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賴院長甫上任之初即宣示啟動「一例一休」新制再修法,距離去(105)年12月23日新修《勞動基準法》正式上路,不到11個月,行政院於今(106)年11月9日再次向立法院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工時與假日基準進行以下五點變更:

  1. 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實際出勤計算
  2. 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的上限,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得放寬至56小時
  3. 輪班制勞工連續11小時的間隔休息時間,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得縮減至8小時
  4. 例假日在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勞動部指定、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得於七日內挪移
  5. 特休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遞延一年

  行政院對外聲稱,此次修法係依據蔡政府「保障勞工權益、給予資方彈性」的政策指示而進行推動,以「四不變」搭配「四彈性」,創造「既安全又彈性」的國家勞動基準。

  然而,政府為了促成修法所提出「安全又彈性」的官方論調,只是包裝政府「勞動條件去管制化(deregulation)」的糖衣,實際上是要讓勞工服下任雇主恣意剝削的奴化毒藥。

  近期,各具勞工代表性的工會、勞團與許多勞動法學者的精闢批判,點出此次行政院修法版本與說詞背後的三大謬誤,即:法定勞動基準意涵的違背、安全彈性原則的錯置,與我國特有的加班換收入的低薪過勞問題。

修法謬誤一:法定勞動基準界定的最低標準,可以再低?!

  「勞動基準」這個名詞,本身具有勞工生存與尊嚴最後底線的意涵,此一概念的法制化,則表現在國家政府設立法規,強制規範勞工從事勞動生產時各項「最低的」(minimum)勞動條件。另ILO界定所謂勞動標(基)準,本質上具有提供所有男女勞工機會,去達到合宜/尊嚴勞動(decent work)的實質意義 [註1]。因此,「勞動基準」的主要含意有兩層:維持勞工「最低的」的勞動標準,以及在此最低標準之上,促進勞動條件的向上提升,達到合宜勞動的境界。

  台灣政府在推動國家勞動政策與法令的角色扮演上,喜歡自稱ILO國際勞動標準的追隨者和實踐者,同時偏愛用“decent work”當作宣揚政府施政理念的口號。去(105)年底,為了展現出接軌國際、實踐週40工時制、落實週休二日的執政形象,台灣政府修法通過實施「一例一休」新制。然而,新法上路短短不到一年,蔡政府便向強力抵制阻撓的資方屈服,急亂祭出《勞動基準法》的「再」修法,以照顧企業經營上的彈性需求為由,大幅鬆綁我國工時與假日規範,捨棄將「休息日」作為「週休二日」過渡機制的出勤工時、工資加乘計算規定,並容許雇主在一定期間內用勻支的方式拉高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到54小時,更嚴重的是,棄守「七休一」與輪班制勞工連續休息時間的保護防線,瞬間讓全國勞工遭遇連上12天班不違法,而輪班勞工兩班只間隔8小時休息(扣掉通勤時間根本等於沒休息到)的過勞危機。這樣的修法方向與內容,可說是一面倒向資方,無怪乎勞工要怒吼:『反對勞基法修惡!!』

  如前所言,勞動基準有「不能再低的最低底線」概念,如果可以輕易隨便的依雇主喜好調降,那就不叫「基準」,且「基準法」也就沒有實質意義、可以不用設置或修正了。環顧全球工業先進國家,法定強制雇主應遵守的勞動基準,只有隨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逐步推升、越修越好,沒見過往下調整、放寬標準的。台灣政府目前的修法動作創下兩項驚世駭俗的世界紀錄,一是短時間內迅速推翻剛通過的「休息日」進步修法,二是大刀闊斧把勞動基準一次全面性修惡!!這點出台灣政府對國家勞動基準的認知與定位,完全偏離初衷與正軌,顯得荒謬至極。

修法謬誤二:勞動基準強制規範的例外彈性,可以擴大為原則?!

  勞動基準法制建構了普遍適合國內所有勞工的勞動條件樓地板,其影響範圍甚廣,因此需要有穩固的且不易變動適用原則。但對於部分工作型態、職務或任務需求較為特殊的勞動者,或是於特定緊急的勞動生產情境下,是可以有排除適用的例外,這便是法制的施行彈性,同時,也是企業經營的彈性。

  法定原則外彈性的給予,可以透過政府設定排除適用的前提條件並施以檢查、監督措施,或經由實質對等的勞資協商達成,但重點是,這些彈性僅為依特殊勞動實務或情況而作的例外放寬,並不能取代國家勞動基準成為普遍性的適用原則,否則將侵損法定勞動基準保障勞工勞動安全的制度精神與效果。

  以ILO主張與歐盟多個國家經驗為參考,所謂外於法定勞動基準的彈性安排,如工時調配彈性,應在不減損或增進現有勞動安全水平的情況下為之,甚至,彈性應以具備一定安全配套為前提,如在德國,部分施行工時帳戶制的團體協約,會附帶解僱保障的附帶協議。又甚至,勞工個人,對其勞動條件的彈性調配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例如在英國,除了18歲以下、師徒制等弱勢勞工,或如運輸業駕駛的危險性工作者之外,一般勞工可自願排除適用(Opting-out)每週工時上限規定,但於一定期間內的總工時數仍不得超過單位法定工時的換算下來的總額,且勞工隨時可提出終止彈性安排的要求。由上清楚得知,勞動基準法制依其立法衷旨應以安全為首要「原則」,彈性則是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下的「例外」。

  回過頭來看台灣這次的《勞動基準法》「彈性」修法,完全就是一個“還走不穩就想學人家天上飛”的輕率節奏。現行《勞動基準法》的工時、假日規定,在雇主或明或暗的各種避法手段下,從未真正徹底施行過,許多勞工成天超時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為保住飯碗的摸摸鼻子認賠,嚥不下這口氣的則因為提起爭議而失去工作,怎麼算都是勞輸資贏。在這樣危險失衡的勞資關係中,連「安全原則」都還沒確立,就急著要導入「彈性例外」,甚至將排除適用的彈性原則化於法條中,根本是企圖把法制「例外」混淆成「原則」,讓許多提供勞工「不安全」勞動條件的企業正常合法化!

