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專題報導

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幹部訓練會場外景。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莊理事長授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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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勞委會勞保處吳宏翔專員上課神情。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勞委會黃秋桂主秘說明政府勞工政策。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幹部上課一景。

 

 

台灣石油工會暨中油公司職工福利會97年度幹部訓練活動,於7月22~24日假大溪鴻禧別館舉行。莊理事長特於訓練課程中藉由分享其任職的經驗,將工會的價值與目標、現階段工會的思維策略與決策關鍵進行深入剖析;另外勞保年金的修法已在民國97年7月17日三讀通過,惟多數人對於該法還是存有很多的疑慮,因此本會特別邀請勞委會勞保處吳宏翔專員來作詳盡的解說,以幫助本會幹部進一步了解勞保年金如何規劃,進而能夠精確計算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請領,適時消除會員同仁們心中的疑慮。另邀請勞委會黃秋桂主任秘書談「政府的勞動政策」。茲將莊理事長及吳宏翔專員與黃秋桂主秘講授課程重點摘要如下:

壹、莊理事長---工會積極的作為

一、工會價值與目標

        工會是良心事業,工會存在的價值是追求整體會員的權利,工會的責任與義務就是提升會員的相關勞動權益,改善會員生活,保障會員權益,讓會員活得有尊嚴。簡單地說,工會是一個利益團體,即特定的一群人組合在一起,組成一個工會,爲整體會員共同的權利及福祉來打拼。如前所述工會是良心的事業,因此身在同一工會個團體當中,每個人都必須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盡自己的本分,各級幹部更需分工合作,爲整體會員的利益努力打拼。

        在勞資關係方面,國公營事業與民間企業的勞資關係相同,勞方付出的是心力跟體力,資方則付出薪資福利待遇,其最大差異之處在於國公營事的財產權屬於政府所有;此外資方所擁有的是人事權、經營權、財產權,而勞方所擁有的則是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等勞動三權。在勞動三權當中勞方擁有團結權使其能夠組織工會,故團結權是勞動三權的根源;協商權是透過勞資雙方代表協商,如透過勞資爭議處理、勞資會議等作協商,是工會最根本之目的;爭議權指的是勞資爭議,是三權之中的手段。

勞工在勞資關係中向來屬於弱勢的一方,勞方所依恃的是勞動三權及相關的條文法令來保障權利,如勞基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職場上各種的法令。惟一些相關的勞動法令歷史久遠,在保障勞工權利方面略顯不足,亟待進一步修改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二、策略決策關鍵

        在策略決策關鍵方面可以分為個人、分會及總會三個層面來探討。從個人的角度來看,會員因個人因素向工會提出需求,其所採的立場均是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而其決策關鍵在於以不影響他人的權益為前提。

        就分會來說,分會的利害關係人為其所屬會員,決策關鍵的立場必須考量到大多數會員的權利。相對事業部內各部門會員勞動條件之提升或維持,考量因素是針對性及區域性,屬於短期的,即每個分會都有屬於自己的內部問題,每個分會碰到的問題都不太一樣,因為每個分會的勞動環境、工作性質、工作職務皆不相同,因此有賴各分會自行處理或爭取的權益部分,需視其是否影響其他多數人之權益而決定。

        在總會方面則是屬於全體性的,乃針對大多數會員的權利,主要是對外處理一些相關法令規章的問題,由總會對外爭取整體會員的權利;而內部需要考量的因素是一致性、衡平性、達成率及延續性等;外部考量因素則與政府態度、爭取時機及社會觀感有關。

三、工會現階段思維與策略

        工會在內部的訴求提出以後,必須針對願景與事實間的差距作出評估,考量的因素,包括內在環境因素,如權利的普及性,即需考量爭取的利益是否關係到多數會員的權益;另外就是急迫性,例如一個法案修法進度太慢的話,將攸關許多會員的權利因此受到損害;此外在針對一個議題上,最重要的就是組織的共識。

