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
中 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廿七日本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第十五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 |
|
| 一、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
| 二、 |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暨其他有關法規辦理之。 | |
| 三、 | 本會理監事之產生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之。 | |
| 四、 | 本會會員有中華民國國籍,已成年者得登記參加為本會理事或監事選舉為候選人,經公告通知後不登記者視同放棄。 | |
| 五、 | 本會理監事選舉須於選舉前十日公告。 | |
| 六、 | 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規定之日起五日內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表(附件一)乙份向所屬分會親自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登記截止後十日內依分會及收件順序在本會集中當眾公開抽籤決定選票號次並公告之,不克親自抽籤者由本會代抽,撤銷登記時,應填寫撤銷登記聲明書(由本會印製統一格式備用)親送或掛號寄送所屬分會,經抽籤決定選票號次後不得撤銷。 | |
| 七、 | 理監事選舉票,由本會製備,選舉事務由會員代表大會主持,並函請上級工會及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 |
| 八、 | 理監事之選舉,須有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方得投票,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票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候補當選人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工人當選名額均不得少於各該名額二分之一。 | |
| 九、 | 選舉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員之同意,宣佈全部無效。 1.不用規定之選舉票及選舉工具者。 2.所選人數超過定額者。 3.選舉票內夾寫其他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4.選舉票撕破不完整者。 5.其他顯有暗示作用者。 6.所圈選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 7.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 8.圈選後經塗改者。 9.其他未盡事項,準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
| 十、 | 除前條規定情形外,承認部分有效之認定。 | |
| 十一、 | 理事、監事選舉完畢後,由本會造具名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
| 十二、 | 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選舉,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分別選舉之。 | |
| 十三、 | 候選人競選活動不得影響公務,破壞秩序及妨害他人,並遵守辦公處所之規定,若有違反事項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 |
| 十四、 |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