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過勞乃是國家之恥

朱言貴

壹、前言

  台灣的過勞文化,近年來曾上了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也讓全球了解台灣勞工超時工作的拚勁。CNN記者漢考克斯以「力抗台灣的過勞文化」為題報導,播出製作的採訪影片-過勞的危險,台灣勞工的工作時數,在整體國際社會間名列前茅,絕非值得驕傲的好現象,毋寧反而跟國際的潮流背道而馳,此乃國家之恥,代表國內無論哪一個政黨,莫不無視於勞工的權益。

  須知十九世紀猶太裔律師家庭出生的馬克思,生長在彼時法學昌明的德意志領土,長期努力研習德國的法學,而彼時德國的法學,又是所有大陸法系國家中的佼佼者,但是馬克思並未承襲其父親的衣缽,從事律師或法學教育方面的業務,中途卻徹底改變個人的志趣,而偏愛於社會的改造,造成其顛沛流離的一生,而終其一生陷入痛苦的深淵,但是由於馬克思率先跳出來,爭取勞工的權益,才有今日諸多的保障勞工權益之法令出爐。

  馬克思乃生長在大陸法系昌明的德意志領土上,他的父親是猶太裔的律師,而其本身則在大學期間,就讀於波昂(前西德首府)大學的法學院,努力研習德國的法學,而在大學畢業之後,其興趣與志向已開始轉向,改為攻讀哲學的領域,由於其思想不見容於德國執政的當局,從此長期流亡於法、英兩個思想比較開明的國家。不管你喜歡、不喜歡馬克思,馬克思與耶穌兩個人堪稱影響全球最重要的猶太人。

  耶穌固無論矣,祂是基督教、天主教及東正教共同祀奉的上帝之子,馬克思則是創導共產主義的思想家,對於環球的人民造成極大的影響,則是無庸置疑之事,影響今日全世界泰半的人口,當然不能等閒視之。至於馬克思則是具有高度爭議性的社會運動者與思想家,我們可以不認同馬克思共產主義的思想,但是必須了解其中的來龍去脈,才能對勞工運動具有深入的體認,從而進一步爭取勞工的權益。

貳、當前勞動問題的源起與發展

  按勞工享有工作環境權,而根據勞委會的統計數據,從民國一百年五十多名勞工過勞死,形同法律聊備一格,本身「僅供參考」罷了。雖然勞基法規定了勞工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是嚴格遵守法律的雇主,稱得上鳳毛麟角少之又少,大家不把勞工權益嚴肅當一回事,充其量虛應故事罷了,俾應付官方之勞動檢查需求,始終未能對症下藥。

  事實上,勞工有其人格尊嚴,以追求自我實現的價值,實在不需要無日無夜賣命的工作,反而有損於個人的身體健康,以及整體家庭的幸福,何況「血汗工廠」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構成對整個國家的侮辱,必須設法禁絕這類工廠之存在,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資本家縱使愛護自身的錢財,然而也萬萬不能剝削勞工的「剩餘價值」(surplus value),這些被剝削的勞動價值最終成為資本家的利潤(產出的勞動價值和工資的落差),否則在在站不住腳,必須徹底加以唾棄,俾還給勞工自由的空間。

  假設勞工有過勞的現象,正足以印證出雇主該負的責任,證明彼等並未按照勞基法暨其相關之法令,尊重勞工之工作環境權,「強迫」勞工在暗無天日之下超時的工作,從而造成勞工健康上的損害,絕對不容許此一現狀繼續傳下去,導致勞工過勞之血汗工廠,即代表涉案之國家不文明的象徵,這項負面的標籤必須及早加以摘除,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從而追求勞資之間的雙贏策略。

  大凡現代的文明國家,乃是以創新發明的手段,據以獲致極為龐大的財富,今日過勞工作實在沒有這個必要。時至二十一世紀的中華民國,不宜始終停留在代工之階段,仍然採用勞力的密集方式,去賺取微薄的利潤,毋寧應該建立本身的品牌,擁有自己的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才能有效破繭而出,以打造出現代產業之利基,不再處處受制於人。

