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實習手記專題]台灣國營事業轉民營化實習手記專題

台灣國營事業轉民營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石油工會實習的一個月中,我們參加了「台油石油工會第十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在為期二天的會議中,第一天下午資方—也就是中國石油公司的副總經理率領一群下屬來說明-現在中油公司民營化的情況。在工會的這些日子裡,與各理事與工會幹部相處中發現,他們是相當的反對民營化;在一些上課中蒐集資料發現,有許多國營企業在民營化的過程中,都發生所謂「財團化」的現象。這在在都讓我很好奇,到底國內不斷的民營化,是怎麼回事?本文旨在整個國營事業的歷史中,去了解該不該民營化?而國內的民營化實施成效如何?

二、國營事業的興衰

      我國國營事業的理論基礎,是由民生主義的觀念而發展出來。一般而言,所謂國營事業指的是由國家所直接擁有,或其股權50﹪以上由國家所持有,或其內部管理及決策過程由政府控制之事業機構。而國父主張,凡是具有壟斷性而足以影響國民生計之事業,應由國家來經營管理,以防止私人操縱國民生計。而 國父實業計畫中的理想、「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的觀念,使國營事業成為在日後經濟發展及平均財富的手段。

        一開始在民國成立後,國營事業在大陸的發展是相當有限的。直到台灣光復政府撥遷來台後,一方面接收了日本人所留在下的產業,再加上在大陸時期的國營事業隨著政府遷台或在台復業,使得國營事業規模逐漸擴大,又後期在一九七○年代發展重化工業作為「第二次進口替代」工業化策略時所新設的國營事業,大抵是我國國營事業的由來。

        政府經濟的事業大致可分為:

       (一)、獨占性質—郵政、電信、鐵路、電力、自來水、石油、菸酒等。

       (二)、公民營並存但各佔獨自的市場—鋼鐵、造船、石化中間工業、公共汽車              、營建業。

       (三)、公民營並存但自由競爭市場—航業、機械業、下游石化工業等。

        在經營組織方面又分為:

       (一)、百分百政府投資不分公司組織及非公司組織兩種。

       (二)、公民營合資但政府股佔多數(如民股佔多數則屬於民營事業)。(方賢齊,|                   1986)

        在民國42年時為配合土地改革政策時,政府將部份國營事業如台泥、台紙轉讓民營,但基本上許多重要的產業還是由政府掌控,對這於當時的經濟發展,在保障供給、穩定物價上有相當多的貢獻,如後來的六期四年經濟發展計畫中,原中華機械公司所組為中華工程公司,為我國積極爭取國外業務;為發展石化工業,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中台化工公司及中國礦業公司相繼成立;為推動重機工業,於66年中船、中鋼改制為國營。

        有人說:「國營事業的存在是具有階段性的任務與使命。」所謂「階段性」是指當其肩負經濟政策目的,任務達成時即可功成身退。在過去國營事業具導引國內經濟發展、執行政府政策、增加政府收入、挹注國庫等功能,隨著國際情勢中市場經濟制度盛行-自由化的趨勢、區域經濟體系興起、亞洲地區成長快速及中國大陸政經轉變對我國造成重大壓力;加上國內民間企業快速成長、多角化下,「變賣國營事業所得可以挹注國庫不足」、「民營化是世界潮流」、「國際化、自由化、開放是世界潮流,是台灣美好前景的前提」等等呼聲,讓國營事業面臨種種的挑戰而不得不面對民營化。

三、何謂民營化

        根據民營化大師Savas對民營化的界定,他認為政府基本上對各類財貨及服務有規劃、支付、生產的功能。也就是說,其代表減少政府干預,增加私有機制,以滿足消費者或人民的需求。而依Savas對民營化的定義,其提出了民營化三種方式:撤資(divestment)、委託(delegation)及替代(displacement)。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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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依陳師孟提出的民營化則是分為:

         1. 公營事業出售或移轉官股。

         2. 委由民間經營及代理。

         3. 調整立法並開放市場。(陳師孟,1991:160~164)

        綜合上述,我們可知民營化的最大目的在於政府將原屬公共部門的動能、角色、機制或所有權、經營權,透過合法的行動,轉移至民間私人部門,由私人部門替代原來政府全部或部份的功能,以促進經濟效率或效能。但在我國歷年來的民營化移轉方式,多為把公股比例降至50%的模式,即改變所有權結構(林青蓉,1998)。而就是這樣的方式,讓人有「賤賣」國產的感覺。

