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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公營事業人員100年爭取公保年金。 ▲國公營事業人員100年爭取公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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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會賴士葆委員爭取公保年金。 ▲國公營事業工會拜會呂學樟委員爭取公保修法提案。  

 

 

        立法院於104 年5 月29 日第8 屆第7 會期第14 次會議約於12 時36 分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將養老年金適用範圍擴大至「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 職、伍) 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 即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公部門駐衛警等納入);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通用之,並溯自103 年6 月1 日( 公保法修正生效日) 開始適用。上開修正條文已經總統於104 年6 月17 日公布施行。回顧本案歷經近8 年努力、二次修法,終於讓公保的會員退休得以享有多一層保障;本會於此感謝立法院王院長、立法院各政黨黨團與委員大力協助、及工會各級幹部努力奔走、各位會員的關心,能有此結果,本會於此致上十二萬分謝意! ▲各種保險制度比較。[勞工權益]「公保年金」/編輯室       值得一提的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享有公保養老年金之人員,其費率將由現行8.25%( 預定明年調為8.83%),逐步調整至13.4%。而養老年金給付,且尚需修正施行細則後實施 (104 年6 月17 日考試院銓敘部已於網站公告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另很多退休會員來電關切何時可以請領,經電洽退撫司承辦人員,俟修行細則修正後,將追溯回退休生效日,一併補發。

       回想公保年金化之整個爭取過程,係由民國98 年實施勞保年金制開始,考量公勞保同為第一層基礎年金保障,應有一致衡平性,另社會保險應考量被保險人老年退休生活所需及尊嚴,本會即投入推動公保年金之長期抗戰。個人謹藉石油勞工一隅,將過程做一回顧。由於每個人觀點及立場未必相同,若有疏漏及謬誤之處,尚請各位前輩先進不吝指正。筆者無意辯論當初國公營事業派用人員,原本應予銓敘視同公務人員,而不應另創「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類別,引發後續此等人員退休撫卹等權益失衡,或者引 經據典,強調各種法令及規定之不合理,畢竟不公義處處可見,但權益要靠自己爭取。        本文旨在於藉由敘述爭取過程,說明修法始末及結果;同時感謝所有奔走的幹部、給予協助及支持之主管機關、立法委員等。謹將過程依時間分為四個階段,並分別命名方便敘述。第一階段 立法院第八屆以前        100 年配合大選推動公保年金化,當時列入優先審議通過重要法案,並送至立法院第七會期審議。        100 年11 月8 日,國公營事業員工場外動員,包括交通部、經濟部等所屬公營事業工會,不滿考試院的規劃,動員數千人赴立院施壓,認為他們兼具勞工身分,應比照勞保年金領取一.五五%給付率。已領月退俸、給付率○ .六五%的交通事業員工,則堅持所有公營事業應一視同仁,也要求領一· 三%的年金。終在100 年11 月9 日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公保年金給付率較原規劃○.六五%倍增為一.三%,六十萬名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員工一體適用。        原本最為看好之時機係配合100 年選舉一舉通過公保養老年金制,惜在二、三讀遭阻擋,基於續審不過屆之規則,立法院第七屆未竟全功。留待本會第13 屆幹部自101 年3月上任後,將本案列為重點工作,積極尋求另起爐灶之契機。第二階段 立法院第八屆103年1月14日修法以前        首先任務是將冷灶燒熱。本會第13 屆理事會通過成立公保年金推動小組,擬定策略,積極進行遊說活動。        在對外部份,催促行政部門提出修法草案,101 年3 月銓敘部邀各部會召開會議,將修法草案報考試院, 101.08.23 考試院經過三次審查會定案。101.08.30 通過送行政院會銜,101.09.27 行政院會銜通過,101 年11 月23 日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工會團體方面,則積極運作,希望整合「公務人員」、「私校教師」、「國公營事業公保人員」三大區塊之意見與力量,以利合作推動。可惜由於考試院版修法草案訂定所得替代率80%上限,致公務人員區塊首先表達反對;而教師工會與北水工會對於公保年金案,轉提改投勞保,並已委由立法委員提案。此時,國公營事業人員約 4 萬2,000多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則約6 萬餘人。        為避免力量分散,101 年9 月及10 月,本會邀請經濟部屬事業工會及北水工會討論,決議「 付率1.55 不補繳,從零選勞保方案」,整合提案版本,俟考試院版送立院後,如何整合各工會力量與行政及立院部門遊說,再請立委提案修正。此時考試院所提出之版本,給付對象已不再分為甲、乙類2 類,並將年金給付率定為1.3%( 實際僅有1.0725%,領取養老年金時追繳保費)。而交通部所屬事業工會則因給付率之差異,採取兄弟登山、各自努力之分進合擊策略。        眼見立法院遲未有審查之跡象,擔憂拖延將嚴重影響會員權益,本會於102 年2 月5 日以電子郵件詢問銓敘部部長,有關公教人員保險( 公保) 養老給付年金化修法進度問題,案經銓敘部102 年2 月25 日部退一字第1023696305 號函復,略以:        1. 本部自101 年初即加緊速度,推動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相關修法工作-在2月及3 月間,邀集行政院相關主管部會及各機關開會研商,在依商定共識重行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 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條文後,於同年4 月間函請考試院審議,並已於101 年11 月13 日經考試院、行政院( 以下簡稱兩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本部將繼續依立法程序,積極促成修法工作,以期儘速完成修法,提供公保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生活之保障。至於需否因應本( 102)年初推動之年金改革政策,再配合調整相關條文,擬尊重立法院未來之審議結果。        2. 此外,依公保法修正草案來看,如未來修法能順利且依原擬條文通過,只要是99 年1 月1 日以後至公保法修正施行前( 施行日期將由兩院會同另定之)已退休、資遣的被保險人,在公保法修正施行後,就可以選擇在6 個月內,一次繳回已領的一次養老給付,並依規定改領年金;如上述被保險人於退保時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則在公保法修正施行後,也可以依規定請領公保年金( 必須在5 年請求權時效內);相關權益已規劃充分保障,並不會受到公保法修正進度的影響,附予敘明。        由於法案審議主導權在立法院,102 年5月18 日莊理事長指派本會曹道全副理事長等拜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廖正井立法委員,請廖委員儘速排入議程審議。102 年5 月30 日及102 年6 月17 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及相關修正提案,本會除事先拜會立法委員外,並會同關切此議題之友會人員,齊至會議現場關注審查情形,惟該修正草案雖完成委員會審查,但由於大多數條文未達成共識,將待朝野協商方送院會進行二讀程序。        為加速推動修法,102 年7 月本會聯合台電工會、台糖工會及中油公司退休人員等,分別拜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團書記長、立法委員賴士葆,及民進黨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委員吳宜臻。        至102 年10 月,立法院各委員會改組,本會再次聯合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幹部,連袂拜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立法委員呂學樟,呂委員仔細聽取本會陳述及建議,針對各條一一筆記與即席討論,並表示將協助爭取保障本會公保人員權益。        公保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躺了超過1 年,遲未有動靜。此時側面了解私校教職員部分強力動員,甚至利用全國校長會議機會,親向 馬總統請命,希望儘速通通修法。102 年12 月19 日立法院黃昭順委員提供消息,立法院預定102.12.20 院會協商「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本會立即拜會立法委員黃昭順國會辦公室,並提出說帖,請黃委員於協商時,顧及會員權益。

