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淺談團體協約-勞工與雇主的保險契約書/周泳祥勞工權益

淺談團體協約-勞工與雇主的保險契約書/周泳祥

        捧讀「推動非民營化之組織轉型」(石油勞工3 7 2、3 7 3期),感慨系之!工會雖然理性,強力反對,但政府已經舉債花掉中油5 5%釋股預算,民營化時程快慢取決於政治生態(任何執政黨都喜歡「民有國營」的企業,如中鋼、中華電信、華航……,既可完全掌控行政資源,避免立法院監督和分食利益,又可贏得改革美名)推動民營化工作,中油公司一直持續進行中,亦完成了團體協約草案,送請石油工會參酌,希望早日進行勞資協商。一向凶悍的中華電信,民營化之後,面對資方強勢高壓的管理考核制度,只能妥協求全;近日(95年11月)台企銀現金增資,鼓勵員工認購,績效列入年終考核,認購率差的單位主管,要檢討適任與否,並考慮調整職務;殷鑒不遠,中油員工一向習慣有話則說,不平則鳴,一旦工作權受到挑戰、威脅,需要為五斗米折腰,卑躬屈膝,甚至為爭取工作權而扭曲人性,將失去做人和工作的尊嚴。唯有白紙黑字的保障,才能免於失業威脅的恐懼。尤其中油公司一再聲稱編餘人力過多,部門業務人力失衡,員工產值欠佳…,中油員工更應該提高危機意識。感謝戴國榮君閱讀數十文獻資料,經過消化吸收,整理出一篇詳實精闢的報導。改善國營企業經營體質,提升經營績效,並非只有民營化一途;何況經過十數年實證,民營化後之國營事業經營表現,大都乏善可陳。正如李欣治之文「民營化改革,革掉了誰的權益」(石勞374期)闡明政府推動民營化提升國營事業經營績效,只是一個幌子,裁員、減薪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最終受害者還是人民、消費大眾,徒然便宜了政客和其依附者。工會除推動「非民營化之組織轉型」理念外,面對民營化政策應有萬全準備。石油工會第1 1屆第一次代表大會提案討論團體協約和理事會亦推舉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值此第二次代表大會召開前夕,筆者不揣淺陋,謹就有限所知,表達管見,釐清團協幾個問題 深盼工運前輩和知者,不吝指正和補強,凝聚全員共識。礙於篇幅,茲擇要敘明如下:

一.團協是什麼碗糕?如何簽訂?

        依據團協法第1條「稱團體協約者,謂僱主或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造之書面契約。」和第16條「團體協約所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僱主及工人間所訂勞動契約之內容,如勞動契約有異於該團體協約所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之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規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工人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無明文禁止者為有效。」及勞基法第71條「工作規則(註1),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由上述規定得知團體協約規範勞資雙方權利和義務及最基本的勞動條件,可視為勞資間合意的勞基法。團協法第3條「勞資團體之代表機關,非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體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不得以其團體之名義,締結團體協約。違反前項規定所締結之團體協約,非得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追認,不發生效力。」意即必須經多數會員同意,可採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簽約始生效力。

二.團體協約真是勞工的護身符嗎?

        團協訂定意旨,乃希望勞資透過協商,訂定符合現實經營、管理、互利的勞動關係,降低勞資無謂爭議,達到勞資合作,共存共榮之目的。雖曰:「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但立法者希望勞資雙方能夠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再行協商適宜之團體協約,故團體協約法第25條「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視為三年」訂有三年強制條款,避免團協脫離現實而窒礙難行,失去意義。意即團協效力只有三年,五年不裁員、不減薪,只能視為資方善意宣示,並無法律強制性;尤其今日政治現實變化無常,政務官、國營事業負責人,上任下臺如走馬燈,資方的安撫口號,聽聽可以、別當真。但在法理上,工會可以善用團協法第17條「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之餘後效力和訂約技巧,讓團體協約效力不致因三年強制規定而中斷。五年、十年不裁員,不減薪,完全掌握在會員的決心和工會的實力上。

三.民營化後團體協約有效嗎?資方願意簽訂嗎?

