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號稱國際兩大人權公約,雖然我國並未簽署,但是已經在民國九十八年制定施行法,具備國內法之位階。

  上述兩大人權公約,由於施行法的頒行,業已成為國內法一部分,因此兩大人權公約之內容,即可適用到吾人日常生活上,但是其效力與一般國內法地位相同,並非優先於其他國內法,遑論比憲法優先適用。

  人權屬於普世的價值,任何人皆不得有違反人權之行為,兩大人權公約主要強調自由平等之權利,加上聯合國全體會員國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三者構成重要人權文件,是為「國際人權法典」。

貳、國際人權法典所保障之權利

  國際人權法典保障的內容,從生命、自由與財產三大權利,擴展為包括公民的自由權、社會權、平等權及各種集體權利的龐大人權體系。

  國際法保障個人權益之方式,一開始是「國際關心介入之義務」,其後演變成「他國有權介入」,至目前則是「透過條約」的方式,來保障個人之人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社會權公約,或稱為A公約,至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自由權公約,或稱為B公約,上述兩者與「世界人權宣言」構成鐵三角關係,共同捍衛世界人權。

  1945年通過之「聯合國憲章」,改變了個人在國際社會中之政治定位,國家不再是個人權利的唯一授予者,個人不是以群體成員〈少數或特殊族群〉之身分得到照顧,而是以人類之身分得到保障,只要是人即有人權,而受到人權的保障。

叁、兩大人權公約的重要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之規範內容,主要就「聯合國憲章」第55條及第56條,所保障之人權給予定義,而「世界人權宣言」將人權的內容,分為兩大範疇:

一、公民與政治權─

  此等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表現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接受公平審判及禁止非法逮捕與禁止奴役等自由。

  公民與政治權,著重在個人有權對抗來自於國家方面的干預與壓制,所有締約國有立即實現之義務。

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此等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工結社權、職業選擇自由、受教育權、社會福利權及享受休息與參與文化活動之權利等。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著重在個人有向國家爭取福利的權利,由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之執行,須有一定的條件與基礎,屬於漸進式實現之義務。

肆、兩大人權公約屬於國內法一部分

  在1971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以「中國政府」的名義,簽署並批准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其中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不過,197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因為聯合國2758號決議緣故,憤而退出聯合國,從此之後我國即未參與起草、談判、簽署,亦未批准或加入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因此中華民國是否為國際人權公約的當事國,在在成為探討之課題。

  鑒於國際人權公約具有習慣國際法的效力,因此即使不加入也會受到拘束,我國不能因為非國際人權公約之締約國,遂主張不受國際人權公約拘束,既然同樣會受到拘束,與其淪為局外人,如積極主動加入國際人權公約。經過多年努力之後,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上述兩大國際人權公約,98年5月14日馬英九擔任總統時正式簽署國際人權公約的中英文版批准書,是我國落實人權保障重要的里程碑。

  此外,上述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馬前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而於2009年12月10日施行,從此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成為我國國內法一部分,執法人員可以直接加以適用。

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勞工權益之重點摘要

甲、徹底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

  美國在林肯擔任總統的年代(1861─1865),由於奴隸充斥,而所有的黑人淪為奴隸,才會爆發南北戰爭,儘管林肯解放了黑奴,黑人卻始終沒有真正的公民權,直到1960年代美國黑人民權鬥士─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帶領百萬黑人走上街頭抗爭,於是乎逐步爭取到黑人的公民權,而所有的美國開國元勛(founding fathers),包括美國國父華盛頓在內,莫不畜養著大批的黑奴,黑奴暨其他有色人種的後代有鑑於此,企圖翻轉美國建國迄今的黑暗歷史,開國的諸賢如今都淪為歷史的罪人,此乃美國的一大隱憂,足以引爆社會長期動亂。

  殷鑑不遠,文明的社會不應容許地主與貪婪資本家的存在,人人都應該是個自由人,此乃健全社會成立的基礎,因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宗明義地反對殖民主義與奴工制度。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規定:

「一、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全面禁止。 

 二、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一)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 
  (二)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受此刑,不得根據第二項(一)款規定,而不服苦役; 
  (三)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下列各項: 
    (1)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之人,通常必須擔任而不屬於(二)款範圍之工作或服役; 
    (2)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反對服兵役之國家,依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兵役; 
    (3)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之服役; 
    (4)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工作或服役。」  

乙、結社之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陸、「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勞工權益之重點摘要

甲、工作權的保障─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乙、工作條件的改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 (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 (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 (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 (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此即工作環境權;(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以專業能力升遷;(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

丙、勞工基本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規定:「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 (一) 組織工會的權利—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 (二) 團結工會的權利—工會有權成立全國性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三) 自由行使工會擁有的權利—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並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四) 罷工權利—一 罷工權利,但以其行使符合國家法律為限。 二 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依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丁、社會保障─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在內。」俾樹立健全的社會安全機制。

戊、家庭保護─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 二 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三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少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

己、維護相當生活水準─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 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二 本公約締約國既確認人人有免受饑餓之基本權利,應個別及經由國際合作,採取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內: (一) 充分利用技術與科學知識、傳佈營養原則之知識、及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開發與利用,以改進糧食生產、保貯及分配之方法; (二) 計及糧食輸入及輸出國家雙方問題,確保世界糧食供應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柒、結論

  國際兩大人權公約最痛恨殖民主義,在兩大人權公約的第一條,即開宗明義係不公不義的最大表徵,藉由強權與武力剝削弱勢民族與人群,而勞工始終是兩大人權公約關注的的焦點所在,因為勞工欠缺生產工具,面對強勢的資本家壓迫,根本難以抗衡,資本家靠著「超額盈餘」( excess earnings),極盡對勞工壓榨之能事,傳統的資本主義國家—歐美日等國,正在歷史的道路上,逐漸地趨於沒落的命運,乃是其來有自,畢竟誠如國父所言:「有道德始成國家,有道德始成世界。」人與人之間唯有相互尊重,而重視弱勢勞工的權益,才能有效避免弱肉強食,期能共同建構文明的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