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結清勞退舊制年資?

  目前正在適用勞退新制(即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但同時保留著勞退舊制(即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的勞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先行結清勞工所保留之勞退舊制年資退休金(以下簡稱“年資結清金”,以與退休金作區別)之謂。

二、結清勞退舊制年資必須勞、雇雙方你情我願:

1.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義務,因此,勞工在成就退休要件之前,本即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當然無法強迫雇主辦理結清,同樣地,雇主也不能強迫勞工辦理結清。

2.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之後,若遇加薪,勞工無法要求雇主補償差額;若遇減薪,雇主亦不能追繳差額。

3.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之後,勞工即使遭雇主解雇,雇主亦不能追繳該勞工之年資結清金。

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公營事業勞工不能結清勞退舊制年資:

  公營事業的純勞工經內部甄試成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即使保留有勞退新、舊制年資,仍不可以結清保留之年資。因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制度必須適用公務員法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只有在其事業單位移轉民營時,才有機會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四、結清勞退舊制保留年資之內容:

  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係於勞動契約存續之狀況下針對勞退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作結清,並非更換勞動契約重新受僱,所以其他與年資有關的權益(例如特別休假、預告期間)仍然維持從受僱日起算工作年資,不會受到影響。

五、雇主給付年資結清金之方式與期限:

  雇主給付勞工的年資結清金可以從提撥於台灣銀行信託部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亦可採其他方式(例如其他金融帳戶或現金)支應。惟必須比照舊制退休金於30日內(不包含台灣銀行信託部辦理給付之行政作業時間)一次給付(勞委會94年2月22日勞動4字第0940008153號函)。

六、年資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之條件與限制:

  勞工取得之年資結清金僅限由雇主提撥於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者,方可准許移入其勞退新制個人專戶;而一旦移入之後,必須符合請領條件(參見九)方可請領。(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七、年資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的效果:

1.年資結清金可以全額或部分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惟僅當全額移入時,舊制年資方可併計為新制之工作年資,併計之後達15年者,當請領退休金時,可享有一次領或分期領的選擇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2.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的年資結清金,可分配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該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若有不足,由國庫補足)。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自94年7月成立以來,截至107年12月底止,平均收益率2.80%(勞動基金運用局108年2月1日發布)。

3. 年資結清金全額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時,在尚未請領之前,無須課稅。(參見十二、十三)

八、雇主不能規定勞工必須將年資結清金“全額”或“部分”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作為約定結清之條件:

法制面:年資結清金屬於勞工個人財產,如何運用完全由勞工個人決定,雇主無權干涉。

實務面:勞資雙方合意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向臺灣銀行信託部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以支應年資結清金,事業單位取得台灣銀行信託部簽發之支票轉交勞工,再由勞工於「結清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申請書」填寫移入金額並檢附該支票影本親自向勞保局申請(並非向雇主申請),獲核准之後,由勞工於90日內匯入指定帳戶(並非由雇主直接將年資結清金存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以,雇主無從干涉或了解,勞工是否移入或到底移入多少。

九、年資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之後的領取條件及方式:

石勞449-1-年資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區之後的領取條件及方式

1.勞工滿六十歲起至死亡之前,隨時可以請領勞退新制個人專戶退休金,沒有請領時效之限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第4項原本關於勞工本人對於退休金的5年請求權時效限制已於108年4月26修正刪除)。

2.勞工雖未滿六十歲,但有身心障礙或喪失工作能力者,可提早請領。

3.工作年資滿15年係指實際提繳退休金之總年資滿15年,唯一的例外是,將年資結清金全額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時,舊制年資可以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4.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5.月退休金:實際上並非每月發給,而是按季分別於2、5、8、11月的月底前發給。其金額係依據勞工申請時所適用之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及其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等作為基礎的計算結果。嗣後至少每3年重新計算一次,重新計算時年金生命表及平均餘命不再變更,只就調整後之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前3年之平均數)及個人專戶結算之總金額重新計算月退休金金額。勞工請領月退休金之後,其專戶內餘額仍繼續分配退休基金投資收益,並享有保證收益。

6.若以勞動部公告自107年4月1日起適用之平均餘命、利率(104至107年之平均數為1.1843%)等資料作為計算基礎,平均餘命20年的65歲勞工請領月退休金,其個人專戶內結算總額每一百萬元可請領之月退休金為4,674元,即每季14,022元。

7.勞工選定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並經勞保局核付之後,不得再變更請領方式。

8.勞工於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

  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或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並結算其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若非勞工本人請領新制退休金,皆須自得請領之日起“十年”內領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28條)

十、勞退舊制退休金不能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所領之勞退舊制退休金,非屬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之年資結清金,故不能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勞委會99年7月5日勞動4字第0990076076號函)

十一、無法為年資結清金開立免於扣押之金融專戶:

  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3至4項規定,為了免除退休金遭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風險,可以為舊制退休金開立金融專戶儲存之,但是年資結清金則無法比照辦理;除非將年資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待領取時,再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開立金融專戶存入,該金融專戶內之存款方可免除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危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

十二、年資結清金須依規定課稅:

  年資結清金屬於退職所得,須依照所得稅法中有關退職所得之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若全額移入其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必需等到提領時,才分別依據一次領或分期領之方式,依所得稅法退職所得之規定徵免所得稅(參見財政部賦稅署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但若未全額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則該年資結清金須全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嗣後領取個人專戶退休金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十三、退職金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額度如何計算:

  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而退職金有多少額度必須列入綜合所得總額,則依領取方式(一次領或分期領)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計算標準。以下依據財政部民國107年12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5800號公告之規定做說明。

1.一次領取者:

石勞449-2-舊制結清一次領取者如何計算

(上表之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0.5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

2.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以上所列之3種金額(18萬、36.2萬、78.1萬),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調整公告之。

計算例:

  甲勞工67年6月1日進入乙公司上班,97年6月1日改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並保留勞退舊制及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甲勞工和乙公司協議於107年7月1日結清所保留的年資,並取得台灣銀行信託部簽發之560萬元年資結清金支票,則:

  1. 若甲勞工未將560萬元年資結清金移入其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則該年資結清金須列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10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石勞449-3-舊制退休金未併計新制退休金之所得稅總額

  所以年資結清金須列入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10萬元。

2.若甲勞工取得560萬元年資結清金之後,全額存入其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並於107年12月1日65歲屆齡退休時,將其勞退新制個人專戶裡的累積本金及累積收益共783萬元ㄧ次領出,則須列入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萬元,計算方式如下:

石勞449-4-新舊制年資結清併計新制退休金之所得稅總額

  所以該一次退休金須列入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22.5萬元

3.同2,甲若不一次提領而是請領月退休金,則全年所領取之退休金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理由如下:

  本簡介「九、6」之內容提及:65歲勞工請領月退休金,其個人專戶內結算總額每一百萬元可請領之月退休金為4,674元。甲勞工個人專戶結算累積金額有783萬元,所以108年度全年可領之月退休金約為4674×7.83×12=43.92萬元。

  若暫依據108年申報之規定,因為不足78.1萬元,所以甲勞工之月退休金免徵所得稅。

  (※月退休金比一次退休金節稅)

十四、結語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時才有向雇主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因此對於改選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沒有為其結清舊制年資的義務,但如勞雇雙方約定依法結清,並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所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之初即賦予勞雇雙方合意結清之法源。祝福所有企盼結清的勞(資)方,都能跟資(勞)方達成協議,共創勞資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