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102年小組長訓練工會近期運作報告紀要/編輯室勞工權益

102年小組長訓練工會近期運作報告紀要/編輯室

    一年一度的小組長訓練是工會與基層幹部最重要的交流,小組長可以從課程中幹部的 報告得悉近期工會運作的近況;102年的小組長訓練就更形特殊,因為今年工會面臨 了許多問題,如績效獎金、公勞保年金、民營化等,工會必須讓基層幹部清楚近期可能面對 的艱困局面,也藉此激勵小組長必須為保衛勞工權益團結、奮鬥的情境。 於此節錄莊理事長的工會運作報告,以饗我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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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102年小組長訓練工會近期運作報告紀要/編輯室莊理事長參加三立「新台灣加油」為會員發聲。 [勞工權益]102年小組長訓練工會近期運作報告紀要/編輯室 孫志偉董事應公共電視「有話好說」節目邀請陳述本會立場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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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102年小組長訓練工會近期運作報告紀要/編輯室財政部、交通部及金管會等各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發表共同聲明。 [勞工權益]102年小組長訓練工會近期運作報告紀要/編輯室莊理事長向王金平院長請願遞陳情書。

 

          感謝各位幹部的共同努力,莊理事長向各位小組長報告台灣石油工會面對目前複合式的議題進度及過程: 一、績效獎金議題 (一) 100年績效獎金後續處理         回顧100年績效獎金審議過三次,分別於101年3月30日、8月2日及11月27日,三次審議皆順利,如同101年12月28日經濟部記者會所宣布中油績效獎金2.6個月,宣布後元旦假期電視媒體批評聲浪四起,導致同仁承受來自各          102年1月4日行政院也宣布中油考核甲等的結果,卻於1月7日立院各政黨黨團協商通過:「台糖、中油、台電、自來水四家公司100年度經營績效獎金不得超過1.2個月。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並於1月15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上述決議。  
 

 
 

透過電視媒體為會員發聲

102年1月7日 下午於本會莊理事長接受平面及電子媒體專訪,表達嚴正抗議及不滿。
102年1月8日 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邀請莊理事長就績效獎金議題表達立場。
102年1月9日 飛碟電台電話專訪,為會員發聲。
102年1月9日 孫志偉董事應公共電視「有話好說」節目邀請,就經濟部所屬事業績效獎金議題陳述本會立場及意見。
102年1月10日 下午2時,莊理事長應邀參加三立由廖筱君主持之「新台灣加油」節目,說明100年度中油公司加計政策性因素應為盈餘,應依現行辦法審定之結果,發放績效獎金;未來應與工會協商,訂定合理之績效獎金制度。
102年1月10日 下午9時,莊理事長應邀參加三立由徐國勇主持之「新台灣加油」節目,與來賓莊瑞雄、徐永明、吳國棟、莊碩漢等辦論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制度,並為會員權益發聲爭取。
102年1月11 日 下午3時年代新聞台沈春華所主持之「從台灣看全球」邀請莊理事長與孫志偉董事錄影,於節目中討論國公營事業績效獎金的議題。
 
   
 

聯合經濟部、聯合國公營工會大聯盟共同表達不滿心聲

102年1月8日 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由吳育仁委員聯合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及金管會等各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發表共同聲明,反對立法院102.01.07決議,一致表示該決議追溯100年業由經濟部核定之績效獎金,實有違法律不溯及以往之疑慮;另毫無理論根據,且齊頭式訂定1.2個月上限,未考慮各事業特性,過程粗糙。
102年1月9日 本會將國公營事業工會之共同聲明,函送總統府、行政院及立法院,並表達一致反對立場;尤其中油公司100年加計政策性因素,盈餘超過300億元,不能接受事後刪減之做法。另與20餘位工會理事長拜會國民黨及親民黨團。
102年1月11日 莊理事長與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及金管會所屬工會等20餘位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拜會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由書記長蔡其昌委員接見;接著王金平院長於請願室接見各工會理事長,惟皆未獲具體回應,會後莊理事長再拜託王金平院長協助解決。嗣後各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經研商得出二點共識: 1.1月14日各理事長將聯合拜會行政院,強烈表達工會不滿,要求行政部門勇於承擔其行政責任,不要把所有責任推給國公營事業勞工。 2.各工會預計於1月30日聯合發動所屬會員走上街頭抗議,以具體行動表達心聲。
102年1月14日 莊理事長與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及金管會所屬工會等20餘位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拜會行政院,由黃敏恭副秘書長接見;由於未獲具體回應,各理事長決議請各工會透過關係再遊說立委重新討論,若無善意回應,預定102.02.02上街抗議。
102年1月15日 拜會親民黨總召李桐豪委員表達感激提案力求翻案,並向台聯黨團許忠信委員說明此決議嚴重影響國營事業基層員工生計,盼能予支持,惟未獲善意回應。
102年1月18日 針對申請102.02.02凱道集會遊行遭中正一分局函復「不予許可」,各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假本會舉行記者會,表達對政府打壓行為之不滿。
102年2月2日 國公營工會大聯盟凱道抗議活動,當日主辦工會29家,另有20餘工會及單位聲援,總計約有近5萬人共襄盛舉。
 
