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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勞工要什麼樣的司法?/王全毅勞工權益

勞工要什麼樣的司法?/王全毅

 

 

 

我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凡事都要依照法制的規範來做,因此法律成為處理人與人之間衝突、紛爭解決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現實社會環境中,相對於資方來講,勞工無論是在財力、物力及各項資源都是處於弱勢的局面,因此往往只能望「司法救濟」之門而興嘆!為此,台灣勞工陣線、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勞動法學會共同舉辦一個「勞工要什麼樣的司法」研討會,會中邀請國內多位法律專家及勞動界等相關人士進行研討,期能找出適合台灣勞工解決勞資爭議的最佳途徑,茲將重點摘要如下。

        在統計上,台灣的勞資爭議大多以契爭議、工資事項,以及職災爭議等居多,即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謂的「權利事項」,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雖然我國憲法第

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然而一個勞工尋求司法正義需付出多少代價呢?縱使勞工爭取的只是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而已!

        勞資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時,勞工首先需要法律方面的諮詢,以確認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其次可能需要法律文件撰擬存證信函,也可能需要進行調解或仲裁,如果勞資爭議仍無法解決,勞工則需要進行訴訟或假扣押處分。不論法律上的諮詢,法律文件的撰擬、調解及仲裁或訴訟,均需要相當的法律專業,資方通常有法律顧問或有資力聘請律師協助,反之,勞工通常資力較差,常常無資力聘請律師,尤其是訴訟拖延數年的話,律師費用更加昂貴,如果發生勞工職災或解雇之

        勞資爭議,勞工沒有收入,更難負擔律師費。目前現實的情形是資方仗著資源上的強勢,以「告嬴我就給你」之態,逼迫沒有資源又打不起官司的勞工妥協!在這種情況之下,勞工在無奈、無助的情況之下,被迫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縱使是勞工?起勇氣地尋求司法正義,沉重的訴訟費用與律師費,及曠日費時的訴訟期,更讓弱勢的勞工遭受第二次的傷害大大降低勞工打官司的意願。甚至有勞工害怕若提起訴訟會留下紀錄,被其他企業當成黑名單,而影響找下個工作的機會,因此真正願意提起訴訟的勞工可說是少之又少。基於上述情形,目前實務上當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只能先透過協調、調解及談判等手段來解決爭議,除非是到了萬不得已的地步才「敢」尋求司法途徑來加以救濟。對台灣的勞工來說,「司法正義」竟成為一種昂貴的奢侈品!

        根據黃國昌教授的實證研究指出,在勞資爭議處理的方式中,以訴訟外的處理方式即調解與協調所達成的和解率最高。惟在程序的選擇上,各縣市的地方主管機關須先向勞資爭議的申請人充分說明調解與協調兩種程序的差異,並取得其同意,始能將案件轉介到民間的中介團體去處理。在現實的情況中,勞工究竟是自主選擇或是處於受支配的地位?根據問卷調查,在勞工了解協調與調解的差異方面,很清楚或大概清楚的僅占3成多,其餘六成多勞工完全不了解;而地方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有向申請的勞工詳細說明或大概說明兩種程序的差異者僅占兩成多,完全未說明占五成以上。因此從研究結果發現,有意識地選擇協調或調解的勞工約占二至三成,其餘均屬於受支配的地位。調解與協調對勞工的影響在於一旦調解成立後,勞工可以向法院申請一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而協調成立後,若雇主事後不承認者,則仍須走上訴訟一途。因此在現實的案件中,雖然協調與調解的和解率很高,然而其執行率尚待加強。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高達六成以上的和解率當中,勞工滿意與否的關鍵在於請求金額的多寡,愈小額的爭議,其滿意的程度會愈高。目前勞資爭議處理的協調或調解程序在小額爭議案件中確實發揮不錯的功效,達成的品質也不會太差;惟在爭議金額較大的案件中,則其品質與預期產生較大之落差。在爭訟金額較大未達成合意的案件中,會繼續訴訟者約占三成左右,而影響勞工繼續訴訟意願的因素包括請求金額的多寡及勞工薪水的多寡。在爭訟金額愈高的案件當中,傾向打官司者達五成六;另外勞工收入在兩萬元以下傾向打官司者占一成二,收入在十萬以上傾向打官司者占七成五,顯見勞工薪水愈高者,可以承受訴訟費用也愈多。另外根據調查研究,勞工多數認為法院法官作出的調解較行政主管機關佳,因此我國應盡速推動建立「專業、迅速、有效、便宜的勞動訴訟制度」,畢竟昂貴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不是一般勞工所能負擔得起的。

