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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新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六大疑點-新制是最好的嗎?!/傅晴華勞工權益

新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六大疑點-新制是最好的嗎?!/傅晴華

        勞退金的話題可算是當今最熱門的話題,93年6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確定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體並且以「年金保險制」為輔助的方式進行,於民國94年7月份正式施行。這樣的結果讓許多人開始思考新舊制之間的差異性,連帶做起新舊制彼此的比較。舊制的制度內容確實頗具弊病與漏洞,然而新通過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儘管使用了7個章節載明58條的條文來說明,卻依舊讓筆者產生一些疑惑以及聯想,筆者單純只希望透過條文的內容來做些思考的延伸與討論,以下六點是筆者提出來對於新制勞退金的六大疑點:一、 數十年的拉扯卻在一夕之間風雲變色,慎重決定亦是倉卒了事?         法令的制定難免牽扯上政治色彩的考量以及政黨角力間的拉扯,勞退金的內容自民國73年勞基法正式施行之後便相繼地發出改善聲音,勞退金改制方案也自民國79年提出,在民國90年行政院所核定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中原本預計以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以及其他年金制三者併行的方式來進行。只是勞退金的改制方案在立法院裡頭吵吵鬧鬧僵持了好幾年,始終無法有個最後決定,畢竟勞退金的改制牽扯了八百萬名勞工的權益,然而卻在今年6月份閃電地以個人帳戶制為主體且以年金保險制為輔助的方式通過,姑且不論個人帳戶制的方式是否最合適台灣的勞動市場,只是這樣一個大傷腦筋的政策議題,討論了14年的時間都沒有辦法有個共識的結果;一個修改無數次的法案卻在短短時間內三讀通過,更何況勞退金的配套措施與罰責內容都尚未準備周詳前便公諸於世,這樣的政策確實有些讓人替其捏三把冷汗。在此情況下,從現在起至明年7月實施的這一年緩衝期便顯得無比重要,行政部門必須研擬全面性的配套措施,例如宣導說明勞退金新制的內涵、符合經濟現況的行政解釋、輔導企業設立勞工退休金的個人專戶、勞退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及資金的運用、財務監督制度及新金融商品的鬆綁等,都須立即著手進行。新制度雖然已底定,但總總的問題勢必將成為新制勞退金能否順利上路的變數。勞退金制度的爭議性與複雜度不是輕輕鬆鬆靠著那58條的條文便可以攘括,因此勞退金相關的爭議與疑慮絕對不可能隨著新制完成立法而消失,反而將成為社會必須立即面對及解決的現實課題。二、 天花亂墜的數字遊戲-實領的退休金額似乎正在減少當中!         除了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固定的6%這項數字是確定不可改變的之外,其他一些關於勞退金相關的數據似乎變成了各家說大話的機會,源源不絕的數字遊戲推成出新使得民眾看的是眼花撩亂,更是讓勞工朋友們對於新制勞退金摸不著頭緒。勞委會估計退休基金平均保證收益為6%,代表著所得替代率能夠到達24%;而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則認為就算每年能夠調薪2%、每年投資收益率為3%、工作年資滿30年的勞工,退休後每個月可以領到的年金,只有原有薪資14%的所得替代率,更有出現改制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加上「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兩者的老年所得替代率可以符合國際標準,達到54%的說法。基本上新制利用個人帳戶提撥的部份,最大問題即是忽略了通貨膨脹這個重要因素。目前的幣值在二、三十年後根本沒有等值的實際價值。政大法律系教授郭明政也認為個人帳戶制充其量只是上班族自己存下來的部分薪水罷了,更令人憂心的是存款期限太長,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幣值貶值時,存了一輩子的錢,可能一夕泡湯。他認為,因為個人帳戶制沒有辦法達到安老的能力,所以全世界一百卅餘個國家中,只有18個國家實施個人帳戶制,而且都是亞非洲未發達國家。郭明政說,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學者曾對個人帳戶制度進行了解,並認為個人帳戶制是一種搜括民財難以為繼,不得不改弦易轍的制度,台灣為何重蹈覆轍?這個大問題相信立法單位以及勞委會絕對都有料想到,只是現階段的他們寧可選擇遺忘與忽略。         以下這個表格是中華民國退休金協會對於基金收益率、通貨膨脹率與所得替代率的估算:  

