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修法實施近滿週年,性騷擾勿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大哉問TOP10

轉仔勞動部

  為強化性騷擾防治機制,臺灣對「性平三法」進行修訂並上路實施已近一年,分別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這些修訂旨在強化、建立有效且友善的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受害者權益,明確雇主責任,並確保加害者受到適當處罰。以下為修法重點: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法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 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1.更名與適用範圍擴大: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權勢性騷擾定義與處罰: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並對行為人進行分層級處罰。

3.外部申訴與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申訴管道,當受害者對雇主調查結果不滿意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並要求雇主採取必要處置。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1.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納入性平法規範:僅限於公私立各級學校,三讀條文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

2.擴大適用學校類型及將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定義提升至本法位階:當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時,調查小組成員必須全部外聘,並可酌定懲罰性賠償金。

3.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協助措施。

三、性騷擾防治法

1.申訴時效調整延長申訴期限:調整申訴時效期限,視事件性質而定,最長可達7年。

2.受理窗口明確化,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者:向該所屬單位申訴。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其他:向警察機關申訴。當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未處理申訴,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要求雇主採取必要處置。

3. 簡化申訴程序: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得主動重行調查,不需當事人提再申訴。

4. 調解程序明確化:任一方當事人均得提起調解(權勢性騷不得調解)。調解期間,除被害人得聲請停止調查外,申訴調查程序繼續進行。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調解不成立,已提起申訴者,依申訴程序進行;未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請調解時,提起申訴。

5.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除強化被害人隱私保護外,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6.加重行為人處罰:行政罰鍰:最高可處60萬元,並延長裁處時限為自申訴時起3年內裁處。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權勢性騷加重其刑至1/2,刪除得單純科處罰金規定。民事責任:權勢性騷擾法院得酌定損害賠償額1-3倍懲罰性賠償金。

7.定明場所主人具體糾正及補救措施:場所主人於所屬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者,應採取以下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

(2)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

(3)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

(4)針對管理之公共場所安全進行檢討與改善。

  性平三法修法上路即將滿一週年!性別平等工作法也已施行多年,種種提醒著雇主應依法提供性別平等與友善家庭的工作環境;法令中針對招募、任用、薪資考勤、性騷擾防治等多有規範,因此企業未有完善制度者需特別留意檢視,切勿在管理上觸法。希望在新修正的三法實施規範下,台灣職場的雇主及勞工都能受益,營造友善的就業環境。

參考資料:

1.勞動部網站

2.職場新知、商業管理、人才發展知識文章 - 104人資市集

3.性騷新制今上路!這類性騷不得調解 7大修正重點整理 奇摩新聞連慧婷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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