叁、企業界必須與時俱進,沒有安於現狀之餘地

  長久以來,我們都是得過且過,一副消極無為作風,完全不知長進的結果,形成「別人吃肉、吾人喝湯」的局面,縱使自己再怎麼怨天尤人,頂多撿先進國家的殘羹賸飯,殊不知「勞心者制人,勞力者制於人」,為了改變台灣宿命,大家應該群策群力,除了杜絕企業界過勞之惡名,不幸遠播於世界各地,更要讓勞工有更多的機會,充實自己而提升個人的專業能力,逐步打破階級對立的惡性循環,據以創造更美好的人生!

  勞動法係公法,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私法,由於規範著國家與雇主間的法律關係,而非勞工與雇主間的法律關係,勞工只是享受勞動法反射利益所保護之第三人。不過,勞動法以其與公、私法之間的親疏關係,其實可分為兩大類:其中一種是向私法傾斜的勞動法-例如勞基法,乃是其中的典型,尚有其伸縮的空間;而另外一種則是向公法傾斜的勞動法-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勞工保險條例,乃是硬梆梆的強制規定,並沒有絲毫讓資方討價還價的空間。

  本質上,勞基法就是民法(私法)僱傭契約的「公法化」。本來,僱傭契約在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至第四百八十九條訂有明文規定,規範著雇主與勞工之間「私權」的法律關係,跟國家「公權力」(德文Hoheitsgewalt)無涉,只因基於維護勞工權利之實際需要,才對違反勞基法施以制裁,「逼迫」彼等按照勞基法的規定辦理,不得率爾造次,從而賦予該法上下尊卑的強制力色彩,不似民法的屬於平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兩者實在不可同日而語。

  反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則不然,因為人命關天,正如國家有維持社會治安的責任,俾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乃對作奸犯科者,依據刑法或刑事特別法的規定,課以刑罰制裁(刑法係典型的公法),據此捍衛公共安全,堪稱政府責無旁貸的職責所在。基於同樣的原理,保障勞工工作場所之安全亦然,甚至推而廣之,勞工保險貴在促使勞工安心工作,而無後顧之憂,同樣屬於勞工安全體系之一環,性質上偏向於公法之特性,此與勞基法之偏向於私法特性者,兩者確實不可同日而語。

肆、勞基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各具捍衛勞工權益之功能

  鑒於勞基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勞工保險條例之不同,有如上述的說明。因此勞工於訴訟上援引前者而為訴訟權利之主張,跟援引後兩者而為訴訟權利主張,有著截然不同的救濟作法。由於勞基法是「公法」,勞工當然不得在普通法院的民事法庭之內,大剌剌地逕以勞基法而為個人「私權」的請求,而必須透過「換軌」的程序。易言之,透過學說上「憲法的基本權利,對私法關係的間接適用說」,作為勞工行使自身權利的張本。

  嚴格探討下,勞工此時不是依照勞基法,而為訴訟之請求,毋寧藉由勞基法的補充性與代替性,將勞動契約裡頭凡是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改以勞基法的內容代替之,所以終極言之,勞工還是依「勞動契約」而向雇主有所請求,絕非直接把屬於公法的勞基法不加任何的轉換,逕行用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上,只不過這時的勞動契約業已脫胎換骨,進而有著勞基法的內涵罷了。

  勞工依勞基法作為請求,既然有如此的轉折,那麼以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作為訴訟上的主張,又有哪些該辦的程序呢?基本上,吾人亟須認清一點,在法律上一個人之所以得向另外一個人為訴訟上的請求,無非兩者之間存有債之關係。而所謂的「債」,根據東漢時期許慎所著說文解字六書中的形聲言之,將「債」字拆開來,就是「人之責」也,而人與人間之所以發生民事的責任,按照民法債編總則之規定,約可歸納成兩大重點:其一是「侵權行為」,其二是「債務不履行」。前者係指雙方沒有契約關係存在,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車主不慎開車肇事,撞傷路過陌生的行人,應該對受害者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後者則係指雙方具備契約關係,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欠債還錢,此因雙方存在著金錢借貸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此外,也有可能「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同時併存,構成競合的現象,凡此於勞資關係中屢見不鮮。

