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所屬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四日本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臺內勞字第三六三二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七十七年三月五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三條條文 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七勞資一字第一六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第八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三、四、五、八、九、十條條文 第十四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第六、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十五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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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原頒訂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及本會分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之規定訂定之。 | |
| 二、 | 本會所屬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則依其他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 |
| 三、 |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依各分會會員分佈及屬性或事業組織按「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之附表一之比例分若干選舉單位由會員直接選舉之,如有變更應在選舉登記日前六個月公告並報會備查。
前項劃分選舉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或不足半數者,歸入另一單位合併選舉。 各分會應於代表選舉登記日十日前公告選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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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代表選舉就各分會所屬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之,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並應將得票紀錄保留,以備代表人數不足時,依次遞補。 | |
| 五、 | 分會代表選舉票,由分會統一製發,並由分會監事會推派監事用印,其選舉由分會主持,本會派員監選。 | |
| 六、 | 選舉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員之同意,宣佈全部無效。 1.不用規定之選舉票及選舉工具者。 2.所選人數超過定額者。 3.選舉票內夾寫其他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4.選舉票撕破不完整者。 5.其他顯有暗示作用者。 6.所圈選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 7.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 8.圈選後經塗改者。 9.其他未盡事項,準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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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除前條規定情形外,承認部分有效之認定。 | |
| 八、 | 分會代表選舉日期及投開票時間、地點,由各分會自行擬定,報本會備查。 分會代表選舉投開票作業限當日完成。但分會組織分布遼闊,工作單位分散足以影響會員投票權益者,得採巡迴票框投票,集中開票方式應於二日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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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代表選舉後七日內由分會造具名冊三份,報本會發給當選證明書。 | |
| 十、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