期兩種稽催之。 二十一、 議案統計分「議案來源」「議案分類」「議案處理情形」於議案稽核表上隨時統計之。 二十二、 分會間得互將有關議案移請處理。 二十三、 本處理程序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