        一個議題被提出後,必須先在內部達成共識,再一致往外推行,若內部意見分歧的話,則推行起來將窒礙難行,因此內部組織的共識對一個議題的推動至為重要。

        至於外在環境因素方面,除了考量產業前景、社會觀感和政治介入外,最重要的就是議題提出的時機點,必須針對整個外在的政治氛圍作觀察評估,選擇在適當的時機拋出議題。

莊理事長除了分享任職五年多的經驗外,表示將繼續爲工會會員爭取最大的福利,並提出面對不同的政黨執政,未來工會仍面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莊理事長期勉工會幹部們繼續為會員的權利來打拼,因為會員的權利需要靠工會幹部的團結努力來共同捍衛!

貳、勞保處吳宏翔專門委員---勞保年金制度的規劃

一、勞保給付年金化的必要性

      爲何要將勞保給付從一次給付改成年金給付?其原因主要有三個:

(一)國內高齡化社會的形成

        一般來說,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即屬於高齡人口。而所謂高齡化社會,按聯合國對於高齡化社會之定義:「在一個國家裡面,65歲以上高齡人口佔百分之七以上者,這個國家即屬於高齡化社會的國家」台灣於民國82年9月即達到此一標準,而在民國95年時65歲以上人口已達10%,因此經建會預估民國108年將成長為15%,民國115年將達到20%,老化之速度將越來越快。承上所述,老化人口所佔的比例越高,就表示國人的平均壽命越來越長,民國95年男女的平均壽命為77.9歲,民國96年女性的平均壽命為79.8歲,男性則為73.7歲,若將意外事故扣除掉,則女性的平均壽命早就超過80歲,男性亦同;因此預估國人自60歲退休到死亡之平均餘命為22年。換言之,老年給付的金額必須足以支應22年之最低生活需求。

(二)少子化的情形越來越嚴重

        少子化情形越來越嚴重的原因主要是新「三不」趨勢,所謂新「三不」即「不立、不婚、不生」。「不立」:不自立門戶。現在的工作不好找,因此很多年輕人都選擇繼續讀書,畢業後找不到工作就待在家靠父母養;「不婚」:現在很多人的觀念都改變,不婚主義者居多,而即使有結婚者的年齡也不斷延後。另外未婚者有43%同意「同居但不結婚」,根據調查,民國94年同居的人數在一百萬左右,年齡層以25歲至29歲居多。「不生」:承上所述,「不立」、「不婚」者即不容易生小孩,而已結婚者則有26%不打算生小孩,13%是不孕症,合計將近四成。我國婦女的生育率為1.12個,是世界第二低,每年出生嬰兒數約20萬4千人,經建會預估民國107年的人口可能零成長甚至是負成長。爲改善低出生率的情況,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托育政策、生育補貼政策,勞委會則打算修訂就業保險法,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此可知過去「養兒防老」的觀念早已過時,因此國人的養老問題須靠制度來解決。

(三)現行的社會保險保障之不足

1.涵蓋面

        在國內25歲以上65歲以下的中壯年人口中,約有353萬人仍未能享有社會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所提供的老年給付保障,因此我國目前相關的社會保險涵蓋範圍是不夠的。

2.給付水準

        在國保方面,自25歲投保至65歲共40年,每月最高金額僅可領取8,986元,這樣的金額尚不足以養老。而在勞保方面,民國96年平均老年給付金額為107萬元,假設一個月花費兩萬元,五年則需花費一百二十萬元,顯然不足五年花費所需,因此這樣的給付金額不足以應付平均餘命越來越長的國人老年生活所需。至於投保年資較長、投保薪資較高的勞工方面,現行的勞保老年給付一般投保30年,年資有45個基數,乘以43,900元的投保薪資,共1,975,500元,而60歲以上最高的極限是50個基數,也才2,195,000元,都不足以維持10年之基本生活需求。特別注意的是此種算法並未將通貨膨脹的因素考量進去,若加諸進去的話,則可以想像的是國人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所需將難以維持。

