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幸事件之緣起

  發生在民國七十年代末期,號稱本公司的兩大冤案,絕對屬於駭人聽聞悲劇,堪稱中油的史無前例的悲劇事件,雖然此等案件司法官司,紛紛獲得最高法院之無罪判決確定,但是受害者的苦情,不因官司業已全部定讞,而回復適當之名譽,甚至於因部分被害人業已死亡,部分被害人根本無從獲得補償,而加害人則逍遙法外,使得本公司不克從既往之過錯中,汲取寶貴之教訓,殊為可惜,對受害者言之,亦頗為不公,況且人權為普世價值,不宜繼續淡然處之,茲簡介其內容,俾找出其中缺失,期盼據以檢討改進。

貳、高雄廠五輕廢水處理工程案─冤屈之一

  所謂中油的史無前例的事件,一件是高雄廠五輕廢水處理工程案,承辦本案的專案工程師高同仁先生,遭到本公司相關部門「誣陷」,除了本身纏訟十餘年之外,同時在案發之際,就被撤職查辦,而且本公司相關部門為了將其「羅織成罪」,不惜未經任何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以研究發展費用名義,花下天文數字的律師費,導致受害者身心俱疲,雖然最後官司獲得平反,殊不知造成當事人精神上的損害以及公司龐大財務支出,殊非筆墨所能形容,尤其因為不能復職緣故,高同仁先生計其家屬簡直投訴無門。

叁、左營廠、大林廠及林園廠的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冤屈之二

  另外一件中油史無前例的事件,則是更為慘痛,涉及左營廠、大林廠及林園廠的浮油回收機採購案件,「涉案」的員工多人,其中十四位現場的工程師,全部被本公司相關部門移送法辦,分別遭受到一、二審法院,判處五至六年圖利罪的有期徒刑,在這纏訟十餘年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家屬備受外界有色眼鏡看待,導致當中的兩位工程師於訴訟期間抑鬱而終,未能親睹最高法院無罪確定判決,實在讓人感到遺憾與萬分的不捨,此種百般無奈及不公平心境,又能向誰傾訴?而司法還渠等清白,終於等到無罪判決確定之後不久,尚有兩位涉案工程師不幸往生,令人悵然有所失,而心酸不已。

肆、悲劇事件產生的癥結

  一般來說,讀法律的人不懂得工程,如果又沒有現場服務之經驗,不明白工程人員的思考邏輯,再加上本身胡思亂想的結果,難免釀成不幸之事件,而本案的情況正是如此,由不食人間煙火之法律人處理,把原本最不容易出事案件,卻因人謀不臧之惡果,終至弄成天大的冤案。

  本案的事實極為單純,涉案的所有相關同仁,只是用公開招標之方式,採購到較為便宜的浮油回收機,就被本公司之法務室與政風處等單位,指控為「圖利」廠商,確實令人匪夷所思。一方面,公開招標本來就是最正規的採購程序,何錯之有?另一方面,買東西就應該做到物美價廉境界,難道買到便宜的東西,也是一項罪過嗎?遑論替本公司省錢的人,竟然被指摘為刻意「圖利」廠商,豈不是太荒謬了、太不可思議了?

  最為不可思議者,類似案件以議價方式採購浮油回收機,決標的金額比較高,卻完全沒有出事,如此辦案的態度,不符合經驗法則,實在超出大多數人之常識。

伍、權力使人腐化

  有道是:「權力,使人腐化;而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本來,權力不得濫用,法律設有明文規定,掌握權力的人,不得濫用其權力。因此大凡行使權力的人,應該懷著無比謙卑之心境,不得有傲慢的態度,而中油所屬史無前例的事件,之所以演變成不可收拾的悲慘結局,癥結就在於公司相關部門為了爭功之緣故,抱持「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忽略了「罪疑惟輕」的法律原則,遂致無可彌補的傷害,確實是人間極為令人匪夷所思的事。

陸、掌權者的心理盲點

  當時的中油公司高層主管,曾經在其辦公室裡,聲色俱厲的發飆,中油公司的員工都是貪污犯,必須抓去關起來,而且用多少火車的車廂載滿,還是抓不完,聞之令人不寒而慄!由於總公司高層主管的顢頇無能,任何一位清明在躬的人,都可以知道上述中油史無前例的事件,從一開始就可能演變成天大的烏龍冤案,其中的冤情很深,並且指控他們的「證據」,居然是出於事後的人為編造,實在屬於非常可恥的行徑,而彼時總公司的部分長官,竟以此感到十分自豪!