   
 

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提案

102年1月9日 中國國民黨第18屆第153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本會委請國民黨李昭平中常委提案:請立法院撤銷原決議,並經主管機關與工會協商後再決議較妥切之方案。
102年1月16日 中國國民黨第18屆第154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莊理事長委託李昭平中常委於國民黨中常會提案提案:表達100年追回國營事業員工績效獎之不公,要求行政單位應捍衛員工權益,請行政院應依法行政並提出妥善因應的補救方案。
102年1月23日 中國國民黨第18屆第155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莊理事長委請國民黨姚江臨、李昭平中常委,第三度於國民黨中常會書面提案:請國民黨中央正視追溯刪減國營事業100年績效獎金之不合理,獲20餘位中常委連署支持。
 
   
 

行文總統府、行政院相關部會表達不滿

102年2月22日 再次發函總統府及行政院,有關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處理102年1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追溯刪減國公營事業績效獎金一案,本會陳請 總統府協調行政院及立法院,重新檢討再議。
 
   
 

工會領袖座談會中提案

102年4月12日 行政院勞委會舉辦工會領袖座談,莊理事長及曹道全副理事長就100年經營績效獎金遭刪減案,書面提案:惟100年績效獎金業已由經濟部核定並發放(借支),立法院各黨團遽以協商方式推翻,是否已干預政府行政權之行使並違反勞動法令、損及勞工權益。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出面協助,保障勞工權益。 會中並利用機會向江宜樺院長陳情,請江院長妥處。
 
   
 

後續爭取方向:        ■ 要求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儘速結算撥放100年績效獎金。        ■  請國/民兩黨團提案,於立法院作出更合理解決辦法。

 
   
 

二、 101年起績效獎金制度辦法

102年2月18日 經濟部召開有關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檢討研商會議。 102年2月19日函送國營會,有關本會針對101年12月17日研商「改善績效獎金與考核獎金借支相關事宜」會議記錄之建議修正。
102年3月1日 委派曹副理事長參加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改善方案。
102年3月7日 針對工會所提出之新績效獎金方案未被接受,莊理事長與油電糖水漢翔等5家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幹部前往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出席由李昆澤等民進黨委員所主辦之「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改革方案討論」公聽會。 會中勞委會謝倩蒨副處長提到一般民間企業公司若發生此種事件,勞工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提告雇主。
102年3月15日 發函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有關經濟部所屬各事業工會「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制度改革方案」之建議版本。
102年3月20日 莊理事長及陳枝章常務理事赴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參加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舉辦之「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檢討情形研商會議」。
102年4月23日 行政院定案,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自101年度起實施),已送立法院討論。
 
