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勞、就、職保後,再探討勞工面臨勞保普通事故與職災事故,勞工該如何應對?
安衛處
根據內政部113年3月底的人口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總人口數為23,416,375人,再看到勞動部同月分的統計資料,以參加勞保的投保人數的人數為10,396,356人,我們可以知道投保勞保人數佔台灣總人口數的49.5%。台灣的經濟發展就必須仰賴這將近一半人數所產生的勞動力,因此對於勞動朋友們的身心健康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在台灣,將近一半的勞動力人口帶動了所有台灣的經濟成長,為了使勞工們工作遭遇普通傷事故及離職退休時,或是遭遇失業與職業訓練時,或是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時,能夠獲得充足的照顧,政府必須提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來保障勞工所需的保障。
壹、適用納保對象及保費制度
一、適用納保對象
我們針對納保對象來作說明,其中可分為五種,分別為「強制加保對象」、「準用加保對象」、「自願加保對象」、「得繼續加保/得退保對象」,還有「特別加保對象」。
以下針對勞工保險的納保對象作說明,總共分為四類:
(一)強制加保勞保的勞工
1.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
2.不得參加公保的政府機關學校勞工
3.受僱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工
4.在政府登記有案職訓機構接受訓練的學員
5.職業工會、漁會甲類會員
(二)準用強制加保勞保的勞工
1.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見習生
2.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建教生
(三)自願加保勞保的勞工
1.受僱於4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勞工
2.受僱於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各行業以外的勞工
3.實際從事勞動雇主
4.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
(四)得繼續加保勞保的勞工
1.應徵者服兵役者
2.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因傷病請假導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兩年者
4.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5.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6.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
7.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保
8.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
接下來針對就業保險納保的勞工作說明,總共分成兩類:
(一)強制加保就業保險的勞工
1.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勞工: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2)獲准居留依法在臺工作的外籍配偶以及大陸港澳地區配偶
(二)得繼續加保就業保險的勞工
1.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2.因傷病請假以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3.因案留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4.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
最後針對職災保險納保的勞工身分做說明,這部分為:
(一)強制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
1. 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第6條第1項第1款)
2.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及學校勞工。(第6條第1項第2款)
3.職業工會、漁會甲類會員(第7條)
4.在政府登記有案職訓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訓之單位接受訓練者(第8條)
(二)準用強制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
1.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以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第6條第3項第1款)
2.高級中學等學校建教合作及施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第6條第3項第2款)
3.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且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第6條第3項第3款):勞動部111年3月9日公告準用參加職保人員為具公法救助關係者
(三)自願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
1.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第9條第1項第2款)
2.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第9條第1項第3款)
3.受僱經公告非屬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第9條第1項第1款):勞動部111年3月15日公告「得」準用參加職保人員為本國籍/陸、外配之家庭幫傭、看護、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研究 計畫主持人聘僱之研究助理
(四)「得退保」職災保險之勞工:災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1.應徵召服兵役;2、留職停薪;3、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五)特別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
1.自然人雇主及其僱用之勞工(第10條第1項,如工地工頭及點工)
2.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第10條第1項,如平台外送員)
3.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訂之人(第10條第2項,如廣告童星)
二、以加保對象來分析
強制加保的部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災保險都有各自的強制加保對象。勞保的部分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政府機構和學校的勞工;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者;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訓機構接受訓練者;職業工會、漁會甲類會員。就保的部分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具備本國籍或合法的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地區配偶。職保的部分為15歲以上,受雇於有合法登記的雇主的勞工;政府機構、學校的勞工;在政府登記有案職訓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訓的單位接受訓練者。