        而在公營事業民營化快訊(1994/12)中,張玉山教授所提到的,在我國目前以「所有權移轉」方式進行民營化政策時,提出是否會因民營化政策的推行,造成民間某些特定財團的興起,以及社會所得的分配惡化的後果?關於這點,很明顯地在中石化、中工這兩個失敗的民營化案例中,將其拱手財團了,官員在說民營化時都不避諱財團化,認為財團經營會更有效率的說辭,不就放棄了國營事業原有引導產業發展、將社會財富重新分配,所得盈餘繳至國庫的功能,變成將錢全部移到大企業家的口袋裡嗎?這跟民營化的本質悖馳,政府對經濟事務的干預,提高資源配置的長期效率;同時在移轉民營過程中,顧及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要求,進一步帶動社會公平正義實現,不是都悖馳而行了!在我國民生主義思想的引導下,國營事業設立的出發點是希望能同時兼顧「均」與「富」的雙重目標。而我國的貧富差距在十年內,已經19倍遽增至61倍,貧富差距拉大的速度遠超乎想像。而一個國家的貧富差距,除了反應出財富分配的狀況,更是社會檢驗公平與正義的一個重要指標。「不患寡,而患不均」,為維持社會的穩定與促進整合,世界各主要國家無不致力於發展社會福利政策,以減少社會的相對剝奪感。

四、我國目前國營事業現況

        至78至91年底,我國共計完成移轉民營事業有29家,而結束營業事業計19家(見附表4.1)。讓我們參考公營事業評論技術報告中,以中石化、中工、中鋼、陽明為例,比較國營事業民營化前後經營績效。我們知道,公營事業民營化的主要目的是在於增加事業經營自主權、提高經濟效率。而在此報告中,其發現民營化政策對於國營事業績效並無一致性的影響。獲利能力項目中,在民營化後,中石化與中鋼獲利能力顯著增加,而中工則顯著變差,陽明變化則較不顯著。會影響獲利的主要因素主要是來自市場景氣變化。而事實上,中石化大被評批的是其是在人事精簡上(減薪裁員就省了五億元),其利潤也不是來自事業生產,而是關廠進行土地炒作、短期股票炒做、增資來吸收民間游資(石油勞工,1995.2)。而根據最新的報導指出,中工在威京集團掌控後,在前年(2001)年才轉虧為盈;而中石化在2003年第一季為止,更是負債372.00億(蘋果日報,2003/8/12)。

        在摒除經濟景氣與市場因素影響下,中華工程公司在少了公營事業的優勢之後,在公共工程的承攬須面對同業競爭下利潤減少,但在投資方面因受到的限制小,所以有較大的發揮空間。但整體而言,其經營績效在民營化後並無幫助。中鋼則是較不同的,因為其在國營事業時,經營績效已是相當好,在民營化後其更有彈性地來運用其財務管理。陽明海運則是表現平平,在民營化後,在各方面的改善也不大(林玉華等,1998)。

        所以,由上面所述可得知,經營彈性的增加(也就是民營化後)對提升事業單位的經營績效是否有顯著的影響,其答案不是肯定的。那在面對國營事業所謂「經營績效不彰」時,是否一定要以民營化來解決呢?

        事實上,國營事業所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其經營績效不彰,正如自由經濟學者所指謫的「缺少競爭、缺少活力、缺少效率」,造成經濟社會許多「無謂的損失」,且有些公司虧損連連,有每況愈下的趨勢。在1950年代,台灣國營事業在全國總投資水平的比重高達43%以上,但其生產水平卻只佔17%;到1980年代中期,國營事業在全國總投資的比重降為26%,生產比重亦降至15%。這種「投入—產出」的差距,加上前述種種理由,使得公營事業成為眾矢之的。(表4.2)

        但如之前所說,國營事業的宗旨本不是唯利是圖,而是按需供應,亦即負有一定的社會性之政策性任務,其成本難免較高,又現有法令規章之束縛,以致其無法發揮在經營管理上之效率。且國營事業機構間經營績效差異相當大,有其他內、外在因素之不同而異,像是有些國營事業董事長之安排為政策性決定,而非以其專長來看,頻見出現外行人領導內行人情況;或是財務結構中,理財過於保守,未能運用財務槓桿原理,使國庫負擔沉重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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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民營化的檢討

        民營化的目的在於強調有競爭才有效率,公營事業效率低落是因為其負之政策性任務。但是,在我們前面所提到的幾家已民營化公司的績效來看,效率的高低並不是所有權屬於誰的問題而已,而民營化之後可以有彈性、不受種種限制而增加投資機會、促進大眾資本主義的說法也沒有獲得實證結果。所不禁讓我們懷疑,民營化是一個好的政策嗎?

        從自由經濟學者的眼光來看,民營化後的企業如果發生了虧損的情況,

        其必須是自行負擔虧損,就不必像國營企業一樣,如果虧損是由國庫補貼,犧牲納稅人的錢,所以他們強力主張民營化。但是,私人企業真的是完全「自負盈虧」嗎?資本家真的就是獨自負擔企業本身的經營成本嗎?

