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莊理事長第10〜11屆(民國92〜97年)

爭取會員權益事項摘要

一、爭取年度經營績效獎金

年度 92 93 94 95 96
月數 2.6 2.6 2.6 2.6 2.6

期間本會亦積極完成二次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修正內容及爭取過程分述如後:

(一)修正完成經營績效獎金公式改以「淨值報酬率」(ROE)目標值計算,並要求訂定客觀標準,明確排除政策性因素干擾:

1.92年5月

27日,本會函立法院民進黨團,提出本會針對「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計算公式之修正版本,敦請黨團鼎力促成,並期適用於中油公司91年度績效獎金。

29日,莊理事長拜會民進黨團,瞭解實施要點計算公式修正版本之後續處理時程。

2.92年6月

12日,莊理事長率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分會常務理事,前往經濟部國營會強烈表達工會爭取實施要點計算公式修正之訴求。

3.92年7月

24日,莊理事長拜會民進黨中央黨部社工部卓榮泰主任(立法委員),陳請積極協助本會爭取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之修正。

4.92年10月

15日,莊理事長率相關幹部赴經濟部國營會拜會吳豐盛執行長,除爭取91年度績效獎金外,並針對新修正績效獎金辦法中有關「淨值報酬率」(ROE)目標值之訂定標準,要求將產業環境、特性、企業結構及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納入考量範圍,並須明確排除政策性因素干擾,以彰顯績效獎金機制建立之根本精神,達到員工貢獻與實質激勵相結合之目的。吳豐盛執行長同意由中油公司與工會先行協商凝聚共識,再依所陳共同意見循程序辦理。

27日,本會函復中油公司,有關選則一種適用之績效獎金計算方式案,有條件同意採用新版計算公式。

(二)修正完成「因受重大政策因素影響致年度無盈餘或虧損之事業,在符合要件之情況下,仍得按實施要點核算發給績效獎金」之規定:

1.96年6月

25日,莊理事長偕同相關國營事業工會理事長,赴行政院拜會陳景峻秘書長,就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之研修,與陳秘書長交換意見,積極爭取會員權益。

28日,莊理事長出席經濟部召開之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研修案協商會議,於會中堅持修法應以員工合法理之權益為依歸。

2.96年7月

3日,經濟部函陳行政院有關「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有關因受重大政策因素影響致年度無盈餘或虧損之事業,在符合要件之情況下,仍得按本要點核算發給績效獎金之規定,再請鑒核。

3.96年8月

21日,本會莊理事長與台電、台糖、自來水等工會理事長連袂赴經濟部國營會拜會黃重球執行長,瞭解績效獎金辦法修改及部屬事業95年度績效獎金審議等相關進度。莊理事長並於會中再度重申,有關中油公司95年度經營虧損係因政策性因素造成,因此,政府當務之急應先核定績效獎金辦法修正案,以符公平原則。

4.96年9月

26日,本會莊理事長與台電工會施朝賢理事長連袂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拜會朱副局長,就行政院遲遲未核定「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乙案,表達強烈不滿。莊理事長強調政府相關部門應落實謝前院長、蘇前院長先後做出之政策性宣示:「獎金與事業營利脫勾,以保障其員工權益」、「日後計算績效應考慮國營事業因配合政策而影響績效因素,訂出合理的績效計算方式」,以符合國營事業員工之期待。並要求人事行政局應儘速同意「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以利所屬事業95年度績效獎金審議相關作業之順利展開,確保員工權益。人事行政局朱副局長回應時表示,將於明日邀集相關部門進行研議,並於近日內妥適處理。

5.96年10月

16日,莊理事長致電國營會劉明忠組長,了解國營會目前就績效獎金實施辦法修正案協調會之結論,國營會辦理之進度及流程,與劉組長交換意見。

29日,本會莊理事長與台電施理事長,以及台水、台糖、台船、漢翔等工會代表赴國營會面見黃重球執行長,針對部屬事業95年度績效獎金迄今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表達強烈不滿。莊理事長於會中強調,倘行政院對於「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之同意函遲遲不發,則將於下週聯合各友會理事長赴行政院抗議。

31日,本會莊理事長與台電工會施朝賢理事長連袂赴經濟部拜會陳瑞隆部長。行政院已於今日核定「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之修正。

二、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

1.96年6月

11日,莊理事長指派吉主任秘書廷邦、第二分會陳常務理事嘉麟出席全國產業總工會拜會行政院勞委會活動,會中討論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

2.96年7月

10日,本會函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總工會,建請秉<就業服務法>精神,積極向經濟部爭取修訂「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為不分派、雇用階級、職位等級、年齡區別,所有從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應屆齡退休,以建立退撫制度一元化管理,並符公平原則。

3.96年8月

8日,全國產業總工會函經濟部爭取。經濟部函復略以:其修訂須就法制層面、實質層面、企業經營層面及員工層面考量及配合全國公務人員及勞工退休年齡之衡平性檢討,避免衝擊其他勞工退休權益,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勞動基準法等法令修正前,仍宜維持現行退休年齡規定,爾後如相關法令規定修正,本部將配合檢討修正。

4.96年12月

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國公營事業有關派用、雇用、支領薪給者之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一案,已審慎研議評估中。

6日,本會召開臨時理事會,莊理事長率理事會、勞工董事及各分會常務理事赴經濟部拜會,由陳瑞隆部長、謝發達次長、國營會許瑞峯副主委等官員親自接見。最後針對獲致結論如下:俟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檢討。

5.97年1月

國民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馬蕭陣營)將本會訴求「延長勞工退休年齡至65歲」案,正式列入競選政見之勞工政策白皮書。

6.97年3月

20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於立法院正式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以具體行動呼應本會提出之訴求主張。

28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院會討論勞工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案,並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送交「衛環及勞工委員會」,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7.97年4月

18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進行初審ㄧ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送院會進行二、三讀。

21日,莊理事長拜會經濟部人事處范祥偉處長爭取調高夜點費時,亦陳請主管機關及早檢討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並取消分等限齡表等相關規定。

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本會積極爭取之「延長勞工退休年齡至65歲」案,終獲致圓滿成果。

30日,經濟部人事處完成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第4、5條相關條文修訂,並行文所屬事業單位惠示卓見。

8.97年5月

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送總統府,並呈請總統公告實施。

14日,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正式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勞工退休年齡至65歲。經濟部隨即邀集相關單位及部屬事業成立「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公布應辦配套法規及因應措施工作圈」。

23日,經濟部召開工作圈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取消分等限齡退休規定,亦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30日,莊理事長電洽經濟部人事處范祥偉處長,陳請儘速同意台灣中油公司報請廢止分等限齡退休規定,期使派、雇用人員退休年齡一致,並符合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之立法意旨,以符公平原則;並電請台灣中油公司陳總經理就6月1日即將屆齡退休人員,在經濟部核定同意前,必須妥適因應及處置,以維會員相關勞動權益。

