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勞工下班後指揮及交辦工作議題研究

組織處

摘錄自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智慧行動裝置於工作場域應用已相當普遍,雇主藉由通訊軟體(如電話、Email、簡訊、Line等)於勞工下班後指揮及交付工作,成為勞動關係與勞動政策上的新興問題。民國104年6月首次發生雇主於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導致員工過勞死的案例,這也開始讓我們重視有關通訊軟體發展對工作的影響。雇主於勞工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所產生的問題,可分為二部分來說明,第一,從企業面而言,以通訊軟體交付工作在事先未約定的情形下,並不容易計算其工作時間,亦難以計算工作報酬;第二,從勞工面而言,在下班後接獲通訊軟體工作除了有長時間待命或加班之疑慮外,勞工因而無法獲得適度休息,工作壓力大⋯甚至引發心血管疾病等過勞的現象。鑑於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指揮及交辦工作所衍生的勞動問題與狀況,有必要提早規劃相關政策,以保障勞動安全,提升勞動環境。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為瞭解勞工下班後雇主指揮及交辦工作之情形,將分為國外對通訊軟體交付工作的使用規範、以及我國對於通訊軟體使用的狀況,有關此二部分重點整理分析如下所述:

一、國外部分

  (一)各國均基於勞動法制與工時制度的特性因應通訊軟體帶來的影響法國、德國、美國、日本先進國家,均已產生類似雇主於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的問題。各國基於勞動法制與工時制度的特性(表1),發展出實際的對策,例如:法國的社會對話,已將此議題納入,達成部分共識締結團體協約;德國的經營協議會更是積極因應,已有許多部門或企業,訂有相關之經營協議;而美日兩國在勞動基準法制上,行政主管部門已著手進行調整準備,法院也著手審理相關案件。

  (二)各國在通訊軟體的使用上尊重勞資需求具體而言,通訊網路連線狀態的各種屬性,在工作時間制度上的地位如何,成為爭論的焦點,各國政府於勞資雙方觀點與策略亦有不同,例如德國勞資雙方透過經營協議建立的電傳勞動關係,主要基於勞雇雙方需要,重新排定工作時間。法國部分勞工團體,主張下班後完全拒絕通訊網路連結,雇主沒有任何權利干擾受僱勞工的私生活。法國和美國部分企業,在經營管理面亦避免高額加班費或訴訟成本支出,完全禁止監督管理者於下班後使用通訊軟體交付工作。美日兩國對於通訊軟體的規範上,朝向推動電傳勞動的法制化,並配合企業營運需求,將中高階監督管理者或專門技術人員,放寬其工作時間的保護制度。

  (三)歐盟管理重要思維─最低休息時間德法兩國在最低休息時間和表定工作時間兩者之間,認為單純地保持連線,並不計入實際工作時間。但隨著不同的交付工作強度之逐步增加,則依個案判斷產生雇主支給約定報酬或加班費的義務。此種情形與美日兩國,僅考量有無支給加班費的義務,有本質上的不同。另方面,歐盟的工作時間指令則反向規定了每日最低11小時的休息時間,德法兩國已將連線狀態納入適用,即受僱勞工在法令保護下,有每日連續11小時離線關機的權利。

二、國內部分

  目前我國勞動法令規範通訊軟體在工作中的使用原則,僅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宣導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之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部105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目前我國勞工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方式,如電話、簡訊、或Line等手機APP通訊形式交辦工作且執行工作的情況,有13.2%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方式交辦且執行工作,平均每月時數為5.5小時。按行業別觀察,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形式交辦工作且執行工作以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占27.3%最高,其次為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21.6%,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占20.7%居第三;按職業別觀察,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形式交辦工作且執行工作以專業人員占24.7%最高,其次為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占19.8%,技藝有關工作人員占13.2%居第三。另在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4年「雇主於下班後指揮勞工工作之現況及案例研究」,發現我國在工作中使用通訊軟體的勞工有46.8%,其中又約50.8%勞工6個月內有過下班後主管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的類似經驗,受僱勞工也普遍認同交付工作時,應獲勞工同意並須立法以適當限制(表2),就我國目前法令層面、勞資實務執行層面如下所述:

(一)法令層面問題

  目前我國勞動法令規範通訊軟體在工作中的使用原則,乃僅於勞動部民國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宣導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之相關規定,說明工作時間為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提供勞務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如若於工作時間外,以通訊軟體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基法規範。依勞基法§30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基法中工作的時間記載責任在於雇主,惟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說明,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下班後工時記載責任似乎轉移至勞工,與勞基法規範一般歸責於雇主不同,尚須值得深入探討。

(二)勞資實務執行層面問題

  工作中利用通訊軟體傳遞訊息,雖能及時且迅速,但若下班後雇主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對勞資雙方將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勞工方面,會干擾勞工下班後的休息時間,讓工作壓力無法釋放;企業方面,會因為交辦勞工的工作內容,需給予勞工加班費,卻又因為通訊軟體的溝通與交辦工作係屬於點狀且不連續,工作時段難以認定,工作時間與加班費難以計算,大多企業工作規則都尚未訂定下班後通訊軟體使用規範,也沒有類似歐美企業內部有禁止加班的做法,目前若不建立通訊軟體相關規範,未來通訊軟體使用更加普及後,將會產生更多複雜問題,尚須強化企業內部有關下班後使用通訊軟體的工作規則。另在下班後通訊軟體使用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勞工與雇主間有許多認知落差部分,類似交辦工作的內容

