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石油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
中 華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元月二十五日本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二一○七二○號函准予備查 第六屆理監事聯席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九條條文並增訂第二項條文 第六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戊項及第卅一條條文並增訂第廿之一條條文 第九屆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通過第廿之一條並增訂第廿之二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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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總則 |
一、 |
本會為加強會員會籍管理,嚴密組織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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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辦法所稱會籍,係指領有會員證並納入組織者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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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凡有關會員入會,會籍移轉,會員證換補,保留會籍,會員資料變更登記,會員出會,會員除名等均依本辦法行之。 |
| 乙、會員入會 |
四、 |
會員申請入會須填申請書暨資料卡一式二份,附繳照片三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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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員入會由分會理事會初核,本會理事會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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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分會理事會對會員入會申請初核通過後即行填發入會臨時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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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新入會之會員,分會得先予編入小組,並填造會員入會清冊、編組卡隨同會員入會申請書資料卡及照片等,報送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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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新入會人員之會員證於理事會核准入會後填發之。 |
| 丙、會員會籍轉移 |
九、 |
會員遷調工作處所而未超出分會管轄範圍者,得由分會自行按照小組會員異動手續列造名冊報送本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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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會員遷調工作處所,而超出分會管轄範圍者,應辦移轉手續,並由分會列造名冊報送本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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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會員移出手續如下: (一)會員向小組長報告移出原因及地點,並繳足會費,由小 組長代向分會申請辦理移出手續。 (二)移出分會填寫移轉單,交小組長轉給移出會員親自持往 轉入分會報到。同時移出分會,應將移出會員之所有資 料寄交轉入分會。 (三)移出分會待轉入分會將移轉單寄回後,始得於會員名冊 內註銷移出會員姓名,載明轉往處所,並通知原屬小組。 (四)移出分會應於月終彙造會員移出報告表送本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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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會員轉入手續如下: (一)會員到達新址一週內,應持會員證及移轉單向當地分 會報到。 (二)轉入分會於查驗「證」、「單」編組後,應將該移轉 單加註報到情形並用印後寄回移出分會。 (三)轉入分會應於月終彙造會員轉入報告表報送本會核備。 |
| 丁、會員證換補 |
十三、 |
會員證遺失或污損者,應填「會員證申請補(換)發表」一份,附照片一張,報由小組、分會層轉本會予以換(補)發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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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會員證換補,由小組審查,簽註意見經分會核實後轉報本會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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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會員證遺失者應刊登本會刊物申明作廢,申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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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會員證污損與變更項目者,應將舊證繳回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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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換補之會員證,應加註明「補發」或「換發」字樣。 |
| 戊、會員保留會籍與停權復權 |
十八、 |
會員保留會籍,由會員申請,小組長審查,分會初核後報由本會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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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會員保留會籍資格如左: (一)會員奉征(召)入營服役或受訓為期一年以上者,保 留會籍,免繳會費。 二)會員出國考察或受訓為期一年以上者,保留會籍,免繳 會費。 (三)會員受獎助或保送出國進修及國內升學未經目的事業開 缺且須返回工作者,保留會籍,免繳會費。 (四)會員因暫調職務至目的事業以外單位服務,保留會籍, 免繳會費。 (五)會員因目的事業單位停薪留職,保留會籍,免繳會費。 (六)會員因暫代資方職務,為期一年以上者,保留會籍,免 繳會費。 (七)因其他特殊情況,須保留會籍者,則以專案報備並經理 事會核准,繳費與否,由理事會核定之。 會員因前項第六款事由保留會籍者,得徵詢其意願,繼續參與本會活動,其權利義務除選舉,被選舉權受限制外與會員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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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會員保留會籍資格消失時,填恢復會籍申請書,由分會初核後,報送本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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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之一、 |
會員違反章程之規定予以停權處分者,應經理事會之決議。 違反章程第十條繳納會費之義務者,於逾限期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後,自動予以停權處分,停止本會章程第九條所訂各項權利。 受停權處分之會員仍有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不繳者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依第二項之規定,以予停權者,於申請復權時,須經理事會之決議,並補繳停權期間應繳之會費。其權利於繳清會費之日起恢復。惟其被選舉權自復權之日起六個月後回復。 依第二項之規定以予停權者,於逾一年仍未申請復權者,視同出會,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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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之二、 |
事業員工除依工會法第十二條,本會章程第七條規定不加入本會為會員外,其餘未加入或經除名者其與本會之關係,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 己、會員資料變更登記 |
二十一、 |
本會及分會應建立會員名冊、編組卡、會員資料卡,分「隨時變更登記」與「定期變更登記」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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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隨時變更登記者。 (一)有關會員之「參加社團」、「編屬小組」、「工會職務」、「會籍異動或移轉」等,應依照分會每月例行報表,予以分別登記之。 (二)有關會員之「獎懲」及其他特殊事項等,應就每月收集之資料分別隨時登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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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定期變更登記。 (一)有關會員之「家屬概況」「學歷」「通訊處」等,應由分會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報會分別登記之。 (二)有關會員之「專長」「服務單位職務」「職稱」等應由分會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份,依照會員所在之目的事業單位有關資料分別登記之。 |
| 庚、會員出會 |
二十四、 |
會員有死亡、轉業、離職(工)、退休等原因之一者,應辦理出會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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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會員出會應填出會申請書,附繳會員證,由小組長核轉分會初核後,報由本會核定,並分別註銷其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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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分會應於月終彙造會員出會清冊報會備查。 |
| 辛、會員除名 |
二十七、 |
會員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由本會通知其所屬分會,並函其服務單位備查暨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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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會員除名應繳還會員證,並由本會註銷其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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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分會應於月終彙造會員除名清冊併入出會清冊報會備查。 |
| 壬、附則 |
三十、 |
所有會籍管理表報由本會統一制訂印發,各級經辦人應依照規定填報月報及年報,分別報送本會或有關單位及主管機關等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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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