9.97年6月

2日,莊理事長指派戴秘書長協同第四分會劉常理名周,出席立法院徐委員耀昌邀集經濟部、台灣中油公司及工會召開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協調會,會中獲致結論略以:針對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陳報廢止分等限齡退休之規定,請經濟部儘速同意,且生效實施日期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同。

13日,台灣中油公司召開第566次董事會。本次董事會經理部門以臨時提案提出派用人員退休年齡一律至65歲案,略以:「本公司派用人員分等限齡退休標準應予廢止,且生效實施日期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同」。本案經莊理事長及勞工董事充分說明爭取目的,及追求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後,獲與會官派董事一致同意並通過,將儘速報部核定。

23日,莊理事長致電經濟部人事處范祥偉處長,陳請經濟部儘速邀集會議,並同意「台灣中油公司董事會通過廢止分等限齡表案」。

27日,台灣中油公司油人發字第09701006840號函轉經濟部經人字第09703612890號函,略以:本公司「派用人員退休分等限齡表」,擬自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條文生效日起廢止,並擬不另定特殊性質工作者之提前退休規定。  

三、爭取久任年資獎金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

(一)背景

1.56年制定,57年實施。

2.73年行政院頒布「獎章條例」,經濟部考量所屬國營事業員工未經銓敘,不適用獎章條例,爰選擇維持適用「久任年資獎金辦法」。

3.80年2月1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示郵電2局,以該辦法與73年頒布的「獎章條例」未盡符合為由,要求郵電二事業不得再行適用。自81年度起,員工久任獎金按職務性質改列「其他獎金」科目出帳。

4.91年9月26日「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以交人發字第091B000113號函發布廢止。交通部廢止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5.92年5月30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審議「中華民國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與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決議:國營事業之『久任年資獎金』應通盤檢討,並於94年底予以廢止」。

6.92年6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2005497號函: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適用至94.12.31。

(二)本會爭取過程

1.民國94年

(1)立法院提案及決議: 94年4月4日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台灣石油工會陳請立法院黃敏惠委員提案『久任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結算,且應做合理之補償。』經提出後,獲立法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科技及資訊、內政及民族等委員會聯席通過。 94年6月29日立法院審議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94年度預算,有關中油公司部分通過決議:國營事業之「久任年資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且應做合理之補償結算。是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6071號總統令公告。

(2)行政院回應:94年12月29日行政院李政務委員應元召開「研商國營事業久任獎金時宜」會議,獲致結論:本案之處理,基於適度尊重立法院之決議,從總體政策上考量,建議目前適用核發久任獎金事業機構之員工得再延一年至95.12.31止。

2.民國95年

(1)立法院提案及決議: 95年4月20日台灣石油工會委請立法院黃昭順委員透過國民黨團於全院聯席會正式提案:為穩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工作士氣及整體競爭力,有關中油、中船、台電及台糖之「久任年資獎金」發放,仍應遵照立法院94.6.29審議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94年度預算,有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國營事業之「久任年資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且應做合理之補償結算。

(2)行政院回應: 95年12月29日上午,行政院蘇院長假行政院主持跨部會協調會議,最後獲致共識如下:久任年資獎金再行延長適用一年,由劉秘書長再行召開跨部會會議,研議後續圓滿解決方案,並自96.1.1起新進員工不適用久任年資獎金辦法。(96.1.8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500327851號函經濟部,「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得再延長1年適用至96.12.31止,並循法制作業程序予以廢止。惟自96.1.1起,新進用之員工不再適用。)

3.民國96年

(1)行政院回應: 96年9月17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600628090號函轉行政院9月10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280791號函,部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業奉行政院核定延長適用至97.6.30止。

4.民國97年

(1)97年4月28日下午,本會莊理事長出席國民黨吳伯雄主席主持之「與重要工會幹部座談會」。莊理事長於會中提出久任年資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日且應做合理之補償結算。並將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曾永權副院長、國民黨林益世執行長,建請督促新政府執政團隊予以落實,以確保勞工相關勞動權益。 97年5月20日本會石工議字97050632號函行政院,陳請執政團隊落實立法院決議:「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之久任年資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且應做合理之補償結算」,以確保國營事業員工相關勞動權益。 97年8月26日上午,莊理事長率理監事會赴經濟部拜會尹啟銘部長,積極爭取久任年資獎金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 97年9月19日下午,莊理事長出席經濟部鄧振中次長主持之「研商本部所屬事業員工久任獎金補償結算方式等配套措施相關事宜會議」。會中,經濟部雖然就補償結算方式提出多種配套方案,惟本會莊理事長及相關友會理事長仍堅持久任年資獎金應依94.6.29立法院通過決議:國營事業之久任年資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結算,且應做合理之補償結算(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6071號總統令公告),始符合法理情及公平原則,因此,無法接受經濟部提出之配套措施。最後,雙方未獲共識。本會將密切關注本案後續發展,並於必要時將聯合相關友會採取強烈抗爭手段,以捍衛會員權益。 97年11月3日下午,莊理事長赴立法院拜會黃昭順委員,說明本會爭取久任年資獎金之背景、理由,並陳請全力協助。 97年11月5日下午,莊理事長偕同台電、台糖、台船、自來水及漢翔等工會理事長,出席由立法院黃昭順委員、楊瓊瓔委員共同主持之「經濟部久任年資獎金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協調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經濟部與國營會等官員就是項議題進行協商。最後,會議作成結論如下:a.久任年資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為止。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2週內答復。c.黃昭順委員、楊瓊瓔委員等人將以國民黨中常委身分提案並做成決議,要求政府部門落實執行。

(2)行政院回應: 97年5月2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70020305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副知本會,有關本會函請執政團隊落實立法院決議,以確保國營事業員工相關勞動權益案,移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有關機關研處。 97年5月28 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考字第09700129601號函經濟部並副知本會,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97.6.30廢止後,有關研議其久任獎金補償結算方式等配套措施一案,請依行政院96.5.31院授人考字第09600061271號函核復意旨,研擬妥適可行方案,於上開期限屆滿前適時報院。 97年7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700163342號函復經濟部(97.6.30經人字第09703664420號函),略以:所報「部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延長適用至98.6.30止(延長一年)一節,同意延長至97.12.31止(延長6個月),並循法制作業程序予以廢止。另有關前開辦法廢止後之員工久任獎金補償結算方式等配套措施,請研擬妥適可行方案,並儘速與所屬事業機構及工會團體取得共識後,於97.9.30前報院。 97年10月3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703671350號函行政院,略以:有關鈞院函示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廢止後之員工久任獎金補償結算方式等配套措施,研擬妥適可行方案,並儘速與所屬事業機構及工會團體取得共識後報院一案,提出較具可行性之方案:a.3階段按比例補償(以月為計算基準);b.參酌民營化補償;c.工會代表堅持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鑑於工會意見與鈞院函示意旨未符,為適度保障同仁既得權益及兼顧政府負擔,建議以方案a為第1順位,方案b為第2順位之結算方案。

