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石油工會月刊特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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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活動集錦

四月份本會就勞工權益相關議題處理情形逐項報導如下: 一. 有關加班管控案處理:

          1.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本會與中油公司就加班管控原則協商達成「授權各單位於四月底前再與各分會協商,如確有困難無法實施,再報公司檢討,並與本會協商。」等三項共識。

         2.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以石工議字第九一○四○五三六號函復中油公司有關修正「加強加班控管措施」案已明顯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及勞資協議內容,要求履行四月二日加班管控原則勞資協商共識。

         3.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快訊函轉全國產業總工會要求人事行政局廢止有關國營事業機構員工加班管控規定部分及四月十二日兩會協商內容摘要。

         4.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石工議字第九一○四○六五二號函煉製事業部儘速與第六分會就加班管控原則進行協商。(兼復第六分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石六分字第九一○四○七號函)※ 煉製事業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函復將於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假桃園煉油廠正式與第六分會協商。

         5.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分會以第264期快訊「加班管控措施事業單位片面毀約」表達立場。

         6.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第二分會函本會「油品行銷事業部與石油工會第二分會就加班控制協商結論」,要求中油公司就油品行銷事業部執行困難情況報經濟部。

二. 公平會不當對待中油公司 石油工會表不滿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石工議字第九一○三○四五九號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中油公司對液化石油氣供應市場價格採行不當差別取價行為被裁罰捌佰萬元案明顯不公,要求妥適處理。後續如下: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函復。          *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石工議字第九一○四○五七三號函中油公司請務必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本會將予全力配合。

三. 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中油公司來函請本會就改進績效獎勵制度研商,於本次理事會正式提案。

四.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黃理事長率本會理事及會務人員參加委託徐耀昌委員假立法院請願接待室舉辦之「中油公司面對民營化自由會將何去何從」公聽會。

五. 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黃理事長率本會理事參加第一分會委託陳其邁、郭玟成、徐志明委員假立法院第十一會議室舉辦之「如何建立公營事業企業化經營制度」公聽會。

六. 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中油公司函復檢討八十九年度績效獎金遽減原因及追究相關經營責任。

七. 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石工議字第九一○四○五四二號函復第三分會有關抗議中油公司溶劑化學品事業部將溶劑工廠油漆溶劑類移轉煉製事業部大林場煉製生產案,要求相關事業部列席本會第九屆第十八次理事會。

八. 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以石工議字第九一○四○五三三號函復第五分會建議有關為保障員工相關工作權益與退遣福利,避免中油公司民營化後勞資衝突嚴重,建請石油工會函文立法院相關黨團,將已完成團體協約之簽訂作為中油公司民營化計劃書內之必要條款,在團體協約未完成簽訂前,應暫緩審議中油公司民營化相關作業乙案。

九.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依本會第九屆第十七次理事會決議推派孫志偉代理事長、黃清賢董事、葉瑞安董事、羅世隆董事、黃享賢理事及張樹榮主任秘書參加中油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假五一三會議室舉辦之「策略投資人釋股會議」。

石油工會主張:公關費法制化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由孫志偉代理事長率張樹榮主任秘書與全體會務人員、五分會曹道全常務理事、六分會韋建茂理事、二分會黃享賢理事及黃庭焜、蔡政杉、郭溪圳等代表暨會員共三十餘人前往立法院群賢樓前表達對「國營事業公關費用」的強烈主張:

       (一)睦鄰基金(環保回饋)法制化且專款專用:            1.以公共建設為補助範圍:例造橋、鋪路、興建圖書館及醫院等。

           2.遴聘學者專家組成環境風險評估委員會以「風險高低」、「距離遠近」作為基金給付依據。

           3.政府應編列預算,提供鄰近居民健康檢查費用等補助。

       (二)基金運用透明化、公開化:贊成中油公司每月公開敦親睦鄰經費流向。其內容見本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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