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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內容簡報/中油公司人事處勞工權益

「勞工退休金條例」內容簡報/2004年9月3日中油公司人事處報告

        為改進現行勞工退休制度,90年8月25日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供勞工自由選擇」之決議,並經各政黨及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達成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共識。勞委會依據共識內容,規劃建立可攜帶式之勞工退休金制度,由雇主為勞工個人提繳退休金,研提「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91年2月127日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查。92年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確立勞工退休新制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體例。93年6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預定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法原則 • 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 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 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性質 • 本條例係由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改制而來,由原「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屬特別法。 • 由雇主於平時為勞工提存退休金或保險費,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法令架構 • 法律 – 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依據本條例第4條,尚未立法) • 行政命令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依據本條例第57條,尚未訂定) – 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依據本條例第33條,尚未訂定) – 年金保險核准及管理辦法(依據本條例第35條,尚未訂定) • 行政規則及解釋(本條例尚未實施,相關行政規則及解釋從缺)適用範圍 • 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所僱用之本國籍勞工(含部分工時人員,例如加油站工讀生)。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主管(辦)機關 • 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地方為各縣級以上之地方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業務及年金保險之實施審核業務。 – 新制實施後,退休金累積迅速,需專職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有關人員編制,另定組織法規範。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相關監理業務,歸入於依本條例成立之監理會統籌辦理。 • 主辦機關: – 有關勞工個人退休準備金之收繳及支付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 純勞工身份者: – 為利新舊制銜接,本條例施行前,勞工應即選擇其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並由雇主於本條例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規定。惟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 勞工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個人退休金專戶制」或「年金保險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 本條例施行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 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工作年資,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 於本條例施行之時,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仍應適用公務員相關退休規定,並無選擇之機會。 – 民營化前之年資依民營化前之勞動基準法之退休法令領取退休金。 – 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者繼續留用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資遣費制度之變革 • 選擇新制者,分段計算,可領給付如下: – 舊制年資之資遣費: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由雇主按新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新制年資之退休金:雇主一年至少提撥了月薪的72%(6﹪×12(個月))的退休金。      註:資遣費於資遣當時可領取,新制年資之退休金需年滿60歲始可領取。 • 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即現行規定)發給。新制退休金請領條件 •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年滿60歲(新制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領取;滿15年者得選擇按月定期領取或一次領取)或死亡(一次領取)。 • 年金保險制:依商業年金保險契約內容而定。可一併規劃設計包括意外、醫療等給付。給付方式及標準 •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 按月定期領取: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 年金保險制:依商業年金保險契約內容而定。適用新制之勞工,其權利義務之變更 •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 • 為妥善保障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勞工退休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延壽年金)之用。 •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新制實施前後,本公司重大法定責任之變更 • 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 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規定期限(15日)內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 需按月為勞工提撥其個人退休準備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個人退休準備金帳戶,隨個人移轉,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或經石油工會同意,若有過半數勞工選擇參加,即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商業年金保險。保費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 應依據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5年內足額提撥(本公司已採上限提撥,應無提撥不足額問題)。 • 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 本公司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是否可改採電子通知,需及時釐清)。 • 置備勞工名冊、工資、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 為自願提繳員工代為扣繳。對雇主之主要處罰 • 未辦理提繳或置備名冊者:採按月連續處罰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至改正為止。 • 未繼續按時提撥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 • 未按時足額提撥者: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金,最高可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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