四、爭取調高夜點費案

1.96年12月

6日,本會召開臨時理事會,並於下午1時,莊理事長率理事會、勞工董事及各分會常務理事赴經濟部拜會,由陳瑞隆部長、謝發達次長、國營會許瑞峯副主委等官員親自接待。最後針對調高夜點費案獲致結論如下:依權責劃分原則辦理,請石油工會與中油公司協商後,循程序報部備查。

10日,本會函中油公司,要求儘速與本會就「調高輪班人員夜點費」案進行協商,並循程序辦理,以確保輪班人員之勞動權益,提昇公司整體競爭力。

2.97年1月

7日,中油公司函復本會,有關調高輪班人員夜點費案,將由曹明副總經理及相關人員組成協商代表,請本會推派參加代表擇期進行勞資協商。

25日,本會函復中油公司「調高輪班人員夜點費」協商代表,計張子房代表、林俊偉代表、李雲耀代表、阮仁宏代表、謝文耀代表、馮金峰代表、趙苡誠代表、枋俊生代表等8名,亦請中油公司儘速擇期進行勞資協商。

3.97年2月

20日,本會召開「調高夜點費協商小組」會前會議,並由莊理事長率小組成員赴台灣中油公司參加「輪班人員夜點費調高研商會議」,勞資協商達成初步結論:大夜點費調高為400元,小夜點費調高為250元。會後製發9702號快訊:調高夜點費勞資協商達成初步結論:大夜點費調高為400元,小夜點費調高為250元。

4.97年3月

3日,本會第11屆理事會第14次會議決議,針對夜點費調高實施日期授權勞工董事視情況決定,原則以97年1月1日為生效日。

14日,中油公司召開第563次董事會,會中通過輪班人員調高夜點費案,將大夜點費由原300元調高為400元;小夜點費由原150元調高為250元,並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5日,中油公司函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轉陳經濟部,中油公司大、小夜點費分別調整為400元及250元整,並溯自97年1月1日生效。

5.97年4月

24日,經濟部函復中油公司,有關大、小夜點費分別調整為400元及250元整,並溯自97年1月1日生效,報請備查案,請中油公司考量營運狀況、調整時機、用人費用額度、夜點費訴訟案等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6.97年5月

9日,中油公司副知本會,公司大、小夜點費自97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400元及250元。(併6月薪資發放)

五、反對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

1.92年4月

2日,本會至中油公司發表本會堅決反對國有財產局接管中油公司資產,並將聲明書送交中油公司及委送國有財產局;會後並以正式行文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表達本會基於捍衛會員勞動權益及追求中油公司永續經營發展,特表達堅決反對立場。並傳真本會主張至立法院國民黨團書記長劉政鴻委員辦公室。其內容如下:為避免中國石油公司所有之房、地資產於民營化過程中遭不當處分,造成投資人產生公司資產被掏空之疑慮。自本(九十二)年度起該公司任何房、地資產之處分應正式編列變賣預算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使得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及需要先行辦理後補辦預算、減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執行房、地資產之處分。

4日,針對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將於4月7日下午對中油公司預算進行朝野協商,電託邱毅委員(親民黨團副總召)、林郁方委員(親民黨團幹事長)、劉政鴻委員(國民黨團書記長)全力支持本會主張。

8日,親民黨團大會將本會主張:中油資產減資繳庫案,正式列入黨團提案。下午,莊理事長率幹部二十餘人,赴立法院議場關心中油公司九十二年度預算審查情形,結果於晚間八時許出爐,針對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之「護產行動」案已列入正式提案。

2.92年5月

27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再次重申堅決反對資產減資繳庫立場。

29日,莊理事長與國公營事業大聯盟共同拜會親民黨團(鍾紹和總召、林郁方幹事長、林惠官委員、李永萍委員、吳成典委員接見)及國民黨團(劉政鴻書記長、張昌財委員接見),懇請在野黨團於明(五月三十)日立法院會全力支持本會對「中油資產減資繳庫案」之提案。 下午三時五十分,莊理事長拜會無黨籍聯盟邱創良委員,懇請全力支持本會對「中油資產減資繳庫案」之提案。

30日,立法院表決通過(贊成118、反對97)決議:為避免中國石油公司所有之房、地資產於民營化過程中遭不當處分,造成投資人產生公司資產被掏空之疑慮。自本(92)年度起該公司任何房、地資產之處分應正式編列變賣預算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及需要先行辦理後補辦預算、減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執行房、地資產之處分。

3.92年7月

22日本會函立法院黨團,建請強力監督行政院落實立法院會通過之有關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決議案,以捍衛全民資產。

31日,本會參加全國總工會假立法院第一會議室舉辦之「假民營真圖利│體檢『民營化、私有化政策』論壇」。下午,莊理事長擔任「政治黑手介入國家資產:從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談起」引言人,就中油資產減資繳庫議題發表本會堅決反對立場。

4.92年9月

12日,本會聯繫台電、菸酒、郵政等工會於9月25日上午齊赴監察院糾舉政府處理有關國營事業資產減資繳庫之違法行徑。

25日,莊理事長率勞工董事、理事會及各分會常務理事等四十餘人赴監察院,針對政府違法處理中油資產減資繳庫案,陳請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並徹查嚴辦未依法行政之失職人員。本會莊理事長在監察院李友吉委員、立法院邱毅委員、李全教委員、秦慧珠委員、徐耀昌委員及全國總工會、台電工會、郵政工會、菸酒工會等代表的陪同下進入監察院陳情,由輪值委員柯明謀委員代表接受,並承諾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所有調查。(10月6日監察院函復,已指派監委進行調查。)

5.92年10月

14日,本會莊理事長率常務理事會、勞工董事及各分會常務理事等二十餘人赴中油公司,聽取財務處、人事處、會計處、工關處、行政處等相關處長就九十一年度績效獎金、新修正績效獎金辦法及資產減資繳庫等重大議案報告,並於會中展現工會捍衛資產決心,強烈要求事業單位對於資產減資繳庫部分必須堅守依法行政原則。

23日,本會莊理事長立即指派曹董事道全、孫董事志偉偕同各分會常務理事等十餘人,趕赴國有財產局召開行政院飛安會進駐中油石牌大樓時程等相關會議會場,強烈表達工會捍衛中油資產,堅決反對資產減資繳庫的決心及立場。經會議主席國有財產局洪副局長變更議程優先討論本案後,獲至結論如下:

