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教師是否應組成工會之問題與探討/廖巧瑜勞工權益

教師是否應組成工會之問題與探討/廖巧瑜

[勞工權益]教師是否應組成工會之問題與探討/廖巧瑜

[勞工權益]教師是否應組成工會之問題與探討/廖巧瑜

▲教師的工作尊嚴能受到保護,教學專業才能夠不斷成長。 ▲教師的角色在每個人的求學生涯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

[勞工權益]教師是否應組成工會之問題與探討/廖巧瑜

[勞工權益]教師是否應組成工會之問題與探討/廖巧瑜

▲論教師是如何地值得敬重,仍無法改變是勞動者的事實。 ▲教育品質能夠提升,最後受益的還是我們的學子們!

 台灣長期以來一直處在沒有教師工會的尷尬處境中,即使後來經過數月籌備,「全國教師工會」已經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在台北成立,但仍屬私自成立的團體,功能仍受到限制。我們不禁要質疑,這樣堂而皇之的將受僱者區分為「工人」與「非工人」,除了一方面得以繼續將教師視為統治階層的禁臠與工具;另一方面,在經濟情勢日加困難之際,又可伺機將教師貼上既得利益者的標籤和罪狀,這是否是一種企圖轉移一般受薪階級對政府無力處理經濟問題的憤怨的手段呢?

      從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以及我國憲法第十四條之結社自由,和第十五條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都提供了保護勞工,組成工會之憲法上之依據。

但仍有人會問:「教師是勞工嗎?」但反問之,教師若不能界定為勞工,難道可以歸類為雇主嗎?因為無論教師這個職業是如何地神聖或值得敬重,仍舊無法改變「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動者身分與事實。教師是受政府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當然是勞工。至於罷教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這是教育部刻意扭曲的觀念,教師的義務之一,就是要積極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這一點,不論是教師會或教師工會,都不會也不敢忽視或違逆的。

其次,免不了有人會對教師工會的合法性提出懷疑。但這是否也意味著,統治階級對於向來作為穩定政權工具的老師,竟也挑戰起公權力的正當性是如何地不安與恐懼,卻忽視了教師仍有受僱者組織工會的基本人權。

問題是現行「工會法」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之規定不僅違憲,甚至早已脫離現實如同具文,因為目前政府所屬的電信局、郵政局、鐵路局員工均已組織工會,不僅政府未曾反對,這些公部門亦未曾聽聞對台灣社會帶來什麼傷害。質疑教師工會合法地位的人或許首應問問主管機關,這些被「工會法」第四條限制的工會是如何成立的?又或者這些堅持所謂「依法行政」者,主張的其實是選擇性地依法行政?

此外,也有不少人質疑,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有必要再成立教師工會嗎?卻不瞭解現行教師會雖兼具有產業工會及專業人員公會之外部特徵,但實際運作起來卻無工會與公會的實質內涵。對於法律定位不明確功能不完整的教師會,政府部門根本就沒有與之協商的認知與作為,甚至有可能將淪為聯誼會的慘境。

此外,反觀世界其他國家,不管是先進民主國家,或者是落後共產國家,都有教師工會的存在,歐美、日本等國的教師工會,不僅組織龐大功能健全,更是公民社會重要的穩定力量。 

勞工相對於雇主,總是比較弱勢的,為了讓受雇者能得到最基本的對待:保障工作權以及最低勞動基準-勞工才有所謂的「勞動三權」,也就是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而為了規範這三權的行使,也才分別有「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組織工會(團結權)是為了和資方進行團體協商(協商權),以確保和提昇勞工權益,而怠工、罷工等行為(爭議權)則是前兩者的後盾。只有擁有罷工等籌碼,資方才可能理會勞工的訴求,工會也才有實際的作用,所以擁有完整勞動三權,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所以,教師(受僱者)唯有組成工會,才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工作權益才能獲得保障,政府(雇主)不得單方面改變工作條件,必須要和工會進行協商。

        教師若要成立工會,首要工作必須嚴謹規範「罷工條件」,不能讓「罷教」隨便發生,以免損害受教權。從職業道德的角度來看,教師本來就不可以罷工,成立工會後,也應該要能自律、不發動罷工,保障學生權益。而且,依照現行工會法的規定,罷工須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實施(二十六條),並不能任意為之。況且,學生有接近三個月的寒暑假,假如教師團體決議要在上課時間罷教,可以利用寒暑假補課。罷工權是勞工的基本權利,但通常是備而不用,還有在社會無法接受的情況下,教師自身對罷工行使的態度也都相當保留,教師團體不會笨到任意為之。

   自今年元月立法院封殺教師組織工會以來,有關教師籌組工會的努力其實未曾稍歇。為展現推動教師工會的決心,今年元月十五日,全國教師會第三屆第十一次理事會通過「本會全力推動廢除工會法第四條禁止教師籌組工會之限制」決議,並於三月五日第十三次理事會再通過成立「工會推動小組」,積極推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或教師會實質工會化事宜。

  另外,也有人提出將教師納入勞基法中,結果卻是以幼稚園與補習班的經營者反應最為激烈,想當然爾,這些行業一旦納入,過去收取高學費卻以低工資壓榨老師的情形,就無法再繼續存在,因此當然聲嘶力竭地反對,而教育部卻不聽聽基層教師的聲音,反而與業者同一鼻孔出氣,實令人感到遺憾。   政府粗暴改變已退休軍公教人員和年資十年以上教師退休給付,18%雖然對其他人很不公平,但是是當時他們退休時,政府答應他們卻沒有說話算話,如果說從今年開始退休的老師開始沒有18%,那我舉雙手贊成,但是已經退休的老師就不應該取消吧,這樣的政府會讓人覺得答應的事以後也可以隨時取消,缺乏誠信;甚至是現在答應我們的勞退制度,以後也有取消的可能?退休金是薪資所得的一部分,只是雇主延遲付而已,政府不可因財政困難,而去逃避其應負的義務與責任。

軍公教的待遇都是政府決定的、承諾的,基層軍公教只能默默接受,只期望犧牲奉獻辛苦幾十年後,臨老退休時能依法令保障渡過晚年,是政府對軍公教的承諾與保證。教師一輩子依照政府法令辦事,依法領取待遇,當年政府要求教師犧牲奉獻,領取微薄薪水,創造台灣經濟繁榮社會,人人豐衣足食,教師不偷不搶也不貪污,歷經三、四十年微調薪水,至今才達小康生活水平,怎可視為是奪取國家財產拖垮國庫的全民罪人,成為六大改革的首號對象?         事實上,教師退休年齡提早,不僅衝擊教師生涯安排的問題,也牽動國家整體老年福利體系的規劃。隨著出生率下降,學齡人口急遽減少的結果,一方面使得教師員額減少,另一方面,人口將呈現快速老化的現象,造成教師人力過剩及退休教師人力閒置的問題。同時如未能有完善的老年福利體系,退休教師心理與生理調適困難,也有無法順利渡過生涯轉換的問題,盼我們的為政者及相關單位能多加重視。

 若能允許教師組織工會,使其具有勞動三權,讓教師的工作尊嚴能夠得到保護,工作條件相對才有保障,使優秀人力願意投入教育界,教學專業才能夠不斷成長,有工作尊嚴的教師,才能教育出有人格尊嚴的學生,當我們整體的教育品質能夠提升,最後受益的相信還是我們的國家及莘莘學子們!

[勞工權益]教師是否應組成工會之問題與探討/廖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