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勞工議題

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

[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  

[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

[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泰國女性勞工有很大的比例是從事基層服務業的工作,且工資相當低。 [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泰國鄉村的孩童在惡劣環境下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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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

[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泰緬邊境的窮苦人家,童工問題相當嚴重。 [勞工議題]泰國勞工法令及勞動現況/劉人瑋貧窮但是天性樂觀的泰國人民。

 

 

       1998

年8 月, 泰國正式開始實施<泰國勞動保護法>。只要公司員工有一人以上,即可適用該法。而若是雇主違反法令者,將受到五千到二萬泰銖(現在新台幣與泰銖匯率大約一比一)的罰款或長達一年的有期徒刑。而在適用對象上,只有從事家務的勞工不受到保障,其他無論是正職勞工、約聘勞工、兼職、長期、短期,或是季節性質的勞工一律都受到該法的保障。泰國勞工看似自此可以得到政府及法律的保護,但是施行將近十年來,實際上卻非如此。

        根據最新的國際工會聯盟(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 ITUC)所發佈一份有關泰國核心勞動基準法( c o r e labour standards)之新的報告顯示,在泰國仍有嚴重違反核心勞動保護法的情形存在。例如:泰國僱用與工資有著明顯的性別差別待遇,在私人企業,從事勞動工作的婦女一般薪資均極低。而從事公職的婦女,薪水相對於男性來說亦較低;而在泰緬邊境的許多成衣廠中,一般而言,勞工每天工作12個小時,一個月休假1天,並只支領到泰國法規所訂定每天4.47美元最低薪資(註一)的一半(即每日約新台幣73元)。不僅如此,他們更常常被迫超時工作而未發給加班費。

        根據泰國勞動保護法規定,對于非危險性的工作,最長工作時間是每天八小時或每週總共48小時;危險性的工作,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7小時或每週工作時間共計不能超過42小時。而對於超時工作的加班費,也規定對於超過法定或特殊法規規定的工作量或工作時間的工作,雇主必須支付超時工作補償金。補償金的額度根據實際超出的工作量從1.5倍到3倍不等,而最大的超時工作量每週不可多於36小時。但是在上述的案例中,這些違法勞動情形都沒有獲得勞動保護法的落實。也就是說,雖然泰國的勞動保護法之規定幾乎涵蓋所有的勞工,但是在法令的執行面上卻是相當不足的。

        此外,泰國勞動保護法也規定允許雇用的勞工最低年齡是15歲,對於未滿18歲的勞工並禁止從事帶有危險性的工作,而且禁止超時工作,以及在例假日或在所謂的大夜時段工作。但是在實際上,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於2006年提出報告指控位於泰緬邊境美索鎮的許多工廠對待童工就如同對待奴隸一樣。不但讓孩童每日超時工作,還只給付遠不及最低薪資的薪水,直到將童工榨乾為止。另外,報告還指出在泰國仍存有大量童工從事包括諸如賣淫、毒品交易和其他危險工作的嚴重問題,特別是為迫使賣淫所涉及之婦女和孩童的非法買賣,這都是嚴重且持續增加的社會問題。

        而在組織工會的自由度方面,雖然泰國法律規定雇主禁止有反工會之岐視行為,但泰國參加工會之勞工卻經常因此受到不平等之待遇。每當泰國工人想要組織工會時,經常會遭到公司以各種不同的理由開除,但針對這樣違法解僱員工的行為,相關法令的罰則卻極為輕微,這使得泰國公司的雇主更加無所忌憚。在上述ITUC報告中也有提出過去2年(2006、2007年)間泰國多起有關包括出口製造商等對工會岐視、騷擾並脅迫勞工的案例。

        而對於柬埔寨、緬甸與寮國等到泰國工作的勞工保障上,雖然泰國勞工法令還是有保障合法移民工作者的基本權利,例如每日工作8小時、加班費給付、最低薪資等,但大多數外來勞工表示這些規定根本形同虛設。不僅如此,依泰國勞動法令是禁止他們籌組工會的。因為依泰國勞動法令規定, 組織工會者需具有泰國國籍。也就是說,來自緬甸、柬埔寨與寮國約7 0萬名的勞工,是完全得不到工會協助或保護的。國際勞工組織(ILO)主任菲斯諾爾先生表示,泰國外來勞工的工作大多屬於「三D」的工作,也就是低等(De g r a d e)、危險(Da n g e r)與骯髒(Dirty)。但是其所獲得的待遇又不如一般泰國勞工,這使得泰國政府的人權與社會安全上等政策產生了相當大的問題。

        總而言之,資方提供給泰國勞工低薪資、高職災、性騷擾與破壞工會組織的工作環境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事情。雖然泰國勞動法令幾乎都有相關的規範,但是由於執行力不彰,所以如何去落實相關法律的規範才是治本之道。台灣的勞動情形似乎也是如此,勞動基準法在相當程度上規範了許多保護勞工的法令規章。但是由於資方與勞方力量的不平等、政府執行力不佳以及罰則太輕的因素,使得有些規定有名無實,多數勞工仍然被迫接受惡劣的勞動環境。保護勞工是全世界執政者的責任,既然已經有了法律規範,執政者便應切實執行,嚴懲不法之雇主。此外,更應加強宣導勞工權益之知識,使更多的勞工朋友了解自己的權利,進而勇於爭取,以求得更好的生活。

        註一:泰國最低工資標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工作的地點。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單日)分別為︰曼谷、佛統、暖武里、巴吞他尼、普吉、北欖、龍仔厝等府是184泰銖;春武里、萬佛寺、清邁、柯叻、攀牙、拉廊等府是155~166泰銖;其它地區為140泰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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