(1)  現在中油公司還沒有完成減資繳庫的作業,因中油在減資繳庫之前,中油石牌大樓有業務使用需求,沒有辦法提供飛安會使用。

(2)  飛安會在九十三年度辦公處所規劃已有地方,等九十三年度結束以後再議。

(3)  如果飛安會在94年以後,有需要使用到中油公司石牌大樓,當時如果中油公司尚未完成減資繳庫的作業,需不需要進行協調,屆時再來協商。

28日,本會為反對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行文行政院要求重新檢討。

6.92年11月

3日,本會莊理事長獲行政院游院長接見。

10日,行政院秘書長函本會11.03接見幹部談話紀錄。

21日,經濟部函復本會:俟中油公司增資作業完成後再行處理。

7.92年12月1日,經濟部函復本會:依據行政院游院長裁示,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的運作精神是溝通與協調,爾後辦理資產繳庫時,應由事業單位及其工會溝通,並儘量取得共識,以務實的方式,依不同事業特性做調整,並指示行政院經建會轉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案。

8.93年2月10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中油大樓租賃業務租金部分建請依法行政,確保企業獲利、股東及員工權益。18日,中油公司函復本會租賃業務部份,原委會、客委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租期皆至,因93年度未編租金預算,中油已按合約進行催繳。

9.93年4月26日監察院函復本會,略以:立法院之決議經三讀程序通過,並由總統公佈,行政機關自應尊重該決議。

10.93年6月11日立法院表決(出席200人:贊成105、反對80、棄權15)通過決議: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不得併92年及93年度決算辦理,已表達於93年度預算書中之資產負債表內「92年12月31日」預計數中之減資金額應予回復減資前之金額,「資產負債預計說明」所列相關說明同時刪除。

11.93年11月

15日,本會函行政院,有關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建請依據游院長接見全國產業總工會幹部時裁示相關原則辦理,以確保企業永續經營,陳請鑒察。

25日,經濟部函復本會,略以: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對於政府及事業均有利益,將另函請中油公司向工會說明,以解疑慮。

12.93年12月

3日,本會函經濟部,有關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本會仍需再重申游院長對於資產減資繳庫之裁示強調溝通與協商,並依不同事業特性作調整,絕非強制性,爰本會特再函陳。

10日,經濟部函中油公司:依2004.11.25函,加強溝通說明,以解疑慮。

13.94年2月

24日,本會莊理事長參加行政院『院長與工會領袖新春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就中油資產減資繳庫議題清楚表達工會立場,獲得謝院長的重視。謝院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相關部門在強調資產之合理運用時,對於所謂的『閒置或低度開發部分之資產』,應經審慎評估確定屬於該範疇之資產,才能透過法定程序予以繳庫,否則,就應讓企業保有相關資產,以確保未來之營運與發展。

14.94年7月

13日,本會莊理事長面見民進黨蘇貞昌主席、李逸洋秘書長,於會中就有關反對中油資產減資繳庫、國內油價調整、石化產業政策等三大議題清楚表達工會立場,並提出具體建議。

15.95年1月

19日,本會函立法院,有關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陳請責成經濟部依93.11.25函及93.12.10函釋,督促中油公司與本會加強溝通說明,俟疑慮釐清後,始同意至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報告。

16.95年2月

22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有關本會對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提出陳情,請經濟部督促中油加強與工會溝通釐清疑慮。

17.95年3月

6日,經濟部國營會函,有關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案」,仍請中油加強與工會溝通釐清疑慮。

18.95年7月

27、28日莊理事長出席經續會,關於閒置土地之提報(即資產減資繳庫),提案加列:有關閒置資產之認定與提報,應充分尊重事業單位之規劃與意見。

19.95年9月

13日,莊理事長率本會幹部十餘人赴經濟部拜會陳瑞隆部長,提出反對資產減資繳庫。

20.96年4月

10日,中油公司函復知本會,為中油公司資產減資繳庫一案,請各單位與本會所屬相對應分會協商逐筆檢討擬減資繳庫標的,並於96.4.23前依說明四函報相關資料送財務處彙辦。

14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針對資產減資繳庫,請各單位與本會所屬相對應分會協商逐筆檢討擬減資繳庫標的案,本會基於本案事關中油公司未來營運及發展,要求中油公司應督促所屬事業單位確實與本會所屬相對應分會協商,並提供翔實資料進行逐筆檢討。且為求慎重,中油公司於96年5月底陳報行政院前,應先行與本會進行最後協商、確認,以確實維護公司之資產,保障同仁之權益。

21.96年5月

28日,中油公司函本會,因應經濟部要求,逐筆檢討公司減資繳庫標的,為期博採周諮,請本會協助審慎、周延處理,儘速安排協商。

22.97年4月

25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本會再次強烈要求中油公司應本於誠信原則,除經與本會所屬分會協商具共識部份據以辦理外,餘未再進行勞資協商前,皆不得片面處置,以免引發重大勞資爭議。

六、推動浮動油價機制

1.96年8月

8日,本會在各大媒體刊載:「浮動油價=物價浮動=人心浮動?蘇院長任內拍板定案陳總統是否『請鬼拿藥單』?當然不是!浮動油價是參考各國制度,集國內專家學者之共識…」。內容包括:政府的能源政策在哪裡? 『這一代享受,下一代還債』;『創造經濟利多,增加全民收入』是上策。

10日,本會持續在各大媒體刊載:「政府為何獨厚台塑集團?消基會為何不敢要求財團善盡社會責任?」強調中油與台塑之不公平競爭,適時釐清社會大眾對中油公司及會員的疑慮及誤解。相關內容摘要如下:台塑六輕的籌建,政府給予諸多優惠措施。面對油價高漲,台塑應善盡社會責任,回饋全民。提出中油與台塑之比較,讓數字說話,讓事實呈現,包括:煉原油量、國內市佔率、通路、外銷比、煉製過程、環境保護、敦親睦鄰、社會責任等。

12日,本會持續在各大媒體刊載:「國營事業」關鍵時刻扮演「關鍵角色」,面對國際油價上漲趨勢,「中油價值」無可取代。內容包括:近期國際原油『狂飆猛漲』,國營事業員工成『代罪羔羊』;全球油源只會越來越少,「中油價值」無可取代。

2.96年10月

31日,本會莊理事長與台電工會施朝賢理事長連袂赴經濟部拜會陳瑞隆部長。莊理事長提出政府應維持專業判斷,堅守使用者付費原則,以達到節能目的,絕不能因「政治考量」凍結油價機制,扭曲市場。獲陳瑞隆部長善意回應。

3.97年1月

21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儘速函陳主管機關取消油價凍漲,同意恢復浮動油價,以回歸油品市場機制,確保企業未來經營發展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本會函陳經濟部,陳請儘速取消油價凍漲,同意恢復浮動油價,以回歸油品市場機制,確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來經營發展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

