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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 |
勞工退休金新制與舊制之選擇/吳回 |
民國93年6月11日立法院通過「勞工退休條例」並於94年7月1日起實施,有關勞工退休金在新制(勞工退休條例)與舊制(勞動基準法)之間如何選擇,對勞工較為有利,簡述於后供我會員瞭解。 新制在94年7月1日實施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的勞工,可以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雇主應在94年7月1日新制實施前,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如不選擇,視為繼續適用舊制。自新制實施後,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之勞工,在「五年」內可以再選擇一次(新制),但已選擇新制者,不能再選擇舊制。新制實施後才進入事業之勞工一律適用新制。● 舊有年資之處理 新制實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新制實施後服務於同一事業而選擇新制者,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保留之工作年資,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內,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之給予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新制退休金二軌簡介: 一、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雇主每月依勞工薪資提撥至少6﹪至勞工個人帳戶。 勞工可相對提撥6﹪以內(一年可2次變更提撥率)至勞工個人帳戶,本提撥可免稅。 二、 年金保險制 僱用勞工200人以上之事業,經該事業之工會同意,無工會組織者經1/2以上勞工之同意,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年金保險,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保險費之提撥率不得低於工資之6﹪,且年金保險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業2年定期存款之利率。● 給付型態: 舊制為確定給付制;雇主承諾於員工退休時一次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金,投資風險由雇主負擔,提撥彈性高(2﹪-15﹪)。 新制為確定提撥制;雇主承諾每月提撥一定比例(不得低於6)之退休金,投資風險由員工負擔,提撥彈性無。● 退休金請領條件舊制 1. 自請退休: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25年以上。 2. 強制退休:年滿60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新制 1. 個人退休金專戶:年滿60歲、死亡、帳戶達一定數額,領取失業給 付達6個月或遭逢緊急危難。 已領勞保1至3級殘廢。 2. 年金保險制:依保險契約的內容而訂。 選擇新制之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已領退休金但尚未達平均餘命(82歲)前死亡,則停止給付月退休金,結算個人帳戶剩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年資計算: 舊制: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新制:勞工之工作年資不因轉換工作而影響,新制實施後退休金及資遣費分二段計算(選新制前的年資以舊標準計算,選新制後的年資才以新制標準計算),但轉換事業單位後,僅實施新制之年資得以累計,新制領月退休金者必須投保新制年資15年以上,年滿60歲。如投保年資未滿15年以上,則一次給付退休金。 例:王先生於25歲進甲公司,於45歲時選擇新制,50歲時向甲公司申請退休(符合勞基法53條),轉往乙公司服務,60歲於乙公司申請退休,其退休金計算如左: 1. 50歲向甲公司申請退休時,其舊制年資有20年,可領35個月退休金: 15×2+5×1=35(個月) 2. 60歲於乙公司申請退休時,其新制年資有15年(在甲公司5年加乙公司10年)可以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計收益,計算終身領取月退休金。● 資遣費: 舊制:每年給付1個月工資。 新制:每年0.5個月,最高6個月,但已提撥之退休金仍保留。 例: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10年,選擇新制後2年被資遣,其資遣費為: 10×1+2×0.5=11(個月),但雇主已提撥之退休金1.44個月(6﹪×12×2=1.44),即11+1.44=12.44個月。● 如何選擇退休金制: 一、留在現行退休金制: 優點:可領到較多的退休金。(定額課稅-15萬×年資部份免稅)。 身心障礙無法工作者領較多。 不換工作者,可以較早領到退休金。 缺點:不確定可領得到。 如在職死亡,無法請領退休金。 適合選舊制者:成立較久之大型事業單位員工。 工作年資較深之員工。 調薪率較高之事業單位員工。 二、選擇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優點:月退保障退休後基本生活。 可確定帳戶金額,預估退休金缺口。 可另行提撥6﹪退休金以節稅。 工作年資採計無上限。 缺點:不能依個人需求,選擇不同投資組合。 未明定身心障礙無法工作者,可領退休金。 適合選新制者:可能會工作異動者。 成立期間較短之小型企業員工。 工作年資較淺者。 工作年資大於30年者。 三、 選擇年金保險制 優點:投資型保險可依年齡彈性選擇投資標的。 保險給付內容較多元化。 保險給付免所得稅。 工作年資採計無上限。 缺點:需慎選保單。 無法自行提撥6﹪以節稅。 適合選本制者:員工200人以上之企業。 高薪者。● 勞工選擇退休金制主要考慮的因素: 工作年資、年齡、離職率、公司存續機率、投資報酬率、調薪率。 例如:王先生在一家成立多年的大型企業上班,該公司正派經營,且員工福利不錯,故王先生並無離職之打算,王先生過去平均調薪率4﹪,預期個人帳戶之操作績效可能僅有3﹪,王先生目前50歲,已工作12年,每月工資4萬元,其選擇舊制或新制何者較有利? 50歲時選舊制: 於55歲退休時已工作17年(符合勞基法53條)其可領取32個月基數(15 ×2+2×1=32),預期其退休時之工資為46794元,可領1,497,408元。 50歲時選新制: 於選擇新制前之年資為12年,仍以舊制計算,可領取24個月基數。預期其退休時之工資為46794元,可領舊制退休金1,123,056元。 另王先生選擇新制之年資為5年,依調薪率4﹪及投資報酬率3﹪計算,其個人之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為83771元。(選新制未滿15年且年齡未滿60歲,僅能領一次給付) 王先生在55歲時退休,其退休金合計為:1,206,827元。● 退休金制三選一可能之疑惑? 一、是選個人退休金專戶制每月領?或是選舊制一次領? 二、有八成會在原公司做到退休者,應選新制或舊制? 三、如選新制,其舊制退休金及新制退休金合計可領多少?(另新制領月退,須參加15年以上年齡滿60歲,如不符合上述二項則一次給付)。 四、有人建議年資深的選舊制,年資淺的選新制,如年資10年,應選新制或舊制?(以上因年齡、年資之不同須用個案計算,非一體適用)● 延壽年金: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延壽年金保險(從帳戶中扣繳),在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22年)時,將按月給予一定金額給付。【結語】 惟至目前勞退金條例施行細則尚未定案,相關規定仍會有變動,整個勞退金新制應俟施行細則公布後才正確。 制政府最有力的說辭是可以避免資方無預警的撤資關廠,讓勞工退休金無著落的窘境;但政府不從勞動基準法對雇主不提撥退休準備金的漏洞去做法律上補正,卻另立一個花樣百出、陷阱十足的勞退新制,新法居然劣於舊法,這是民主國家憲政最大的反動與倒退。 政府制訂勞退新制的最基本心態是怕落實勞基法後造成企業的外移,因此在新制裡將所有的風險全部都轉移給勞工,給予資本企業最大的模糊灰色地帶,但對勞工未退休前的任何為退休所做的預存金,甚至退休後的月退金都任由政府去做最大的運用,生前生吞剝皮死後敲骨食髓,這是資本主義右翼政權對勞工最真實的剝削!台灣的勞工真的是咱台灣的「寶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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