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就業促進再強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文宣處
台灣高齡化和少子化危機已是「現在進行式」,民國107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預估,在明年(2025年),我國將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成為超高齡社會的一員。「超高齡社會」的定義是「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20%」,也就是說,在風景區遇見一對白髮夫妻的機會愈來愈大;去餐廳用餐極有可能看到整間餐廳幾乎佈滿銀髮族,其兒孫都遍佈在美國、日本、中國工作。另我國總生育率自民國73年起即低於人口替代水準的2.1,加上我國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面臨就學年齡延長、就業年齡延後及中高齡提早退休的「晚入早出」現象,使我國工作年齡人口自民國104年達到最高峰後即逐年減少,未來勞動力供應不足的問題已是嚴峻的挑戰。隨著社會、經濟急遽變遷,人口高齡化進展及國內經濟結構快速調整,中高齡及高齡者延後退離職場需求增加,但所面臨之就業問題亦日益增加,包括就業機會減少、雇主僱用意願低落、失業週數較長及轉業困難等不利因素,在在顯示近年來臺灣地區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尋找工作的困難。為提高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機會,政府積極推動各項就業促進措施,以協助中高齡及高齡長期失業者重返職場。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風險,政府以多管齊下的方式提升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其中,因55歲以上勞動力參與率明顯偏低,107年已協助14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為進一步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於108年12月公布,期以專法保障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者)與高齡者(超過65歲者)的就業權益。解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時可能面臨的歧視及受刻板印象影響(如老年人應頤養天年)等問題,鼓勵中高齡者投入勞動市場,讓65歲以上的勞動力受到重用,同時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前勞動部已會商十個部會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本計畫貫穿融會各部會之意見看法。本次立法院修法更進一步明確定義計畫內容,於今(113)年7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重要內容如下:
一、 職務再設計: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 職場友善: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 職業安全: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 職業訓練: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 獎勵僱用: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 延緩退休: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 銀髮人才服務: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 退休權益: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 推動部分工時模式: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 其他: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關於延緩退休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正: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九條修正: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放寬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本次修法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可處罰雇主新台幣卅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納入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並擴大退休再就業準備的適用對象,以及跨部會合作共同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從不同面向完善保障管道及支持壯世代就業,希望結合部會資源共同推動壯世代就業,並共同開發適合壯世代的產業與就業機會,以鼓勵釋出更多適合壯世代就業機會。未來將配合本次修法,就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與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等事項,滾動調整就業促進計畫內涵。從服務端擴大提升退休再就業準備服務量能,將併同調整措施適用的對象,並強化納入對勞工職涯諮詢、心理調適或職能評估等服務內涵,協助壯世代瞭解未來退休後職涯方向,落實支持退休後再次就業,並配合修法將已發佈的「中高齡及高齡者人力運用指引」每二年定期更新,以利企業運用。
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釋疑
Q:立法院在2024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表示勞資間可延後65歲的強制退休年齡,是不是以後勞工滿65歲都可以不必退休,能繼續工作了呢?
A:本次修正案,於條文上新增文字,表示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既然是「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也就是說,不但要勞工有意願延後退休、也必須雇主願意讓勞工繼續工作,雙方達成「合意」,有共識才可以延後退休,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雇主仍可以照舊於勞工滿65歲時讓勞工強制退休。
所以,本次立法院對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並不是真正延後勞工的強制退休年齡。(不同於2008年的修法,是直接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0歲明文延後到65歲。)而是在舊法的解釋前提下,希望透過修法宣示鼓勵勞資間自行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並非自此勞工年滿65歲,都不再會被強制退休、可以繼續工作,大家應釐清此觀念不宜混淆。
結論
本次修法明文規範鬆綁強制退休年齡,不得任意強制年滿六十五歲勞工退休。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方面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勞雇雙方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修正。社會輿論普遍認為此部份修法的象徵意義高過實質意義,對企業似乎不會有影響。勞動部前部長許銘春曾在審查會中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勞雇雙方也可協商退休年紀。勞基法修正前規定,勞工年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要求強制退休,換言之,雇主不強制要求也可以。此次修法應是怕勞資雙方誤解六十五歲必須退休,雇主想留都留不住,實務上勞資雙方在六十五歲是否退休多已用協商方式處理。
國人退休年齡普遍較早,中高齡者、高齡者勞動參與比起日本、韓國、美國等主要國家較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推動,即是希望從法制面建構友善的就業環境,促進失業者投入職場及在職者穩定就業,並活化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但仍有體力、技術、經驗,且有意願重返職場者之人力資源,提升我國勞動發展並促使他們與青年世代攜手合作,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造成台灣中高齡勞動就業問題不普及的原因,源自於社會價值觀差異。在現今社會中仍存有許多潛在的社會價值是無法短時間內改變,例如年齡歧視、高齡者無法放下身段外出工作的傳統社會價值觀,均仍待時間慢慢進步改變。
另一個原因是不友善的就業環境。根據國內外文獻顯示,目前台灣雖已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但針對中高齡就業環境改善措施仍有不足。我國雖已於109年12月4日施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然而要改善中高齡及高齡族群勞動就業情形,無法單靠政府法令規定,亦需要整體大環境及企業雇主的配合。台灣業界對中高齡勞工接受度普遍不高,如何尋找合適工作,提高企業接受度為重要關鍵。目前政府及民間雖已存在提供中高齡勞動者之就業平台,但多數職缺並非中高齡勞動者首選,且多為保全、超商、餐飲服務業,為一般人心目中較為低階的藍領工作。其原因是許多工作的釋出都是因應政策所致,而非因應實際人力需求。因此,希望能將就業條件以「職能區分」取代「年齡區分」,來消除年齡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能力專業與職務可以對應,健康狀況及體力也能勝任工作內容,就會是適合的工作。讓不同社經地位、不同族群的中高齡勞動者能夠發揮其專長繼續留在社會,協助企業經驗傳承及提升經營效率,希望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中高齡勞動者能成為企業不可或缺的好幫手,壯世代勞動力將成為勞動市場的新主力,與青年世代攜手合作,共同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參考資料:
1.中高齡想就業怎麼找?怕被AI取代?40歲後開始準備「6件事」不怕沒機會!2024-04-25文/ 陳素玲 台北報導 橘世代 / 生活百科 / 從容老後
2.消失勞動力-中高齡就業的困境 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黃琬婷
3.2024/08/02 經濟日報 勝綸法律事務所 年滿65歲可以繼續工作,不會被強制退休?
4.勞動部網站資料
5.橘世代/在地推薦/福利政策2024-07-16 65歲不必強制退休、中高齡就業有新制!最新勞基法修法亮點一次看
6.聯合新聞網 勞基法三讀:65歲免強制退休!3重點鼓勵中高齡者續留職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