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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議題]對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和興建工殤紀念碑之體認/陳正和勞工議題

對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和興建工殤紀念碑之體認/陳正和

        我國係在民國90年10月31日,由總統公布經由立法院制定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災保護法或職災法),斯法計分6章41條,最末條、即第41條係屬「日出條款」,明定自翌(91)年4月28八日甫正式施行(現有不少新制定之法令,常訂有日出條款,且常是以半年左右為公布調適期,如於92.6.5公布之警察職權行使法亦然,需至同年12月1日始正式施行)。早在十餘年前,諸多工運暨關懷勞工權益之團體即多方呼籲、催生保護勞工並預防職災之法案,終於喚起勞工行政部門乃至行政院、立法院的重視,制定得據以匡衡規範的新法。民國83年,由數個工運團體協議共同訂立勞工版之職災法草案,三年後轉請關切勞工之立法委員遞入立法院正式成案,隔年行政院勞委會另提出官方版之法案送入立院;民國89年,立院一讀通過以官方版為主、改稱協商版之職災法,俟90年10月終告三讀定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宗旨,在於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以及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鑒於範圍廣闊,牽連事項繁多,故其首條(即泛稱之「立法目的條款」)後半爰特載明「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如勞基法第7章--職業災害補償)。同法則特於第39條中,明定每年4月28日為「工殤日」,且應建立「工殤紀念碑」。         針對本法之制定,行政院曾有如下之宣示-珍視並尊重生命,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與否的重要指標,經濟發展雖是確保生活福祉的關鍵,但更應妥善照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而勞工也唯有愛惜生命,慎防職業災害,方能敬業永業。為期建構安全的工作環境,加強保護既已不幸遭蒙職業災害的勞工,終於在歷經各界多年的共同努力後,臻達此一目標。此不僅是一種前瞻性的立法,更是國家經濟與產業轉型,邁向綠色矽島願景的重要作為;再者,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中,工殤者能化本身的傷慟為大愛,以自己之慘痛實例現身說法,強調乃為預防他人受傷而立法,藉由法條之制定以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尤具人性之光輝(註一)。勞委會則表示,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範下,勞工朋友若遭致職業災害,受害人與其眷屬可接受勞委會生活津貼補助、看護補助及死亡遺屬的救助;另外,對遭受職業災害致其工作能力受到損害的勞工朋友,勞委會應輔導其接受職業訓練,強化其就業技能(註二)。勞委會並將應用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補助所有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單位。此外,勞委會亦必秉持負責盡職的態度,以追求「零災害」之目標,希望台灣勞工在所有的工作職場上咸能免於恐懼,獲有極安全的保障。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則呼籲,勞工朋友倘發現工作環境未符於安全規定時,千萬要據法力爭、莫因僱主之違法催逼反倒喪失寶貴的生命。      依據「國際自由勞工聯盟」(ICFTU)於1999年完成的統計資料顯示,在1990~1999年間,全球每年近約有334,800名勞工因職業災害而亡故(包含已罹染職業病但尚殘存而逐漸死亡者,迄今舉世凡患有職業病的勞工估計可逾一億五千萬人),平均每日即有逾800名的勞工死於非命。而若包括受傷者在內,全世界每年所發生的職災案件更是超逾兩億五千萬件,且從1995年起職災案件居然還以每年近乎三萬件之數量持續攀增,令人痛愕。單就台灣地區而論,按勞保局之統計資料,可知自民國46年到79年之間,由勞保局承保的勞工因職務殉身者計有58,154人,亦即每天便有五名勞工卒於職災,因工作傷殘者則尤數倍於死亡人數、近約30萬人,倘涵蓋當時並未加入勞保的甚多勞工在內,祇怕為數更加驚人。 1986年,加拿大勞工局率先將4月28日訂立為全國工殤日(已復於1999年經由立法過程明定),次年美國勞工聯盟(AFL)亦告跟進、訂4. 28為工殤日。自1996年起,在國際自由勞工聯盟亟力倡導之下,現已獲有全球七十餘國的勞工總工會一致認同,將斯日訂為國際工殤日(the International Labor- mourning day),而包含我國在內的不少國家政府部門,更是分別經由正式立法以確認此日,並於其國域建有相關的紀念館、紀念碑或假每年的斯日舉辦紀念活動。由多個團體聯合辦理之大型活動,往往還會訂有活動主題,如前年(2002年)世界各國的工會團體即俱以“Mourn the Dead, Fight for the Living”之訴求作為共同的主題,該主題於國內係被譯成「追悼工殤者、保護勞動者」,並引為當年的「全國工殤春祭」之主題,分別邀請有佛教、天主教、回教及密宗等宗教團體舉行四場工殤追思會,追念台灣地區歷年來因工作而殉職的諸多工殤英魂。         按職災保護法第39條之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皆可建立工殤紀念碑,前者業經選定於高雄前鎮區的「勞工公園」之內且已於去(92)年完建竣工,蓋港都高雄為我國工業重鎮,且設有國內唯一的勞工公園,紀念碑設於此處別具意義,而首善之都的台北市則已獲市政府首肯,另將擇於101大樓旁之場址興建。在國家級工殤紀念碑舉行破土興建典禮時,曾邀請行政院游院長蒞臨觀禮並致詞,游院長指陳建立工殤紀念碑之目的在於感念傷亡者的貢獻及撫慰傷亡者家屬、表達承擔社會的集體記憶與情感,將過往傷痛的經驗轉化為未來的警覺與知識,以及藉之鼓勵大眾共同超越傷痛,追求安全工作、平安勞動的環境。高雄市謝市長則表示,感謝中央政府將工殤紀念碑選建於高雄市,同時說明為經濟發展而失去生命的勞工為數遠比軍人更多,同樣都是值得社會大眾尊敬,並且希望勞工朋友的「因工死傷比率」得因職災保護法的通過實施而逐年降低。 時隔一年之後,工殤紀念碑之興建已如期竣畢,其設計之內涵主要係利用每年的4月28日當天,陽光之照射以及夜間時段的燈光投射,產生聚光和反射之效應,將人影顯現於岩牆面板之上,散發哀悼肅穆之意念,碑體兩翼各指向日出和日落之軸線,形成穩定的空間型態,極為別出心裁。勞工同儕他日倘有機會造訪高雄勞工公園,容得撥冗前往觀賞,並身歷其境的體會勞工先進們多年來爭取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及訂立工殤紀念日乃至於建碑紀念,關懷體念後代勞工朋友之襟懷。 註一:該法第三十九條為「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註二:係訂於職災保護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涵蓋有已加入勞保或未加入勞保之勞工。
 

[勞工議題]對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和興建工殤紀念碑之體認/陳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