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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工會自主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李雲耀勞工議題

工會自主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李雲耀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43條第3項規定增設,於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受理對象是當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逾時即不能申請。其目的是有效、迅速處理不當勞動行為之爭議案件,只要透過此項機制的建立,當雇主以其經濟優勢,妨礙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時,勞工能迅速回復其相關權益。         不當勞動行為又稱〝不公平勞動行為“〝不公正勞工措施“,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因此多數工業民主國家都以立法方式建立不當勞動行為禁止的制度或相關規範,以防範雇主用不正當之手段干擾勞資關係發展,以保護勞工或工會合法權益。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差別待遇。包括:〈1〉經濟上的差別待遇,如解雇、停職、減薪、降職、停止升遷等。〈2〉精神上的差別待遇,主要是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3〉工會活動上的差別待遇,主要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如以調職或提升工會幹部的職務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         2 .黃犬契約,意為卑鄙的合同,指雇主以不參加或退出工會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的雇佣合同。         3 .拒絕團體協商。         4 .控制干涉工會。主要是指雇主控制或干涉工會組織的成立或其活動。控制干涉工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對於成立工會的控制干涉。〈2〉對於工會活動的控制干涉。〈3〉對於工會財政的支援和介入。

        當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 5條第1項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為之不當勞動行為,原則除得由勞委會課予罰鍰外,並得由裁決委員會為救濟,命令課予雇主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如雇主不遵守該救濟命令,勞委會得予以處罰。針對此種非涉及私權之爭議所為之處分,性質上屬行政處分。         當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其爭議本身為私權民事紛爭之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裁決委員會所為裁決決定,賦予其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

        過去遇到雇主以不當勞動行為迫害勞工行使集體勞動權,不論行政救濟、勞工自力救濟或司法救濟都處於求助無門之窘境。尚且勞工處於經濟弱勢,經不起冗長的司法訴訟或行政訴訟,且曠日廢時,勞工權益無法獲得有效保障。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建立,將能確實貫徹勞動三法,透過裁決機制規範不當勞動行為的意旨,迅速而有效率的對不當勞動行為所產生的紛爭進行解決。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差別待遇、2.黃犬契約、3.拒絕團體協商、4.控制干涉工會。  
   
          裁決機制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做成至少41個裁決決定書,其中引100年第 16號裁決及101年第6號裁決,或可提供石油工會解決少部分會員拒繳會費之參考。以下就100年第16號及101年第6號裁決做一說明:100年勞裁字第16號裁決:一、事實‧相對人自88年起代申請人工會代扣會費,長達12年。新工會法施行後,相對人於100年9月14日向全公司人員寄發電子郵件,告知會員可出具不同意代扣 之書面。二、爭點‧新工會法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經有代扣會費之企業慣例〈或勞資合意〉,但新工會法施行後,企業工會修改章程,規定會員應按工會法第28條第3項繳納法定金額之會費,如會員出具不同意代扣會費書面予雇主,雇主應否照辦?如未照辦,是否抵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三、裁決理由‧雇主依據本條項所生之代扣工會會費義務,係源自工會法本條項所生之法定義務,既為法定義務,若有工會會員嗣後另行出具不同意代扣工會會費聲明書與雇主時,雇主不應受該個別會員聲明書之拘束,仍應履行工會法第2 8條第3 項之法定義務,蓋以本條之立法目的,係為穩定企業工會與雇主間勞資關係,且可節省企業工會收取會費造成時間之浪費及困擾,攸關企業工會存續及勞工團結權之行使至鉅,相較於個別勞工工資獲得全額直接給付保障之法益,自當以保障勞工團結權為優先考量。          101年勞裁字第6號裁決:一、事實‧相對人自93年成立後,具工會會員資格之員工均為申請人之會員,長期以來均是由相對人代扣申請人會員之會費,在100年10月時,相對人代扣會費之人數為1344位,之後,由相對人代扣會費之人數逐月大幅度減少,至101年3月僅剩126位。經申請人之了解,私下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企業工會代扣會費。二、爭點‧相對人以員工簽署要求相對人停止代扣申請人會費之聯絡單為由,停止代扣申請人會員之會費,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裁決理由‧1〉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企業工會,包括同一場廠、同一事業及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種類型的工會,因此會有一個企業內有二個工會並存的情形。此時,雇主與複數工會併存之各工會間應保持何種關係,新法並無明文規定。按依日本學說及實務之見解,認為同一企業內有多數工會併存時,雇主對各工會均應保持中立態度,平等承認和尊重其團結權,不得因各工會的立場或運動路線等之不同,而對之為差別待遇之行為。2〉相對人所提出之員工停止代扣聯絡單,係由相對人製作或協助製作完成,就該停止代扣會費乙事,相 對人依據該等聯絡單停止代扣申請人工會會員之會費,並轉而為桃園廠企業工會及○○企業工會代扣會費之舉,已對申請人工會造成壓抑之結果,未有平等之對待,而構成不當影響或妨礙工會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四、裁決主文‧1〉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將原本自100年11月份起每月 代扣申請人工會會員之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90元〉,於扣除已按月代扣之會費及離職〈含調職〉員工之會費後,交付予申請人。2〉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申請人為停止代扣申請人會員會費,亦不得有其他對工會組織、活動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之行為。3〉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按月於發薪日起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當月代扣會費之情形。

        由上述二例裁決理由可知,工會會費繳納之主張,集體優於個別,個人之主張無效。且依工會法第七條條文勞工應加入工會,屬強制入會,若企業員工提出對工會不滿理由並要求退出工會或要求拒繳會費,工會可以主張依工會法第七條,工會沒有退場機制,當然也就沒有退會〈費〉機制了。就好比個人對政府不滿,也無法主張退出中華民國國籍且拒絕繳納稅金一樣,否則政府或工會就無法正常運作了。         註: 本文參考並引用下列資料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之介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鄭津津教授〉2. .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及案例分析〈蘇衍維裁決委員〉3.MBA智庫百科〈http://wiki.mbalib.com/〉4.我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意境與展望〈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王厚偉副處長‧黃琦雅〉  

 
     工會會費繳納之主張,集體優於個別,個人之主張無效。且依工會法第七條條文勞工應加入工會,屬強制入會  

 

[勞工議題]工會自主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李雲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