  究極言之,勞基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除了形式之不同,並且各具不同的功能,莫不都是以追求勞工最大的福祉為依歸,大凡所有現代文明的國家,莫不以捍衛勞工的權利為職志,因為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統治者不能跟他們的衣食父母搞對抗,否則自取其辱。

伍、勞動契約的「連結」與後續發展

  勞工與雇主之間,本於勞動契約的「連結」,固然彼此間存有契約法律關係,但是萬一雇主未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替勞工備妥安全的工作環境,以致勞工於工作場所,萬一爆發不幸的傷亡事故,或是雇主本身為求降低其生產的成本緣故,竟然採取「以多報少」的方式,勉為其難來辦理勞工保險,甚至於根本不予辦理,那麼一旦保險事故產生,無形中勞工所得請領的勞工保險給付之金額,自然因而減少許多,顯然對勞工十分不利。遇到此種情況,勞工究竟應該如何尋求法律的救濟途徑,乃屬當務之急,這是大多數勞工於現實生活的層面中,時常面臨的難題,關於此點不能不事先妥為防備在先,唯有凡事預先妥為思量,以求未雨綢繆,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箇中解決之道,勞工不妨以「侵權行為」的法理作依據,向雇主進行索賠,可說屢試不爽。具體而微的來說,不論職業安全衛生法,抑或勞工保險條例,雖然均屬於公法,但都具有一項共同的特徵,那便是兩者皆屬於所謂的「保護『他人』(此處指勞工)之法律」。倘若雇主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或未依勞工實際的工資,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在法律上雇主頓即構成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萬一勞工因此遭受到傷害的話,就可以據此作為理由,並且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雇主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之責。勞工只消舉得出雇主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或勞工保險條例當中的任何一點的事實,殆已勝券在握,因此對勞工言之,實在相當有利。

  平情而論,上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條文,實已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所有的職業災害案件(勞基法第七章參照),勞工若是能夠搬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那麼資方莫不舉白旗投降,無往而不利。原因很簡單,傷亡的勞工或其家屬既有職業災害的事實,而雇主又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情形,雇主若欲證明其工作的每一步驟,在在符合政府法令之規定,不啻比登天還難;同理,假設雇主膽敢以工資低報之方式,來投保勞工保險,單憑雇主短報之事實,資方便難有任何勝訴之機會。然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務必促請勞工朋友注意,即勞工此際必須搬出民法「侵權行為」的法條,並且僅能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條文,這已是打此類訴訟官司中,顛撲不破的定律,實屬毋庸置疑,亦為個人從事訴訟實務的經驗談。

陸、勞資之間的訴訟攻防之道

  乍看之下,原本屬於勞資之間的紛爭,竟然衍生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之責,彌覺不可思議。其實不然!此因勞資關係上,尚未牽涉到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之事宜,自無行政救濟(譬如訴願與行政訴訟)之問題;另一方面,勞資之間的紛爭,性質上終究歸類於「私權」的爭執,傳統的法律見解,無不將之劃歸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的領域。可是不因公權力的介入其間,遂使普通法院民事庭不得審理此等案件,亦不因勞資間訂有勞動契約的緣故,從而限制了勞工訴訟權行使的範圍。

  準此,勞工對於雇主的不義之舉,除了一方面本於「契約」關係,針對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提起「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之外,尚且得另一方面依據「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唯有在雙管齊下,受損的勞工才能戰無不勝,而攻無不克。綜合言之,勞工於訴訟上為請求時,每每對於其間的攻防策略,其實存在著多樣之不同選擇,不必拘泥於一格,何況其運用之妙,完全存乎一心。關鍵繫於勞工能否條理分明,並且層次井然有序,同時充分在法庭上「說清楚、講明白」,唯有如此定位之下,必然可以在訴訟上立於不敗之地!

