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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中油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開辦「職工儲蓄保險」紀要/羅世隆勞工權益

中油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開辦「職工儲蓄保險」紀要/羅世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3年7月22日勞福一字第0930035514號令規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明列「職工儲蓄保險」項目,依據現行規定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基於上項之規定,始有規劃「職工儲蓄保險」之芻型。

「職工儲蓄保險」目的為提高福利金之運用,開創員工財富另一條管道。「職工儲蓄保險」之規劃歷經近本會一年的籌畫與各方面的討論,終於在95年3月8日本會第22屆第18次委員會議中正式通過開辦「職工儲蓄保險」。

本會「儲蓄保險」委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承辦,業於本(95)年5月2日正式上線實施,每位員工均有獨立帳戶。員工可由本公司內部「總公司網站(home.cpc.com.tw)」/「福利專區」/「員工團保儲蓄保險」點選進入或上外部網鍵入https://cpc.chinalife.com.tw查詢相關資訊。

「職工儲蓄保險」兼具儲蓄及保險功能,本會規劃辦理「職工儲蓄保險」之初,亦經多次洽詢會計師及保險相關專業人員,對於儲蓄保險相關條款及對本會「職工儲蓄保險」之適法性,期能在合法(節稅)的基礎下開辦「職工儲蓄保險」才具實質意義。

「儲蓄」部份:分為公提及自提;「公提」運用本會福利金每月定時或不定時統一提撥至在職員工(被保險人)帳戶(公提部分本會已於95.4.26日撥入四月份在職各員工帳戶1仟元),員工除離職、退休、身故或公司民營化外,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辦理解約,其利率以四行局(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上月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值加0.75%計息(含代辦費用)基礎外,另外加員工保險,在職身故(含全殘),除由遺屬受益人領回保單帳戶價值,另加發給四萬元之喪葬津貼,以照顧員工遺屬生活。「自提」依員工需要自行選擇參加,其利率以四行局(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上月月初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值加0.5%計息(含代辦費用)。

「儲蓄保險」業已正式上線實施,員工上網後請務必先列印「員工團保及儲蓄保險確認表」(如相關資料有誤,請列表後自行在列印資料上更正)或不便上網的員工,請填妥空白「員工團保及儲蓄保險確認表」(請向福利分會、福利小組索取),上項確認表請務必簽名,逕送福利分會或小組,俾轉送中壽公司以完成確認手續;此部份請每位職工配合,俾利完成保險作業。

茲將開辦「職工儲蓄保險」業務之緣由略述如下:

(一)本會於去(94)年5月24、25日在嘉義人訓所舉辦職工福利業務研討會,參訓學員包括福利總會、各福利分會委員及會務人員,羅主任委員於會中對於規劃開辦「職工儲蓄保險」之精神及可行性,經提出說明計劃之方案後,深獲所有參訓學員認同及支持。

(二)94年6月9日本會第二十二屆第四次理財小組正式成案,金融小組鄭召集人等規劃開辦「職工儲蓄保險」之可行性,並邀請承保本會職工團體保險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安副理對職工儲蓄保險參照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商品版本內容說明,初步了解,本會「職工儲蓄保險」較類似保險業之利變型年金保險外加保險;但其中必須符合本會開辦「職工儲蓄保險」基本條件:(1)無閉鎖期限制。(2)無行政管理等費用。(3)具備儲蓄(第一個保單年度其利率參考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二年期定存之平均值計;滿一年後其利率按前項再加計0.3%;目前此項利率,依據財政部規定:宣告利率不超過中央銀行公佈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保險功能(不得低於三萬元喪葬津貼)。(4)無風險及其所得稅發生;其規劃案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本會「職工儲蓄保險」雖類似保險業之利變型年金保險並另加保險,經詢洽各保險公司須符合本會條件之承保公司有限。

(三)「職工儲蓄保險」案於94年6月21日本會第二十二屆第六次臨時委員會議通過,請本會金融理財小組再與其他保險公司洽商保險計劃詳實內容。

(四)94年7月20日本會第二十二屆第五次金融理財小組會議,有關職工儲蓄保險案,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劉經理等提出職工儲蓄保險之內容說明,惟對行政管理等費用產生及風險之因素,不符本會之需求,並請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再規劃符合本會之特性之儲蓄保險方案後再議。

