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8日桃園市機師工會華航分會於0時宣布,清晨6點開始啟動罷工,包括松山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國際機場出發之航班同步執行罷工,為年節旅遊及返鄉的民眾以及華航公司投下一顆震撼彈。

  一時之間,正面負面的新聞以及藝人、作家、網紅、政治人物不同的意見浮上檯面,支持與反對的聲浪此起彼落,讓人目不暇給。到底這場罷工,是在表達甚麼?背後有哪些意義?筆者茲整理如下,讓各位會員參考。

先來看看機師工會提出的五大訴求如下:

【訴求一】

  改善疲勞航班要求長程航班8小時以上派遣3名機師,12小時以上派遣4人。

【訴求二(其中包含2點)】

  副駕駛升訓制度透明化,保障國籍機師工作權。

    (1)現行制度分數不公開,且機隊加分比重過高,容易隨主管喜好而改變選訓結果。

    (2)改變停招本國籍培訓機師,卻持續招募外籍機師政策。

【訴求三】

  禁止對工會會員(幹部)施壓、脅迫、秋後算帳,與工會達成協議之權益項目由會員專屬(禁止搭便車條款)。

【訴求四】

  撤換破壞勞資關係之不稱職主管。

【工會訴求五】

  比照長榮航空保證第13個月全薪、納入團協、並只有會員限定。

本次罷工有幾項法律爭議,筆者一一分析如下:

一、桃園機師職業工會今發起罷工後,華航要求外站分公司停止支付罷工機師旅館住宿等相關費用,華航指出,罷工期間依法勞雇關係暫時終止,因此相關權利也暫停。這樣的新聞消息正確嗎?

勞動部提出說明,這應該只是指權利義務暫時中止,非勞雇關係中止。也就是說,只能停止給付薪資(因為勞工相對沒有盡服勞務的義務),而不是中止勞雇關係,因為一旦中止就是「解雇」,就會有違法之虞。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雇主也「不得」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否則,即屬違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解僱、降調、減薪,依同法第35條第2項無效。可以循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加以救濟。另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同條第3項則規定,如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不包括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情況。因此,在一定限度內,勞工行使團結權進行罷工,民、刑事上是可以免責的。

二、關於這次罷工,所有程序是合法的嗎?筆者就罷工的相關要件以及爭議羅列如下:

1.先要有工會組織,且「非」禁止或限制罷工之行業別,然後必須先經過「調解」並且「調解不成立」,最後還需要「全體過半數」同意通過的直接投票門檻,方得取得罷工權。

2.依照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唯一可以合法罷工的理由是「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調整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才可以罷工,所以簡單說就是只有薪水以及休假的爭議才符合規定。以上次華航空服員罷工爭議來說,空服員希望有關「工作時間」的勞動條件不要做不合理的變更,故得提起罷工。另一方面來說,台灣法律是規定不得以「權利事項」罷工的。所謂權利事項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也就是說如果可以單純依照現有法規契約去討論的,常見的個別勞資糾紛,例如欠薪、違法解僱等等,原則上是不得罷工的。

3.職業工會可否罷工?答案當然是可以。身為長榮機師的理事長,可否處理華航的爭端?答案當然也是可以。因為職業工會本來就是跨企業的組織,加上工會本來就是合議制(跨企業代表共同決議),所以不管理事長是哪個公司企業的員工,在所屬工會他/她就是有代表性。

4.華航身為交通運輸業,又在春節期間,可以罷工嗎?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54條明文規定教師與國防部所屬單位之勞工不得罷工,並要求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與部份金融業必須在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交通運輸業不在規定範圍內,又非具有獨佔性或侵害人民生活生存之重大利益,實難謂其缺乏罷工正當性。

5.本次罷工沒有預告期,合法嗎?依照2011年我國立法者確立,如果沒有重大影響人民生活生存之重大利益的情況下,為了保障罷工權的有效性,並無設有預告期的規定。而且台灣法令對於罷工權的取得以如上所述,算是條件十分嚴苛的,雇主(華航)與政府卻仍坐視其發生,實在很難說這次的罷工是突襲性或是不可預期的。

6.根據「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勞資協調會議紀錄決議」(如附件)中顯示:工會同意公司為體恤會員之付出,將第13個月全薪議題以飛安奬金形式處理。另外,除已達成之3項共識外,其餘18項議題預計將於一年內談成,18項以外其他訴求,如有爭議經調解不成立,雙方同意合意仲裁。21項議題如有各項達成協議者,隨即簽訂並納入團體協約。也就是說去年8月工會取得罷工權後,同意就21條勞資爭議項目進行協商。換言之,就罷工合法性來說,是建立在「原21條」上,加上有為期1年的協商期,在協商期內工會是否不允許罷工?根據這個協議,的確雙方有約定在一年內商談最後的18條訴求,但似乎也沒約定在1年內不能再度提起罷工,而且就算違反該協議,也並無違反任何的相關法令。也就是說,本次罷工並無違法。