3.給付方式

        在全世界194個國家或地區中,已有172個國家實施老年給付,但老年給付採一次發放者只有二個國家,台灣即是其中之一。因此目前台灣勞保年金採一次給付並不符合世界潮流及高齡化社會的養老需求,不改革將無法解決國人的養老問題。 

二、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規劃

(一)完全站在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立場設計。

1.被保險人原有保險年資於勞保年金施行後均可併計

        預計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的勞保年金制度,被保險人原有的保險年資均可以併計,然而此規定仍須遵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例如勞基法在民國73年8月1日施行,該法施行前的年資即依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無法律規定時,依勞資雙方的契約約定,若勞資雙方無契約約定時,則依勞資雙方的協商,協商無果者,資方可以不承認勞基法施行之前的年資。勞退金條例亦同。

        新實施的勞保年金制度只要符合請領資格條件者,即可請領老年年金;此外,擔任具危險、堅強體力之特殊性質工作者,年滿55歲,年資滿15年亦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需注意的是此為獨立設計的制度,與「減額年金」及「展延年金」的制度設計無關。至於何謂「擔任具危險、堅強體力之特殊性質工作者」,需另外訂立辦法來定義之。

2.勞保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提高

        爲了避免實質購買力降低,勞保年金給付之金額,只要在當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正負達5%時,隔年五月就會依該成長率調整給付金額。

3.「展延年金」及「減額年金」之設計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延後五年增給20%,再加上五年的所得替代率共7.75%,最多可以展延五年勞保老年年金可多領27.75%;相對的,另有「減額年金」之設計,每提前一年減4%,最多提前五年共減20%。值得注意的是,民國107年以後請領老年年金的年紀將改為年滿61歲,至民國115年將改為年滿65歲。

4.勞保年資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可併計

        國民年金保險係為保障未能享受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而設,而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凡勞工不在職期間且年齡在65歲以下,將自動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二者保險年資得以互相銜接採計,即勞保年資不足者可用國保年資補足。

5.勞保年金投保年資無上限,加保越久領越多

         現行勞保老年給付最高45個基數,超過60歲者最高50個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平均投保薪資(最後三年平均)×基數

        而新的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投保將以年資來計算,且年資採無上限計,因此加保越久即可領得越多,其計算方式如下︰

      平均投保薪資(最高60個月平均)×所得替代率(1.55%)×年資

(二)保障的完整性。

        勞保年金給付內容包括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其請領條件分別為:

        老年年金:被保險人年滿60歲,加保15年以上者。失能年金: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經審定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約為殘廢給付標準表一至三等殘中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該部份定義較具醫學專業,仍須進一步立法修法。﹞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符合請領條件者。上述這三種年金可相互轉銜,例如被保險人於請領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後死亡,其遺屬如符合條件仍可繼續請領遺屬年金。

(三)充分自由的選擇性

 1.勞保年金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仍可選擇舊制之老年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至於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家庭財務狀況、家屬之年齡、就業、謀生能力、是否進行相關投資、是否有負債、甚至子女是否孝順等,上述因素均涉及個人價值觀、個性及家庭環境因素。

 2.勞保年金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於請領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後死亡,其遺屬如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者,可選擇請領舊制老年一次給付或殘廢給付扣除已領年金之差額,例如老年給付144萬元扣除已領老年年金10萬元者,將發給其遺屬差額134萬元。

 3.被保險人加保年資15年,已符合舊制請領老年給付資格,尚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舊制一次老年給付。

 4.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施行前已發生老年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之保險事故但尚未請領相關給付,於請求時效期間內﹝二年內﹞,勞保年金即已開始施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選擇發生保險事故時之規定或請領給付時之規定,意即得選擇舊制的一次給付或新制的年金給付。

5.在選擇的時點方面,不須事先作出選擇,僅需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發生保險事故或成就請領條件時,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請領。

