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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始末/編輯室專題報導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始末/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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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 含公保年金化),是許多會員關切的重點,也是石油工會長期關注之議題;原本最為看好之時機係配合100 年選舉一舉通過公保養老年金制,惜在立法院第七屆未竟全功。基於過屆不再重審之規則,本會第13 屆幹部自101 年3 月上任後,即將本案列為重點工作,積極尋求另起爐灶之契機。         首先本會聯合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各業工會,於101 年5 月間密集召開會議討論,針對銓敘部所提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進行研商,希望訂出工會間統一的給付率版本後提出修法草案,委請立法委員提案。         另本會亦於101 年5 月24 日第3 次理事會,成立「公保年金推動小組」因應。小組成員包括:莊爵安理事長、曹道全副理事長、趙順景副理事長、王傑鳳理事、朱震文理事、吳土水代表、王承賓秘書長等。        101 年9 月及10 月,經與財政部、交通部及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研討,決議各自推出提案,本會再二次邀請經濟部屬事業工會、台北市自來水處工會討論,決議推動『給付率1.55 不補繳』,『從零選勞保方案』等二大訴求,積極拜會立法委員,請立委提案修正 ,並尋求立委連署支持。101 年11 月13 日,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會聯繫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及台北市自來水處工會,積極展開向立法委員遊說,及委託提案之拜會活動,期間拜訪包括蔣乃辛委員、廖正井委員等。

        由於勞保財務危機消息傳出,當時勞委會推出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在野立法委員要求公保一併改革,因此公保年金化議題平添變數;除了勞委會否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及私校教職員轉投勞保之要求,朝野兩黨亦針對公保法提出改革條款。102 年6月17 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在大多數條款無共識之情況下,完成審查程序,保留至朝野協商解決。         針對立法院委員會審查結果,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及台北市自來水處工會研擬說帖如下,拜會國民黨書記長賴士葆委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委員、吳宜臻委員等:

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針對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之建議

    102 年6 月17 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由於事關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同仁權益( 包含在職及退休),工會提出建議,陳請 委員於協商時,為1 萬多名年金孤兒仗義直言:     第13 條 建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漸進式做法,或維持考試院及行政院版,前3 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 薪)額計算。 ( 委員會審查修正第36 條)第20 條 建議考試院及行政院版第2 項刪除,即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仍應覈實給付,而非65%。如此方能維持給付率最高1.3%,保障經濟部所屬事業及北水公保人員退休基本生活( 無月退或優惠存款)。     第48 條( 即追溯條款)     一、公保年金追溯之依據,係吳副總統擔任行政院長時之承諾     由於公保年金化一再延宕,嚴重影響公保被保險人之權益,故吳副總統擔任行政院長,於100 年9 月20 日立法院會立委陳杰質詢時,明確承諾公保年金追溯到99 年1 月1 日,並適用於所有公保被保險人,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及銓敘部長張哲琛也都同意,本年6 月17 日蘋果日報網站之報導也說明此點,並非98 年6 月12 日私校退撫條例三讀通過後之附帶決議。     二、該條款並非反悔條款     勞工團體誤會該條款為反悔條款,認為追溯3 年半不合理,。其實勞保年金自98年1 月1 日起即已實施,而公保年金遲未實施,故該條款規定,於實施( 預計103年1 月1 日) 後,給予於99 年1 月1 日後至實施前已領取養老一次給付者,一次年金之選擇機會,而勞保養老給付方式( 領取一次金或年金),一經決定不能反悔,故兩者對於年金之選擇權相同,均僅有一次,並非獨厚公保人員;且勞保金遠優於公保年金( 公保僅約勞保年金之6 成),而勞保年金於98 年1 月1 日即實施,僅需年資15 年以上即可選擇領取年金,對於追溯時間並無限制,而公保年金只能追溯至99 年1 月1 日;種種條件勞保均優於公保,令公保人員羨慕不已,希望由公保轉勞保,惟勞委會一再反對而未果。     三、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平時之待遇、獎金並未偏高,其中參加公保人 員,退休待遇更是偏低,難以維持退休後基本生活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無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福利,僅能領取一次退休金,並無月退或優惠存款,在國人壽命日益延長而存款利息又極低之情況下,難以維持退休後之基本生活。     四、經濟部所屬事業與台北市自來水處公保人員( 約1 萬9 千人), 均屬年金孤兒,應以相同方式處理其退休年金問題,是類人員僅佔全國就業人口約千萬人不到百分之一,退休後只能領取一次退休金,亟需給予年金,以維持其退休後之基本生活,並符合年金改革之公平正義與照顧弱勢之原則。 敬 陳立法委員 呂學樟 台灣石油工會 台灣電力工會 台灣自來水公司企業工會 台糖公司工會聯合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業工會 102 年7 月5 日