  若照這樣「把例外當原則用」的荒謬論調,對千萬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而言,在未來的就業與勞動生涯中,雇主叫你多加一點班、輪班休息再少睡3小時、連續12天都到公司上班等安排,都是很常態的勞動「原則」。難得佛心在休息日付給出勤上班的你多一點加班費、每七天內讓你休息一天、輪班時兩班之間讓你休滿11小時等對待,才叫作特別優待你的「例外」……

  很明顯,台灣政府目前定調的法定勞動基準普遍性「原則」,只有「彈性」、沒有「安全」,官方提出的「彈性安全」政策,實際上只是成就雇主的「彈性霸權」而已。

修法謬誤三:鼓勵勞工用長工時擺脫低薪困境?!

  政府此次“送禮給資方”的修法,背後有許多荒腔走板的偏誤設定,而公開場合中,為了漂白「傾資」汙名,政府官員竟大言不慚的說,修法讓勞工多加班是為政府用心良苦想增加勞工收入的關照之舉!

  低薪與過勞,向為台灣兩大嚴峻的勞動問題,很多勞工是因為薪水養不活自己或家庭,而只得超時工作換取足以維生的收入。就勞動經濟學來說,工時與工資在勞動市場中,有著連動關係,當勞工薪資水平尚未達到適足點前,單位工資對工時的激勵效果強大,勞工會願意產生增加工作時間以增加收入;但當薪資達到一定的水平後,工資對工時的激勵效果變弱,勞工會開始減少工時,同時增加投入個人或家庭生活的時間,達到合宜的勞動生活水準。這是一個理性健康的勞動力市場原則。

  但台灣最令人詬病的問題在於,雇主長期剝削勞工勞動產值、沒有與勞工合理分配生產利潤,致使台灣勞工實質薪資超過10年沒有成長,且很多勞工是長期處於低薪困境,也只能靠多加班勉強維生,無暇顧及自己的生活與家庭需求。雖說透過勤奮工作累積財富是台灣勞工獨特的勞動文化,但也正因如此,雇主在勞動管理上,只要壓低薪水讓勞工保持在貧窮的收入不安全狀態,他就能一手掌空勞工工時與假日的調配,造成不合理且不健康的勞動就業市場。

  所以,低薪與過勞之間確實有著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政府要解決過勞問題,就必須先著手改善低薪現象,讓薪資收入對勞工工時的影響回歸正常,讓勞工不需因為貧窮而被迫增加工作時間。多位勞動經濟學與勞動法學者也屢次向政府提出,應先從改善低薪的方向著手,如此一來,台灣長工時問題會變得比較容易解決。然而,令人傻眼的是,台灣政府對我國加班現象的解讀甚為偏誤,認為這我國勞工特有愛錢愛加班、要錢不要命的勞動文化,所以才會順應勞資雙方需求推動過勞版的《勞動基準法》法案。其振振有辭的宣稱,工時與假日基準的放寬可以讓勞工多上一點班、少休一點假,多賺些加班費舒緩經濟壓力。口語來說就是:大家一起用健康換財富,不想要持續低薪的話,就要過度勞動。

  綜觀此次我國工時和假日規範的修法,完全是政府配合資方喜好下,為企業主量身訂做的「史上最惡勞基法修法之保障列車倒著開」大戲。劇情荒腔走板,跳脫法定勞動基準的最低底線與安全原則設定,以「雇主要彈性、勞工要加班」的詭異論點為主要概念,架設企業管理彈性的舞台,讓雇主於其上自由展現剝削勞工的舞姿。試問,全台有多少勞工會坐視這部戲的上檔?又或者,沒日沒夜忙著加班的低薪勞工們,有時間來關注這部戲嗎?總結來說,這就是一次充滿謬誤的修法,充分展現執政者的傲慢、資本家的貪婪,與勞動者被逼到沒有退路而不得不挺身對抗的無奈。

[註1]參照ILO (2014), RULES OF THE GAME: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Geneva: ILO.

   

圖1.2017年11月09日,含全國產業總工會及其會員工會、各地方縣市產業總工會、團結工聯等聚集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反對政府修惡勞基法
圖2.行政院賴院長召開記者會說明勞基法「四變」與「四彈性」修法規劃
圖3.本會莊理事長出席反勞基法修惡陳抗活動,表示反對政府提出鬆綁各項勞工工時和假日基準的修惡法案。
  • 圖1.2017年11月09日,含全國產業總工會及其會員工會、各地方縣市產業總工會、團結工聯等聚集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反對政府修惡勞基法
  • 圖2.行政院賴院長召開記者會說明勞基法「四變」與「四彈性」修法規劃
  • 圖3.本會莊理事長出席反勞基法修惡陳抗活動,表示反對政府提出鬆綁各項勞工工時和假日基準的修惡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