(四)勞保年資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的銜接

 1.具有兩種保險年資且分別符合請領條件者,可向任一保險人請領。例如年滿65歲,投保年資16年﹝其中國保年資1年﹞,勞保局將分別計算,合併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2.被保險人若不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年限條件,但合併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符合請領條件亦可申請。例如勞保年資13年,國保年資2年,合計15年亦可。

三、年金給付的計算方式

(一)老年年金給付

1.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勞保老年年金的請領資格為保險年資15年,年滿60歲離職退保時,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A :3,000元+﹝平均投保薪資(最高60個月平均)×年資×0.775﹪﹞

 B :平均投保薪資(最高60個月平均)×年資× 1.55%

        一般建議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式較為有利。

2.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選擇請領舊制老年年金一次給付者,仍維持以退保前3年之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而新制老年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則是將被保險人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予以平均。此外,其餘現金給付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遺屬年金及失能年金等,均採最後六個月之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二)失能年金給付

1.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至於其他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給付。

2.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最後六個月)×保險年資× 1.55%

        依上述公式計算出失能年金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有配偶或子女符合眷屬補助條件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3.眷屬補助條件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請領加發之日往前推連續達一年            以上﹞。

       (2)無謀生能力者。

       (3)扶養符合申請條件之子女者。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須由請領人檢附薪資證明﹞。

    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例1:

        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20,000元,保險年資5年。林先生可請領的每月年金金額:

        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另外有眷屬2人,加發50%,4,000×(1+50%)=6,000元。

        例2:

 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元,保險年資20年。張小姐可請領的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元

        另外有眷屬2人,加發50%,9,920×(1+50%)=14,880元。

4.失能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普通事故年金標準+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一次金。

        例3:

        承例2,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為職業災害時,其可領的失能給付為每月年金14,88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32,000×20=64萬元)。

(三)遺屬年金給付

1.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在加保期間死亡或在領取老年年金、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且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2.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

        (5)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兄弟姊妹。

3.遺屬請領條件: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無謀生能力者。

        (3)扶養符合申請條件之子女者。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父母符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祖父母符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4.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者:

             平均投保薪資(最後六個月)×保險年資×1.55%﹝不足3,000元者,              發給3,000元﹞

        (2)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

            原領年金金額×50%﹝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一人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資格為基本數﹞,

            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例1: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         薪資32,000元,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元

        另外加發50%,9,920×(1+50%)=14,880元

        例2:

 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   老年年金14,880元。其遺屬得領取之遺屬年金金額:

        14,880×50%=7,440元

       另外加發50%,7,440×(1+50%)=11,160元

5.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普通事故年金標準+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四、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財務規劃

        目前勞保的保費費率為6.5%,而新的勞保年金制度將採自動固定階梯式微調費率,使勞資雙方能夠預見保費成本,因此新制於民國98年1月1日起實施後費率將調為7.5%,自第三年起每年提高0.5%至10%,其後每二年提高0.5%至13%,按此推算,至民國116年時費率將調整至上限13%。此外,老年年金請領年齡亦擬逐步提高。為了因應人口老化的問題,老年年金請領年齡將於施行起第10年提高1歲,也就是至民國107年時的請領年齡為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依此推算,至民國115年時請領資格將會達到65歲。

        透過勞保處吳宏翔專門委員詳盡的解說,相信勞工朋友們對於勞保年金制度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而勞保年金之實施並無所謂好或不好的問題,而是「如何選擇較有利的問題」,在了解法令的規定之後,就可以幫助我們在法令規章的範圍內,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以確保自己最大的權益!

