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8546家血汗企業違反《勞基法》中油、華航最嚴重;去年最血汗企業,家樂福黑榜第一名、中油第二;…」見到上開斗大的各大報媒體標語,忝為中油員工深感丟臉,也為受害同仁感到不平,更為不肖官員事不關己的冷漠心態感到痛心和不解!中油公司知法而故違;屢遭各縣市勞工局連續處分,多年蟬聯「血汗企業黑名單」前茅,因主管機關失職怠惰,不願依法處分「教唆者」,導致中油公司十數年來無意改善違法作為。中油公司遭處分之因有二:一是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計算退休金,此事會員耳熟能詳不再贅述;二是未將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和僻地津貼列入工資總額,覈實計算出勤加班費;易言之,除本薪(底薪)外,雇主應將具工資性質的經常性給與和本薪相加之工資總額,計算加班費。舉本公司之爭議為例:假設某輪班同仁夜點費4500元,危險津貼1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上開三項合計7500元。該員加班一天之工資為『(本薪÷30)+(7500÷30=250)』之金額;也就是說依現行制度,該員加班一天公司少給付250元。若以每月加班四天計算,公司即每月硬拗同仁1000元血汗錢,30天特休假未休,30×250=7500,一年合計被公司A掉19500元;以每月1000元差額乘45個基數,退休金亦少給付45000元。

  查「勞基法81條:…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五條:…,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處分教唆者,火要燒身了,不信還有不肖官員敢白目說「夜點費不是工資,判決不一」之肖話。主管機關怠惰,怯於執法,形同協助雇主侵害勞工權益,工會一再勸說、催逼勞工局和勞保局依法處分教唆者無效,實在無奈!主事者無心,主管機關失職,政風監察單位不理,整個政府相關機關幾近無為,形同殭屍,實在令人痛心!夜間工作之生活方式與常人相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歷年對不同輪班作業型態與健康(如乳癌、體內退黑激素變化、疲勞、生理健康評估等)之研究報告(下載路徑: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官網/研究成果/各年度研究報告/關鍵字:輪班),均證明不利於勞工之生活及健康,夜間工作之勞工與日間之勞工就相同內容之工作給予不同工資待遇本屬合理。中油公司無令人折服的法律見解或新事証,多年來依然無視法令和主管機關裁處及法院判決事實,抗拒覈實給付勞工加班費工資,拒履行企業責任,形同剝削勞工血汗錢。工會心疼會員權益受損,退休前輩尚需花費心力和金錢進行訴訟討回權益,實在忍無可忍!今年一月工會莊理事長和陳董事枝章責成夜點費爭議處理小組之工會幹部,提起「給付工資差額」之小額訴訟,在一分會顏常理飛龍支持和一分會王秘書議德協助下,在7月28日二審判決定讞(高雄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勞工勝訴,中油公司必須給付一年約2萬元差額。

  提醒在職輪班同仁,目前勿冒險、隨意提訟,上了法院,法官說了算。以夜點費訴案,探勘事業部104年6月有一案,勞方一審勝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訴字第216號),二審敗訴定讞(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是98年至今第一件終局判決勞方敗訴之案,且判決勞方敗訴之理由超瞎,文後敘明。為避免訴訟風險,工會擬採下列作法:一、協助或受託代理102年和103年退休前輩,以一人一案提起10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註二),追討退休金和加班費差額,此舉乃渠等5年請求權時效即將消滅,殘留差額有限,官司勝負較無心理負擔;另一方面,小額訴訟程序較為簡單,審結進度快,一人一案可以迅速累積大量案例,有利催化工會和資方(政府)的協商進度。因為請求權有時效問題,因關廠或考升派用,確定不再從事輪班之同仁,無妨考慮提起訴訟,多少要一點,也是幫同仁、公司解決問題。二、一分會會將民事訴訟狀、準備狀、陳報狀和被上訴人答辯狀之訴訟格式和內容,放在分會網站供參閱,只要當事人將人名和訴訟金額重新計算、修改,即成完整訴狀。工會希望透過上開做法,減少訴訟花費,累積大量訟案和施壓強度,迫使政府認真面對爭議,解決問題。

  茲將小額訴訟程序和開庭場景說明如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應經法院調解;因夜點費和加班費之爭議,明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故法官會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直接進入訴訟審理。但為了取得退休金核算資料和薪水單以計算訴訟標的(金額),退休前輩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註一:調解期間,請求權時效中斷),向公司索取資料,並證明公司之反智作為。小額訴訟二審雖為事實審,但一審判決理由無違背法令情事,法官可以直接裁定維持一審原判決;亦即,二審法官無須開庭審理,可以直接駁回上訴。上開爭執事實具體而單純,不會有如戲劇般的交叉詰問、攻防之場景,開庭審理時,法官只問原告是否為本人?工資差額如何計算出來?輪班工作情形?有無其他理由要補充陳述等等簡單問題;再轉問被告律師有無意見?一般而言,被告律師不會有意見,律師心知肚明,法官受理夜點費案件時,心證即已形成,訴狀(答辯狀)優劣,已非勝負之因,反正就是照抄舊狀,複製,貼上。從開庭到結束,大概20分鐘左右,頂多出庭二次,也許一庭即審理終結,連準備庭都免了。只要訴訟聲明寫對,請求理由寫清楚,資料及證據準備充分,審理過程就是如此簡單(若是如此還嫌麻煩,何妨將寫好訴狀委任菜鳥律師代理出庭,將訴訟費殺低試試看),有意自行提出訴訟的退休同仁別猶豫,既是討回血汗錢,也是做公益。