        勞工害怕提起訴訟的癥結點在於貴、慢及麻煩,昂貴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與冗長的訴訟程序對勞工來說都是沉重的負擔,勞工往往在沒有金錢、沒有時間等因素之下,止步於尋求司法救濟的大門之外,勞工真正需要的是一個正確而迅速的審判,因為對於經濟上相對處於弱勢的勞工來說,當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往往會對其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因此多數專家學者均建議對於勞工在訴訟費用與訴訟救助上,應該儘量減少與放寬限制,以提高勞工階級尋求司法救濟的意願;另外對於勞動案件之審理,應儘量以迅速、簡化為原則,並應先迅速成立一個勞工專庭,以貫徹保障勞工權益之精神,然後再漸進式設立勞工法院,使其獨立於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之外,成為一個獨立的訴訟實體。此外應加強法官和律師在專業養成的過程中,其對勞工法規的訓練,例如在資格取得時,必須具有研習勞工相關法規之證明等,因為熟知法院實務的人都知道,台灣司法官考試是不考勞動法的,在學期間或司法官訓練時也少接觸,任職法官後也少有時間與機會研究,此情況如無法改善的話,對勞工打官司來說是相對不利的。專家學者除了建議提昇司法方面的資源外,另外就行政方面亦建議應積極提昇掌管勞工事務部會之位階,即目前掌管台灣勞工事務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勞資爭議和勞工政策上,應扮演著更積極的角色。

       目前在台灣勞資雙方資源不對等的結構上,勞資爭議的根本解決之道,在於修正現行勞資爭議處理的程序。司法作為人民尋求正義的最後途徑,除了消極性的審判作為,更應積極、主動的促進資源的可近性,讓勞工在有需求時,得以追求立即的正義。「及時的正義」對於一位勞工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從目前台灣的勞動法規觀之,對勞工的保護本為不足,勞工為求自保,對於自主應有的權利未能作完全的主張。因此必須就整個勞動法規作全面的修正,以加強勞資雙方自行處理爭議的能力和精神。例如,強化工會組織,以促進勞資地位的對等,進而養成自行處理彼此間的問題的能力。惟目前台灣法院訴訟制度要大刀闊斧地改革確有其困難之處,基於迅速與經濟的原則,建議應優先採取訴訟外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秉持非到最後關頭絕不提起訴訟的原則,但在此之前,必須先提高其(協調與調解)執行率,例如由中介團體出面協調所達成的和解機率最高,或至民間公證人製作成公證書,以提高其執行率,避免協調或調解的成立成為「打折的正義」。

        在勞資爭議調處制度中,國家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是讓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無奈地接受被打折的正義?還是應更積極地介入,還給勞工一個及時的正義?此不僅考驗著一個法治國家的法律尊嚴,更是一個國家社會文明及進步的指標。因此如何建立一個以「迅速、專業及有效」為核心概念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應是未來勞資爭議處理改革的重點,而這個機制必須仰賴行政(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司法體系的密切合作,前者從中央到地方,應更有魄力地維護勞動法制尊嚴,並貫徹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處理勞資爭議的效率與效力;至於後者,則是建立特殊的勞動訴訟程序及勞動法院體系,提供勞工簡便、快速,以及有品質的訴訟環境,才能貫徹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本意。期待未來,司法救濟不再是弱勢者昂貴的奢侈品,國家應該還給勞工尋求及時正義的基本人權!

 

 

[勞工權益]勞工要什麼樣的司法?/王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