 

基金收益率 6%

通貨膨脹1%以上

基金收益率3%

通貨膨脹1%以上

所得替代率

24%

低於20%

12.1%

低於10%

月薪40000元每月可領

9600元

低於8000元

4840元

低於3836元

月薪24417元每月可領

5860元

低於4883元

2954元

低於2342元

備註:24417元是主計處73年至92年的平均薪資;加入通貨膨脹率變項而算出的所得替代率,是用基金收益率減去1%來概算1%的通貨膨脹對所得替代率的影響;工作年資都是30年,薪資成長率為3%。         從一個勞工分別依舊新制可以領取的退休金額來看,對一名工作滿25年的勞工,依舊制的規定雇主必須支付40個月薪水(前15年一年每年兩個基數;後10年一年一個基數),而且支付基數是以最後六個月的平均高薪來計算;但依照新制雇主僅須付18個月(每個月提撥百分之六的薪資再加上基金收益金),而且是25年來的平均薪資。也就是說,從舊制到新制勞工實際領取的退休金卻是在減少當中。 這些天花亂墜的數字遊戲似乎成了口水戰的重點,只是利用勞工本身的權益與退休金來驗證這些數據何者是最正確,恐怕台灣八百萬的勞工朋友都將成為了道道地地的勞退金數字測試白老鼠,將情何以堪。三、 有錢勞工才有能力自動提繳         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第14條第3項條文中載明勞工自願提繳的部分可自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部扣除,這勢必會造成高薪資勞動者因為提繳的多,節稅的金額定會高於沒錢提繳的勞動者,而產生逆向所得重新再分配。勞工自願提繳6%的退休金,完全是勞工自行儲蓄的錢,就像一般勞工到銀行儲蓄的意思,問題是有多少勞工有能力自提6%,台灣勞工平均薪資34000元,一個勞工家庭若只靠一份薪水,幾乎都不夠每月家庭開銷,哪裡還有錢可以自願提撥呢?新制度還是向高薪族群傾斜,似乎明顯的「劫貧濟富」。四、 以資遣費換取退休金,好一個以多欺少的籌碼談判!         新制說穿了是把舊制中的資遣費減半變成勞工個人帳戶的提撥金。舊制工作一年有一個月的資遣費,沒有上限限制,新制是工作一年只有半個月的資遣費,最多只能領六個月資遣費,新制對勞工何利之有?資遣費改為每兩年一個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12年),縮水的資遣費幫雇主逃避責任;雖有6%退休金抵充,但勞工要到60歲才能領。勞工於關廠歇業時本來可有一筆資遣費,暫渡難關,待業一陣子;現改成最多六個月,將使失業勞工逼上絕路!基本上筆者認為資遣費歸資遣費,勞退金歸勞退金,這兩筆費用屬性與領取的對象都不同,實在不該混為一談更不應該以犧牲資遣費來換取勞退金的談判籌碼。五、 舊制年資的只保留不保障,新舊制的選擇成了拿退休金來試手氣!         全世界各個國家對勞工退休金進行改制時,爭議最大、研議最久的即是新舊制如何轉換、銜接的問題。而台灣剛剛通過的勞退金條例規定勞工在五年內,可以自行選擇舊制或新制,只是新舊制的銜接部分卻讓勞工在十字路上徘徊,根本無法做出一個最利己的決定,更何況政府堅持如果一但選擇新制後舊制的年資只能保留卻無法保障,這樣的說法不就是變相的不承認舊制年資嗎?!