因此,上述最大的差別在於勞保、就業保險中,其兩者強制加保對象的年齡區間都在15歲以上65歲以下。職災保險的部分只要是15歲以上的勞工都可以納入保險。
準用強制加保對象,勞工保險以及職災保險,針對技術生、見習生、養成工、建教生相類似性質的學生得以準用。比較特別的是職災保險這個部分,只要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工作,人員有提供勞務事實並接受報酬也可以準用職災保險,也算是擴大納保協助政府機關工作的工作者。
自願加保對象,勞工保險的部分,有別於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其納入強制加保對象。工作者若受僱於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或者受僱於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各業以外的勞工,以上兩工作者可以自願加保勞保,提供自己更好的保障;從事實際勞動的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的外籍船員,以上可自願參加勞保與職災保險;受僱於經公告非屬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勞工,可以自願加保職災保險,比如說:家庭幫傭、看護、家庭服務提供者、研究計劃主持人聘僱的研究助理。
得繼續加保的部分,比較特別的是職業災害保險的這個領域,只要是應徵召兵役,留職停薪或者被羈押或未經法院判定確定前,事業單位得辦理退保,因這類人員雖未離職但無法繼續提供勞務。
特別加保對象,勞保與就業保險沒有這個部分,而職災保險特別匡列的自然人雇主以及其雇用的勞工、外送平臺這類的勞動人員以及廣告童星(勞基法第45條第四項: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三、加保手續、保險效力以及投保級距
員工到職日當天,事業單位應依規定申報參加勞保、就保、職保,三種保險,並於離職日退保。而保險效力的部分,勞保與就保生效日為申報日,職保的部分為到職日當天。投保級距的部分,勞保與就保投保薪資第一個級距為基本工資(今年113年的基本工資為27470元),上限為45800元,如果是部分工時人員投保薪資的最低標準為11100元,職保的投保薪資下限為基本工資而它的上限是72800元,職保特別之處在於它沒有部分工時,也就是說最低投保薪資就是基本工資。從上述說明我們可以知道,災保法規定投保薪資上限與勞保不同,因此以提供勞工更充足的職業安全保險保障。
四、保費收入、分攤比例
現行勞保的保險費率規定為月投保薪資的11%,自104年起的10%,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就保的部分為月投保薪資的1%。職業災害保險費的一般費率為月投保薪資的0.2%,它主要是由行業別災害費率的月投保薪資0.13%(各投保單位依據職災的多寡微調)與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0.07%相加而來。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都是浮動的模式,每個因素都是三年檢討一次。其中行業別災害費率的因素採取「經驗費率制」以及「實績費率制」兩種。「經驗費率制」每3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投保單位僱用員工到達一定人數(50人)以上採取「實績費率制」,這個部分考慮到近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費總額的比例與近3年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他的重點在於以行業別災害費率為基準,對各投保單位進行微調,當投保單位災害越少則比該行業別災害費率保費低。反之,則保費越高。「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也是每3年精算一次。
五、勞保、就保與職保保險費分擔比例
勞保與就保的分擔比例是相同的。一般受僱員工、職訓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的保費組成分別為投保單位(雇主)繳交7成;被保險人(勞工)繳交2成;政府補助1成。職業工會會員為被保險人(勞工)繳交6成;政府補助4成。漁會甲類會員被保險人(勞工)繳交2成;政府補助8成。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工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被保險人(勞工)繳交8成;政府補助2成。
職保保險費分擔比例中,一般受僱員工、職訓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的保費為投保單位(雇主)繳交全額費用;被保險人(勞工)免繳交。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工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他們的職災保險費率與其所屬的勞、就保費分擔比率都相同,讀者可以參照上一段畫底線的的分攤比率。以下是保費公式的計算方式及案例說明:
保費公式:
◆ 113年勞保、就保及職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勞保:月投保薪資*11%
職保: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適用之職保費率(113年的一般職保費率為0.2%)
就保:月投保薪資*1%就保費率
◆實例:
以月投保薪資27,470元之勞工,投保單位之職保費率0.2%為例,:
◆ 勞就職保費總額合計應為(27,470*11%)+(27,470*0.2%)+(27,470*1%)=3,352元
◆ 個別保費負擔金額計算如下:
雇主:勞保(27,470*11%*70%)+職保(27,470*0.2%)+就保(27,470*1%*70%)=2,362元
受僱勞工:勞保(27,470*11%*20%)+就保(27,470*1%*20%)=659元
職業工人:勞保(27,470*11%*60%)+職保(27,470*0.2%*60%)=1,846元
六、特別加保制度(僅職保)
隨著勞動型態的多元化,從事非典型工作的勞工逐漸增加,這類型的勞工也有工作安全保障的需求,災保法第10條訂定特別加保制度,提供自然人僱用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人員以及提供勞務之童工透過簡單的加法方式就可以參加職保,如果遭遇到職業傷病事故時也可以擁有基本生活的保障。
特別加保制度的職保,其投保薪資等級由第1級到第5級,而月投保薪資從基本工資到最高等級45800元。由於這類型為非典型勞工,所以最高等級月投保薪資不是先前職保所提到的72800元,因此保費相對便宜,也提供相對應的保障。這部分比較特別的是實際從事勞務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可由勞工本人自己申報加保。以下是職保特別加保制度的計算方式:
特別加保的保險費係按實際加保天數、保險費率及月投保薪資計算。
• 例如王某透過特別加保管道,以34,800元申報113年5月5日至113年6月12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共加保39天,保險費總計為91元(34,800×0.2%/30×39)。
• 注意:即使全月加保,亦以實際加保天數計算保費,與勞(就)保不分大小月均以30日計算不同。