       102 年12 月20 日下午12 時3 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朝野協商「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未獲具體決議。103 年1 月3 日朝野再次協商「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參加委員包括呂學樟( 主席)、廖正井、王惠美、黃昭順、潘維剛、呂玉玲、楊瓊瓔、陳學聖、林岱樺等委員,莊理事長及各友會幹部前往關切,雖在野黨缺席,仍就部分條文達成共識:        1. 第8條:保費費率上限15%(102.12.20協商版上限20%)        2. 第13條:平均10年俸給計算(102.12.20協商版15年)        3. 第1 7 條養老年金給付率下限0 . 7 5 %(102.12.20協商版0.65%)        4. 第48條追溯條款,私校教師維持納入(國營事業排除)        回顧102 年初,社會氛圍強烈檢討國營事業薪資及獎金制度;年底又傳出勞保財務危機消息,年金改革成為最夯的話題,讓本會推動公保年金有屋漏偏逢連夜雨之嘆。

       在上述協商會議中,大多數委員即不贊成國營事業公保人員納入,所幸楊瓊瓔、陳學聖等委員仗義直言,建議送請王院長於協商處理再議,才未當場敲定,惟已有風雨欲來之感。此次協商因在野黨並未出席,埋下後續修法變數。        103 年1 月10 日本會聯合經濟部所屬事業及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工會幹部拜會立法院各黨團及立法委員並提出陳情書,託請協助修正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以維護國公營事業公保退休人員權益,免於被迫成為年金棄兒;另公保法第48 條追溯條款,爭取國公營事業員工納入適用。103 年1 月12 日由於無具體正面回應,莊理事長連絡交通、財政及經濟部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並於1 月13日立法院政黨協商前,連袂拜訪立法院,就公保法第48 條及追溯條款,爭取國公營事業員工納入適用,也當面向列席協商的銓敘部張部長請託。103 年1 月13 日上午11 時,莊理事長與交通部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拜會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爭取國公營事業員工納入公保法第48 條並追溯至99年。103 年1 月13 日下午1 時30 分,莊理事長於立法院向列席協商的銓敘部張部長再次請託,爭取國公營事業員工納入公保法第48 條適用範圍。103 年1 月13 日政黨協商自4 時起至超過下午9 時30 分,由於朝野政黨意見紛歧,公保法第48 條經協商,僅私校教職員依98 年決議納入追溯範圍;另除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外,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緊接著103 年1 月14 日立法院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僅私校被保險人先行,國公營事業工會更是群情激憤,要求政府有所交代,本會隨即要求銓敘部澄清:本公司之公保被保險人,由於退休並無月退俸,而是一次請領退休金,且係依照經濟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並無修正『退撫法律』之必要,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隨即適用。可惜木已成舟,只能從第二次挫敗中,汲取寶貴教訓,繼續努力。第三階段 公保年金第一階段修法以後        在接下來的期間,一方面透過不同管道向主管機關澄清經濟部所屬事業適用疑慮,包括103 年1 月16 日全國產業總工會分別函請行政院、考試院及經濟部為保障「公務員兼勞工身分」員工之合理權益及老年生活,責成主管機關儘速修訂相關退撫法規,同意比照私立學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實施後即適用之,避免影響屆退員工之退休權益案,另本會email銓敘部部長信箱有關公保法修正案釋疑,103 年1 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33810154 號函,銓敘部復本會有關國營事業人事適用之保險制度相關意見,略以:公保養老年金係採先私校教職員再其他被保險人( 含國營事業人員) 二階段實施;因此俟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工程所涉之法律修正完成( 相關法律案已經立法院上會期付委審查通過,正待二、三讀中),即可將養老年金擴及全體被保險人。        