(五)94年8月3日本會第二十二屆第十四次委員會議討論,對於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提供企劃案,再次研討利用福利金開辦職工儲蓄保險之可行性。

(六)8月25日金融理財小組第六次會議邀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陳副總經理、安經理等再次報告修正後職工儲蓄保險案,小組並通過:本案可行,試辦一年,請本會法規小組研訂職工儲蓄保險相關辦法。

(七)9月8日本會法規小組第四次會議研訂職工儲蓄保險相關辦法草案。

(八)9月15日本會第二十二屆第十五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訂定「本會職工儲蓄保險辦法」並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備,惟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6日勞福1字第0940054689號書函,經核有關本會福利金扣繳提存及儲蓄保險實施內容等未明訂,宜請本會再研酌補正後報核。

(九)10月13日本會第二十二屆第七次臨時委員會議,「本會職工儲蓄保險辦法」修正後再提請審議,經勞工委員會94年11月1日勞福1字第0940059275號書函同意備查。本會職工儲蓄保險辦法」條例正式定案。

(十)10月中旬茲有永達保險經記人公司陳經理、詠業企業顧問公司謝經理、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周副理等保險業者,相繼提出市售類似儲蓄保險商品,內容均有行政費用、解約金之發生等,與本會所列示之條件相差甚多。

(十一)10月28日金融理財小組第七次會議,邀請較符本會提出條件之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熊專案經理等、安泰人壽保險公司景襄理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安副理等、全球人壽保險公司莫副總經理等、依序簡報職工儲蓄保險案,其中經會議結論:中國人壽及全球人壽保險公司較符合本會之條件,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十二)11月23日本會召開第二十二屆第十六次委員會議,為討論研議符合承辦本會職工儲蓄保險之保險公司,為期公平及透明化,會前函請全球人壽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提供最優方案,並在蒞會報告之同時嚴格要求採以密件方式作業,將承保內容務必翔實完整併不得更改之計劃書二家保險公司同時在委員會中提出,以示公允。經委員會討論決議:對於二家保險公司所送之計劃書為範本,提請下次委員會議再議。

(十三)12月7日本會第二十二屆第八次臨時委員會議,再次討論開辦「本會職工儲蓄保險」案,本會於會前94.11.29以福發總字第94329號函請上述2家公司提出合法且完整之保險合約書(含公提金與自提金2部份,必須依據原提出計劃案內容為原則)於本(94)年12月2日17時前送達本會,逾時視同放棄,上述二保險公司合約書草案均按時送達。

上述二家保險公司合約書於會前送達,先請本會朱顧問審閱,條款內容均無不妥。

本次會議通過:本會為求慎重計及合法性就中國與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提出之合約書草案及相關商品條款等文件送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協助本會審查合法性後再提會討論。

(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1月16日保局二字第09402135050號函復本會辦理「職工儲蓄保險」業務,全球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提合約書相關問題,均尚符合規範。

(十五)95年3月8日第22屆第18次委員會議,討論開辦「職工儲蓄保險」業務,承保本會業務之保險公司,甄選作業再次嚴格要求保險公司採以密件方式,提供合法、最佳企劃案,參加甄選之保險公司提出其方案如下:

1.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保單之宣告利率加以代辦費計算,以利員工,其代辦費用計算方式=當月儲蓄保險帳戶累積金額*當月利率差額(月),當月利率差額計算方式(1)公提:四行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0.75%與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市場殖利率之差數。(2)自提:四行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0.50%與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市場殖利率之差數。

2.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以保單宣告利率計算,其利率差額採獎勵金方式處理,獎勵期間自專案簽約日起兩年,辦法為(1)每月月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1%除以12。(2)計算出之獎勵金於次月底發放。

本次委員會議終於通過開辦「職工儲蓄保險」業務,經表決通過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承辦。

「職工儲蓄保險」開辦初期,將面臨不同之問題甚多,二十二屆委員任期將於本(95)年六月底屆期,為目前本會重要工作之一,冀望在各位委員、各位會員督促下在短期間完成所有作業,為謀職工最佳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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