貳、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其保險給付內容總共包含生育給付、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共五種。這裡主要探討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的部分,所以生育給付與老年給付在這裡就不進行說明。
一、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請領的情況為,遭遇普通傷病或者罹患普通疾病的情況下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的薪資,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但是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則不在給付範圍內。
普通傷病給付的給付標準自住院不能工作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按事故發生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發給,以6個月為限。如果發生事故前參加勞保年資已滿1年,現在仍持續住院治療中,可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可領1年。
二、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勞保普通失能給付請領資格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時,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僅能領取失能一次金;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於98年1月1日前有年資者可以選擇失能一次金或者選擇失能年金。
普通失能給付失能認定要依據勞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總共包含了12項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並且有認定失能之合理治療期,其中包含機能性失能、器質性失能、尿毒洗腎等。
勞保普通失能給付裡的失能一次金的給付標準為診斷失能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X給付日數(30~1200日)。失能年金給付為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為4000元。如果失能年金給付併計國保,則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合計,「勞保失能年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最低保障4000元)。眷屬補助的部分,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配偶的眷屬補助條件有三種分別為,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配偶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配偶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之子女。而子女的眷屬補助條件也是三種,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眷屬補助停發的情況為下列幾項,配偶離婚或不符合配偶資格條件;子女不符合子女條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
三、勞保普通事故死亡給付
勞保普通事故死亡給付分為兩種,一種是本人死亡給付;一種是家屬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可以領取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98.1.1前有年資者),再加上喪葬津貼。
(一)普通事故死亡給付-遺屬年金
領取遺屬年金的資格為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或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解僱期間死亡或是保險年資滿15年並且符合的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的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普通事故死亡給付-遺屬津貼
遺屬津貼的領取為當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年金實施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得選擇遺屬津貼。有關領取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順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孫女、受撫養兄弟姊妹。
(三)普通事故死亡給付-遺屬津貼停發
領取遺屬年金時,如果遭遇配偶再婚、遺屬不符合請領條件、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再者失蹤,遺屬年金將被予以停發。
(四)普通事故死亡給付-遺屬津貼請求權的行使
對於請求權的行使,遺屬年金的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可以由勞保局自請領日起追溯前5年的給付費用,但如果其他受益人已領取的部分則不適用。當遺屬存在時,後續位的遺屬原則上不得請領。但是當序的遺屬確定不請領遺屬津貼時,由本人出具同意書或放棄請領書時,可以由次順序的受益人請領遺屬津貼。
第二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的必要條件有兩個,第一個是當第一順位的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第二個是當第一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失蹤或於國外、提出放棄請領書或是符合請領條件但是一年內未提出請領的情形,再加上並且沒有同順序的遺屬符合請領條件,第二順位就可提出請領。之後,如果第一順位遺屬主張請領或是再次符合條件,就改由第一順位遺屬請領但是已發放第二位順序的遺屬年金不能再請求返還,第一順位遺屬也不能要求補發。
(五)普通事故死亡給付-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的給付標準有三類,年資未滿一年的發給10個月;年資滿1年未滿2年發給20個月;年資滿2年發給30個月。
(六)普通事故死亡給付-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也分為三類如下: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最低保障年資3000元,如果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每一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2.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可以選擇差額給付(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是遺屬年金,差額給付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遺屬年金為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最低保障3,000元。
