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加強分會小組活動獎勵辦法 |
中 華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廿八日第三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五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六日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條正第二、三、五、六、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第八屆第九次理監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九屆理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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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為求加強小組活動,健全基層組織,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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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激勵小組加強活動,各分會每年小組長改選後一個月內辦理評選績優小組暨小組長報會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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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分會為辦理評選優小組應自行擬訂考核小組活動辦法,報會核備後實施,其考核項目至少應包括如下各點:(視情況給予配分) (一)是否按期召開小組會議。 (二)開會前後是否分別將會議日期、地點及會議紀錄報請所屬分會備查。 (三)小組會議出席率。 (四)會費繳納率。 (五)小組長(或指定代理人)是否準時參加小組長聯席會議。 (六)小組會議是否認真討論,內容是否充實。 (七)小組對工會或事業單位是否有具體改進意見。 (八)小組長有否為小組會員調解糾紛及其他服務聯繫事項。 (九)交辦工作是否如期確實辦理。 (十)小組是否經常參加工會一般活動。 (十一)其他特殊表現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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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分會績優小組受獎者,以不超過該分會會員總人數除以一五○之所得數為原則,尾數不計,應分別評訂第一、二、三名各壹名,餘為第四名,不足三名之分會,得評選績優小組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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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分會應確實評選績優小組,經理事會通過後報由本會核定並獎勵如下: 第一名一´000元 第二名八00元 第三名六00元 第四名四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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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各分會績優小組第一、二、三名之小組長,另由本會發給獎牌或紀念品。本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績優小組長國內外研習活動。 各分會參加活動績優小組長之名額以會員人數比例計算,分會會員人數在四00人以下者提報一名,超過四00人,每滿四00人增報一人,餘數以一名計。 前項績優小組長之產生,由各分會訂定選拔辦法,報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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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各分會應報送第一、二、三名績優小組長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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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各分會得視其財務狀況另給獎勵或增設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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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