  是否需私人時間處理、是否會影響工作績效、勞工可否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對於立法與否的接受度⋯等認知都有較大的落差程度。顯示勞工與雇主間,需要加強教育或宣導,以彌補其中差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4年「雇主於下班後指揮勞工工作之現況及案例研究」,蒐集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國因應數位科技對勞工之工作與生活中所帶來的影響、相關法令措施,整理勞動部目前對於通訊軟體在工作與生活的現況調查,另召開專家座談討論目前與未來我國科技化下,通訊軟體於工作中的影響。透過研究調查與焦點座談等專家意見,彙整在法令面、勞資實務面之問題,就目前通訊軟體所帶來的問題與應對,提出建議做法如下:

一、短期策略(1-3年)

  本策略以充實「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輔導勞資雙方對法規認知、建立企業使用通訊軟體工作規則為主要做法,分別摘要如下所述:

(一). 充實「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修正且充實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逐步明確雇主舉證於下班時使用通訊軟體交付工作應支給點狀工時、待命時間的加班費範圍,以減少勞工權利請求、企業處理與主管機關受理的爭訟成本。

(二).政府輔導勞資雙方增加對法規認知:

  調查對於勞工與雇主在以通訊軟體加班是否可以申請加班費的認知上有較大落差,勞工有近半數不知道可申請加班費,也有近3成雇主不知道可讓勞工申請加班費用,因此短期目標,讓雙方對於法規有相當認知,瞭解勞工於下班後雇主又交辦工作是需要付加班費,且勞工有權拒絕提供勞務是首要作法。

(三). 鼓勵勞資對話,建立企業使用通訊軟體工作規則:

  在保障勞工生活品質與身心健康的宗旨上,應建立有關於通訊軟體的使用規範,建議事業單位可參考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增修該單位工作規則,內容可包括:界定下班後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的範圍、延長工時部分及加班費給付⋯等規範。對於雇主在通訊軟體交付工作事項中,勞雇雙方對於通訊軟體所傳達的訊息認知可能會有不同,例如雇主於下班後於Line的傳達,通知有關明天的工作內容,可能雇主本意是要提醒勞工工作事項,但勞工有可能會認為是目前的交辦事項,而著手工作以完成交辦任務。通知訊息常常會讓雙方認知有所不同,若能明確定義何種類型視為緊急交辦或提醒通知,應能有效解決勞工加班的問題。

  綜上三類短期策略,加以推廣與輔導企業訂立合適的工作規則內容,並落實勞基法§42規範,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應能避免雇主濫用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致影響勞工健康福祉。

二、中期策略(3-5年)

本策略以落實勞動條件檢查機制、倡導每日最低休息時間為主要做法,分別如下所述:

(一).落實勞動條件檢查機制

  經過1~3年的輔導與推廣工作規則相關事項後,應有落實法制的相關策略。對使用通訊軟體較為頻繁的企業,主管機關可審核工作規則是否有下班後通訊軟體的使用規範或網路使用規範,保障勞工生活品質與身心健康,另強化勞動檢查下班後通訊軟體的查核事項。

(二).倡導每日最低休息時間

  受科技化的影響下,勞工工作時間的判斷逐漸模糊,勞工下班後在家休息時,隨時都有可能收到主管訊息,而干擾到休息時間。在歐盟國家,除有勞工工作時間規範外,更給予勞工下班後最低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保障,確保每位勞工都能有足夠的休息時間,讓勞工健康擁有保障。我國勞基法§34於105年修法後,僅規範輪班勞工必須有1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建議參考歐盟國家,倡導所有勞工每日最低1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且不受通訊軟體干擾。

三、長期策略(5-10年)

  本策略建議以賦予勞工休息時間離線關機權利為主要做法。勞動基準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我國通訊軟體的使用,已有干擾到勞工生活與健康的案例發生,在輔導勞資雙方法規認知、建立通訊軟體使用規範、訂定交付工作內容類型、落實勞動條件檢查機制、倡導每日最低休息時間後,應可完善我國下班後於通訊軟體的使用保護,同時仿效德國、法國模式,建立勞資對話以研訂勞工的離線關機權,勞工除了有權利拒絕下班後及假日工作事項的交辦,更可以有權利拒絕工作時間外通訊軟體的聯繫,個別企業亦可依據其特性制定不同規範,保障勞工同時也能保護企業營運不受阻礙。

結語

  在資通科技發展下,網路普及率與使用人數逐年升高,在可預見的未來,資通科技與設備的使用(如:傳輸資訊與遠端操控、移動定位與電子監控)將是勞工履行勞務中所不可或缺,且與日常生活更加緊密,也難以區隔,如勞工下班後使用通訊軟體的工作地點大多不在雇主原辦公室,工作空間可能就是生活空間,需適當加以考量勞動者自主安排社會與家庭生活的需求,此外,衍生之使用成本或損害賠償責任,如何計算與分擔;雇主藉由資通科技手段進行的組織管理活動,和勞工的隱私保護間,如何衡平安排。勞動關係與勞動政策因為資通科技的發展,將不斷產生新興議題與挑戰,要如何完善勞動安全與提升勞動環境,是所有勞動權益捍衛者未來持續努力的目標。雖然本議題已經是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六年前的研究報告,但鑑古知今,也可以審視一下政府在這個區塊為勞工做了甚麼?提出的方案有沒有跳票(尤其是短期以及中期時間已經過了)?我們能為自己爭取哪些權益?這些是本會組織處希望本會刊廣大的讀者所深思的。

表1
表2
圖01 有些勞工下班後還要注意手機有無交辦事項
圖02. 假日帶小孩也可能接到長官的電話。(本照片為示意圖,非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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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2
  • 圖01 有些勞工下班後還要注意手機有無交辦事項
  • 圖02. 假日帶小孩也可能接到長官的電話。(本照片為示意圖,非真實情況)