柒、中油的史無前例的事件,其處理上的缺失,早有端倪可尋

  筆者以其草菅人命的辦案方式,多次犯顏直諫其不是,並且在民國八十年代,起碼三十次以上向人事處提案,陳述本案的處理具有重大瑕疵,完全違反正當的法律程序,有故入人罪之嫌,應該予以徹底平反,惟上級長官始終對之置若罔聞,甚至主張筆者包庇犯罪者。其後因為石油一分會出面抗爭,總經理特別指示本案部分改由筆者「全權」處理,案情始有轉圜的空間。

捌、中油的史無前例事件之行政補救措施

(一)讓涉訟同仁先行復職

  民國八十六年筆者接辦之初,本於「無罪推定」(presumptive innocence)原理,把浮油回收機所有涉訟同仁,全部予以復職,引來一堆黑函及上級單位的質疑,主要的原因在於彼時人事行政局解釋,公務員一旦判決有罪後,縱使尚未確定,必須予以停職,不過此種行政解釋,適與「無罪推定」法理有違,不具備合法性,當然沒有遵行的義務,然而在十多年前的時空背景下,卻是破天荒之舉,而人事行政局事後自覺理虧,將其不合法的解釋予以廢棄,總算圓滿落幕。

(二)成立了行政責任調查委員會

  陳朝威入主中油擔任董事長之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公司終於從善如流,成立了行政責任調查委員會,正式啟動浮油回收機案的行政責任調查,經過長期的縝密調查與問題釐清,並且針對相關當事人及關係人,讓彼等盡情的陳述,從事詳細的「交互詰問」,最後的調查報告出爐,認定所有涉訟同仁,並無行政上的疏失與責任,按照法律解釋方法論「舉輕以明重」原理,如果一個員工連較輕的行政責任都不具備,又怎麼可能冒出較重的刑事上的責任呢?

玖、本案對中油構成創鉅痛深的後遺症

  本案除了對於中油的史無前例的事件受害者,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之外,同時對於中油本身來說,也是創鉅痛深,幾乎把中油之制度,亦破壞殆盡。按照中油行之有年的規定,律師費只要超過新台幣十萬以上,就必須找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律師即廠商),然而本案天文數字的律師費,卻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逕自找一家律師事務所辦理。縱使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尚無政府採購法的制定施行,然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簡稱「稽察條例」〉乃是政府採購法的前身,屬於一種特別法,總不能對之置之不理,在稽察條例實施當中,自然應該按照其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等到政府採購法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施行,稽察條例才在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由政府正式明令廢止。

拾、中油的有形損失亦屬沉重

  中油對於中油史無前例的事件受害者,提出多起的民、刑事訴訟,另外尚花費龐大的律師費及裁判費用(裁判費繳給法院),進行十九年來的纏訟不已,導致「兩敗俱傷」之惡果,其誰為之?孰令致之! 此外,如今由於上述兩案受害者,因為可歸責於中油的緣故,遭受到本公司停職多年,其後法院既然還當事人清白的情況下,那麼受害者停職期間的薪資,中油尚有義務補發,其金額十分鉅大,因為部分不肖人士釀成的冤案,必須由本公司來支付。當然,中油於給付受害者之後,對於中油史無前例的事件加害者,具有法律上求償權,問題是本公司有無「反省」勇氣,願意還當事人一個公道罷了。

拾壹、捍衛勞動人權,係中油人責無旁貸使命

  人權是普世的價值,中油人矢志不移,一向以爭取勞動人權,作為終身之奮鬥目標,面對中油的史無前例的事件,不能默爾而息,而應督促事業單位及檢察官,充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有道是:「不信青春喚不回,不容青史盡成灰。」蘇武羈留在塞外匈奴荒漠之地,而在北海牧羊十九年,返國之際鬚髮盡白,然而以其忠貞大節不虧的人格,備受當時朝野各界及後世之敬重。

  中油的史無前例的事件,受害的十五位君子,不啻代替中油其他的同仁,受了十九年的冤屈與苦難。假設當年不是十五位君子受害,必然是中油的其他無辜者受害,中油難道不應該虛心檢討,及時挺身而出,俾早日回復他們的名譽嗎?

