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反民營化專欄]石油工會與民進黨民營化九人小組就民營化事宜進行協商,本會之主張/張樹榮反民營化專欄

石油工會與民進黨民營化九人小組就民營化事宜進行協商,本會之主張/張樹榮

地點:立法院親民黨黨團辦公室(立法院第三會館一樓) 照片:前排左起為曹道全、張樹榮、李委員俊毅、戴國榮、葉瑞安、蕭慕俊 日  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時  間: 12:30~15:20 地  點:立法院紅樓第八會議室參加人員 經濟部:陳瑞隆 國營會:吳丰盛 中油公司:潘文炎、邱吉雄 民進黨民營化溝通小組:李俊毅、許榮淑、王淑惠、林忠正、陳其邁、何金松石油工會 總會人員:黃清賢、張樹榮、吳回、戴國榮、林振發 總會常務理事:黃文龍、周國成、洪銘宗、陳天生、葉瑞安、曹道全、莊調盛 第一分會:王吉永、賴文興 第五分會:蕭慕俊

會議源起         石油工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動員2000多名會員,到立法院抗議陳情,期間民進黨黨團承諾組成九人小組協助處理中油公司民營化過程中關於保障員工權益相關問題。會議重要意見陳述: 一、中油可朝企業化方向找尋其他途徑或朝合理、有條件的接收民營化模式,目前         的民營化釋股模式工會無法接受。 二、目前有關民營化的決議是屬於委員會決議,到目前院會尚未作成決議。 三、政府要制定國家能源政策,重要政策要有延續性,改革要循序漸進。 四、民營化過程要特別注重員工的權益,要有配套措施,並要具有誠信基礎。 五、民營化溝通小組將作為工會與政府間的溝通平台,要保障員工未來權益,化解         員工的疑慮。五分會的主張: 一、目前政府的民營化模式缺乏誠信基礎,工會無法接受應重新檢討民營化政策,         希望先能就員工權益保障事宜切入協商。            (五分會將有關團體協約十七條主張傳送給民營化溝通九人小組。) 二、比照中鋼模式進行民營化,五年內不裁員、不減薪。 三、中油今年盈餘比去年好,今年的績效獎金卻比去年還差,甚至比虧損累累的         國營企業績效獎金還要少,相當不公平,希望諸委員能協助爭取。         李俊毅:願意協助爭取!(會後向石油工會索取績效獎金計算公式進行瞭                     解。)會議共識: 一、未來每週儘可能召開一次會議,開會場所以立法院為地點,民營化溝通小組         將作為溝通平台。 二、每次會議前,能就民營化員工權益保障事項選定1~2個議題,進行深入探         討,希望能作成決議或共識。 三、資方與會代表的層級應提高至行政院層面,亦即參與單位將邀請中油公司、         國營會、經濟部、行政院與石油工會進行討論,且官方代表應獲得授權。 四、92年元月7日(星期二)第二次會議預定討論議題。        (一)、有關立法院11月4日之釋股決議疑慮之解讀?         (二)、中油公司民營化過程中的人力的規劃如何?也可以回到原點重新探討。主席保證:如果中油、國營會、經濟部有規劃裁員5000人的計劃,九人小組立即辭職解散。

五分會對『員工面臨競爭及轉型期間工會對會員權益保障』之主張

01‧績效不彰人員除經勞資雙方認定者外,其餘人員應維持原有薪資,不得降       薪且不得任意調動。 02‧民營化留用人員維持原命令退休年齡。未達命令退休年齡離退者,應予補       償。補償標準每年以八個基數計,補償至命令退休年齡止。預告工資部份       ,按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月報之平均失業週數計發八個月以符實際情形。 03‧民營化應予休假年資歸零之補償。民營化後每年實際損失的休假天數,其|       補償方式,依原薪資給予補償。 04‧自請退休之年資應合併計算民營化前年資。 05‧維持現行休假制度,民營化前之休假年資應予併計;離退人員其休假年資       應予補償,民營化後每年實際損失的休假天數,其補償方式,依原薪資給       予補償。 06‧維持現行久任獎金制度,民營化離退人員應按已服務年資比率發給尚未領       取之各久任獎金。 07‧經由團體協約,明訂員工紅利之分配標準。 08‧員工認購股票部份另與工會訂定認購辦法。 09‧經營績效獎金應列入平均工資。 10‧只要公股存在就需保有勞工董事。 11‧工會需全程參與釋股過程及釋股對象之選擇,未經工會同意,不得逕行釋       股作業。 12‧請事業單位依照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員工第二專長訓練暨       輔導就業,未辦妥前不得移轉民營。 13‧公務人員保險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其退休養       老給付基數,新舊制計算標準不同所生之損失應予補償。 14‧退休互助金應依捐贈年限發給(七萬元),不得因退休時間不同而有二種以       上標準。民營化時離退人員應按已捐贈年數比率發還。 15‧民營化離退人員加發給與部份,應依勞動基準法平均工資計算。 16‧民營化後五年內辭職人員,應比照資遣人員相關補償方式辦理。 17‧不得降低民營化後留用人員之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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