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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假日出勤工資的法律面與管理面/凡元

◆假日出勤工資的法律面與管理面◆凡元(五分會)◆

        在英文裏,「權利」一詞係用〝right〞來表達,而〝right〞本身含有正權、正確的內函。同樣地,不論德文的〝recht〞,仰或法文的〝droit〞,所謂的「權利」正是「正義」的同義詞,甚至更進一步,蘊含「法律」的意義在內。至於我們今日使用的「權利」,乃是日文漢字,在中國古書內不易找到,十九世記末葉日本模仿西洋時,一時想不到妥適的漢字,遂誤譯迄今,國人不假思索,於是照抄不誤,堪稱誤盡蒼生!

        正因西方人認為「權利」與「正義」是二而一的概念,是以爭取權利即所以悍衛正義,更是遵循法律,因而羅馬法諺才會有:「法律不保護『睡眠人』(按指怠於行使權利之人)」之警句,叮嚀每位國民「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可說良有以也。在法律上,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不是自私自利的代名詞,同仁不應為錯誤的日譯名詞所誤,否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既然權利屬於法律保障的利益,當然沒有人有權可以剝奪之,蓋法治國主張法律主治,政府須依法行政,假設竟有人侵害別人的權利,於刑事上即構成犯罪行為,而於民事上則構成清侵權行為,在在不足取。充其量權利人得「拋棄」其權利,「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但是這類的行為,法律並不鼓勵。權利既經拋棄之後,即生失權的效果,對拋棄的一方不利。

        特別休假屬於勞工的權利,由於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的明文規定,而使勞工享受此種利益,並無疑義。至於法律上之設有此一條文,原是為了勞工的利益著想,促使其維持身心健康,絕非故意「虧待雇主」。然則特別休假既屬於勞工的權利,勞工自無任意拋棄之理,從而雇主亦不得栨恣意予以取銷或另作不適法的處分至為明確。

        錯就錯在使用「強制」的手段,怎麼連特別休假也祭出強制的方式,再怎麼說都是講不通的。按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講究私法自治、當事人意思自主,在民事或其他私法法律關係,基於當事人地位對等,宜尊重當是人之間「意思決定的自由」,於勞資特別休假之法律關係方面,頂多資方比勞方有錢,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老板的法律地位並不比勞工高,無權對勞工頤指氣使,強迫勞工休假不可。

        退一步言,假設勞工特別忙碌,無暇把「強制」特別休假的天數休完,對於未休完的天數,不致因雇主單方的意思表示,遂使勞工請領「不休假獎金」的權利自動喪失。依照勞基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本公司同仁習稱的「不休假獎金」,原應稱為「假日出勤工資」,但是不論如何,按諸民法第九十八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的規定,不管使用「不休假獎金」還是回歸「假日出勤工資」的字眼,重點只有一個:勞工於休假日確實上工,就有權領取假日出勤工資。

        或謂員工到了公司之後,不一定真正做事,況且部分公營事業單位工作量小,有些勞工進入辦公室,還不是看報聊天,不過此乃個別問題,係屬管理層面。依法而論在休假期間勞工如果確有「上班簽到」的事實,雇主便依法應給付勞工假日出勤加班費,至於老板本身未能分派勞工足量的業務,那是老板本身的問題,與勞工無涉,此於民法上稱之為債權人(雇主)的「受領不能」(參閱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屬於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之一,當然應由雇主承擔其不利的後果。

        茲舉現實生活的例子予以說明,倘若定作人(業主)發包工程,且與得標廠商簽訂承攬契約,縱令日後定作人因本身政策改變,不欲系爭工程施作下去,除了對包商(承攬人)須負違約之則外,另對包商因「待命」(rtand–ly)而生的人時費用,亦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不能因待命期間並未實地工作而免則。又如雇主違法解僱勞工,而遭解僱的勞工若能持志以恆,在違法解僱期間仍每天到原公司「上班」,即使雇主故意不給工作,只要日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法院終居判決,認定解僱為違法,則勞工得據此一併請求解僱期間的工資。

        解決當前「強制休假」反衍生的問題,其適當的作法宜乎由人事部門及各單位的主管,按照每位員工的實際工作量,與員工(或工會)議定出應休日數,而非採齊頭式的平等,且不與每位同仁協商溝通,最終的結果非但不適法,並且徒然懲處了有能力、願做事的勞工,反而坐視無能力、不肯做事的員工繼續逍遙自在,企業管理豈能步上正軌?

        法律上只講權利、義務關切,而權利是靠爭取而來的,絕非從天上掉下來,這是國父民權主義中講演「革命人權」的道理所在。特別休假是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賦予勞工的權利,而勞工的請領「假日出勤工資」又是勞基法第三十九條所賦予的權利,兩者在在皆具法源依據,而 且屬於單純的「事實」問題,切記將之複雜 化。

        試想:設使有人無所事事,為何公司尚須假日請其出勤加班呢?豈不形同白痴!準此,訟爭不已的強制休假所涉及之「不休假獎金」,原屬於「管理面」的問題,而非「法律面」的問題,在法律上自始至終從來就缺乏任何疑點尚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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