3.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第58條第2項各款所訂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可以選擇遺屬年金或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遺屬年金為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最低保障3,000元。
(七)普通事故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有關本人死亡時的喪葬津貼分為兩種,支出喪葬費用的人員只要檢具支出殯葬費用收據,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如果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喪葬津貼。
(八)普通事故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3個月;子女年滿12歲死亡發給2.5個月;子女未滿12歲死亡發給1.5個月。
上述如果死亡時有投保勞保,其本人死亡喪葬津貼與家屬死亡給付可以擇優請領,無論先申請哪一筆,若另一筆喪葬津貼金額更高,可申請補發差額。
參、勞保與職保「不能工作」的定義
針對「不能工作」的定義,災保法與勞基法不同。災保法的「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非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勞基法的「醫療中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以下是樂誠勞資顧問公司針對不能工作的分析:
災保的「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非不能從事原有工作
當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而有「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之情形時(災保法第42條),即符合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要件,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此處所謂的「不能工作」,可以參考以下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之規定: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
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
二、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
可見,災保法所稱「不能工作」,係以「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綜合評估,因此,勞保局審定之給付期間,通常係指「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若從反面解釋,則意指只要身體能力恢復至「可工作」之狀態,即不再符合傷病給付之申請要件;而所謂「可工作」,並不以「原有工作」為限,而是「有工作能力」即足矣。
勞基法的「醫療中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從事原有工作。
當勞工發生職災,其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均須按勞基法之規定給予「原領工資補償」。很多雇主,都會以勞保局所認定之「不能工作」期間,做為工資補償之依據,也就是將「原領工資補償」與「傷病給付」進行同步。不過,這樣真的沒問題嗎?先參考以下勞動部函釋:
勞動部85年1月25日台勞動三字第100018號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根據以上函釋,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亦即原有工作,此與災保之不能工作係以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實有差異,不能完全比附援引。
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於災保法施行後,生效要件為到職日生效,如果雇主違法未申報加保,勞工仍得請領保險給付,但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向雇主追償。
一、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方式
一次金給付與年金給付為發生保險事故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應加保但未加保勞工投保薪資的認定,按其月薪資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定,但不得高於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如果未提供薪資資料,按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職業災害認定
在於職業災害的認定,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職業傷害。交通事故、於作業場所或作業時間內發生之傷害、作業場所外之傷害、其他職業上原因,視為職業災害。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1.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2.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應加保而未加保之勞工
應加未加保勞工領取職災給付分為一次性給付及年金給付。一次性給付的部分包含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喪葬津貼、遺書津貼、遺屬一次金、失蹤給付。以上依發定給付基準計算。至於年金給付方面,包含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失能年金依法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的給付基準來計算;遺屬年金的部分依法定遺屬一次金的給付基準計算,計算方式為40個月。
(一)未加保職災補助
適用對象包含未依災保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且無法請領本法規定保險給付者。
第7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職災保險。
第9條第1項第1款: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有案單位以外雇主之員工。
第10條第1項:其他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未加保職災保險補助-失能
未加保職災保險補助項目包含失能補助、死亡補助、照護補助。失能補助的部分申請要件為未加保遭遇職災致失能,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10等級。給付標準依失能等級1次發給330日至1,800日,按診斷失能時或死亡事故時,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
(三)未加保職災保險補助-死亡
死亡補助申請要件為未加保遭遇職災致死亡,給付標準按診斷失能時或死亡事故時,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1次發給45個月。領取失能補助後,因同一職業傷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補助扣除已領取失能補助金額之差額。
(四)未加保職災保險補助-照護
