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事件除了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其家庭生計,同時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而相關證據的優勢常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又勞資爭議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以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因此針對勞資爭議事件上述特性,需制定專門為勞工使用的民事特別程序,以解決其糾紛,並符合實質公平。

  勞動事件法共計53條,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附則」等共五章,而勞動事件法所指勞動事件,包含勞動關係所生民事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基於建教訓練,合作關係所生民事爭議、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與勞動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勞動事件合併起訴。

  在勞動事件開啟訴訟前,除了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別有規定外,應施行勞動調解程序。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爭議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調解委員,勞動調解事件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依法指定適當之勞動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勞動調解委員會則應聽取事件當事人之陳述,整理歸納出相關之爭議點與證據。

減少勞工訴訟障礙

  為了便利勞工起訴,法條明定以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事務所、營業所之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於雇主起訴時,如果勞工已離職,則由勞工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工得偕同所屬工會、財團法人選派之適當人選到場擔任輔佐員,不必再經過審判長許可;但如果該輔佐員不適任者,審判長得裁定禁止擔任。在舉證方面,受雇勞工與雇主間關於薪資之爭執,經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應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勤務。

  在裁判費方面,勞工及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果是工會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10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而執行費的金額超過2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勞工如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在聲請訴訟救助的同時,將視為無能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除了明顯無勝訴之希望者外,法院應准予勞工訴訟救助。

快速的程序

  調解日期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確立,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1次調解日期,除了有特殊情形,應於3個月內以3次調解日終結。在勞動事件中,法院應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並第一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如果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強化統一解決的效能

  從國外引進團體訴訟分階段審理模式,勞工所屬工會可代表會員提告,並可追加與本案相關的會員,當工會追加時,法院可公告讓其他與本案相關的勞工併案請求及訴訟。

即時有效保全勞工權利

   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中,如果為雇主敗訴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從而免為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及勞動事件法第42條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進行中,如果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希望,並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得依照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暫時狀態處分,並得為免供擔保之處分。

法院之闡明、職權調查證據

  法院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勞工於訴訟中所請求之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等,一旦法院發現進行訴訟程序將會造成勞工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法院得審酌同一事件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包含裁決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等)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勞動事件法重點條文解析

類別 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解
人員 法官1名及專業調解委員2名,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獨任調解人

由勞資雙方各指定1人與地方主管機關指派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

效力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王司長指出,勞動部自民國98年截至今年6月底,共計准予扶助達2萬4000多件,協助勞工爭取應有權益已超過34億元。同時司長也提到,勞動事件法的訂定主要為強化勞工當事人自主及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而因應勞動事件法的實施,將持續落實扶助勞工訴訟的宗旨,勞動部特別進行「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草案的修正,將勞動調解程序及工會集體訴訟的扶助,納入提供代理及相關法律扶助範圍,其中「勞動調解程序」的範圍包含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裁判費及必要生活費,都是未來擴大扶助的範圍。

圖表來源:「勞動訴訟的重大變革:檢視司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研討會,勞動見法草案重要內容介紹(前司法院民事廳長 邱瑞祥)

一、勞動部王厚偉司長授課情形
二、圖1
三、表1
四、表2
五、表3
  • 一、勞動部王厚偉司長授課情形
  • 二、圖1
  • 三、表1
  • 四、表2
  • 五、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