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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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勞動合同法之簡介/劉人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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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國大陸政府為降低失業率,於2007年6月29日參考德國、美國等勞動法案,制訂勞動合同法,目的是將過去臨時聘僱的情形,逐漸導入終身雇用制度,穩定勞資關係。這項法案,從勞動契約訂定、資遣費、大量解雇勞工、計時人員、勞動派遣,甚至競業條款都有明確規定,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下將一一介紹其立法沿革、重要規定以及其所將造成的影響: 一、立法沿革 1994 年中國實施「勞動法」即已規定:雇主與勞動者須訂定勞動合同。但實際上,此一規定並未落實執行,如許多雇主以採未滿一年期限方式簽定勞動合同,來規避資遣費等,故勞動者的工作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本次勞動合同法的訂定,旨在落實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部分,條文中對廠商在勞動契約訂定、資遣費、大量解僱勞工、人力派遣,甚至競業禁止等,均有明確規定。 二、重要規定 1. 該簽勞動契約,卻不簽契約,自應簽約起,每月給勞工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一旦錄用勞工(包含試用),從僱用之日(或實施日)起,最遲要在一個月內,勞、資雙方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逾期每月將支付二倍工資,若一年內仍不簽訂書面契約,定期的僱傭契約便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等同終身);有點像台灣的定期的租賃契約,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屆時終止契約的主決定權變成由房客掌握。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主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的勞動合同即必須簽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 資遣費:僱傭關係結束,資方要付經濟補償金(資遣費)。也就是說,勞動者遭資遣時,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4. 競業禁止方面:企業可與保有商業秘密義務的員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限制該等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從事同類業務、或自行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惟該期間雇主須支付補償金。5. 解雇員工:雇主依一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惟應將理由事先通知工會。而解僱二十人或十%勞工總數以上者,要先聽取勞工意見並呈報主管機關,若違反解除或終止契約,資方要按經濟補償標準賠二倍給勞工。此外,勞工年資滿十五年,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資方不得片面解除契約。6. 勞方參與協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建立,若遇爭議,「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意見不一致,協商不成,若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時,勞方可批評、檢舉或提出控告。7. 普通疾病在醫療期間(視各地而定;一般三個月至二年不等)後仍無法原從事原工作或無法勝任工作,解除契約仍要給工資。8. 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費最少給三倍。9. 企業變更名稱與負責人等,仍不影響原勞動契約的履行。10. 派遣企業須提撥每一位派遣勞工至少人民幣五千元到政府指定的專戶,作為保證金。勞動派遣與用工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三、可能產生之影響: 近年來大陸經濟成長快速,故對勞工需求大量增加,但是一胎化政策使得年青勞動供給不似以往充沛,有些地方甚至還發生嚴重缺工的現象,未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有利於素質較高的勞工,但素質較差的勞工將因企業用人成本增加及勞動條件較缺乏彈性,不易獲得工作機會。至於對企業的影響方面,體質健全的企業(包括內、外資企業)大多已按照類似勞動合同法的標準實施,即使用人成本增加,影響不至太大,惟對於體質弱且勞力密集企業則衝擊不小。 四、結語: 中國當局制定「勞動合同法」,顯然是為糾正長期以來扭曲的勞資關係,以法律保障勞動者利益。事實上中國當局出手的是連環三拳,即以「勞動合同法」解決就業的穩定問題;以「就業促進法」確保就業的公平問題;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決圍繞就業而生的種種爭議性問題。當局希望由這三部法律,為中國大陸的勞動關係法制化,奠定重要基礎。 中國當局制定這三法,一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心想是對勞動關係的規範,是法制化的表現,怎料會引起如此廣泛、激烈的爭議。事實上,這次中國當局對勞動關係的修法改法,表面上是令勞動關係法制化,背後的意義是經濟發展到了轉折階段,社會開始轉型,中共領導,也有全新的考量。所謂勞動關係的轉變,是經濟和社會重大轉折的表現之一。 首先是在政治層面上,胡錦濤的十七大政治報告,已重提「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口號,體現了中共領導層對傳統政治的回歸。既然要依靠工人階級,哪能不在工人的就業、收入等關係其生存的問題,有所表現。 其次是在現實生活中,二十多年改革開放,經濟高速發展,民眾生活水平提高,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資關係嚴重惡化,出現大批的「血汗工廠」,一方面湧現了大批失業後的城市貧民,在矛盾的積聚下,一些地方、一些領域產生了嚴重的勞資衝突。 既有傳統政治回歸的需要,又有矛盾衝突舒緩的訴求,但中共當局不想有真正意義的工會,扮演勞資關係調解的重要角色,擔心其坐大為政治組織。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未能依靠下,又不想承擔過大責任,出現角色缺位,於是要立法修法,實現其糾偏目的。 而企業方面,不論是國企,是外資還是私營企業,自然會覺得其人力成本、企業盈利、競爭能力等等,都將受到影響。但面對立法修法,不能正面牴觸只好側面規避,新的矛盾由之而起。 因此,「勞動合同法」等立法修法行動,既是政治需要,又是時勢使然,只是看待其意義、功能,各方有不同的視角,最後的結果,又有多方面的影響。只是中國大陸經濟、社會乃至政治的又一次大轉折,權利結構的改變,利益機制的調整,已經勢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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