照護補助的申請要件經請領失能補助,失能程度符合第1或2等級,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給付標準為按月發給12,400元(113年5月1日起調整為13,083元),最長發給3年。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給付
(一)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醫療給付
醫療給付標準的部分,免繳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費用並且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補助。發生職災事故時,可由網路下載「職災醫療書單」就醫,交由投保單位填寫蓋章後,持職災醫療書單、健保卡門診或住院。但當遭遇緊急事件,於就醫時聲明以「職災勞工」身分就醫,於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醫療書單,領回代墊費用,未能10日內補送書單,可向勞保局申請退費。
健保給付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認定需要,選用健保給付自付差額特材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如選用全自費項目之醫療材料,不在醫療給付範圍,仍需自行負擔。
(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職災傷病給付
職災傷病給付的請領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當月前60日平均日投保薪資100%。超過60日至職災發生滿2年發給平均日投保薪資70%。
(三)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的請領資格部分,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期間住院治療,並經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但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期間,排除適用。
(四)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職災失能給付
職災失能給付請領的資格為遭遇職災,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醫院或診所診斷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職災失能給付的給付標準分為兩種,一種是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只能領取失能一次金,依據失能等級領取,最低為45日,最高為1800日;另一種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以選擇領取失能一次金(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是失能年金。完全失能者得給付平均月薪資70%,嚴重失能者得申請給付月薪資50%,部分失能者給付平均月薪資20%。
1.職災失能等級
職災失能給付中,完全失能為第1級或是第2級並且失能狀態到達終身無工作能力。嚴重失能者為第3級且失能狀態到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第1至9級且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部分失能者為可繼續工作的情況,等級是第1至9級且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失能給付中的眷屬加發,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10%,最多加發20%。請領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者,將逕予退保。勞保局定期(至少5年)審核被保險人失能程度,失能程度有減輕者,將減額發給或停止發給;經停止發給者,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2.失能照護補助
失能照護補助的請領要件為請領職災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為第1等級或第2等級,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給付標準按月發給12,400元(113年5月1日起調整為13,083元),最長5年。
(五)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職災死亡給付
職災死亡給付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致死亡,便可請領。被保險人有遺屬,則遺屬如同普通死亡給付一樣得以請領遺屬津貼(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或遺屬年金,並領取5個月的喪葬津貼。差別在於遺屬津貼在於職災死亡給付為平均月投保薪資40個月,而普通死亡給付最高為30個月。至於遺屬年金方面,職災死亡給付為月投保薪資50%計算,同一順位2人以上,遺屬每多1人加發10%,最多加發20%。無遺屬者給予喪葬津貼10隔月。有遺屬但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發給遺屬一次金或等遺屬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時再申請遺屬年金。若申請遺屬一次金,則給予平均投保薪資40個月。
(六)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職災失蹤給付
失蹤給付的請領資格為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給付標準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失蹤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生還之前1日」、「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前1日」止。
(七)給付請領特別規定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八)給付請領特別規定--年金併領調整
發生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職業災害保險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勞保、國民年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時,得併領;如超過法令規定之金額,職災年金給付減額發給,減額比率以50%為限。
伍、總結
總結以上的各個項目,我們討論了勞保、就保、職保的加保對象、保費計算、勞保的各項給付、職業災害的認定以及職保的各項給付,並且也談到了勞保與職保在不能工作上的定義。勞保已經涵蓋了大部分勞工的保障,而職保以勞保作為基礎,達到擴大職災保障對象,比如說雇主、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童工等。並且也提升給付補助水準,如住院及門診的給付、住院及失能照護補助。寫這篇文章主要是希望能讓讀者有全面性的了解,在這個勞就職保的大系統裡,以鳥瞰的視野了解背後的涵義。再從勞保、就保、職保的設計來看,災保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職災保險費率每三年調整一次,今年是執行後剛邁入第三個年頭,職災保險費率也將適時檢討與修正,以達成勞工、雇主、政府三方面降低風險、提高保障以及建立更勞動環境的願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