參、勞委會黃秋桂主任秘書---政府的勞動政策

台灣勞動政策所面臨外在環境的壓力,主要是全球化經濟帶來的產業競爭。在全球化競爭之下,失去競爭力的產業將被迫退出市場,對於勞工的工作權影響甚鉅。從大環境來看,全球性經濟景氣差,原物料價格上漲,通貨膨脹現象充斥著我們的生活,經濟全球化使得全世界經濟不景氣相互影響,因此全世界政府都將通貨膨脹問題列為首要亟待解決的問題。另外,全世界很多國家都面臨失業率攀升的問題,台灣也不例外。台灣目前面臨摩擦性失業、結構性失業及循環性失業等問題,造成勞動市場結構之改變。此外台灣亦面臨勞動力結構改變的問題。我國目前人口的出生率在世界上排名倒數第二,即將進入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的時代。一個國家人口的多寡與勞動力及國力的強弱有著密切關係,未來台灣出生人口越來越少,而國人平均壽命又越來越長,此乃意味著年輕將人越來越少,勞動力也跟著遞減,再加上現在工作不好找、待遇不佳等,因此可以預見的將來,台灣年輕人的負擔將越來越沉重。有鑑於此,政府須替勞工朋友的退休生活及早規劃,讓勞工自退休之日起,過著無後顧之憂的生活。而新的勞保年金制度預計明年1月1日上路,其特色是「活到老,領到老」,使退休的勞工朋友們不會成為子女的負擔。

面對未來整個大環境的改變所可能產生的失業問題,政府需著力更深。目前雖有就保法、失業給付(目前六個月)等,但仍不足以應付失業週期長的勞工,政府應該持續加強辦理勞工職業訓練,作就業媒合。工作權對於勞工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有工作才會有所得、收入及生活目標,有工作身體才會健康,活著才會有尊嚴。因此如何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及未來可能面臨的失業問題,與失業率是否會再度攀升等,對政府來說是都是責無旁貸的問題。如何面對失業問題、解決失業問題,及失業給付現有制度是否須再加強等,均是目前政府在勞工政策上非常著重的部份。

肆、結論

        勞工朋友最關心的勞保年金問題,在勞保處吳宏翔專門委員詳細地講授課程下,讓我們對於該制度的設計有了初步的認識,並且了解到除了特殊的個人因素外,選擇請領勞保年金應較為划算,轉投國保反而較吃虧,其理由如下:

一、勞保年金實施後,老年年金給付採投保年資計算,不受現行45個基數(加

        保30年之上限)之限制,加保年資無上限,投保越久領得越多。

二、符合勞保老年年金的請領資格者,每延後一年請領,加發「展延年金」4%,

        最多5年,共加發20%,再加上5年的所得替代率為7.75%共27.75%;而

        轉投國保則須等到65歲才可以開始領取老年年金,且國保並無「展延年金」

        之設計。

三、國民年金3000元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勞保年金也有,即先前提過的A式計算

        公式,且須不附任何條件,而國保選3000元者則外加有附帶條件,即有欠

        繳保費情形者不得選此計算公式。

四、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其月投保薪資僅17,280元,遠低於勞保老年

       年金給付平均投保薪資採最高60個月之平均計算,該制度的設計是投保薪

       資越高領得越多。

        面對一個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的時代,勞保年金制度已是一個世界潮流的趨勢,想要確保自己退休後的權益不受損害,就必須了解新的勞保年金制度如何設計。畢竟,辛苦了大半輩子,爲的不就是想要擁有一個優質有保障的退休生活嗎?因此勞工朋友們除了須了解勞保年金制度如何設計外,最重要的是照顧好自己的身體,因為新的勞保年金制度的特色就是「活得越久,領得越多」所以,你準備好了嗎?

除了勞保年金制度外,最令勞工朋友關心的莫過於政府的勞動政策方向為何?過去由於政府重商輕工的結果,使得勞工政策成為產業政策背書的工具而非主導力量。因此我們期待政府能夠推動反歧視,落實重視勞動基本人權,保障弱勢勞工,並助工會力量之提升與整合,加強推動協商機制,培養勞資雙方協商能力,透過勞資對話,建立勞動法制改革之共識,以調整勞動法制,進而謀求勞動

        彈性化與就業保障之平衡。畢竟,勞動力的發展才是國家經濟競爭力及社會福祉提升的關鍵!

 

 

[專題報導]台灣石油工會97年度幹部訓練報導/王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