另一方面,痛定思痛檢討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未能在第一階段修法適用的原因,包括未能與其他部會之工會整合,尤其部分團體在爭取過程中排他性強,只強調本身團體之正當性,而要求修法將國公營事業排除,致力道相互抵消減弱:以及未能讓主管機關與立法委員了解,經濟部所屬事業公保人員才是真正年金孤兒。整理出上述二大主要關鍵因素,後續就是擬定策略,落實執行。        103 年3 月29 日中午12 時,本會邀集交通部所屬事業台鐵工會及中華郵政工會、經濟部所屬事業油電糖水4 家工會、北水工會等理事長及工會幹部一行約20 餘人,先行研商爭取國公營事業公保人員適用公保養老年金事宜。在凝聚共識後,下午2 時至新竹市拜訪呂學樟立法委員。經過各工會幹部表達訴求後,得到以下初步結論:        (一) 請呂委員提案修正公保法,爭取國公營事業公保人員,儘速適用公保養老年金。        (二)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條例,請彙整工會版本,請立法委員提案連署( 19 位),以利呂委員協助儘速排入議程審查。        103 年4 月14 日下午4 時,本會曹道全副理事長,會同中華郵政工會羅蕙如副秘書長等幹部,一齊拜訪呂學樟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研商爭取國公營事業派用人員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養老年金。當時設定的版本,即是考量社會大眾誤解國營事業薪資福利佳,而採負面表列法,提案將無18%及優惠存款之公保人員納入養老年金第二階段適用範圍,並比照私校教職員追溯至99 年( 此時由於純公務人員礙於替代率上限80%條款,已放棄爭取養老年金,係提案技巧,而非排除其他團體)。該提案獲24 位委員聯署,送請院會處理。        同時考量在野黨立法委員,在年金改革大旗之下普遍反對適用範圍擴大,故103 年8 月21 日上午11 時,經濟部所屬事業油電糖水等工會理事長與幹部聯袂拜訪台灣團結聯盟中央黨部,由台聯黃崑輝主席及立法委員接見,工會提出公保年金應儘速修法納入國營事業員工,以求公平之訴求,經各工會幹部陳情說明,黃主席表示將責成黨團會議討論研擬解決方案。103 年9 月18 日下午3 時,立法委員黃昭順與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共同舉辦國公營工會座談會,莊理事長指派王秘書長參加;會中包括經濟部及交通部多個國公營事業工會,皆提出公保年金修法案等,請行政院及立法院支持修正,也獲得黃昭順委員及行政院之重視,黃委員會後立即提案並請19 位委員聯署,送請院會處理。果然在103 年9 月25 日中午12 時,立法院國民黨團費書記長代執行長鴻泰委員邀請莊理事長等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餐敘,與會各理事長一致提出公保法修正訴求,請國民黨團協助,在九合一選舉愈形接近的氛圍下,逐漸露出曙光。第四階段 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         103 年底九合一選舉激情過後,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開議,由於第八會期為預算審查會期,加上接近立委選舉,恐立法院無暇理性討論修法,國公營事業工會咸認為,若立法院重新改選後,基於屆期不續審之規則,以及立法院可能生態改變,因此第七會期是關鍵時間,應該走完最後一哩路,讓第二階段修法順利推動。 104 年3 月11 日上午莊理事長再次向立法王院長請託公保年金事宜,王院長表示了解並應允協助修法。104年3 月23 日上午11 時,本會邀集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召開公保年金研討會,由莊理事長主持,會中也分配責任區,請各工會集中力量,遊說區域立委相挺。        另外在行政部門也有回應,感謝交通部、財政部及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的努力,104年4 月13 日下午3 時,立法委員呂學樟國會辦公室邀集銓敘部張部長、退撫司呂司長及交通. 財政. 經濟等部會所屬事業共約十餘個工會理事長等幹部,研商公保法第二階段修正案。會中除各部會所屬工會推派代表陳述訴求外,莊理事長建議:請銓敘部提出對案,由委員協助排入議程,目標立法院本會期討論並通過修法;另針對各部會差異,亦請銓敘部彙整資料,加強溝通說明。