        關於私人業者是自負盈虧的主張,其實他們都嚴重忽略了企業所造成的社會和家庭成本。當企業創造出所謂「負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時,像是為節省人事費,大量壓縮勞動成本、大量解雇、或是將所產生的污染公共化,就是在製造社會成本。(張晉芬,2001)從這裡再講到現今國人最擔心的失業問題上來看,在自由主義觀點來看,唯有讓市場力量自主運作、不受到不當的干預,才能有效提高效率,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如圖5.1) 

[實習手記專題]台灣國營事業轉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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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我們所知,許多在國營事業工作的人員,在公司民營化時,都是基層員工先被「年資結算」,或是在緊縮裁員時先被請離開的。而這些人可說幾乎都是家庭經濟的來源,他們一旦工作沒了,成為中高齡失業者。而現在失業問題最嚴重的就是屬中高齡失業者,這些人未找到工作期間,其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不就是人民在負擔的嗎?所以在自由經濟忽略了既存的社會制度和結構對於經濟行為和政策的影響,企業過度利潤導向而忽略社會責任,而政府無力糾正下,出現了強調政府政策的積極意義,現成如圖5.2的政府干預邏輯。

        而提到外部成本時,其不會反映在業者的財務報表中。像是客運業者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壓低駕駛員的底薪,然後再搶客人、開快車、或過站不停的方式,提高收入。結果所造成的是什麼?以台汽來說,其結束空載率高的路線,這不是犧牲了偏遠地區人民,及經濟和行動能力較差的族群的便利性嗎!如果說補貼台汽的虧損是浪費納稅人的錢,那台汽所提供穩定的服務和行駛虧本的路線,難道不是為了服務納稅人所付出的成本?但其實私人客運的駕駛員為增加收入而開快車、過站不停,所製造得的成本也是納稅人在負擔。且當人民因交通運輸不夠方便或是成本太高,而減少活動或是採用較貴的交通工具時,所增加的個人和社會成本不也是納稅人的錢嗎?就以公路安全來看好了,之前在台汽未民營化前,有聽過什麼在高速公路上發生重大事故嗎?現在每隔沒多久就會發生像是某巴士撞上收費站、撞上邊圍護欄,造成多少人死、多少人受傷,而最嚴重的在前個月所發生的某客運,造成六名乘客死亡,不都是大眾所必須承擔的嗎?

        民國78年行政院決議要將公營事業民營化時,所揭示的四個主要目的中「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藉以提升生活品質」這一項,我想這一點才是國家推動民營化政策的最重要動機吧!我國歲入中,國營事業的盈餘是相當大的主要來源,所以國營事業是擔負積極的財政功能,雖說其有逐年遞減的趨勢,但仍具有相當份量。從1980年代初期開始,政府開始出現赤字,逐年累積到現在赤字已達5,699億,而負債更高達2兆9,000億。執政黨欲賣了國營事業,不就是要以大額資金的進帳來解決財政上的危機嗎?

        之前在某電視台看到有關於教師因政府退休金發不出來,而無法退休的窘境,政府決定撥出幾百億來解決、又要花多少百億在國防上、老人年金上,這時記者說了一句話:「在政府已呈現赤字的情況下,只有多向國營事業拿錢。」當時我實在是覺得很「可笑」!又要賣掉,又想跟這裡拿錢,這算什麼啊!

六、結論

        以中油來說,如果真的民營化了,在公平競爭環境下,在解除各項政策性負擔,像是外離島家用液化石油氣價差吸收、油氣補貼、鐵路優惠用油、能源委員會用人費分攤、安全存油、提列能源研究發展基全等,還有配合外交政策的外交購油的情形,可望減少。這樣造福的是誰?人民?國家?還是企業!在前面所述說的種種理論,在國營事業績效不彰,要以民營化來整頓,但以國營事業的金雞母—中油,這樣每年都賺錢也一定要民營化的道理在哪?民營化並不等於民贏化,如果能將其企業化經營不更是雙贏的局面嗎!

         Vickers and Yarrow(1988),分析國營事業缺乏效率的主要因素有因受法律的制約下,缺乏決策彈性與應變能力,而另一方面來看,因為有法令的保護,沒有競爭的壓力,所以不會積極的追求經營效率;在政府機關體制,國營事業要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政治力量扭曲了企業的運作;國營事業若是發生虧損,由國家預算挹注,無須宣告破產,故求利動機不強,責任心亦不足 (林青蓉,1998)。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想是不是可以用企業化經營來替代呢?賦予事業自主權,由專業的經理人來擔任管理階層,而不是由政治力介入;修訂相關的管理辦法,讓企業可以有彈性運用其資本、不受法規種種限制,排除不當的行政干預,使其能夠依據市場競爭原則,以專業經營管裡方式,發揮企業最高的生產力。因為我認為民營化不能只是將國營企業賣出來增加財政收入而已,它應該是要視各事業單位的體質,找出最適合其經營方式才對!民營化,只是其中一種,釋股也只是民營化過程其中的移轉方式之一而已。

參考書目:

         1、張晉芬,2001.7,《台灣公營事業民營化—經濟迷思的批判》,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台北市。

         2、風林,1995.2,〈變質的民營化政策應該重新檢討〉,《石油勞工》,台北市。

         3、林玉華等,1998.6,《公營事業評論技術報告—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後經濟績效的比較》,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術研究中心。

         4、林青蓉,1998.6,我國民營化政策過程之研究—中國石油公司個案為例,國立中正大學。

         5、立法報章資料專輯,1996,公營事業民營化(上輯),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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