  當初中油多次以最速件公文,行文檢調單位,要求針對中油十五位受害者所涉史無前例的事件,予以嚴辦與速辦。而今思之,南宋高宗以秦檜所構陷的莫須有罪名,連續下達十二面金牌,責令岳飛從速班師回朝,兩者究竟有何不同?!

拾貳、追求管理合理化,讓盲點充分曝光

    管理卑之無甚高論,即在於不斷追求合理化之過程,假設中油的管理合理化,便不致爆發上述不幸案件,凡此可以下列三個法律層面切入:

一、民事責任方面─

  中油法務單位,之所以指控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同仁,構成圖利罪,無非認定彼等涉嫌綁標〈所謂的證據出於事後編造〉,因此要求涉案同仁應連帶賠償中油新台幣一千九百餘萬元,其金額即是十四位同仁請購二十台浮油回收機之契約金額。

  一方面,所採購的二十台浮油回收機,早已驗收合格,並且正在使用當中,既然經過本公司驗收合格,如果還有問題,應該由驗收人員負責,何況驗收並無爭議,並且在使用當中,法務單位竟然以中油名義,向浮油回收機採購案件請購同仁索賠,顯然依法無據,並且造成同仁極大的痛苦,於纏訟多年之後,公司自覺理虧,而撤回訴訟。

  鑒於二十台浮油回收機,每台決標金額為新台幣九十萬元出頭,既然已驗收合格,並且中油正在使用當中,法務單位居然以中油名義,向受害者索賠,邏輯完全不通,凸顯出法務單位與現場單位嚴重脫節。

二、行政責任方面─

  當初總公司找浮油回收機採購案請購同仁一起開會,請購同仁簽名表示自身清白,而總公司一級主管再閉門協商,卻作成「集體舞弊、惡性重大」八個大字的結論,但是對於請購同仁表示自身清白的部分,故意略而不提,所以從外觀形式上,容易讓人認為這是請購同仁「自白」犯罪行為,即自己承認犯罪,總公司並且以之進行記過處分,然後正式行文檢調單位。

  按照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書上必須載明理由,否則判決違背法令,而構成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所謂「集體舞弊、惡性重大」乃故入人罪,對於如此嚴肅的案件,貿然做出如此空洞的指控,專業性顯然不足,令人遺憾。

三、刑事責任方面─

  左營廠、大林廠及林園廠的浮油回收機採購案件,係依據彼時高總廠之會議紀錄而請購,同時又是按照稽察條例而採購,完全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當時筆者向公司高層反應,而公司高層竟然怒吼:「只要花錢請人事後編故事,中油的員工絕對死得很難看!」一些願意配合辦事的人,都因為「懲治貪瀆」有功,而獲得陞遷及獎金,確實非常殘忍不人道。

  基於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無罪則無罰,按照公司特定人士的說法,證據是可以事後編造的,歷年來法官審理本案時,其實都是以編造的故事,當成審判的基礎,到了最後到處出現矛盾,法院只好依法做出無罪的判決,遺憾的是浮油回收機採購案同仁卻因部分人士之貪婪與無知,而虛耗了人生最寶貴的十九年光陰!

拾貳、結論—法務人員務須走入現場,親自了解基層人員的心聲

  究極言之,企業的經營管理,唯有不斷的追求合理化,才能避免各式各樣浪費,同時也嚴重打擊員工之士氣。而上述兩大冤情鬧得如火如荼之際,也是中油工安事故層出不窮之時,兩者具有密切之牽連關係。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今後不容再出現類似案件之發生,才是所有員工之福。勞動法學上強調的「工作環境權」〈work environment right〉,此點允當成為重要的內涵之一,勞工除了硬體部分,要有安全的工作環境之外;此外,在軟體部分方面,更應該確保免於遭人誣構之風險,最起碼做到法務與業務的充分結合,避免恐龍法務人員之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