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兩退案 好事卻多磨!

特別感謝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從頭到尾的承擔與支持。

掃地僧

  一年兩退案(即爭取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從109年7月14日致函經濟部陳情,109年7月28日經濟部官僚機械式函覆保留駁回。109年9月9日陳嘉麟理事長親赴經濟部當面再向王部長陳情並遞交第二封陳情信函,之後面對國內陸續發生疫情擴大升級、嚴重乾旱找水、公投、…等重大事件不得不暫且擱置。直到111年4月22日陳嘉麟理事長帶領電糖水三家工會理事長一同赴經濟部再次表達訴求,終於得到王部長的認同並請人事處再評估其可行性。惟經濟部主管部門仍刻意增設「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之條件門檻陳報行政院,111年8月23日行政院依原陳報條文核定通過修正。

  行政院核定後並未因此就順利如意,在經濟部主管部門好事者不斷作梗,以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為主軸,展開了一連串各種路障的規定增設。陳理事長聯合另三家友會理事長,共同面對橫生的諸多爭議,歷經反覆的強烈表達,且堅持絕不退讓,終於取得王部長的認同,指示所屬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查標準採工會建議之負面表列方式,並簡化相關作業流程。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過去各階段遇到的人為障礙,與排除障礙的努力過程:

111年8月23日,行政院核定前

一、109年7月14日陳情經濟部,期盼基於同為國營事業員工應享有公平的權益,建議比照財政部、交通部事業人員修法,訂於每年七月十六日及次年一月十六日辦理兩次屆齡退休。

▲強烈懷疑經濟部主管部門並未真正如實陳請王部長審閱,於109年7月28日官僚反應直接代行函復保留(經人字第10902803910號書函),陳述理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民營化,尚非國營事業,其人員屆齡退休規定,本部予以尊重;再查財政部所屬兩類(保險、生產)事業機構人員之屆退日規定相異。審酌各國業有其歷史背景,其人員性質亦非完全相同,各國營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等相關法規尚難維持一致性:爰所請事項予以保留。

二、109年9月9日陳嘉麟理事長拜會經濟部王部長,面陳第二封陳情信函。針對回函表示,就是我們不如其他部會的條件,那是「天命」;只要存有跟我們一樣條件差的部會,就要「認命」;對於民營公司提升條件,只會不屑地表達「尊重」;面對所屬的陳情,無感且不奈地回應「保留」。表達強烈的不滿。部屬事業同仁(含國營會)對權益條件公平正義的渴望。起碼也請妳給個堅持不公「保留沒有」的理由,而不是執著不義「沒有理由」的保留。

▲當面向王部長陳情之後,國內陸續發生疫情擴大升級、嚴重乾旱找水、公投、…等重大事件接踵而來,致不得不將本案暫且擱置,還全力配合經濟部處理各項重大事件因應措施。

三、111年4月22日陳嘉麟理事長考量國內相關情勢已日漸趨於穩定,隨即召集電糖水三家工會理事長一同赴經濟部再次表達訴求。王部長當面裁示,有關建議退撫辦法屆退日修正為一年二階段退休(1月16日及7月16日),是否會造成用人費用提高,影響現職人員獎金分配,須有完善配套措施,請人事處再評估其可行性。

▲雖說得到王部長認同退撫辦法屆退日修正為一年二階段退休,然而經過經濟部主管部門好事者刻意添足增設「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後,得延後其屆退日」之條件門檻,111年6月21日正式陳報行政院核示。

111年8月23日,行政院核定後

四、111年8月23日,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363號函,依原陳報條文核定通過修正。

▲111年8月26日,經濟部召集四家所屬事業單位討論,以「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之限定適用條件,並要求所屬各事業單位一週內陳報自訂須具選擇性而非全員一體適用之認定標準與程序後擬訂草案。會後,經濟部擬訂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草案,摘錄如下:

●各事業機構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認定屆齡退休者符合下列各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之一,且無限制條件之一者,並徵得其書面同意繼續服務後,得延後其屆退日,各事業機構得配合營運績效及業務發展,自行訂定較前項各款更嚴格之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執行職務,最近一年事病假合計未達一個月者。

2.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特殊條件:

1.現職確係具專業性或特殊性之工作,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2.現職負有國家緊急政策任務或重大天災事故,非由其繼續任職即無法達成使命者。

3.現職係負責主持或規劃特殊性工程或特殊重要業務研究發展計畫,且屬專案並具有連續性必須由其繼續負責主持或規劃始能順利完成任務者。

4.各單位核心人力或具關鍵核心技術或證照。

5.曾獲傑出或優秀員工等獎項。.

