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反失業專欄]國營事業改組前.應採的合宜優退措施/陳莉馨

國營事業改組前,應採的合宜優退措施●陳莉馨●

       若干行將改整經營體制、變更為公司組織或民營事業,而現行財務狀況不差的國營事業,為鼓勵較高齡且已可退休的員工辦理離退,紛紛訂有優惠離退辦法,但這些措施卻大而化之的規定--祇要距屆齡退休的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即可享受「六加一」的優退保障,即除了給付其已可領取的退休金外、尚可額外領有六至七個月薪資的優退金,這對於離優期限適好為半年的待退者而言,簡直是不用上班即可坐領同樣的待遇,難怪有人喜不自勝的歡慶為「大卯」,即便是待退年限僅有一、二年者也有不少人亦是認為很划算。事實上,這種不分待退期限長短,而可齊享同樣優退辦法的方式是一種過於粗枝大葉的「假公平」,不少的民營業界、無分勞資之方都覺得難以思議,照理說宜按待退者離屆齡退休年數之遞減而減少優惠額方纔公允且符於情理。蓋離退年數較長者得以領取的退休金較少,故宜有較高的優退金;而離退年數較短者既已得以另外領取較多的退休金,何能再樂享等同的優退措施。這種不分屆退年數長短,一概同等適用的作法將使得行將改組體制的國營事業,平白耗支公帑,就算以前諸年均曾提撥有員工退休準備金,但怎能在短期之內耗用殆盡,一旦財源枯竭,則對於大批留任、亟待再肇新機的員工未免太不公平了!

         原之國營事業,欲期節省日後的人事費而縮減人工員額,難免會採優退辦法來勸退不適任之高齡員工,但畢竟不宜過度寬濫而近乎圖利,同時戕損留任者的福祉與士氣。真要在改組之前漫無節制的消耗資金而動搖其經營體質的話,則勢必影響日後釋股的股價而肇致國庫的短收。國營事業對於技能拙劣、紀律敗壞,實在不堪再造、偏又面對改組猶思榨乾遠走的少數人員,大可逕按勞基法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終止勞動契約條款)或各事業的工作規則、獎懲辦法以行事,自可達到去蕪存菁的目標,而不宜以浪費公帑的劣質方法來作為勸請不適任者離退的獎賞金。

 

     

 

回通訊目錄頁

[反失業專欄]國營事業改組前.應採的合宜優退措施/陳莉馨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7號5-6樓 TEL:02-23817712 FAX:02-23753986   http://www.tpw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