  翻閱被告(中油公司)幾份答辯書狀,因律師不了解勞動型態,對中油公司工作規則所知有限,滿紙顛倒「反」言和主觀認知,在無客觀事證下,做出違反常情、常理的推論,甚至提出不利本身之事證,超瞎的!以104勞工敗訴一案為例,法官採信被告之理由為「綜據上述,由系爭夜點費之起源、沿革、性質、調整及發放方式以觀,併參酌國營事業之夜點費非行政院核定並經勞雇雙方合意列為工資之項目,及系爭夜點費未因員工之工作內容、經驗、學歷、技能、年資、職級、勞心勞力之程度而異等情,堪信夜點費並非員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而屬上訴人所為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依首揭說明,自不具工資性質,而不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至灼。」,乃與事實悖離或為主觀之見。會員皆知,公司所發放之僻地津貼,危險津貼,無論經驗、學歷、技能、年資、職級、只要工作地點和內容符合規定,員工所領取之金額即相同,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早期經營者體認夜間工作辛苦,理應多領一份酬勞,故常態性發放夜班工作人員夜點費,亦即3班制員工只要輪值夜班,就可領取夜點費,夜點費給付早已形成制度,且行之有年已成勞動契約,怎會是雇主可以隨興、任意減或免之恩給性質呢?法官又稱:「惟核,上訴人與其他員工間因夜點費涉訟案件,勞雇雙方實互有勝負…,且該等個案之判決結果依法亦不拘束本件之判斷」,判決理由無令人折服的新法律見解或新事証,判決理由顯非堅實,卻推翻一審判決理由、撤銷原判決,完全無視最高法院裁定【中油公司敗訴之後,總計有8件上訴到最高法院皆遭駁回〈95.台上.1819〉〈95.台上.2165〉〈96.台上.616〉〈96.台上.2467〉〈97.台上.320〉〈98.台上.664〉〈101.台上.135〉(105.台上.954)】,也不理行政法院皆判決中油公司知法而故違之事實,上開判決夜點費非工資之理由實難服人,一付「我法官說了算」的心態。

  在「給付加班費工資差額」之訴訟,中油公司辯稱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等,無须列入工資計算加班費。但查上開法令,並無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非工資之條文,其辯詞實無可採信。何況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二六號解釋文,特別宣示勞動基準法「乃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雇主固得依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約定勞動條件,但仍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中油公司勞工應優先適用勞基法理無疑義。勞動部為勞基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於適用勞基法存有疑義時,自應以勞動部之命令或函釋為基準;勞資爭議若雇主說了算,法令豈非形同具文?主管機關豈非形同虛設?依常情,民營企業給薪之名目本就多樣,除本薪外,尚會有職務加給、績效津貼、生產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諸多名目,上開薪資結構乃是企業給付勞工月薪常態。以目前年輕人薪資三萬上下而言,本薪往往低於其他獎金、津貼…之總和,亦即本薪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況且超時(假日)工作比平時工作辛苦,若僅以本薪計算加班費,反而比平日所得減少,既不符合勞基法旨意,亦不合法情理;雇主(被告)應將具工資性質的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列入工資和本薪相加以計算加班費,自不言可喻。

  中油公司又自承「夜點費之給與,乃由食物津貼演變而來」,亦即符合勞基法第二條工資定義:「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稱49年12月1日起制訂施行夜班工作人員發給夜點費辦法,第1條規定:「本處為體恤員工在夜班工作辛苦,安定其工作情緒增加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亦即3班制員工只要輪值夜班,就可領取夜點費,益發證明公司發給之夜點費,乃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增加之現金給付,其本質不僅為該值班時段勞務對價(所謂對價關係,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間,彼此互為一定給付行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勞資關係言之,即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酬勞),且形成為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同時為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屬性,夜點費屬工資殆無疑義。上開辯詞完全不利被告(中油公司)本身,公司一審花四萬元請律師訴訟,連訴狀內容都沒看嗎?如果沒有令人折服的法律見解或新事証,只是複製貼上,有需要浪費公帑請律師嗎?實在荒謬!

  筆末,再次感謝工會莊理事長、陳董事和一分會顏常理之指導、鼓勵,為一分會王秘書和處理小組注入源源不絕的動力,加上各分會努力下,定可早日結束這場傷害勞工、破壞政府形象的荒謬鬧劇。

註一: 消滅時效法令

  按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二、聲請調解…。」,向行政機關(勞工局)申請調解(與向法院聲請調解不同)之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因「請求」而消滅時效中斷;因「請求」、「聲請調解」而有時效中斷之適用,屬法院審查權限,故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若將至,應儘速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向對造人請求,以確保權益。

註二:小額訴訟簡介

  人民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請求返還借款、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給付租金、工資等,小額訴訟能以較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小額訴訟請求給付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但請求給付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若經過當事人雙方書面合意,可以要求法官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為符經濟效益和當事人的需要,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方式:(一)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預繳裁判費壹仟元)可全數退還。(二)如果調解不成立,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判。

    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上訴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

PS:正常班雇用同仁,因每月有全勤獎金,故也可以向公司提起「給付工資差額」之小額訴訟。以資深同仁為例,若日薪2400元÷30(日)=80元,80元×30(特休假未休日數)=2400元,即每年有2400元加班費差額,請求權5年,合計12000元,若勝訴也是小確幸,又可出點力協助公司解決問題:訴狀格式和內容及計算表,一分會網站有資料可供下載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