         102 年12 月19 日據聞立法院將協商處理「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本會即準備說帖,會同關切此議題之友會人員拜會立法委員,爭取同仁權益。經102 年12 月20 日及103 年1 月3 日二次協商,本會皆派員列席;相關條文大致定案,惟第48 條追溯條款,僅私校教職員納入,忽視國公營事業公保人員權利,本會隨即展開後續拜會活動。          103 年1 月8 日及10 日,本會幹部拜會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表達期望公保法修正案本會期能順利通過;另公保法第48 條追溯條款,爭取國公營事業員工納入適用。由於無具體正面回應,莊理事長連絡交通、財政及經濟部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並於1 月13 日立法院政黨協商前,連袂拜訪立法院,就公保法第48 條追溯條款,爭取國公營事業員工納入適用,也當面向列席協商的銓敘部張部長請託。          103 年1 月13 日協商自4 時起至超過下午9 時30分,由於朝野政黨意見紛歧,公保法第48 條經協商,僅私校教職員依98 年決議納入追溯範圍;另除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外,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 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103 年1 月14 日立法院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針對僅私校被保險人先行,其他公保人員還須遲遲等待修法,全國嘩然,國公營事業工會更是群情激憤,要求政府有所交代。本會隨即要求銓敘部澄清:本公司之公保被保險人,由於退休並無月退俸,而是一次請領退休金,且係依照經濟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並無修正『退撫法律』之必要,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隨即適用。銓敘部答覆如下:

銓敘部答覆如下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始末 銓敘部 書函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蔡獻緯 電話:02-8236664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受文者:王承賓君(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3381015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陳關於國營事業人員適用之保險制度相關意見,復請 查照。 說明: 1、 復台端民國103 年1 月15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 2、 關於所陳國營事業人員未能適用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年        金制度一節,說明如下:        (1) 為合理保障公保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經濟安全,本部自101 年初即積             極推動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之相關修法工作,並重行擬具公教人員             保險法( 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條文後,於101 年11 月13 日經             考試院、行政院( 以下簡稱兩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             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去( 102)年5 月30 日及6 月17 日召開2 次審             查會審查竣事,同年8 月5 日、12 月20日及本( 103)年1 月3 日再             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就部分保留協商條文進行協商;嗣本年1 月13             日該修正草案進行二、三讀前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再就部分尚             具爭議之條文獲致協商共識後,於本年1 月14 日三讀通過。       (2) 關於公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依前開兩院會銜之             公保法修正草案條文,係規定凡符合一定年齡及加保年資條件之被             保險人,於依法退休、資遣或加保15 年且年滿55 歲以上而離職退             保時,均得一體適用;惟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前開本             年1 月13 日朝野黨團之商定結果,僅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             並得溯自99 年1 月1 日起適用養老年金規定;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             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公保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3、 就以上協商共識及三讀通過之條文而論,公保養老年金係採先私校教 職員再其他被保險人( 含國營事業人員)二階段實施。因此,俟公、教人員 年金改革工程所涉之法律修正完成( 相關法律案已經立法院上會期付委審查 通過,正待二、三讀中),即可將養老年金擴及全體被保險人。 4、 另,目前部分國營事業同仁或團體多有以「公教人員有18% 優存,國營事業則無」之理由,作為訴求較優福利之說詞( 如全國產業總工會亦有此 說法),建議別再引用;蓋以目前公教人員中已有60% 以上都不再享有18% 優惠存款利益。附予敘明。         由於公保保險人多次向考試院及銓敘部等反應未果,103 年2 月12 日本會 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赴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陳情,要求:經濟部應函請 考試院釋示,經濟部所屬事業公保人員應比照私校適用,至遲應併其他保險 人俟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通過後一體適用。另建請加速「經濟部所屬事業機 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條例草案」立法進度,以比照勞退新制精神,保障派 用人員老年退休生活。         由於中油公司員工將邁入退休潮,相當多會員即將退休,卻遲遲無法享有退休公保年金之選擇權,本會將持續關注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進度,以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條例草案」立法進度,擬具說帖拜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朝野委員,以保障會員退休生活尊嚴。         正本:中華民國石油事業退休人員協會( 100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號11 樓)、王承賓君(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全國產業總工會(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 段177 號5 樓)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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