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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勞保年金制」探討.…月領退休金制度讓台灣勞工老年生活有尊嚴/戴國榮勞工權益

「勞保年金制」探討 … 月領退休金制度讓台灣勞工老年生活有尊嚴/戴國榮

 

 

    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未來勞保老年给付將從一次金改為月退金。面對台灣實施58年的勞保制度出現重大變革,勞工既為利害關係人,實有必要深入瞭解制度實施內容,並預做規劃及準備,期在退休後能自給自足,過個有尊嚴的老年生活。

壹、勞保年金制推動始末

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推動「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勞保年金制),所持理由如下:目前我國已成為高齡社會,2006年65歲以上老人佔10﹪,預估到2019年約佔15﹪,至2025年佔20﹪,我國從進入高齡化社會到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只需花26年的時間,人口老化速度與全球壽命最長的日本相近。加上我國生育率為8.96‰,在這一波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的趨勢下,未來20年後的年輕人,平均一個人要照顧三個老人,在年輕人面臨經濟壓力大,負擔又多的情況,勞工朋友如果希望老年生活過得輕鬆自在,就必須靠自己養老。換言之,在台灣人口結構改變、國人平均餘命延長及基礎經濟保障的考量下,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已經是勞工迫切的需求。再者,歐美先進國家推動年金制度已有近百年歷史的經驗,相較於一次給付,亦可降低通貨膨脹、運用不當的風險。尤其現推動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同時規劃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且具有以下特色:

一、保障完整性:三個年金相互轉銜,保障更週延。

二、老年給付的選擇性:勞工在請領老年給付時,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年金。

三、保愈久領愈多,且與現制老年給付比較,老年年金並無年資上限。

四、鼓勵延後退休,加給展延老年年金,讓樂於工作的勞工可累積更多的退休年金。

五、期待保障制度,勞工只要有保險年資,即使已經退休,未來如果達到新制老年給付的請領年齡,都可以請領老年給付。

六、年金給付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不用擔心通貨膨脹,生活更輕鬆自在。

        惟在推動修法期間,影響880萬勞工「老年退休生活品質良莠」關鍵之「所得替代率基準」、「保險費率」及「月投保薪資」等退休金計算標準的研擬、協商和議訂,不僅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爭議更是不曾間斷。而勞工團體站在追求勞工最大利益(最佳投資報酬率)的立場,當然希望爭取「所得替代率越高越好,保險費率越低越好」,如此一來,勞工便可以在保費繳得較少的情況下,領取較高額的年金。因此,勞工期待的所得替代率甚至超過2%,而法定費率則希望固定在6.5%不變動。另勞工團體針對勞保年金制規劃內容(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亦提出相關質疑如下:

        一、所得替代率:(原規劃計算基準為每年1.1%)

    (一)所得替代率計算不實,也不足以維持勞工老年生活。

    (二)以勞工平均餘命22年(活到82歲)作為計算基礎不合理。

    (三)勞工請領年金時,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全部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為   基礎,比值換算公式為何?若以基數計算較清楚易懂。

    (四)勞工請領年金時,以全部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計算不合理,應以投     保薪資最高之3〜5年計算。

        二、保險費率:(原規劃施行19年後達上限11﹪)

   (一)未來保險費率越來越高、可支領給付年齡越延越長(原規劃施行13年後    為65歲),實不合理。

   (二)不論選擇新(年金給付)、舊制(一次給付),保費都越調越高,但舊    制給付未增加。

   (三)雇主會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造成勞工年金縮水。

        勞保年金制就在朝野政黨的政治角力及勞工團體的強力訴求下,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於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96年底)由原每年1.1%提高至1.3%(比照國民年金)。

        97年5月20日國民黨全面執政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如玄主任委員甫上任,一方面召開北中南三場大型座談會,廣邀國內產、職業工會幹部就勞保年金制度提出針貶,並凝聚國內勞工共識;另一方面則積極奔走於立法院間協調折衝。最後,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終於97年7月17日三讀通過勞保年金制,並訂於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修法內容如下:

 
   
 

項目

內容

說明

所得替代率基數

1.55%

第五十八條之一

原規劃:1.1%

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當月投保薪資7.5%〜13%;

法定起始費率為7.5%(民國98年),前二年為7.5%;第三年為8%;之後每年調高0.5%至10%;自10%當年起,每二年調高0.5%,最高至13%(民國116年)。

第十三條

原規劃:

當月投保薪資6.5%〜11%;法定起始費率為6.5%,其後每二年調高0.5%至上限11%。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投保年資

無上限

 

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按被保險人已投保期間最高的五年(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第十九條

原規劃: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十五年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請領條件

第十年(民國107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民國115年)。

第五十八條

原規劃:第五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展延年金

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年滿60歲)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第58條之二

 

減額年金

年資滿十五年但未達請領年齡者,可提前五年請領,每提前一年減少給付金額4%,最多減給20%。

增列條文

 
   
 

 貳、勞保年金試算

    勞保年金制修法完成,攸關現已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未來如何選擇較有利的退休制度,茲將勞工依現制領取老年一次金與未來領取年金金額做比較,以供卓參:

 
   
 

例:勞工60歲退休(民國106年底前),投保薪資43,900元,年資35年,領到82歲(領22年)。

    領取一次金:43,900×45=1,975,500元

    每月領取年金:43,900×(1.55%×35)=23,816元

    ◎至82歲可領取年金總計為6,287,424元(23,816×【12×22】)

    ◎約為領取一次金之3.2倍(6,287,424÷1,975,500=3.1827倍)

    ◎領取年金約7年,將超過領取一次金金額(1,975,500÷23,816=83個月)

 
   
 

        意即勞保年金制相較於原有老年一次金給付方式,的確有「活得越久領得越多」的優勢,對於勞工老年生活亦將更有保障。

 參、結語

        我們樂見政府推動15年的勞保年金制度終在立法院順利完成立法,讓廣大勞工朋友在未來退休後「應該」都能享有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惟在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我們仍必須持續觀察立法過程中引發重大爭議的所得替代率及保險費率兩個關鍵因素,所產生的後續效應及結果。一則「所得替代率」是否符合原立法意旨,確實足以支應勞工老年一般基本生活開支,讓勞工活得有「尊嚴」(意即在物價指數波動及通貨膨脹情況下仍能自給自足);再則「保險費率」在面對未來領取年金者越來越多,繳保費者越來越少的情況下,是否還能維持「財務平衡」(意即在高齡化、少子化的衝擊下,仍能守住費率上限不調整,並有效化解財務缺口,甚至是破產危機)。畢竟,勞工期盼的年金制度是個可長可久的機制,因此,負責任的政府必須力保制度的永續經營,更應有效防範「這一代享受、下一代負債」的不公平現象發生,方不致失去立法照顧勞工的美意,亦兼顧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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