4.97年2月

12日,經濟部函復本會,有關陳請「儘速取消油價凍漲,同意恢復浮動油價,以回歸油品市場機制,確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來經營發展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案略以:自96.9.1起實施之新浮動油價機制,已建立當油價持續上漲累計達15﹪時,得暫時凍結油價之緩和機制。爰依據96.11.6召開之行政院「穩定物價工作小組」會議決議,將浮動油價機制凍漲上限由15﹪下修為12﹪,且因96年12月國內油品價格累計漲幅已達23.27﹪,故於96年12月啟動凍漲機制。

5.97年3月

24日,莊理事長接受電子媒體專訪時表示,總統大選的激情已過,油價問題應該回歸理性、專業探討。尤其國內油價凍漲四個月以來,國際原油價格持續飆漲,有關國內油價政策有必要重新檢討。

25日,(1)本會決定於3月26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因應油價凍漲議題。(2)莊理事長陸續接受平面及電子媒體專訪時強調,政府照顧老百姓生活不能只是口號,需要縝密規劃正確作為,應恢復浮動油價,回歸市場機制,以因應高油價時代的來臨。如果,訴求未獲政府正面回應,本會不排除全力動員赴行政院陳情及抗爭。

26日,(1)莊理事長率幹部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瞭解油電價格凍漲專案報告情形。(2)莊理事長在立法院接受多家媒體專訪時再次強調,假設政府執意將油價凍漲到520,估計國庫收入將減少500億元,結果是拿納稅人的錢去補貼特定用油族群。(3)本會召開第3次臨時理事會議,討論行政院宣布520前油價凍漲之後續因應,會中決議授權莊理事長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採取必要作為。

31日,本會函行政院,儘速取消油價凍漲政策,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政府節能政策,以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另函中油公司,建請公司專業經營團隊持續陳請主管機關儘速取消油價凍漲,同意恢復浮動油價,回歸油品市場機制,以確保企業未來經營發展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

6.97年4月

1日,本會函經濟部,陳請堅持重新檢討浮動油價凍漲機制之專業立場,以回歸浮動油價精神,確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來經營發展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另莊理事長前往經濟部拜會陳瑞隆部長,就油價繼續凍漲後,可能對中油公司營運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產生的影響,陳請部長秉持專業立場及早因應,避免造成員工恐慌及工作士氣低落等負面效應擴大,並期待新、舊政府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中油公司營運及員工權益。

3日,行政院函副知本會,就本會陳請儘速取消油價凍漲政策,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政府節能政策,以符合國家整體利益案,移請經濟部核處逕復。

15日,中油公司函復本會,有關建議公司持續陳請主管機關儘速取消油價凍漲,回歸油品市場機制,確保企業未來經營發展及員工勞動權益案,公司主持人將秉持專業立場持續向主管機關反映,以確保公司未來發展與員工之權益。

21日,莊理事長率幹部一行20人,出席台灣綜合研究院假公務人員發展中心舉辦之「因應國際能源價格飆漲之台灣能源價格座談會」,關切台灣能源政策未來之可能發展及走向。莊理事長並於會中表達本會強烈要求恢復浮動油價回歸市場機制之立場,以確保中油公司營運及員工權益。

28日,莊理事長出席國民黨吳伯雄主席主持之「與重要工會幹部座談會」。莊理事長於會中提出三項訴求主張,包括(1)重視勞工;(2)浮動油價機制法制化,避免人為及政治干預,並擴大照顧弱勢;(3)久任年資獎金應適用至民營化基準日且應做合理之補償結算。並將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曾永權副院長、國民黨林益世執行長,建請督促新政府執政團隊予以落實,以確保勞工相關勞動權益。

7.97年5月

16日,中油公司函送經濟部答復,有關本會陳請堅持重新檢討浮動油價凍漲機制之專業立場,以回歸浮動油價精神,確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來經營發展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案,將循機制辦理,並將各界意見納入;至於中油公司因政策因素造成之營運虧損,請於年度結束時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報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審議委員會審議。

27日,行政院劉兆玄院長舉行臨時記者會,公開宣布國內油電價格漲價方案,油品售價將於28日0時起調漲:汽油每公升調漲3.9、柴油每公升調漲4.4元,油價調整方向採「一次漲價,多元吸收」原則,即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民眾自行吸收漲價的6成,政府負擔2成,中油公司負擔2成。

8.97年6月

16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近期社會各界因國內油價上漲,致對中油公司營運、生產、人員及薪資福利等各項直接、間接成本產生諸多疑慮及誤解,建請適時回應,以確保中油公司未來經營及員工相關勞動權益。

9.97年8月

8日,經濟部尹啟銘部長致電莊理事長,莊理事長特針對近期政府油價政策造成之社會爭議不斷,已讓中油公司及無辜員工概括承受所有責難及批判。今政府主導浮動油價機制修正事宜,莊理事長強調,不論檢討結果如何,中油公司自當全力配合政府政策,以善盡國營事業穩定國內物價之使命及社會責任。惟政府有必要清楚說明新的油價政策實施內容,尤其應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權衡」(政治考量)與「法則」(市場機制)間的分際(彈性原則),及時化解民眾疑慮和不滿,以免再次重創政府執政威信,損及中油企業形象及踐踏員工工作尊嚴。

26日,莊理事長率理監事會赴經濟部拜會尹啟銘部長,要求政府針對浮動油價機制,應清楚說明「權衡」(政治考量)與「法則」(市場機制)間的分際(彈性原則),以免損及政府威信、員工勞動權益及中油企業形象。

七、新進人員招募:在莊理事長及理事會強烈要求解決長期基層人力嚴重不足問題下,中油公司於94年開始大量招考基層新進人員。

                                                             單位:人

類別/年度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合計
派用人員 66 55 220 168 509
雇用人員 302 245 560 1107

八、爭取跨等支薪(評價人員、分類僱用人員)                單位:人

類別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合計
評價12等跨支13等 900 550 160 325 390 2325
分類雇用6等跨支7等 120 43 163

九、恢復辦理初任專業職位甄試:停辦十餘年之初任專業職位甄試,在石油工會努力之下,於93年恢復招考。

                                                             單位:人

年度 94年 96年 合計
員額 28 39 67

十、提昇具碩士學位雇用人員為派用人員:中油公司96年9、10月辦理內部甄試,並錄取員額8名。

1.95年9月

12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推派李雲耀理事、蘇復華理事、應復興理事等三員,參與修正「提昇具碩士學位雇用人員為派用人員處理原則」專案小組。

2.95年11月

22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儘速與本會專案小組就『提升碩士學位雇用人員為派用人員處理原則』進行第二次協商,以確保會員權益。

3.95年12月

20日,本會召開修正「提升具碩士學位雇用人員為派用人員處理原則」專案小組會前會議。下午赴中油公司參加修正「提升具碩士學位雇用人員為派用人員處理原則」專案小組討論會議第二次會議。

28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提升碩士學位雇用人員為派用人員處理原則」,本會同意依95.12.20專案小組討論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條文內容辦理。