       104 年4 月16 日上午10 時30 分,立法院王院長由立法委員黃昭順陪同,假立法院請願室接見經濟所屬事業工會理事長等請願代表,邀集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人事處與國營會等部會主管,協調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王院長在聆聽請願代表( 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 陳情儘速修正公保法,以利年金孤兒適用養老年金之訴求,以及各部會支持之意見後表示:        (一) 目前有關修法提案尚在院會審議,將協調付委員會審查。        (二) 歡迎各政黨提案,以利併案討論。        (三) 彙整各種意見後,透過協商決定版本,目標本會期處理。        至此,原本卡在院會遲未送委員會處理之各提案,終得以見天日,其中部分提案甚至十餘次遭院會退回程序委員會,而無法付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其過程雖不敢與十次革命相比,但確實令人心急如焚。幸好經過王院長溝通,在野黨不再堅持,而以表決方式通過付委,讓期盼已久的公保法修正案,終於有機會理性討論。另外要在此說明,交通部所屬事業工會,包括中華郵政等工會,原本與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一直並肩作戰,共同爭取;惟經銓敘部溝通,由於其月退金與公保養老年金若並行,將產生排擠效應,致即使適用後所得增加不多,因此理性考慮暫不爭取納入第二波年金之適用,另行爭取交通部事業人員退撫條例退休金計算基準之提高,在此也要感謝交通部工會幹部之努力與成全,畢竟本案不是單一個人或工會的努力所能達到的,更是所有未適用公保養老年金者的期待,惜因整體薪資與退撫的制度因素,而無法一齊分享多年努力之果實。此外,許多退休同仁所關心之追溯條款,黃昭順委員仍堅持表示依照提案追溯,經濟部人資處吳基安處長也表達同樣立場。        由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在即,本會也聯合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展開密集拜會及遊說,包括104 年5 月8 日莊理事長參加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召開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同為應邀貴賓之立法院王院長,請託公保法第48 條修正案。終於立法院傳來消息,預定104 年5 月11 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公保法修正案,事先黃昭順及呂學樟委員皆相當關切,也特別邀請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理事長列席審查會。當日上午9 時,莊理事長聯合各友會理事長及工會幹部等,赴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關切公保法第48 條修正案。這次司法委員會係併案審查,包括呂學樟委員等25 人提案、黃昭順委員等19 人提案、蔣乃辛委員等23 人提案、陳超明委員等18 人提案,另吳宜臻委員也提出代表民進黨之提案( 增加第48 條之一) 等五案。經過冗長會議討論,於中午1時通過『公保法第48 條修正動議案』,下午 並經四個黨團簽章同意「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將逕送院會二讀、三讀。此次協商過程當中,將經濟部所屬事業、台北市政府自來水處、財政部所屬事業、駐衛警等單位之公保人員納入養老年金適用對象,主要係因為上述人員既無月退也無保險年金,著重在老年退休生活照顧,因此獲得朝野委員支持;可惜的是,雖經黃昭順及呂學樟等委員支持,及經濟部吳處長力爭,惟因在野委員強力反對及行政主管機關未堅持之情況下,協商將追溯條款定為103 年6 月1 日,至此本案架構已有雛型。而追溯日期未完全比照私校,係根據委員協商結果,其考量為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得溯自99 年1 月1 日適用年金規定,係立法院於98 年審議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 時,配合私校退撫制度改採個人帳戶之確定提撥制度( 類似勞工之勞退新制),需配套將其職域社會保險予以年金化;爰作成配合私校退撫條例一併施行之附帶決議;至於其他公保被保險人( 含法定機關〈構〉之駐衛警察、公營事業人員等被保險人),與上述情形不同,無從援引比照辦理。另因私校被保險人俟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始得自103 年6 月1 日起享有公保年金,故折衝將追溯日期訂為103 年6 月1 日。        由於立法院第七會期至6 月中旬即告一段落,為求順利排入院會議程,以完成二三讀程序,104 年5 月20 日莊理事長與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拜會立院民進黨團、台聯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等,遊說「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104 年5 月21 日拜會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委員,請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排入院會議程。104 年5 月26 日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理事長聯袂拜會立法院王金平院長,感謝王院長一路以來支持與協助,王院長也當場允諾將排入5 月29 日院會討論,並儘量設法將議案提前。