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勞工
◆臺灣石油工會會員停權、復權及除名辦法◆ |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本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勞資一字第○九一○○四六五九二號函同意備核 |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妨害本會名譽之言論、行為者,經監事會查證屬實,理事會得依其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1.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其出席本會各項會議及訓練活動。 2.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其參選本會各項職務。 3.於一定期間內不得代表本會參加各項活動。 4.除名。 前項第1.2.3.4.款之期間不得逾當屆理事會之任期,但停權之原因發生在當屆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者,不在此限。期滿恢復其權利。 第一項第四款之處分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停權者,須再提次屆理事會確認。 |
第三條 |
本會會員違反繳納會費之規定致受停權處分者,其停權、復權之程序依本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
受停權處分之會員仍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交者,依本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辦理。 |
第五條 |
會員受停權處分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其本人並副知相關分會及事業單位。 |
第六條 | 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對該處分得於收受處分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會申覆,但以一次為限。 |
第七條 | 擔任理事、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者,如其停權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陳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7號5-6樓 TEL:02-23817712 FAX:02-23753986 http://www.tpwu.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