   
  4月23日行政院定案之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1、當年度審定決算無盈餘或虧損之事業,不發給績效獎金。但事業當年度無盈餘或虧損係受政策因素影響,並經申算該影響金額後可為盈餘者,其績效獎金總額由各事業依下列方式計算,且以不超過本機構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績效獎金月數=一點二個月加X;「總盈餘」達「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為限;未達「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按達成比率調減;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績效獎金為一點二個月加X;X 為零至一點二個月,每級距零點四個月,最高加計三級至一點二個月為限。          前述級距基準台電、中油公司為六% (第一級距為一%≦Y<六%,第二級距為六%≦Y<十二%,第三級距為十二%≦Y);台水、台糖、漢翔公司為五% (第一級距為一%≦Y<五%,第二級距為五%≦Y<十%,第三級距為十%≦Y) ; Y為「總盈餘」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之比例。          2、總盈餘以審定決算稅前盈餘為基準,經扣除非屬員工貢獻之收益後,再加減申算因各項政策因素項目導致之影響金額。          3、前項「政策因素」係指:          (1)為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致無法反映成本,調整產品售價。          (2)配合專屬該事業政策任務之法令規定,致成本增加或價格無法調漲部分。          (3)為配合政府政策,從事國內外投資以致虧損。          (4)經行政院與本部政策指示辦理事項。          4、政策因素之限制:          (1)處理土地盈餘不得作為計算獎金之基礎,僅其中屬員工貢獻部分得認              列政策因素。          (2)因天然災害影響致營業收入與盈餘減少事項,不屬於「政策因素」。          (3)屬於因政府法規修正影響事項,應為公民營企業一體遵循,非屬各事              業肩負之政策任務。          (4)屬公司經營範疇或企業責任者,不列入「政策因素」範圍,但情況特              殊者不在此限。         最新績效獎金辦法,必須回歸激勵員工精神考量而實施。為回應立法院決議,已多次研商新版辦法,雖本會依102.03.07公聽會結論提出建議版本,惟未全數為研考會採納。目前實施要點業經行政院拍板定案,且經濟部、財政部及交通部一體適用,目前送立法院討論中,若通過,可自101年起適用。三、公保年金/勞保年金          (1)公保年金 • 101.09.05及101.10.04本會邀請經濟部屬事業工會、北水工會討論,決議 給      付率1.55不補繳,從零選勞保方案。將共同積極拜會立法委員,請立委提      案修正 ,並尋求立委連署支持。 • 銓敘部所擬定之公保法修正草案,經考試院送請行政院會銜後,101.11.23      提請立法院審議。 • 目前先請蔣乃辛委員提案修正第2條(5年內從零選擇勞保);給付率等條      文俟行政院年金改革小組提出版本後,請立委提修正案討論。 • 101.12.28立法院所立法院所辦「我國退休制度及老年經濟安全之改革」      公聽會,委託北水工會提案爭取。 • 101.12.29參加勞委會主辦,馬總統主持之『勞動政策座談會』並於會中發      言及書面建議 • 102.02.05詢問銓敘部部長,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修法      進度問題說明。銓敘部102年2月25日以部退一字第1023696305號函復:

         ■ 101年2~3月間邀集行政院相關主管部會及各機關開會研商,在依商定共識重行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條文後,同年4月間函請考試院審議,並已於101年11月13日經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本部將繼續依立法程序,積極促成修法工作,以期盡速完成修法,提供公保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生活之保障。至於需否因應本年初推動之年金改革政策,再配合調整相關條文,擬尊重立法院未來之審議結果。         ■ 依公保法修正草案來看,如未來修法能順利且依原擬條文通過,只要是99年1月1日以後至公保法修正施行前(施行日期將由兩院會同另定之)已退休、資遣的被保險人,在公保法修正施行後,就可以選擇在6個月內,一次繳回已領的一次養老給付,並依規定改領年金;如上述被保險人於退保時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則在公保法修正施行後,也可依規定請領公保年金(需在5年請求權時效內);相關權益已規劃充分保障,並不會受到公保法修正進度的影響。 • 102.04.19因應銓敘部再提公保年金再提修正草案,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提      案,要求比照102年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之勞保年金制度及軍教人員      退休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提案如下: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1、 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起,每年增加12個月至保險期間最高180個月平均計算。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平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依累進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年資(未滿累進平均保俸額)的年資。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3、 失能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薪)額計算。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上述提案經本會理事會修正通過,將聯合相關友會工會,尋求立法委員提案爭取。

 
   
 

