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有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但相關法律制度繁複,社會保險給付不足且未完整覆蓋,造成職災發生之後勞雇爭議不斷。許多職災者權益未受完整保障,甚至在災後遭遇解雇與失業衝擊,淪為社會底層階級。

  長期以來,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不斷呼籲應修正蕪雜的制度,提高對職災勞工的保障。過去五年來,勞動部召開無數工作會議與公聽會,更委託學者專家進行許多研究案。對於整合散落各處的法規、將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並建構完整的預防、認定、補償、重建制度,以完備社會安全體系,已有高度社會共識。

  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可讓不幸遭遇職業傷病的工作者能獲得公平合理且即時的補償,透過職災補償社會保險化也能合理分攤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的風險,同時可進一步促進職業傷病的預防,整體的設計讓勞、資、政三方皆可受益。

  勞工團體及學者專家十多年來不斷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經朝野立委共同努力,終於在今年(110年)4月23日完成重要的立法三讀通過。勞工團體肯定朝野立委及勞動部對於職災勞工權益的高度重視,在今年的五一勞動節前通過給予勞動者一份大禮!

  本次通過的「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有以下重大變革:

一、單獨立法整合職災勞工權益,新法統整職災補償制度,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整合職災勞工相關權益保障,讓勞工快速取得合理的保障,也結合職災的預防與重建工作,讓職災保障更為完善。

二、擴大納保範圍,使所有勞工皆能獲得保障,職災保險適用對象擴大各業,包括四人以下公司的受僱員工、全台23萬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皆納入強制納保對象,此外,亦讓臨時性、不穩定僱用或僱傭關係較不明確的工作者,如高風險的營造業臨時工、點工等弱勢勞動者,都能透過簡便的加保程序獲得保障。

三、增加職災給付,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及樓地板保障,如職災傷病給付: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前兩個月給付百分之百的月投保薪資,第三個月之後給付七成,最長兩年;職災失能給付:依照失能程度給付一次金或年金;年金給付水準分為部分失能(月投保薪資20%)、嚴重失能(月投保薪資50%)、完全失能(月投保薪資70%),且可一直請領不因返回職場後而中斷,相較過去給付金額大幅提高。此外,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貼近勞工的實際薪資,以保障高薪工作者補償權益,解決過去給付所得替代率不足問題,以及提高投保薪資下限至基本工資,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

四、加強復工重建機制,讓職災勞工能迅速重返職場,以職災保險基金設置「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責推動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有足夠專業人力編制,提供職災勞工的職業重建服務,同時課與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義務,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

五、填補分攤雇主的補償責任,由於職災補償屬於無過失主義,一旦發生事故,雇主不論有無過失依法都必須予以補償,一直以來職災保險的保費本就是由雇主全額繳納,因此法規允許職災保險的給付金額可用於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但過去因保險給付金額過低,導致雇主抵充後,還是有很大的職災補償差額需要負擔,新法提高投保薪資、增加給付內容,一旦發生職災,由職災保險基金填補職災勞工的損失,不只是勞工可以快速獲得補償,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也由保險大幅填補。

(以上轉自全國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1100423勞動部勞動保險司新聞稿附件三_職保懶人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法條完整版11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