6.其他特殊或具體工作事蹟或貢獻。

(三) 限制條件:

1.不得有本辦法第四條自願申請退休及第六條命令退休之情事者。

2.不得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之情事之一者。

●各事業機構辦理延長服務案件,審核期程、程序如下:

(一) 期程:各事業機構應定期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辦理屆齡退休者延長服務作業。

(二) 程序:

1.各事業機構經各單位主管評估確有技術及經驗傳承之需要,並徵得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資格條件人員繼續服務之意願,提各事業機構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權責主管核定;其中副總經理之延長服務報本部核定,其餘層級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核定權責辦理。

2.延後屆退日期如經核定,應依本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項之規定,對延退人員進行加班控管。

3.延後屆退日期如經核定,原則不得更改;如因個人健康因素等重大事由擬變更屆退日期者,應經第二款第一目程序重新審查。

▲111年8月29日,中油公司徵詢工會表達,針對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及資遣辦法第五條修正,主管機關「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要求事業單位制訂認定標準與程序修正意見如下:

關於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及資遣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中「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之認定標準,考量中油公司面臨十年內大量人力退休與轉型人力之應變需求,本會強烈表達五年內應一體適用延後屆退規定(1、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2、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五年後視整體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情形,再作調整修正。

▲111年8月31日,聽聞經濟部主管部門堅持要求事業單位,一年兩退案非全員一體適用。臺灣石油工會嚴正表達,經查證確認屬實,擬串聯另三家工會,在九月份大規模發動會員到經濟部陳抗遊行。

五、111年9月13日,針對作業要點草案明定屆齡退休者延後屆退日之基本、特殊條件及限制條件,並要求各事業機構得配合營運績效與業務發展,自行訂定更嚴格之條件。另,關於設置評審委員會,明定屆齡退休者延長服務之審核期程及程序,突增人資作業的複雜化,也勢必造成事業單位勞資嚴重衝突的風險。陳嘉麟理事長立邀電糖水三家工會理事長研商,並發出共同主張,如下:

【四家工會共同主張】

爭取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比照公務人員及交通部、財政部事業單位人員「一年兩退」辦法。

(一) 就單位業務面向:

追求辦法應符合一致性,才具公正合理的適用。簡化退休辦理作業方便又有效率,更利於整體業務傳承與銜接。

(二) 就人員權益面向:

要求退休辦法的公平正義,退休條件明確性,退休規劃穩定性,免因差別待遇產生的不必要困擾。

(三) 經濟部自甘成為次等部會,也傷害所屬變成次等員工,自作增設「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適用條件的條款。

■一年兩退案係爭取員工退休條件平等之議,無法解決事業單位嚴重整體人力斷層的問題。

要真正解決事業單位現況技術及經驗傳承的問題,應循以下兩方:

(一) 一次提前進用五年內應補足人力,加強技術與業務傳承訓練。

(二) 透過招募短期技術勞務人力,補足技術人力的斷層空窗。

◆經濟部此舉實質凸顯沒有能力協助事業單位,改善經營情勢與員工工作的條件。反而無端添增所屬事業單位勞資間嚴重衝突的引爆點。

▲111年9月13日,立法院徐志榮委員行文經濟部王部長表達,建請比照公務人員及交通部、財政部事業單位人員「一年兩退」辦法。一次提前進用五年內應補足人力,加強技術與業務傳承訓練,並透過招募短期技術勞務人力,補足技術人力的斷層空窗。以有效解決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現況技術及經驗傳承的問題。(詳圖一)

▲111年9月16日,經濟部王美花部長裁示,相關審查標準採工會建議之負面表列方式,並簡化人事處理作業。努力趕在9月底前開始適用。

▲111年9月26日,收到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暨經濟部函訂定「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作業要點條文如下:

一、經濟部為協助所屬事業機構辦理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之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延後屆退日)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事業機構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認定屆齡退休者無下列情事之一,並徵得其書面同意繼續服務後,得延後屆退日:

(一)在職期間曾涉重大違失者。

(二)最近三年內年度考核曾列丙等以下者。

(三)身體無法負荷工作者。

各事業機構得配營運績效及業務發展,自行訂定較前項各款更嚴格之條件。

三、各事業機構辦理延後屆退日案件,審核期程、程序如下:

(一)期程:各事業機構應定期辦理延後屆退日案件。

(二)程序:各事業機構經各單位主管評估確有技術及經驗傳承之需要,並徵得符合前點規定資格條件人員繼續服務之意願,依各事業分層負責規定,報請權責主管核定。

經核定延後屆退日者,應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項之規定,對延退人員進行加班控管。

延後屆退日如經核定,原則不得變更;如因個人健康因素等重大事由擬變更屆退日者,應經第一項第二款程序重新辦理。

六、111年10月20日,中油公司函送「中油公司工作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草案,要求本會修正意見。(詳圖二、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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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25日,本會提出作業要點草案修正意見,如下:

(一)查111年9月16日,經濟部「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及「員工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議題研商會議備忘錄,王美花部長明確表示,員工延後屆齡退休案,改以負面表列方式列舉不適用「一年兩退」的條件,例如「曾發生重大違失」、「年度考核曾列丙等者」、「身體無法負荷工作者」,並儘速於下週洽各事業確認後,於9月份開始實施。

(二)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第二條「各事業機構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認定屆齡退休者無下列情事之一,並徵得其書面同意繼續服務後,得延後屆退日:...」,確實依據王部長指示,非屬明訂負面表列事項者,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後得辦理延後屆退。另同條第二項「各事業機構得配合營運績效及業務發展,自行訂定較前項各款更嚴格之條件。」,係指事業機構如有需要訂定更嚴格之條件,應以明訂增列前項各款方式辦理,非循事業機構內權責主管以主觀認定之准駁核定。本項屬授權事業機構自行訂定條款規定,基於單一事業機構應適用統一條款,建議貴公司要點草案刪除第二條第二項。

(三)貴公司要點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程序:確有技術及經驗傳承之需要,並徵得符合前點規定資格條件工作人員繼續服務之意願,依本公司及各單位分層負責規定,報請權責主管核定。」,明訂權責主管核定之准駁權高於第二條第一項明訂之不得延退各款條件,違反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意旨,明顯與第二條規定扞格,勢必造成嚴重勞資衝突,進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與訴訟。建議修正為「程序:徵得符合前點規定資格條件工作人員繼續服務意願,會知單位各層主管,並經權責主管確認。」。

▲受限於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法源)規定,中油公司表示無法提出高於其要點之放寬條件,並於111年11月9日以油人發字第11110788610號函,核定「中油公司之工作人員延後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詳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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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11年11月16日,函經濟部,強烈要求修正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詳圖五、圖六)

八、111年12月19日,經濟部召開「本部所屬事業延退審核方式」研商會議。

●本會建議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程序:各事業機構屆齡退休者經各單位主管確認符合前點規定資格條件,並徵得其繼續服務之意願,依各事業分層負責規定,報請權責主管核定。」

●曾文生次長希望以不修正作業要點,而採就中油工會來函作函釋方式辦理。擬向部長簽註報告如下:

1、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齢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第二點明定,各事業個別員工是否符合經驗技術傳承延退之條件,採負面表列,爰屆退員工若無負面表列情事,即具備延退要件。且該點規定更明示,得訂定更嚴格條件者係「各事業」,而非「各單位」,顯係中油工會來函說明二、三所稱「各單位主管得以主觀認定作准駁核定」應屬誤解。

2、至於作業要點第三點,係針對員工延退所為程序性之規定,並非實質准駁,意旨在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符合延退條件之屆退員工,確認已徵得其繼續服務之意願,再報請權責主管同意渠等繼續服務,並非可就個別員工予以核駁。

●會議結論如下:

▲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各事業個別屆退員工是否符合技術及經驗傳承之延退條件,採負面表列,爰屆退員工若無負面表列情事,即具備延退要件。且該點規定更敘明,得訂定更嚴格條件者係「各事業機構」,而非「各單位」,貴工會來函說明三及說明四所稱各單位主管得以主觀認定作准駁核定」應屬誤解。

▲作業要點第3點,針對員工延退所為程序性之規定並非實質准駁,意旨在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符合延退條件之屆退人員,確認已徵得其繼續服務之意願,再報請權責主管同意渠等繼續服務,並非可就個別員工予以准駁。

▲單位主管評估人員得否延後退休,將創造油水一節,茲以公務員本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主管人員若有貪汙枉法之情形,則應交由政風單位辦理。

九、112年1月6日,經濟部以經人字第11103685880號函復本會(111年11月16日函,強烈要求經濟部修正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人員延後屆齡退休生效日作業要點)。(詳圖七、圖八)

圖01.一年兩退(徐志榮委員國會辦公室函)
圖02.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草案(中油公司書函)
圖03.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草案說明(中油公司書函)
圖04.中油公司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
圖05.工會發文經部要求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
圖06.工會發文經部要求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2
圖07.經部回函本會建議修正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1
圖08.經部回函本會建議修正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2
  • 圖01.一年兩退(徐志榮委員國會辦公室函)
  • 圖02.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草案(中油公司書函)
  • 圖03.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草案說明(中油公司書函)
  • 圖04.中油公司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
  • 圖05.工會發文經部要求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
  • 圖06.工會發文經部要求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2
  • 圖07.經部回函本會建議修正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1
  • 圖08.經部回函本會建議修正修正延後屆退生效日作業要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