十一、重新檢討民營化政策:在莊理事長擔任行政院民營化監督及諮詢委員期間,積極爭取召開民營化公共論壇,不但於94年8月15、16日順利辦理,並於會中要求政府重新檢討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

1.94年6月

6日,本會號函中油公司,有關今日召開之『中油公司轉型與員工權益之挑戰』研討會,其進行方式嚴重背離會議宗旨及研討目的,本會基於捍衛會員勞動權益立場,除即時集體退席表示不滿外,亦再次表達嚴重抗議。

2.94年8月

4日,莊理事長率戴秘書赴行政院勞委會參加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民營化公共論壇籌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9日,莊理事長率吉主任秘書、戴秘書參加全國產業總工會針對「民營化公共論壇」召開之會議。

15、16日莊理事長率吉廷邦主任秘書、戴國榮秘書參加行政院民營化公共論壇,莊理事長並擔任結論報告主持人(台大集思會館)。會議獲致共識:重新檢討持續推動民營化的15家國營事業政策。

3.95年3月

13日,莊理事長率戴秘書參加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予諮詢委員會「民營化公共論壇專案小組」會議。

31日,莊理事長率戴秘書參加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民營化公共論壇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

4.95年5月

23日,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召開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與「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及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結論:公營事業民營化是否有其必要性,就其產業特質個別檢視,其中具公用性與負政策任務較強之國營事業,例如自來水、電力、郵政、石油、鐵路等,是否要完全民營化,應予特別考量。

25日,中油公司函本會,依立法院決議就民營化事宜積極尋求工會協商已達三年,將儘速向立法院報告,俾利釋股預算之執行案。

5.95年6月

12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依立法院決議就民營化事宜積極尋求工會協商已達三年,將儘速向立法院報告,俾利釋股預算之執行案,本會強烈要求中油公司應體察上意,暫緩推動民營化,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充分考量政府、員工及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衡平,作出最適切之因應,以彰顯中油公司之關鍵角色,建立勞資共同願景。

6.95年8月

3日,中油公司函本會,檢送95年度研究專題「公營事業民營化員工權益之剖析」研究報告。

9日,本會函復中油公司,有關民營化政策未有變更前,惠速擇期協商民營化員工權益,以利民營化之推動案,本會再次重申,相關勞資協商之進行必須建構在中油公司獲政府充分授權情況,員工權益之協商才具實際效果。因此建議公司應將推動企業化經營更優先於民營化,避免因政策之改變,造成人力、物力之成本資源浪費,並引發員工不必要之恐慌,以尋求企業穩定發展。並強烈要求公司應暫緩推動民營化,積極建立勞資共同願景。

7.97年1月

26日,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先生於國公營勞工後援會成立大會上,公開宣示有關國營事業民營化議題,當選後將重新檢討民營化政策,在未重新檢討前將暫緩實施。

8.97年5月

27日,本會函行政院,針對日前報載新政府將編列二、三百億元釋股預算,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處目前規劃出售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股票乙事,已造成國營事業員工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性,以致人心惶惶,嚴重影響工作士氣。爰本會表達堅決反對民營化之立場,並提出理由,陳請落實馬總統競選承諾重新檢討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以符合國家整體利益,避免引發重大勞資爭議,否則本會除將赴立法院陳情及遊說外,亦不排除全力動員會員採取激烈抗爭手段,以捍衛會員相關勞動權益。

9.97年6月

2日,行政院秘書處函副知本會,有關請落實馬總統競選承諾重新檢討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以符合國家整體利益,避免引發重大勞資爭議乙案,請經濟部研處逕復並副知。

19日,經濟部函復本會,有關陳請落實馬總統競選承諾重新檢討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以符合國家整體利益,避免引發重大勞資爭議乙案,略以:經洽據財政部表示,為籌措「97年度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財源,並未有編列出售台電、台灣中油公司股票之情事。另國營事業民營化之目的在於解除各種法規對國營事業的束縛,加速國營事業企業化之經營,惟在民營化推動過程中仍須妥適檢討民營化對員工權益之影響,以維護員工工作權,貴會對民營化之主張(非民營化之組織轉型),將納入未來檢討民營化政策之參考。

十二、中油公司年度用人費用超時工作報酬比照前一年決算數:立法院連續三年(92、93、94年)通過:年度用人費用超時工作報酬比照前一年決算數,核實報支,不但突破立法院「只能刪減預算,不能增加預算」的瓶頸,並讓中油公司用人費用超時工作報酬預算自92年度起未再縮水。

十三、員工旅遊補助:順利爭取93、94年度補助經費由原2千萬元提高至1億2千萬元,讓每位員工皆能申請到旅遊補助,突破過去須經排名評比之遺珠之憾。有關95年度「員工休假補助費用」(其他福利費)預算恐不敷支應案,本會要求在確保現職員工權益下,撙節其他項目支出,援例發放休假補助費用。

十四、任內員工無強制休假:莊理事長自92年3月接任迄今,堅決主張中油公司不得實施強制休假。

十五、藝徒班、建教班、高工班及專技班等年資,俟民營化年資結算時併計年資。

十六、刪除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負面表列」:在莊理事長積極與行政院勞委會協商下,行政院勞委會於94年6月20日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項:刪除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負面表列」。

十七、持續爭取輪班津貼制度化:輪班津貼爭取10餘年,本會終於93年底完成勞資協商並報部。惟迄今尚未獲同意。

1.94年2月

16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儘速研蒐有關輪班津貼之必要性、重要性等相關資料,並積極向主管機關作完整陳述,務使輪班津貼制度早日建構完成,以利於企業競爭力之提昇。

23日,本會召開輪班津貼第4次會前會議;下午與中油公司召開研商輪班津貼草案研討會議,勞資雙方於會中就經濟部國營會提出之相關疑義充分討論,作成具體結論,並責成主辦部門三月底前完成研擬申復草案後,由勞資雙方進行最後確認,再向經濟部提出申復。

2.94年4月

26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儘速辦理輪班人員輪班津貼申復事宜,以確保相關會員勞動權益。

3.94年7月

5日,莊理事長指派戴秘書至立法院盧天麟委員辦公室報告爭取「輪班津貼」進度及遭遇相關問題,並獲盧委員允諾全力協助爭取。

4.94年8月

2日,本會召開「輪班津貼」小組會議;下午二時與中油公司召開輪班津貼第五次會議,針對6.20經濟部國營會函復仍有疑義部分,再提申復。

10日,莊理事長率第一分會、第二分會常務理事、理事會成員及本會會務幹部一行三十人赴國營會拜會吳副主委國棟,並針對輪班津貼制度化、新進人員招募、油價調整機制、高雄煉油廠轉型、三輕擴建案等攸關會員權益之重大議題提出建言。吳副主委國棟允諾將全力協助。

