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分會常務理事、理監事及小組長選舉辦法 |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第十五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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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辦法依據本會分會暨小組組織規則之規定訂定之。 | |
| 二、 | 本會分會理監事暨小組長之選舉,依本辦法行之。 | |
| 三、 | 分會理、監事之選舉,須有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投票,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如經出席代表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改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時,其限制連記數額於圈選時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分會理、監事之選舉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應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候補當選人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
| 四、 | 分會常務理監事採無記名單記法,分別由分會理、監事互選之,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如分會常務理事由會員選舉產生者,應有該分會會員二十分之一或現任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推薦,始得登記,每一會員限連署一人並與該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相同之時程辦理,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任期與該屆理事同。 分會常務理事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得推荐扣除常務理事為當然理事名額外之理事席次,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理事席次,該推荐三分之一理事由常務理事提分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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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之一、 | 分會理監事有違背法令,本會規章或該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之決議致生損害分會或會員權益時,經該分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詳列事實理由,並具正副兩本向該分會聲請解職或罷免,該分會應將該副本通知被解職或罷免人於該副本送達後一週內提出答辯,一併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得予解職或罷免。遺缺由候補理監事遞補至任期屆滿。|
分會常務理事如由會員選舉產生者,對其解職或罷免亦應經該分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詳列事實理由,並具正副兩本向該分會聲請解職或罷免,該分會應將副本通知被聲請解職或罷免之常務理事於該副本送達後一週內提出答辯。 分會於收受答辯書後連同解職或罷免聲請書一併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至十五日內辦理解職或罷免投票。解職或罷免應有該分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投票及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解職或罷免。解職或罷免通過後,所遺任期在一年以上時該分會應即辦理常務理事改選,並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理事職務至新任常務理事選出止。如其任期不足一年時,由該分會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經補選之常務理事其任期與該分會當屆理事會理事同。 分會常務理事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依規定推荐之三分之一理事應與常務理事同進退;推荐之理事若有不適任需撤換者,由常務理事提代表大會報備後撤換,補提名亦同。 分會理監事之解職或罷免,經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解職或罷免被聲請解職或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對理監事或由會員選舉產生之常務理事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解職或罷免。解職或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解職或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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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之二、 | 分會理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經理事會、監事會同意後,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分會常務理、監事之辭職時應即補選。如分會常務理事由會員選舉產生者,應辦理補選,但如其任期不足一年時,由該分會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理事職務至任期屆滿。 | |
| 五、 | 分會會員已成年,入會滿一年者(受停權處分者除外)得登記參加所在分會理事或監事選舉為候選人。未經登記不得為候選人。 | |
| 六、 | 各分會應於分會理、監事選舉登記日前十日公告選舉事項,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登記日起五日內親自或以書面委託向所屬分會或分會指定登記處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採通信登記者以郵戳為憑),登記截止後五日內依收件順序在分會集中公開抽籤決定選票號次,並於選舉前十日公告之,不克親自抽籤者,由分會代抽,候選人撤銷登記,應於抽籤前填寫本會印製之撤銷登記聲明書,親自或掛號郵寄送達所屬分會撤銷登記,經抽籤決定號次後,不得撤銷。 | |
| 七、 | 候選人辦理登記時,應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表(附件一)一份,親自或委託送交所屬分會或分會指定登記處,若採通信登記者,應先持請小組長蓋章以證明為其本人之意願,然後將申請表以掛號郵寄所屬分會或分會指定登記處。 | |
| 七之一、 | 分會常務理事由會員選舉時,候選人應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表(附件七)並附會員連署名冊,親自或以書面委託送交所屬分會。候選人撤銷登記,應依本辦法六所訂程序辦理。 | |
| 八、 | 分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選舉票、解職或罷免票(附件二、三、四、六)由分會製發,並由分會監事會推派監事用印,其選舉、解職或罷免由分會主持本會派員監選。 | |
| 九、 | 小組長由各該小組所屬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
| 十、 | 小組長選舉票(附件五)由分會統一製發,其選舉由分會派員監選,本會派員指導。 | |
| 十一、 | 分會理監事之選舉,須有該分會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方得投票。小組長選舉須有該小組所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投票。 | |
| 十二、 | 選舉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員之同意,宣佈全部無效。
1.不用規定之選舉票及選舉工具者。 除前項規定情形外,承認部分有效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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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分會理監事選舉日期,由分會排定,函報本會核備。各分會小組長選舉日期,由分會排定報本會備查。前項各項選舉日期,均須於選舉十日前,由分會公告。 | |
| 十四、 | 分會理監事及小組長選舉完畢後七日內,應造具名冊各三份,報請本會核發當選證明書。 | |
| 十五、 | 候選人競選活動不得影響公務,破壞秩序及妨害他人,並遵守辦公處所之規定,若有違反事項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 |
| 十六、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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