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勞工權益]部分收回公營資產的政策應全面中止/朱言貴勞工權益

部分收回公營資產的政策應全面中止

劍鳴/中油公司

        假設政府因財政困窘,猴急似的想收回各公營事業的「閒置資產」,姑不論其中的是非曲直,吾人不妨逆向思考:既然如此,政府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將所有公營事業「行政機關化」,把公營事業的財產全部收回去,豈不來得痛快!

        在法律上,如欲取得別人的東西,應該好的、壞的一併接受,這便是「概括承受」的精神,不能只是片面享有權力,而不盡義務,天下哪有這麼便宜的事!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將他人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即屬典型的案例。要想承受他人的財產或營業,則對於其資產與「負債」應一併加入以承擔。

        除了上述條文之外,概括承受的例子實屬屢見不鮮,最著名者主要發生在「營業合併」及「繼承」的情形。前者規定在民法第三百零六條,內容要旨為營業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而後者則規定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力、義務。」是以除非具有「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事情,否則繼承人應承受被繼承人全部的債務,殆無疑義。

         基本上,經濟部係中油公司的唯一股東,其政策上的指示,本公司很難抗拒,因為一但上級行政機關祭出撒手?,全盤撤換「不聽話」的董事,此際唯有中油公司的決策當局展現非常英明睿智的果斷作風,不然難挽狂瀾於既倒。為吾人不能己於言者,做人應該講道理,切不可執意蠻幹。尤其現代法制國家,凡是講求「依法行政」,政府理應依法行事,為人民的表率,而法律的精髓即為「公平」,有所取,必有所予,相互間呈現彼此對待之「對價」關係,豈容政府只要公營事業的資產,卻不要其負債。

        一、 二十年前,在上位者動輒告誡公營事業不要「與民爭利」,坐令本公大幅喪失普設加油站的機會,雖然這類講法不一定對,但是乍聽之下,至少表面上頗具義正辭嚴的意味,叫人很難反駁,蓋民主時代以民為主,老百姓最大,遺憾的是這裡的「民」有時竟淪為財團的化身。如今在朝的袞袞諸公不思合法正當開源節流,不惜將歪腦筋用在公營事業的身上,覬覦其龐大的資產,迄今仍未給個說法,啟人疑竇。

        表面上,公營事業都是國家的,因而國家有權對之予取予求,或許這便是達官貴人的內心想法,然而縱屬如此,亦應避免吃相難看,更重要的是應該確保「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選擇性的執法,也不容選擇性地收取公營事業的資產。準此,擺在眼前的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政府既然有心取回公營事業的資產,那麼就「好人」做到底,乾脆順水推舟,將公營事業的資產全部收回,例如「中油公司」,就可改制為「中油管理局」,好比中華電信公司於改制前稱為交通部電信總局;二是回歸企業經營的基本面,讓公營事業能脫胎換骨,俾與民營公司一爭短長,而非刻意砍斷公營事業的手腳,不啻與財團暗通款曲,遂行政商勾串,掏空國庫的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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