本次罷工最終也在2月14日罷工的第7天第四度協商達成共識,為史上最大的機師罷工事件畫下句點。筆者亦將最後的 5大訴求拍板決議詳列如下:

一、疲勞航班改善:

資方提出的飛時8小時以上3人派遣、12小時以上4人派遣,但另提出10條特殊航線需要討論,工會提出10條目前認為極需改善的10條疲勞航班,希望資方能率先同意改為3人派遣,包含美國內陸貨機(安哥拉治-紐約、安哥拉治-芝加哥)、曼谷來回、大陸紅眼貨機(北京、西安)、帛琉、金邊、東京、關島。

針對機師工會提出急需改善的10條疲勞航線,華航目前已同意,美國內陸之安克拉治-紐約來回、帛琉、西安改3人派遣,關島來回2人派遣但安排關島住房、重慶紅眼改4人派遣(回程休時回復一般休時)等5條航線。

二、有關副機師升訓及外國籍機師進用訴求:

1.公司於二年內研議規劃只進用外國籍副機師,不直接以正機師身分進用外國籍機師。若無特殊情形,不再增加外國籍正機師之聘用。

2.公司若有缺額將依照人力會議結論辦理,並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處理。若本國籍機師之條件與外國籍機師相同,則以本國籍機師優先聘用,惟外國籍機師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相關解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不適用之。

3.每年底預作次年度人力規劃,於每年三月、九月升訓會議前公布各機隊缺額,並供機師得自行至辦公室查閱個人成績,重申相關加分比重公司均已公開於內部網站。

4.升訓評比分數相同者,以本國籍機師優先,每次升訓員額本國籍不得低於外國籍,惟外國籍機師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相關解釋依入出國及移法辦理)不適用之。

三、有關禁止秋後算帳部分:

中華航空公司對工會及會員就本次爭議行為,對本公司所為如符合法律所定爭議行為之言行,公司予以尊重。另將遵守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並不會對工會及其會員有違反前述法令之行為。

四、研議管理制度:

罷工事件結束後,公司同意就勞資爭議起因詳加研議及改善管理制度。同時未來將加強與工會溝通協商。

五、飛安獎金:

有關金額部分約定於108.2.21再議後納入團協。

  其實台灣社會並不反罷工,之前的空服員工會罷工還引起社會關注,美其名為「顏值最高的一次罷工」,支持的聲浪不小,也讓蔡總統說出:「不會讓空服員孤單」這樣的話語,進而取得成功。這次由於是春節期間旅遊或返鄉以及機師薪資明顯高出許多這兩大因素,造成支持與反對聲浪互有領先的特殊情況。其實,這也是勞工潛意識或是現實狀況的一種反動結果。第一,就是你真的讓我在重要節日交通造成困擾了;第二,就是你薪水這麼高,有甚麼好抗爭的?

  筆者認為,如果連這樣專業高階、有本錢跟資方對抗的高所得勞工都無法得到支持而為了本身的權益發動罷工的話,那其他勞工真的自己包一包認命算了。所以與其抱怨這些機師貪得無厭,不如換角度思考,他們是在爭取符合他們專業能力的待遇,改善工作環境。而我們其他人,是應該多思考自己的處境,以及如何利用勞權抬頭的風潮,進而也去爭取勞工最大的福祉,而不是去反過來去幫腔資方協助打壓勞工。畢竟到頭來,打壓別人爭取權利,和改善自己權利一點關係都沒有。別人不好了,自己也不會好。很多勞工只會想把好的拉下來跟自己一樣,卻忽略了,只有整個勞動條件提升了,基層的勞工水準也才會提升。本來社會上就是一定會有所得比自己多的人,如果每個都要仇視,只會心態扭曲變成酸民。不斷地抱怨,但也永遠不會改變本身的狀態。

  至於春節罷工所帶來對某些人民的不便利,筆者只想引用網路文章看到的一句話:「方便若是來自於壓榨別人,那我情願不方便些。」以此作結,與各位會員共勉之!也恭喜機師工會這次的罷工順利成功、圓滿結束!

圖1.各大工會聲援機師工會罷工
圖2.春節期間遇罷工,大排長龍
圖3.航班取消,機場大亂
圖4.罷工前的準備
圖5.機師工會的訴求
圖6.機師工會提供的圖示1
圖7.機師工會提供的圖示2
圖8.機師工會訴求飛安健康尊重
圖9.機師疲勞駕駛已成常態?
圖10.機場告示停止服務
2018年8月的勞資會議紀錄
  • 圖1.各大工會聲援機師工會罷工
  • 圖2.春節期間遇罷工,大排長龍
  • 圖3.航班取消,機場大亂
  • 圖4.罷工前的準備
  • 圖5.機師工會的訴求
  • 圖6.機師工會提供的圖示1
  • 圖7.機師工會提供的圖示2
  • 圖8.機師工會訴求飛安健康尊重
  • 圖9.機師疲勞駕駛已成常態?
  • 圖10.機場告示停止服務
  • 2018年8月的勞資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