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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勞退新制之精髓/朱元貴勞工權益

勞退新制之精髓/朱元貴

        勞工退休金條例,甫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雖然勞資雙方未盡滿意,但是其中卻蘊涵著深意,象徵「勞動主權」之確立,有其劃時代的意義在,尤其在資訊社會來臨之際,此舉乃是出於歷史的必然。         勞基法第六章原本設有退休的條文,但是自從該法於民國73年實施至今,除了公營事業勞工之外,真正能夠領取退休金的勞工,實屬鳳毛麟角。有鑒於此,政府遂有改弦更張之議,以期落實勞工退休金制度之精神。         一言以蔽之,勞工退休新制相對於舊制(按即勞基法所規定者),足以用一句話來形容:「舊制好比掛在牆上的牛排,看得到卻吃不著;新制猶如握住手中的芝麻,價值不高卻很實在。」兩者各有利弊,不能執一而論斷之。         按此項勞工退休新制的精髓,就是縱使勞工轉換工作,勞工退休金還是可以由勞工帶著走,不會因為常常變換工作,遂產生領取不到退休金之苦。自茲而後,勞工擁有較大的選擇職業的自由,不致遭現有的身分與工作,牢牢地「綁死」,此乃其可貴之處。         如此一來,年資隨著勞工走,解決了退休舊制年資中斷、退休金泡湯的問題。按依據勞基法第53條之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對民營事業的勞工言之,要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15年以上,談何容易?萬一在此期間內,勞工轉換公司,所有年資都得重新計算。         在農業社會裡,農民與田地連鎖在一起,農夫之所以安土重遷,正因土地就是他的生產工具,不能須臾分離,造成社會一股安穩的力量,從而無形中剝奪農民選擇職業的自由。到了工業社會,工人雖不必依附於土地,不過與特定之工廠間,反而形成難以割捨的關係,否則有損個人之退休金及其他種種權益,自不待言。         中華民國五千年的歷史,就是一部農民革命史。儘管一年四季辛勤地工作,猶不克獲得溫飽的廣大農民群眾,平時溫馴如綿羊,惟一旦發怒,力足以驚天地、泣鬼神。詩經上有言:「時日曷喪,吾與汝偕亡!」不甘受到壓迫的農民,終將鋌而走險,堅決反抗暴政。洎乎工業時代來臨,勞工一躍而為生產的主力,原先農民扮演的角色,改由工人取而代之,如是而已。         按民主國度中,貴在強調選擇的自由。唯有人人都具備選擇的機會,人民才能真正做自我的主人。在後工業社會的資訊時代,知識經濟充分崛起,勞動者不再完全仰賴體力來謀生,毋寧以腦力來創造財富,從而彼等與土地、工廠的連結,便不若以往那麼密切。知識勞動者既然足以憑藉本身擁有的知識來工作,而知識係經由自己頭腦運用,逐一轉化成有用的創意,並不全然仰仗工廠的操作,更與土地無涉。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是為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權的保障。誠如上述,在農業時代與工業社會中,這些權利形同落空的局面,農民及勞工殆已被「農地」及「工廠」牢牢綁住,實質上無法享受居住及遷徙的自由,彰彰明甚!準此,此項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之憲法條文,淪為一種「訓示的規定」,恆指示出國家的大政方針,至於能否真正辦得到,那是當事人各憑自己的造化,並不是想當然耳的一件事,對於人權的保障,難免有所不周。         面對這樣的時代背景,愈富有知識的勞工,其職業流動率便愈高,乃屬必然,從而也就愈需要勞工退休金新制度的保障,因此「可攜式的個人帳戶制」,於是因應而生,有著實際的市場價值。勞工毋庸受制於退休金,而是不妨攜帶退休金全球各地跑,在職業的選擇方面,比以前更富選擇的自由與機動性,可以做一己喜歡做的事,將才情發揮至極限。西方世界的名諺:「轉動的石頭,不生苔。」勸告世人別老是轉換工作,否則無法累積財富,今後可能要正式改寫了。         當然,從負面的角度省思,勞工與雇主間「忠誠」(allegiance)的屬性,勢必大幅降低。從此以後,雇主礙難栓住勞動者的心。目前資方對勞工退休金新制的反彈,偏向於每月提撥率不得低於工資的6%,恐怕是見樹不見林,只看到物質層面之金錢損失,而忽略了精神層面之勞資互動關係的大轉變。究極言之,勞資關係在傳統的法學上,稱為「人的長期繼續性關係」,日本社會一向引以為自豪的終身雇用制,即是典型的案例,勞工從踏入社會開始,一直做到退休時為止,均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雙方像簽訂一紙「賣身契」,這種服務關係動輒維持數十年之久,與買賣有別,後者彼此之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打交道的時間頂多幾分鐘,不可同日而語。         正因勞資關係具有長期繼續性質,因此在勞資的互動方面,於是各自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彼此之間互相存在著「取及予」(to give and to take),各有其應盡的義務及責任:一、 勞工對雇主-         勞工對雇主的義務有許多層面,但是最重要的莫過於「忠誠的義務」(德文Teurpflicht)。所謂忠誠的義務,就是確實依照雇主的指示,徹底執行自己工作,不能有任何懈怠與違背雇主利益的行為。勞工選擇職業的自由擴大之後,逐步奠定其本身的主體性格,今後未必唯資本家的馬首是瞻,此種勞雇角色的劇變,其衝擊不可謂不大,其後續之發展值得社會各界加以正視。 本來,忠誠的義務有其積極面的意義與消極面的意義,從積極面意義來說,勞工理當堅守崗位,勇於任事;而消極面意義來說,勞工不得做出有損雇主權益的行為,縱使離職之後,亦受到「旋轉門條款」限制,有其競業的限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有雇主相同或類似行業的行為,導致相互間的惡性競爭,影響原有雇主的利益,同時亦不得洩漏自己在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二、 雇主對勞工-         雇主對勞工的義務,一言以蔽之,就是「照顧的義務」。所謂「照顧的義務」(德文Fursorgepflicht),除了讓勞工衣食無缺之外,還要讓勞工的工作權獲得有效的保障。除非勞工具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列重大違反規定情事,否則基於「解僱法定主義」,雇主不得任意終止渠與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         當然,雇主的照顧義務,不限於提供勞工工作,而且此項工作必須具備安全的標準,這就是勞工「工作環境權」(work environment right)的起碼需求。十八、十九世紀的歐美勞工們,每每輾轉呻吟於機器的噪音,以及烏煙瘴氣的空氣下,過著「非人」的生活,今後不應容許其存在。此外,對於勞工提供勞務「給付」的行為,雇主具有「受領」的義務,如果雇主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那麼雇主負有「受領遲延」的責任,例如無預警的關廠及大量裁員等。         懍於以上的認知,勞工退休金新制的設立,雖然涉案各方,迄今仍聚訟紛紜。但是對於勞工言之,實屬聊勝於無,增加了選擇的機會。舊制屬於「理想性」之口惠法律,如果勞工年資夠久,且不輕易轉換工作,那麼選擇舊制,或許對勞工比較有利;至於新制,則屬於「務實性」之小惠法律,倘若勞工年資較短,或是經常轉換工作,則不妨考慮採用新制,較為划算。         惟無論如何,面對知識經濟的時代,勞工退休金制度充其量僅具備「附麗」的性質,對於廣大勞工來說,頂多不無小補而已,勞工欲立於不敗之地,最重要的還是增加個人的智能,以樹立自我的主體性,始為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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