柒、雇主必須尊重勞工之工作環境權

  基本上,勞工享有工作環境權,而根據勞委會的統計數據,民國一百年以來每年約五十名以上勞工過勞死,形同法律聊備一格,本身「僅供參考」罷了。雖然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是嚴格遵守法律的雇主,稱得上少之又少,大家不把勞工權益嚴肅地當成一回事,充其量虛應故事罷了,俾應付官方之需求。

  勞工有其人格尊嚴,並且有權追求自我實現的價值,並不需要暗無天日賣命地工作,反而有損於個人的健康,何況「血汗工廠」的存在,構成一個國家的最大侮辱,必須設法禁絕這類工廠,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資本家縱使愛護自身的錢財,也不能剝削勞工的「剩餘價值」,否則根本站不住腳,於是乎如何尊重勞工之工作環境權,乃是每位雇主必須專注的任務,毫無任何妥協的餘地。

  假設勞工有過勞的現象,正足以印證出此乃雇主的責任,證明彼等並未按照勞基法暨其相關法令,尊重勞工之工作環境權,一味的「強迫」責成勞工超時工作,從而造成勞工健康的損害,絕對不容許現狀繼續下去,導致勞工過勞之血汗工廠,即是社會不文明的象徵,這項負面的標籤必須及早革除,才是雇主必須念茲在茲之任務。

  大凡現代的文明國家,係以創新發明獲致財富,過勞工作實在沒有這個需要與必要。中華民國的產業,不宜始終停留在代工之階段,仍然採用勞力的密集方式,去賺取微薄的利潤,毋寧應該建立本身的品牌,擁有自己的專利技術,才能有效破繭而出,打造有利於己的經營利基,從此不再受制於人。

  長久以來,我們都是安於現狀,完全不思長進的結果,無怪乎形成了「別人吃肉、吾人喝湯」的悲慘局面,縱使自己再怎麼努力以赴,頂多撿先進國家的殘羹賸飯,殊不知「勞心者制人,而勞力者制於人」,為了改變台灣宿命,大家應該群策群力,以期杜絕台灣過勞之惡名遠播在外!

捌、結論—工作絕對不是人生之全部

  近年來勞工過勞猝死的案件頻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有見於此,曾宣布針對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範的三十八項工作別,如保全、空服員等,下修每月勞雇約定工時上限,預定從現行三百一十二小時,調降至二百六十小時。

  正常的工作時間,允當採取所謂三八制:即每天工作八小時,休息八小時,及娛樂八小時。除了對勞工有利的考量,否則此乃不變的原則,不能因為特殊的理由,動輒改變這項遊戲規則。畢竟工作不是人生之全部,唯有維持優良的生活品質,才是現代人追求的目標,萬萬不宜捨本逐末,造成本末倒置。

  工作環境權之保障,乃是現代文明國家的通例,而勞工超時工作有害身心,這是眾所周知之事實,每月及每周工作時數之減少,業已成為當前文明世界的潮流,唯有勞工維持健康的身心,才是社會安全的最大保障,中華民國不需要「血汗勞工」奉獻,毋寧希望每未勞工皆能工作愉快,同時兼顧家庭之圓滿。

  對於雇主言之,降低工時不啻增加成本,每每成為其心頭之痛。不過,若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足以增進勞工的健康,誰說這樣做有甚麼不對?台灣產業發展至今日階段,早就應該從事優質轉型大步邁進,豈能把勞工當成「苦力」對待,一天二十四小時,總是要有充足休閒娛樂之時間。

  台北市政府像個國內勞工單位領頭羊,率先做了調降工時的規定,用以落實勞基法之精神,使得勞工擁有充裕個人時間,不再淪為被人支配的對象,如此對於勞工尊嚴之奠定,絕對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與價值,任何人皆不得以各式各樣的理由,責成勞工們不停的工作不已。

  殊不知世界是這般的美好,亟待勞工細細加以品嚐,如果工作時數完全受制於人,則勞工充其量只是「工奴」罷了,何嘗有其自己的天地?還給勞工生活的空間,讓他們體會真實的人生,而非鎮日與工作為伍,回歸這種符合人性之生活型態,必須「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