 

勞工選擇舊制

勞工選擇新制

退休金請領方式

勞工有退休資格時,按照舊制,計算所有的工作年資

勞工有退休資格時,舊制年資按舊制領取,新制年資按新制領取。

舊制年資請領資格

1. 同一企業工作15年、年滿55歲

2. 工作滿25年

3. 一旦離職或資遣則全部泡湯

1. 同一企業工作15年、年滿55歲

2. 工作滿25年

3. 一旦離職或資遣則全部泡湯

舊制年資計算方式

前15年2個基數後5年1個基數

前15年2個基數後5年1個基數

新制年資請領資格

1. 參加新制15年,年滿60歲,領取年金

2. 工作年資未滿15年,領取一次退休金。

順利在同一企業退休

領取按照舊制年資計算的退休金

舊制+新制計算的退休金

公司惡性倒閉

全部泡湯

只有新制退休金

資料來源:苦勞網         而新制實施後,也只有選擇新制後的年資才能夠「可攜帶」,一旦原公司倒閉或離職,舊年資仍然泡湯。因為舊年資仍然必須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同一企業工作15年、年滿55歲才能領取,如果在離職或公司倒閉時沒有退休資格,仍然領不到舊制退休金。一名在一個公司工作20年的勞工,年滿50歲,選擇新制。如果在五年後,也就是工作25年,年滿55歲有退休資格申請退休,公司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這位勞工在退休時,可以領取舊制20年年資和新制5年年資的退休金。但如果這位勞工54歲時,公司不幸倒閉,資遣費又付不出來,這名勞工的舊制退休金就直接人間蒸發,只能領取實施新制後,4年年資的退休金。政府堅持舊年資只保留不保障不就是逼著勞工拿自己未來養老的基金作賭注,買大買小就看自己的運氣與手氣,也因為我們有個不願意負責任的政府,因此勞工朋友們只好自求多福!六、 名正言順的造福八百萬勞工朋友。         原有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強制雇主在2﹪至15﹪的範圍內提撥,目前約有90﹪的企業並未充分提撥,就是政府失職未加強監督的結果。勞工退休金條例通過之後,將來政府能保證雇主都會依法為每位勞工提撥6﹪的退休金嗎? 我們的政府單位,似乎誇大法案的好處,而隱瞞法案的缺點。此次勞委會就用大幅平面廣告與立法遊說等各種方式,強調九成以上勞工領不到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攸關八百萬勞工的權益,該法能達成「勞資雙贏」的效果。其實,勞工退休金條例根本不適用大約兩百萬名無一定雇主的勞工,而且雇主也會想盡辦法改變僱用關係,例如大量僱用非典型或者是使用人力派遣的方式將其原該負擔6﹪的部分轉嫁給人力派遣公司來逃避提撥。         至於台灣九成以上勞工領不到退休金也是一種誇大並且跳躍式的陳述,中小企業如果經營12、3年就關廠歇業,只要勞委會先前能加強監督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那麼該廠的勞工一樣可以在關廠時用已提存的退休金享有資遣費或退休金給付,但關鍵是勞委會根本就失職未加強處置未提撥的資方。 鄭村棋認為,勞工退休金新制的通過展現了台灣社會的殘酷,整個社會反動,支持個人帳戶制,認為國家不可靠、集體不可靠,只有自己才可靠。根本上是國家壓資方,從勞工口袋裡掏錢來操盤。或許正如許多學者所說的,這勞退金新制五年、十年後將出現災難,但就要有這樣殘酷的歷程,才會發現個人也不可靠。勞退條例的通過,與其說是在勞工權益保障上的重大突破,不如說是在彌補原來勞基法未能落實的虛文所留下的巨大坑洞,它所保障的是廣大勞工應得而未得的基本權益。         以上六點僅是筆者對於新制的一些想法,未來正是考驗台灣政府執行與監督能力的開始,希望我們別成為了一群政府的白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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