11日,本會莊理事長率輪班津貼推動小組、第一分會王常務理事及分會理監事等一行三十人前往立法院,參加由盧天麟委員、李昆澤委員假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舉辦之「協調中油公司輪班人員之輪班津貼制度化」會議。會中對於輪班津貼內容架構、項目部分,主管機關與工會間存在極大的認知差異,致無法即時達成共識及結論,仍有待未來持續協商。

5.94年12月

20日,本會輪班津貼小組參加中油公司「輪班津貼規劃會議」。

6.95年6月

5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儘速完成輪班津貼方案並報陳主管機關核定,以早日實施,俾利提昇企業整體競爭力。

19日本會函轉各分會,有關中油公司人事處規劃之輪班津貼(四班三輪)新方案,請各分會於7.31前惠示卓見,以利本會輪班津貼小組進行後續協商。

7.95年9月

26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儘速與本會輪班津貼小組就所規劃之輪班津貼方案,進行再次協商。

8.95年11月

7日,本會輪班津貼小組成員赴中油公司,協商「規劃中油公司輪班津貼方案」。

9.95年12月

28日,本會函中油公司,針對95.11.7「規劃本公司輪班津貼方案會議」結論,本會同意大夜班及小夜班人員每次出勤,分別支給輪班津貼,核實列支;交接班加班費仍維現行方式核實報支。全公司輪班人員一體適用。建請中油公司儘速循行政作業程序陳請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輪班人員相關勞動權益。

10.96年3月

16日,中油公司第551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大夜班及小夜班人員每次出勤,分別支給輪班津貼300元及150元(取消原大小夜班夜點費);交接班加班費仍維現行方式覈實報支;全公司輪班人員一體適用。

22日,中油公司函經濟部國營會轉陳經濟部,有關輪班人員之輪班津貼經檢討後擬定為大夜班每次300元,小夜班每次150元,謹請鑒核。

11.96年4月

9日,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函復,有關中油公司輪班人員輪班津貼擬改訂為大夜班每次300元及小夜班每次150元案,不予同意。

12.96年5月

17日,中油公司函副知本會,有關中油公司輪班人員之輪班津貼擬改訂為大夜班每次300元及小夜班每次150元案,再陳經濟部鑒核。

13.96年6月

25日,中油公司函副知本會,有關中油公司輪班人員輪班津貼擬改訂為大夜班每次300元及小夜班每次150元案,業奉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96.5.30函復,請中油公司仍應依相關規定,衡酌公司整體利益,並善盡公司治理責任。

14.96年7月

25日,本會召開「研商輪班津貼小組」會議,持續研商後續因應。

26日,本會函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擬擇期赴會詳細說明及溝通「中油公司輪班人員之輪班津貼方案」,並陳請秉持政策延續性及誠信原則,儘速同意中油公司輪班人員之輪班津貼方案。

15.96年12月

6日,本會召開臨時理事會,由莊理事長率理事會、勞工董事及各分會常務理事赴經濟部拜會,由陳瑞隆部長、謝發達次長、國營會許瑞峯副主委等官員親自接待。針對輪班人員之輪班津貼制度化獲致結論為:組成專案小組研議。

十八、持續推動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

1.94年4月

26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儘速釐清勞退新、舊制相關疑慮,俾提供正確訊息以為會員衡酌及選擇參考。

2.94年6月

3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比照『退休金試算系統』,於網站建置『勞退新、舊制選擇試算對照系統』,提供員工自行試算,俾便做最佳選擇,以保障權益。

15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儘速依法於94.7.1日勞退新制實施後,與本會就企業提撥率及年資結清部分進行協商,以確保會員權益。

3.94年10月

24日,莊理事長於行政院謝院長接見國營事業工會理事長時,極力爭取勞退新制提撥率之提高、年資結清及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適用。

4.94年11月

24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函復釐清勞退新制相關疑義案,本會曾多次建言,惟未獲具體回應,中油公司若無法核處,本會將擇日訴求權責主管機關,以期早日突破,維護會員應有權益。

5.95年1月

11日,本會出席立法院羅世雄委員召開之「中油公司新制同仁舊制年資結清領回事宜」協調會,積極爭取會員選擇年資結清領回之權益。

6.95年3月

31日,本會莊理事長偕同台電工會施朝賢理事長,連袂拜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陳益民處長,積極爭取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納入適用「勞退新制」範圍,獲陳處長正面回應。

7.95年4月

4日,本會出席立法院羅世雄委員召開之「中油公司新制同仁舊制年資結清領回事宜」協調會,並邀請經濟部黃營杉部長、國營會吳國棟副主委出席,積極爭取會員選擇年資結清領回之權益。並獲侯彩鳳委員、盧天麟委員聲援。會中獲致結論如后:(1)經濟部同意中油公司就勞退舊制年資結清進行勞資協商。(2)中油公司就協商結論報經濟部核定辦理。

8.95年7月

7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協商「溝通員工相關人事議題」中,針對員工選擇新制後舊制年資約定結清案,本會已成立小組,並推派吳明芳常務理事、阮仁宏常務理事、葉瑞安理事等三人為小組成員,針對旨述議題,請與該小組先行協商。

9.95年8月

10日,吳常務理事明芳、阮常務理事仁宏、葉理事瑞安、戴秘書國榮出席「中油公司工作人員舊制年資約定結清初步協商會議」。

10.95年9月

6日,莊理事長率吉主任秘書及會務幹部十餘人出席立法院國民黨團「國營事業公務員具勞工身分員工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座談會,會中莊理事長除力促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修法外,並積極爭取以行政命令先行確保近二萬名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選擇新制之權益。

13日,莊理事長率本會幹部十餘人赴經濟部拜會陳瑞隆部長,提出儘速解決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適用、勞資協商選擇新制勞工之舊制年資結清選擇權問題。

14.95年11月

20日,莊理事長參加行政院蘇院長主持之「工會領袖座談會」,於會中提出: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陳請蘇院長予以重視。最後,蘇院長作出結論如下:針對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退休金(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選擇適用勞退新制)爭議,院長指示應修法徹底解決問題。

22日,本會函中油公司,建請就勞退新制中『舊制年資結清』事宜,儘速與本會專案小組進行第二次協商,以確保會員權益。

15.95年12月

15日,本會召開舊制年資結清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並赴中油公司出席「本公司工作人員舊制年資約定結清」第二次協商會議。

28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勞退新制舊制年資約定結清事宜,本會同意依據95.12.15「中油公司工作人員舊制年資約定結清第二次勞資協商會議」結論,陳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16.96年2月

5日,中油公司函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轉陳經濟部,為工作人員舊制年資結清事宜,檢陳勞資協商結果鑒核。

9日,本會函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建請積極爭取勞退新制雇主強制提撥率百分比之提高,以落實勞工未來退休生活照護。

