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別讓權益睡著了/周泳祥勞工權益

別讓權益睡著了/周泳祥

        石油勞工345期第25頁勞工新聞刊載「台塑退休員工為台灣勞工開路 官司確定夜點費算工資」,由於是摘要報導,乍看之下易生不實的錯覺,和同仁交談之後確實如此。現藉石勞一隅將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一事,針對同仁疑問,做補充性報導,希望讓此案例呈現較完整的輪廓,以利退休同仁爭取權益。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訂夜點費不計入平均工資,何以法官做出反向判決呢?所謂施行細則,乃是政府有權責的行政部門針對法令解釋而形成的行政命令,但命令不得牴觸法令。是故法官以勞基法第2條第3項工資:「…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認為常態的輪班,勞工所得之夜點費屬經常性給與,非不確定性,有勞務對價關係,工資應依一般交易觀念決定,並非在其給付時的名稱為何,如此才能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改用其它名義避計入平均工資內。

        既然夜點費可以計入平均工資,工會為何不積極爭取納入?就筆者所知,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此項判例,目前祇出現在高雄法院,尚未援引成全國性的判例,而且並非勞工每告必贏,台塑員工有二案即被初審法官否決,中鋼五位勞工代表聯合訴訟,歷經二審敗訴定讞,淘汰出局,偶而還是會有凸槌情形出現。政府機關(國營事業)依法辦事,施行細則既有明文規定,承辦人員豈敢違法圖利它人!此乃工會力有未逮之處,但是如何提供會員必要的協助,倒是可酌情努力。

二審定讞?三審定讞?上法院太麻煩?

      其實這是認知和選擇的問題。依照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150萬以下,二審定讞不得上訴。台塑員工大多採用數人聯合提出告訴,以不超過150萬元為原則,避免訴訟官司曠日廢食,夜長夢多。中鋼工會千名勞工集體告訴,全額高達一億三千萬,雖經二審勝訴,資方不滿再提上訴,現正在最高法院候審中。此案單純,一審約出庭二、三次,約需一至二月時程,即可審判終結。敗訴一方一定會再提上訴,等待二審到結案宣判,約需一年左右。若是超過 150萬,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例如?)那就有得等了!此案走法院麻煩嗎?一點也不!只要願意花錢聘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就可在家看電視免出庭。準備事項:律師費行情一審約4萬元 ,郵票費340元,訴訟費用一審為訴訟標的的1﹪(二審、三審為1.5﹪),由敗訴一方負擔,但必須原告先繳納(二、三審由上訴一方)。保留退休前六個月之薪資袋和退休金明細表,備律師呈堂舉証。

別人有,我就有?

        夜點費的給付情形可分多種-常態性(如輪班人員)、任務性(如值夜人員)、臨時性(如維修人員),若不提出告訴舉証,法官如何認定是經常性的給與呢?而且依照勞基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那何時提出告訴較有利呢?那得靠自己的判斷和運氣。根據目前媒體報導,判決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似乎只出現在高雄法院,其他法院法官如何推事,尚待觀察!官司可定讞之後不得上訴,除非有新證據、錯用法條…才符合再審要件,新判例不可做為再審之訴。那就等法官有共識,經常援引成判例再提告訴,也有風險:因為高雄法院判決勞工勝訴,引起大老闆驚慌,工總上書司法院、經濟部和勞委會等相關單位,「明言行政函釋和司法見解不同」,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必然造成企業用人費用增加,造成產業出走(又來了),如此是否會引發後續效應,不得而知!

        總而言之,自己的權利靠自己爭取,不告不理,五年過了就沒了,要錢就別傻等。

 

臺灣石油工會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7號5-6樓 TEL:02-23817712 FAX:02-23753986     http://www.tpw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