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18年桃園煉油廠生產之95無鉛汽油,經中油內部自主檢驗發現不合格後主動對外發佈油品檢驗不合格一事(俗稱「中油95事件」),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亦嚴重影響其對中油公司所生產油品品質之長期信任,然這起事件內部人員必然須負起一定責任,但此事之應變衍伸至後期致使事件擴大,專業經理人更應負絕對責任,相對大潭電廠斷氣事件亦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滿,前董事長陳金德一肩承起、勇於負責的態度,我們看不見現任管理者應有之勇於負責態度及高度,反讓桃廠員工感受到有棄車保帥之虞,此次事件中油公司不論對內、對外亦或事前及事後處置,都已悖離專業經理人應有之作為及公司制度之遵循,中油營運已浮現由非專業經理人管理之窘境而有永續經營之危機。
二、問題尚待釐清即草率公佈賠償
回顧整起桃園煉油廠(以下簡稱桃廠)所生產之95油品品質不合格事件於面對社會大眾質疑之處理及應對方式,雖油品依標準檢驗程序檢驗後結果係屬不合格,中油公司亦於107年10月16日也立即發布桃廠生產95油品不合格相關訊息:「台灣中油公司煉製研究所為確保所供應的油品品質,皆不定期至全國各加油站抽樣化驗,於10月16日發現3座加油站(橫山站、大溪站、春日路站)由桃園煉油廠所供應之95無鉛汽油經銅片測試不合格,次(17)日油品行銷事業部再度抽樣化驗確認橫山站該項品質不合格後,立即通知該廠追蹤,發現疑似因其重組油工場所產之輕質摻配料品質不穩定所致,台灣中油已進行全面取樣化驗,並就目前已化驗且不合格油料之加油站進行停售、回收換儲作業,直至油品合格始販售,台灣中油主動檢測出上述結果,已立即成立理賠專案小組,辦理消費者諮詢、鑑定及理賠事宜,以示對消費大眾負責。」,此時,中油公司雖主動發佈油品不合格訊息及原因予以社會大眾知道並以停售並回收問題油品等具體行動以示負責,但發佈該項訊息時卻未說明所稱不合格之油品對使用者有何影響,足顯相關人員當下對中油95事件之掌握似有未盡全然了解即倉促發佈油品不合格訊息。
使用不合格油品之影響直至中油公司於107年10月23日對外所發布新聞稿第五段:「台灣中油再次強調,油品銅片檢測超過國家標準,對車輛引擎之供油,並無直接影響,亦不至於對車輛造成立即危害,長期使用不良油品,油表才會有出現不準訊號之虞…。」及第六段:「油品檢測時的「銅片測試」係在攝氏50度中浸泡3小時情況下進行測試,國家規範分為1-4級,級數愈低愈接近標準值,本次測試在2級,但實際上一般汽車的油箱溫度為常溫,油箱液位感知器材質屬銅合金,檢測時採純銅,又屬高溫,標準嚴格甚多,對一般汽車影響極其有限…。」,方就不合格油品事件說明使用不合格油品對消費者之車輛整體而言影響是微乎其微,然看似積極任事、負責而主動公佈及處置方式,非但未平息社會大眾對中油95油品檢驗不合格事件之疑慮,反經媒體大肆報導後擴大社會大眾對中油公司之不信任感而致中油公司商譽及營收損害之實;另後續賠償問題,一個健全的組織係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然董事長戴謙未經董事會討論及決議即逕自於新聞媒體採訪時發佈賠償方式,致使中油公司蒙受約近27億新台幣之損,其個人專擅獨斷之決策而無尊重體制模式已破壞公司基本法治精神而有損害中油公司健全組織之實。
二、理盲的懲處,未來如何領兵作戰?
中油95事件雖油品檢驗有不合格之情事,但並未造成任何消費者損害且對影響終端消費者之使用可謂微乎其微情況下,卻因專業經理人對中油95事件危機處置方式,致使影響範圍從區域擴及全國社會大眾對中油公司不信任而致中油公司商譽及營收均遭受巨大損害,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時依據台灣中油公司107年11月2日公布95無鉛汽油銅片測試超標案懲處名單內容,只見桃園煉油廠廠長記過1次並調離廠長職務,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許副執行長各記過1次、該事業部督導邱副總經理記過1次、桃園煉油廠二媒工場工場長、經理各記過1次、品保課課長、經理各申誡2次、督導副廠長記過1次等人員被懲處,反不見身為中油公司負責人自我懲處之提報,面對中油95事件之處置,如前所述,其危機應變作為已造成中油公司各項實質損害發生而有影響中油公司及員工生存之虞,顯已與員工對其過往經歷於中油公司應有之表現期待而有所落差,組織之領導者如無法勇於承擔責任又一昧忽視基層管理幹部事發後仍戮力盡責於崗位之勞,在只有究責而無嘉勉之情況下未來如何令員工對其將士用命,探其領導之風格對比前任董事長陳金德勇於負責之風骨至今仍讓中油員工懷念而有天壤之別,因此,為求中油公司及員工長遠生存之計,對其未來仍否適任中油公司之負責人已不置可否。
三、結論
國營事業為官方所經營,其所承擔之責任遠較民營企業為大,面對事件之發生更應求謹慎,然綜觀中油95事件在未有任何受害者產生之情況下,竟致使公司營業損失高達數十億之譜,亦使許多優秀同仁為此事件而成代罪羔羊,中油公司管理者對外溝通或對內管理及應變方式均出現前所未見進退失據之情況,我們認為未來除強化內部單位間對事件橫向之溝通,管理者對於事件發生後應對事件資訊有全盤瞭解及掌握後,透過相關法治機制後再進行決策,如需對媒體說明管理者更應清楚掌握並謹慎應對,而非挾國營事業之龐大而無所懼任意許諾非應有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