104 年5 月29 日上午9 時,各相關工會幹部即進駐立法院關切,不久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第14 次院會開議,上午主要為報告事項,經過協商討論,將原本排在第5 案之「公保法第48 條修正案」再次提前至第3 案。約於12 時,討論到公保法第48 條修正案,經過二讀宣讀在場委員無異議,緊接著再進行三讀程序,約於12 時30分,王院長議事槌敲下,正式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案,所有等待的幹部歡聲雷動,期待已久之年金正義終獲聲張,也為本案劃下句點。        回顧公保年金案奔波近八年多本會各級工會代表持續爭取,不放棄任何機會努力下,歷經兩次立法院二次修法,終於讓公保的會員在退休後得以享有多一層保障;最終本會還是要感謝立法院王院長、立法院各政黨黨團與呂學樟、黃昭順等多位立法委員大力協助、及各相關工會努力奔走、各位會員的關心,終於結下美好的果實,本會於此致上十二萬分謝意!利用此一機會,將相關緣由說明,讓會員能更清楚瞭解。        一、有關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退撫事宜,由於勞基法第 84 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0 條明定對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公務員法令,另外行政院在74 年11 月15 日已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認定做出函釋,因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與保險適用公務員法令。這也是無法順應部分會員建議,轉投勞保之原因。尤其正值年金改革氛圍,帶槍投靠( 將公保保費攜至勞保) 不為公保主管機關接受;僅將年資併計至勞保,勞保主管機關也不同意。這是經過深思熟慮,決定留在公保體系,爭取養老年金之主因。另有關經濟部所屬事業退撫條例之推動,囿於主管機關推動方案係比照勞退新制,恐再次造成年資深淺同仁退休金差距拉大之世代不公議題,與本會主張月退金方式差異相當大,故尚無明顯進度,也在此一併報告。        二、在此次修法過程中,對立法院運作有了更深的認識,也更感謝一路相挺立委們的大力支持,尤其呂學樟及黃昭順等委員信守承諾提案第二階段修法,而且堅持不放棄,一路相挺到修法通過; 王院長在運作的力挺;以及在野委員及各黨團的理性論政,終讓永遠站在第一線支持、配合國家政策打拼的員工們在符合公平正義制度下正式加入公保年金。        三、個人始終認為眾志成城,要完成此一艱鉅任務,需要各相關工會共同打拼才有機會,103 年1 月第一階段修法時遭排除,即是最好例證。幸而本會自莊理事長至各級幹部皆堅持此一理念,第二階段修法,自始即設定集合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所屬事業及相關工會的力量,讓年金孤兒的聲音終於被聽見。在漫長爭取過程中,雖偶有少數團體質疑,但最終是所有會員得信賴與支持讓本案獲得通過,在此也將最高的敬意,獻給石油工會所有的會員與幹部。

 

 

 

[勞工權益]「公保年金」/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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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公營工會座談代表與當時毛副院長及李 秘書長合影。 ▲費鴻泰等委員與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座談。  
       
 

[勞工權益]「公保年金」/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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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理事長聯合召開公保年金研討會。 ▲經濟部所屬事業工會理事長聯合召開公保年金研討會。  
       
 

[勞工權益]「公保年金」/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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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與呂學樟委員及銓敘部張部長研商公保年金後留影。 ▲國公營事業工會理事長立法院請願爭取公 保年金。  
       
 

[勞工權益]「公保年金」/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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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5月11日協商結論。 ▲104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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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5月29日公保法修正通過,本會前往立法院關切幹部向黃昭順委員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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