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勞工權益]中油公司、石油工會與福利會的鐵三角關係

中油、石油工會與福利會的鐵三角關係

         法律上,只有「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而人分為兩種:一為自然人,另一為法人。

         所謂自然人,乃指你、我普通的一般人而言,即生物學中物種分類上所稱的人;而所謂法人,則係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

         法人又分為兩類:其一為社團法人(association),係人的組織體,為結合「社員」的組織,組織本身與組成人員(社員)明確分離,主要有公法人(國家)與私法人(公司)兩大類型;其二為財團法人(founcdation),係集合財產的組織,本身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通常係以捐助財產,並以基金的型態而成立,私立學校、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為其例,具有公益性質。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自然人,而與每位石油勞工關係至為密切的組織,厥為中油公司、石油工會與中油職工福利委員會三者,其中中油公司係依公司法(私法)而成立之私法人(財團法人),石油工會則為依工會法(公法)成立之公法人,至於中油職工福利委員會乃本公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上三者,鼎立而三,如果能充分發揮監督制衡、相輔相成的作用,未嘗不是中油人的一種福氣!

         中油公司固毋論矣,其於法律的定位上,既屬「營利性的社團法人」,當然就是以賺錢為本業的,毋待贅言。固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古有明訓,但是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也是極為淺顯的道理,只要合法正當的賺錢,乃是法律所鼓勵者,誰曰不宜?曩昔本公司一方面肩負政策上的任務,平添許多無謂的成本,另一方面又憚於與民爭利,遂不惜喪失種種利益,民國七十年代末期以降,即未增設自有的加油站,將大好利益拱手讓人,可為殷鑑!而今而後,誠應幡然改圖,須知不懂得營利生財,中油即無法立足於當代世界。

         雖然工會成立之宗旨,貴在爭取會員之權利,可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石油工會與中油公司之間,絕非純粹之對抗關係,尤其在公營事業之體制內,合作之中加上適度的鞭策,毋寧屬於極為正常的現象。畢竟中油公司屬於所有中油人的衣食父母,其榮枯攸關大家的權益至鉅,而中油公司的資產又屬於全民所共有,非一家一姓之人所獨享,實含有「公共財」的性質,似此背景下,不僅中油人應該愛中油,其他的國民又何嘗不然?在這種角色定位的認知下,顯然中油公司大大有別於私人公司,而石油工會所欲發揮監督、制衡之對象,當屬中油公司的管理階層,同時保障員工的權益,絕非為難公司,甚或與公司為敵,畢竟中油公司與石油工會之間,構成命運共同體關係。

         進一步言之,中油公司與石油工會之關係,靠中油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來連結,後者適足成為前二者之「聯集」。誠如上述,中油公司與石油工會間,一為營利性之社團法人(私法人)。另一為公法人,兩者雖然有別,惟彼此間仍有「交集」,即不論中油公司也罷,抑或石油工會也罷,莫不期盼相互間的共存共榮,尤其中油公司的盈餘大幅增長,更是人人期盼的焦點,但是源於人性自私的弱點,並非所有的中油公司管理階層,都樂於接受石油工會之批評與指教,況且部分長官們基於為政不得罪巨室的心理,凡事唯上命是從,而非從專業的角度去考量問題,難免與石油工會之間產生一些矛盾衝突的情事,並且從法律的定性分析,事業單位與其工會之間,本來就不應結成一體的,兩者是既合作、又對抗,為了追求公司的永續經營,中油公司與石油工會具備共同的理想及目標,可是為了防止權力者的腐化,石油工會有必要對中油公司的各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

         唯獨中油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則不然,超脫於公司與工會之競逐之外。基本上,不管中油公司,還是石油工會,均屬人的組織體,只不過前者為私法人,而後者為公法人,唯一不變的殘酷事實就是:有「人」,就有紛爭,此乃千古不易的定律。所幸職工福利委員會非屬以上二者,而為典型的財團法人,其主要的職掌,依職工福利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便在於保管動用職工福利金。既然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功能,正是從事所有中油員工之福利事業,也就沒有資方、勞方之別,亦無職員、工員之分,大家一律平等。唯有三者攜手同心,中油才能眾志成城,日益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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