(2) 勞保年金

101年11月7日 立法院邀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工保險基金與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與相關法制問題」召開公聽會,莊理事長應邀出席。
101年11月29日 莊理事長參加行政院勞委會舉辦「101年度工會領袖座談會」會中針對勞保年金提案建議。
101年12月20日 莊理事長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舉辦「101年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圓桌會議」,針對勞保年金議題,書面提案建議政府妥處。
101年12月29日 莊理事長參加勞委會主辦,馬總統主持之『勞動政策座談會』並於會中發言及書面建議。
102年1月19日 莊理事長參加勞團所舉辦119大遊行。
102年1月22日 莊理事長應邀參加行政院舉辦「年金制度改革跨院座談會」。
102年1月31日 全國產業總工會假本會10樓會議室,召開第五屆第5次理事會,會中針對202凱道活動,勞保年金改革,今年五一勞動節遊行等議題充份討論。
102年2月 行政院勞委會提出勞保年金制度改革規劃。
102年3月25日 全國產業總工會拜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討論: 1. 勞保年金改革方案 2.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建議 3. 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權益之保障 4. 建請刪除勞基法第84條之1
 
   
  四、 民營化:本會多次表達堅決反對立場,建議應有政府、學者、專家、工會等參與之社會對話機制,先釐清國營事業之任務及定位,再討論民營之可行性及對全民之衝擊,並應回歸立法院92年1月10日決議。102.03.27代表大會一 致決議,堅決反對民營化 。         (1) 102年4月16日本會發函經濟部及公司,略以:本會堅決反對台灣中油公司民營化,建請 貴部依據92年1月10日立法院決議辦理。         (2) 102年5月6日經濟部函中油公司副本函復本會,請中油公司民營化、釋股及員工權益等事宜,與工會妥為協商、溝通,另可邀請已移轉民營事業中鋼、台船等,分享民營化成功經驗。         (3) 目前中油公司已經積極推動民營化作業,培訓種子講師。本會要求作業應公開透明,並事先與工會協商。五、 其他議題(1) 久任獎金積餘年資補償         • 102.03.01本會確認久任獎金勞動條件訴訟案二審判決敗訴,102.03.21             再上訴。第二分會訴訟案101.05.23再訴(上訴審理中)。其主因為:           ■工會已同意補償方案,並於99年12月14日行文公司儘速遵照99年10月25             日協商補償方案辦理。           ■補償辦法多數人已簽領。         目前台電15,829人,中油7,158人,台糖2,376人辦理決算,金額約22.75         億元;未決算中油726人,約0.29億元。

        •未來努力方向包括:1.繼續訴訟 或 2.尋求政治力介入協商(惟需考量             目前氛圍)(2) 夜點費併平均工資         • 100.12.05勞保局函復桃廠員工檢舉,認定夜點費係屬工資之ㄧ部分,              事業單位未納入工資致提繳退休金短少係違法。         • 101.06.28本會理事會第4次會議決議成立         • 101.06.28本會理事會第4次會議決議成立因應小組。         • 101.07.13中油公司第614次董事會,要求「有關夜點費納入退休平均             工資計算之問題,請經理部門訂定通案之處理方式,儘速與經濟部研             議妥適之處理方案。」         • 101年7月,台北市勞工局三次至中油公司就事業單位未將夜點費納入             平均薪資,實施勞動檢查 ;將循行政程序辦理。         • 台塑公司勞資協商,夜點費89%納入,平均工資回溯5年。         • 中鋼及中華電信公司皆已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 事業單位101.08.27就夜點費併平均工資,報請經濟部核定,經濟部轉              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10.18函復仍不同意,將請因應小組繼續              尋求突破。         • 訴訟案件中油公司成功率,僅約8/84,若全數補發約1.4億元;訴訟費              用高達1200多萬。         • 102年3月5日本會夜點費小組成員與中油公司事處會議決議:              1. 請中油公司加強有利論述再次行文經濟部爭取              2. 請中油公司洽經濟部,邀集各事業及工會共同協商         • 102.04.19本會理事會決議於102年4月2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座談             會時,向部長及立法委員積極反應爭取;視後續發展情形,俟機向監             察院陳情。(3) 勞退舊制結清選擇權:102年3月5日工會代表與人事處協商決議:重新啟動爭取小組,請中油公司將先前協議等相關資料整理,由石油工會轉發小組成員,以便增加補充說明,下次會議討論定案後,行文經濟部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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