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20年,勞工團體訴求「提高勞退,避免成為下流老人!」
中正大學 于千閎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從於94年7月1日施行起,以過20個年頭。然而直至今日,該制度依然伴隨著許多爭議,此一問題的源頭乃歸責於新制的提撥率過低所,自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以來,雇主的提撥率一直都是維持在6%,然物價卻是一年比一年還高,開始有部分人擔心現在的退休金能否支撐起自己老年時的生活。這也雇主和勞工之間各自負擔的提撥率,成為一項棘手但卻是不得不面對的變革課題。而要知悉各大勞動團體對於新制退休金制度的不滿以及其所主張之訴求,則必需先對於舊制和新制對休金的各自施行制度及其之間的差異,有一初步概念,故而文章會先提及二者制度的各自施行方法並再進行比較。
新制退休金
新制退休金制度的法源依據多來自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在其規範制度下,依照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中。而又依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每月替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該部分為雇主自行承擔之成本,對勞工每月薪資發放並不產生影響;依照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亦可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而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雙6%,雇主為下限,勞工為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勞工退休金專戶的所有權歸屬於自己,只是先暫時存放於勞保局中並由其代為保管,直至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勞工年滿六十歲者可請領退休金,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若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則只得領一次退休金。同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1條,若請領退休金之後繼續工作提繳,一年可領一次續提退休金,意即就算請領了退休金,仍然擁有繼續在勞動市場工作之權利。
額外提一點,許多勞工對於一次領和月領退休金的差別表示不理解,認為在結果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實則並非如此,一次領和按月請領退休金之間存在巨大的差別,且各自存在其優缺點。一次領的優點在於擁有龐大的現金流,較能穩定操作擴張的基礎風險與突發事件,適合擅長進行投資的退休勞工。然其缺點有二,首先是對於不懂理財的人,在退休後獲得大筆資金時,可能在一瞬間被放大慾望,最終導致退休金早早花完。第二個缺點則是若一次請領退休金的金額超過了課稅的免稅門檻,勢必要繳納一大筆的所得稅;而月領的優點則是在符合免稅門檻的同時還擁有固定收入。
然而相對的,缺點就是若突遭變故而有急用時無法轉換為一次領,且由於手頭資金不大因而無法靈活運用。
計算月退休金金額公式:個人專戶收益總額÷期初年金現值因子÷12。
※期初年金現值因子:在n年內,每年可分得年金一元,而將每年分得之一元全部折算為現值,其總共可以得到多少元。
舊制退休金
而舊制退休機制所追尋的法律依據是勞基法,依據勞基法第53規定,當勞工有下列情況時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2)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3)工作滿25年者,以上三者才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資格條件。同時依照勞基法55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舊制在在退休金給付額度上雖然較高,然而相較於新制退休金的制度而言其缺點也是十分明顯,那就是不具備可攜帶性。意即一旦發生勞工轉換跑道、中年失業、公司倒閉等情形,其退休金便會清零計算,相當於以往所有努力功虧一簣。
而對於雇主的提撥義務,依據勞基法第56條第1項,雇主必須依勞工月薪資總額的2%~15%按月提撥到勞工的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直至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而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便可由此來支付。值得一提的是,舊法時代所指的退休金專戶,類似一個大染缸,包含了其業內所有符合規定之勞工,當企業內員工退休並請領退休金時,便會從該退休金專戶中給付。
然而許多人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那就是當勞工的工作時間跨度夠大,同時經歷新制和舊制的退休金規範時,又該如何選擇?關於此項質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勞工可以自行決定繼續選擇舊制或者於5年內選擇轉換新制。
為什麼很多人討厭新制退休金
至於為什麼很多人對新制退休金表示不滿,就要從新制與舊制退休金二者之間得差別開始探討。相對於舊制勞退而言,最大的區別就是設有可攜式個人帳戶,意即即便當工離職或遇到公司倒閉等情況,個人專戶內的退休金,亦可攜帶到下一個公司內繼續累計。然而新制退休金的缺點也十分明顯,那就是能請領到的錢相對舊制缺少了很多。舉例而言:假定一勞工工作30年,按舊制退休金制度,依照勞基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那雇主需要給付45個月的退休金(2*15+1*15);但如果按新制計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則雇主只需要給付21.6個月的退休金(12*30*0.06)。這也是現行退休金制度為人詬病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許多人擔心若勞退條例所規定的6%提撥不做提升,在未來將會出現大量的下流老人。
下流老人給台灣敲響的警鐘
台灣進入超高齡化的社會已成事實,然隨著歲數增長的同時,也要保障自己年老時的生活質量。若對於自己年邁後的生活規劃,沒有提前設想的話,很容易不小心變成日本所謂的「下流老人」。所謂下流老人係指無法安逸度日,過著國家訂定「最低限度健康且有文化生活」的高齡者。很多人對於下流老人有一些誤解,認為其老年貧窮是不努力所導致的結果,而老人也會因為自責或羞恥而害怕求助,進而產生悲觀心理,對其身心健康皆造成巨大損害。而界定下流老人的具體指標有三:(1)收入極低(2)存款極低(3)身邊無可依賴對象。
下流老人所帶給台灣人的警示是具有反思性質的,從經濟層面而言,下流老人的出現是否意味著新制退休金的實施,無法給勞工起到基本的保障?若努力工作卻無法換來老年時生活品質的安穩,又是否會對台灣勞動力市場的環境感受到絕望而選擇躺平?不管怎樣,長此以往勞動市場將會陷入一個不健康的生態圈。
台灣勞動團體的訴求
既因此,勞工團體在近年來不斷地提出各種訴求,已試圖打破現階段退休金制度所造成的囚籠,而主要的訴求可以分成幾個面向去討論:
1.提高退休金提撥百分比:物價近幾年不停上漲,然而退休金的提撥比例從實施日起始終維持在6%,這樣的差距若繼續擴大,將會對勞工晚年生活產生極大的打擊,雖說6%為雇主提撥的下限,並非硬性限制其提撥百分比,且鼓勵勞工積極參與自提。然而絕大多數的雇主都將其視為天花板在施行,勞工在面對不斷飛漲的物價,是否仍有餘力抽出部分比例之工資作為自提以保障晚年生活,實屬疑問。既因此,勞工團體呼籲將提撥率透過修法上調至9%,並於日後逐年上升到15%。
2. 將移工納入勞退新制範圍:外籍移工在近年來已成為台灣勞動力的一大中流砥柱,依勞動部114年5月統計,目前在台移工已達83萬人。其中也有不少產業之移工適用勞基法,而移工雖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但現實是各國移工們根本領不到屬於他們的退休金,而新制卻又是將他們完全排除,此現象就導致了在台移工並無一個明確、合理且具有可行的保障,此困境是否會使外籍移工對台灣勞動市場失去信心並選擇離開,實屬一大疑問,而在本土勞工數量已經逐步匱乏的前提下,也留不住外籍移工等重要勞動力,又是否會對台灣產生不可抹滅的傷害,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結論
今年台灣已經邁入超高齡社會,在這種趨勢下,新制勞工退休金也成為了一個刻不容緩的話題,究竟該以怎樣的方式去保障退休勞工的生活質量,避免出現越來越多的下流老人;且根據國發會的預估,台灣將於2028年正式脫離人口紅利時期,故而外籍勞工無可避免的成為勞動力市場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如何在不危及本土勞工工作機會的同時,給予外籍勞工足夠完善的保障,也是一項不得逃避的事情。唯有為上述所提之兩種現象找到合理且妥善的應對之策,才能給台灣創造一個良好的勞動市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