17.96年4月

9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修正案。

18日,中油公司函復本會,有關選擇勞退新制者其舊制年資結清事宜,奉經濟部核復:宜俟未來相關單位就有關問題妥處後再通盤考量。

18.96年6月

8日,本會會務幹部奉派偕同第一分會王常務理事明輝、第二分會陳常務理事嘉麟等二十餘人,齊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拜會新任主任委員盧天麟,爭取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等重大員工權益事項,獲盧天麟主任委員善意回應。盧主任委員強調,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案,係在其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所主導推動,未來亦將持續爭取,以確保廣大勞工權益。

14日,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針對討論事項第17案: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天麟等50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19.97年5月

15日,戴秘書長偕同文宣處曾銘恩處長、組織處劉人瑋處長赴立法院,關切衛環及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案」(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審查情形,結論為擇期再議。

20.97年6月

25日,莊理事長率鍾振乾常務理事、戴秘書長國榮赴立法院,與台電、台糖及台船等友會理事長共同關切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議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修正案」(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適用勞退新制)情形。該案於下午一時許順利完成一讀,且表決通過不須經朝野協商逕付院會二、三讀。

21.97年7月

4日,莊理事長與台電、台糖、台船、台水、台北市自來水及中央印製廠等工會理事長召開緊急會議,研擬爭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修正案」後續因應措施,並獲共識。下午2時,莊理事長與相關工會理事長連袂至立法院林益世委員辦公室拜會,強烈表達工會積極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之立場。隨後本會亦將民進黨委員96年提案爭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修正案」之相關資料傳真各分會(因97.6.25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雖一讀通過本案,惟民進黨委員表達反對立場),敦請各分會幹部積極遊說各黨團委員,以期本案順利完成三讀。

16日,莊理事長致電立法院林益世委員瞭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審議「經濟部部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延長適用案」進度;並獲告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修正案」(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確定無法排入立法院本會期院會進行二、三讀。

22.97年8月

21日,莊理事長指派張子房常務理事、楊正男理事、趙順景代表出席立法院鍾紹和委員假高雄縣舉辦之「研商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適用勞退新制會議」。

十九、持續推動高廠轉型

1.96年10月

31日,本會莊理事長與台電工會施朝賢理事長連袂赴經濟部拜會陳瑞隆部長。莊理事長提出攸關員工權益事項陳請全力支持,獲陳部長善意回應:支持高廠轉型、三輕更新:考量環境保護、工廠操作安全及員工工作權益,政府應全力推動、並協助高廠轉型及三輕更新。

2.96年11月

2日,本會函經濟部及陳部長,有關陳部長捍衛浮動油價機制,堅守社會公平正義之專業表現,令本會至為感佩,特函表敬意及謝忱。另請陳部長持續協助中油公司推動高廠轉型、三輕更新及南星計劃等重大投資案,以落實政府石化政策。

30日,行政院邱副院長召開專案會議,出席官員包括林政務委員錫耀、經濟部陳部長瑞隆、經建會何主委美玥、環保署陳署長重信、中油公司潘董事長、陳總經理及國光石化公司郭董事長。會中針對中油成功廠區換取南星計劃土地建廠規劃、國光石化廠區設置等議題作深入討論。

3.96年12月

6日,本會召開臨時理事會,莊理事長率理事會、勞工董事及各分會常務理事赴經濟部拜會,由陳瑞隆部長、謝發達次長、國營會許瑞峯副主委等官員親自接待。陳部長表示,經濟部十分重視工會意見及中油公司之發展。尤其,任何政黨執政對於南部石化產業都不可輕忽,因為,高雄若無石化業,則將有16萬人直接受害(失業),且尚不包括間接產生之影響。因此,政府在考慮經濟、產業關聯效果等層面後,堅持推動三輕更新等重大投資案,並期許本會幹部一起朝「生命共同體」理念努力。而對於工會提出之訴求,陳部長允諾「做得到的一定做」。最後針對南部石化政策獲致結論如下:(1)持續推動三輕更新:國營會每2週邀集會議協助中油公司處理。(2)成功廠區以地易地:請中油公司做各項方案費用評估,經濟部將協助中油公司與高雄市政府協商。(3)南部石化產業政策:上、中、下游石化鏈不能被打破。

14日,第一分會王常務理事率幹部及會員近千人赴經濟部陳情,本會莊理事長特前往力挺。經濟部方面由國營會許瑞峯副主委代表接見20位協商代表。最後獲致共識如下:由經濟部一個月內組成專案小組,並建議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近期內研商有關高廠未來發展議題。

4.97年3月

4日,中油公司函轉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97.2.21)函復,有關台灣石油工會第一分會函請經濟部儘速成立「南部石化產業專案小組一案」略以:為求綜效,將併三輕更新推動小組專案會議討論,積極推動南部石化產業。另有關高雄煉油廠遷廠之廠址問題,已於97.2.12函請中油公司儘速提出策略決定,提報本會續行辦理在案。

5.97年4月

24日,本會第11屆第15次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將擇適當時機拜會新任經濟部長反對高雄廠104年關廠案,俟結果再行研議後續因應作為。

6.97年5月

28日,本會函中油公司,有關本會第一分會理監事ㄧ行33人擬於97.6.9拜會陳總經理,就三輕更新及高雄煉油廠未來走向等議題交換意見,建請惠予安排。

7.97年6月

10日中油公司函轉本會,有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97.6.3經濟部經函)答復第一分會陳情「高雄煉油廠遷廠案關乎南部石化原料的重要供應來源,請基於維護勞動權益及延續南部石化產業命脈給予適時協助案」,略以:高雄煉油廠104年遷廠為政府以往承諾,基於政策延續性,同時考量南部石化產業的重要性及持續發展性,有關高雄煉油廠遷廠替代用地,經濟部將協助爭取各相關單位支持遷廠所需土地之取得。

8.97年8月

13日,莊理事長率高雄地區幹部假高雄煉油廠拜會經濟部鄧振中次長,針對「高雄煉油廠遷廠案」要求政府需有完整配套保障員工權益, 否則堅決反對到底。會後製發9727號快訊:莊理事長率高雄地區幹部向經濟部強力訴求,高廠遷廠需有完整配套保障員工權益 否則堅決反對。26日,莊理事長率理監事會赴經濟部拜會尹啟銘部長,要求政府應有明確石化產業政策,並積極推動:(1)國光石化科技公司(2)三輕更新計劃(3)確保高廠員工工作權益配套方案。

  

二十、爭取勞退新制舊制年資約定結清:本會自94年10月24日起極力爭取勞退新制之舊制年資約定結清及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適用。 95年7月7日本會成立小組,推派吳明芳常務理事、阮仁宏常務理事、葉瑞安理事等三人與中油公司就勞退新制之舊制年資約定結清部分進行協商,並於8月10日、12月15日經二次協商達成共識後報部,迄今未獲經濟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