       

當然有效!團協法第14條「團體協約如無特別限制,左列各款之僱主及工人,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定之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僱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僱主及工人,或於團體協約訂立時,或訂立後加入該團體之僱主及工人。

        對於團體協約訂立後始為協約關係人者,除該團體協約另有規定外,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自取得團體協約關係人資格日起適用之。」及勞委會釋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係指出售股權或標售資產方式,將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之謂,如移轉民營過程中,並未發生清算解散而致法人人格消滅之情形,則其權利義務主體並未變更,團體協約應繼續適用。」意即除非團協屆期終止或公司破產,法人主體消滅,否則所有權移轉不影響團協效力。中油公司願意簽訂團體協約嗎?那還用說嗎!公營事業轉民營化,中鋼、台鹽、高市銀、中華電信…,那個不簽訂團協,這是必然的趨勢。為順利達成民營化政策,中油公司團體協約草案已經完成,懇求工會早日協商簽訂,雖然善意十足,可惜誠意不夠,例如官版12、27、59、64、66條,不裁員、不減薪,獎金分配辦法,提前退休優惠…等等尚缺明確、強制效力,既然口口聲聲強調民營化後,營運績效會更好,那何必用詞保留!當然,這可能是資方預留談判空間,測試工會的本事和員工抗爭意志,視談判情況釋出保留籌碼。再依據94年4月26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委員會第124次工作小組會議報告事項決議和國營會函覆中油公司略以「請中油公司釐清與工會協商事項內容,如屬現行法規有規範,民營化後可由勞資協議處理及公司內部管理等事項,請中油公司妥為處理,如涉及政策面或現行法規不足者,請中油公司先行研議後報部」意即團體協約勞資合意後,尚須報經濟部核准。還有團協法28條「團體協約訂立時之經濟界情形於訂立後有重大變更,如維持該團體協約有與僱主事業之進行,或與原來工人生活標準之維持不相容,或依團體協約當事人之行為,致無達到當初目的之希望時,主管官署因團體協約當事人一方之聲請,得廢止團體協約。」會員應該了解,意即公司經營若產生嚴重虧損,導致事業無法進行,雇主即可聲請廢止團協。因此工會必須善盡監督之責,避免人謀不臧,經營不善事(如掏空資產,配合政策進行政治採購,流血經營,利益輸送…..等等)發生。

        或許會員會問,一旦團體協約簽訂完成,是否會加速民營化?但以中華電信民營化為例,工會雖然極力反對,並通過罷工決議,政府依然強勢海外釋股,無視於立法院92年1月院會所作「民營化須與工會協商之決議」,可見前項決議無法規範惡質執政黨,實非反民營化護身符。會員不妨從另一角度思考,若雇主願意簽訂——終止勞動契約須徵得勞工同意、盈餘50%員工分紅、勞工董事不得少於1/2、勞資爭議有涉及團協部份須對勞方以有利原則認定、….等等條文,為何要阻止民營化呢?說實話,上述幾項條文可談到民營化最後一刻,那些條文該談妥,那些條文須保留協商,工會自有斟酌,會員無須多慮。或謂工會版團體協約內容曝光,提早協商,會洩漏工會談判底線,此說教人不解?如前所云,工會就是為簽訂比目前勞動權益更好,更有保障之團體協約,何懼曝光,反而應該集思廣益。工會也應該積極主動談判,了解資方給付能力和問題所在,備妥解決方法尋求突破。莊理事長上任之後,皆能力保會員權益,稱得上是協商高手,相信其領導團隊對團體協約已有妥善因應對策。尤其國營事業轉民營,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都須做適度修改,制度的良窳是轉型成敗的關鍵(民營後公司工作規則一定會變,不會再是統一薪俸,則底薪、津貼、加給、獎金…,應該如何調整,以配合職務工作表現連動;管理制度也會變,如何防止雇主以不適任為由,任意、不當調動勞工職務,打擊,逼退員工,工會必須有因應對策,避免工會力量被瓦解;沒有勞動尊嚴,工作權相對脆弱)。總之,民營化前工會一定要做好一切準備。

        筆末,期待中油公司法務人員,無論基於勞動公益或個人權益,提供專業見解,以利工會談判,避免協商人員對條文陷入想當然爾的誤解。由上揭法令敘明得知,團體協約的保障,需要工會力量的協助,才能落實。總歸一句話「工會非萬能、沒有工會萬萬不能」為了維護勞動條件和工作權,唯有支持、關心工會的成長和茁壯。

        註1 : 所謂工作規則, 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必須訂立工作規則,並公開揭示其內容,包括工作時間、工資漂準、休息、休假、獎金、福利…等等辦法和其他規定;簡單的說,你能想到的勞動條件,都是工作規則內容。

[勞工權益]淺談團體協約-勞工與雇主的保險契約書/周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